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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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县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维护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进步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国家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分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

2、原那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效劳、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安康保健效劳制度;信息交换反应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的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第五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立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方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3、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视、检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和目的管理责任考核方法,并负责组织施行;四监视、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五组织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安康、避孕节育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给;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八查处流动人口违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

4、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及根底知识培训;二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催促补办;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展生殖安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催促违背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络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

5、口提供经营、效劳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方案生育管理效劳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十配合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违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展查处;十一受县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社区居委会应当装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效劳职责;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方案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

6、章和生殖安康科学知识;三及时理解、掌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四催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六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违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展查处。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三配合人口和方

7、案生育行政部门对违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展查处。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一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违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展查处。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

8、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二监视、检查用工单位承当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一指导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安康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二负责对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标准管理;三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效劳、施行方案生育手术或者施行假节育手术、进展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展查处。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

9、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10、第十七条建立房产部门应当指导、催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结合会、方案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第三章管理与权益保障第十九条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承受现居住地的管理。第二十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效劳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省人口与方案生育

11、条例处理。第二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承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效劳。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进展一次生殖安康检查。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符

12、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第二十四条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二居民身份证;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五居住证。第二十五条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以下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13、领取。第二十六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平安、有效、适宜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育龄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由获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答应证的方案生育效劳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第二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当;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当。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工程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背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

14、承当。第二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违背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详细处理按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责任书,并承受其指导、检查和监视;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日常管理与效劳工作;三对违背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

15、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当本方法规定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费用。第三十条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二发现流动人口违背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人口与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为小区内育

16、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三及时理解、掌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第三十二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效劳。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发动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

17、优质效劳,并建立生殖安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方案生育证明。第三十四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第三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流动人口违背方案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育龄流动人口违背第二

18、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背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

19、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背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撤消相关的执业资格。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施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过程中进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进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五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县人口和方案生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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