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法律风险与规制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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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金融法律风险与规制研究目 录中文摘要IAbstractII引 言1第一章 物流金融的发展状况4第一节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41.1.1 国际上物流金融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41.1.2 当前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典型模式61.1.3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法律规制情况8第二节 国内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101.2.1 国内物流金融实践101.2.2 国内物流金融概念的演变与几种主要模式111.2.3 国内物流金融的政策环境与法律规制13第二章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15第一节 存货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152.1.1 存货质押融资的一般概念及特点152.1.2 委托监管模式的流程162.1.

2、3 统一授信模式的流程17第二节 存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182.2.1 存货质押融资的业务风险182.2.2 存货质押融资的信用风险192.2.3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19第三节 完善存货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的思考202.3.1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关系组成202.3.2 存货质押融资主要要素的法律规制222.3.3 存货质押融资的质押权设立问题23第三章 仓单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24第一节 仓单质押融资模式的基本流程243.1.1 仓单质押融资的一般概念及特点243.1.2 仓单质押融资一般流程25第二节 仓单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253.2.1 仓单质押融资的道德风险253.2.2 仓单质押融

3、资的法律风险26第三节 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的思考273.3.1 仓单质押融资是权利质押而不是动产质押273.3.2 仓单质押融资中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293.3.3 完善防范重复质押的措施30第四章 物流金融其他三种常见模式的法律风险与规制32第一节 保兑仓融资模式324.1.1 保兑仓融资模式的概念及一般业务流程324.1.2 保兑仓融资模式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及规制建议33第二节 物流企业参与贸易链模式344.2.1 物流企业参与贸易链模式的概念及一般业务流程344.2.2 物流企业参与贸易链模式的法律性质36第三节 进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模式364.3.1 进出口商利用信

4、用证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模式的概念364.3.2 进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模式的实践意义37结 论38参考文献39致 谢42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3引 言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笔者之所以选择物流金融作为研究课题,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己从事物流行业将近二十年,特别是所在企业最近几年大规模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规模迅速拓展的同时也伴生出一些问题,身在其中对此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也有进一步探究物流金融法律问题的需要。在众多港航物流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军物流金融领域的时期,在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领域还没有足够规范之前,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与探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二是近两

5、年来,随着上海港发生的互联互保的钢贸案件、青岛港发生的德正系骗贷案件以及传闻中天津港“发生”的石化产品骗贷事件等等,媒体已经将物流金融推到了一个舆论上非常危险的边缘。为了厘清自己的思路,也为了探究其中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重点,决定对物流金融作初浅的研究。通过研究试图能够在若干风险控制点上进行合法的规制,为物流金融业健康发展做一些必要的铺垫。二、国内外物流研究与实务情况物流金融从宽泛的国际视角来看并不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如果象征意义上的追溯物流与金融的结合,可以达到公元前二十多世纪的美索布达米亚地区的谷物仓单,而英国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可以实现兑付的金银矿仓单,甚至可以相当于纸币一样进行流通。

6、物流金融的假设模型概念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由Meltzer最早提出来。随着国际上第三方物流广泛开展成为物流业的主体形式乃至第四方物流业务的兴起,伴随而来的物流金融业务也蓬勃发展,物流金融作为一种物流业与金融业相结合的创新型物流服务产品,主要通过利用各种金融工具,组织协调供应链运营过程中信贷关系和货币资金的流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为目的,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更加有效整合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物流金融为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以及物流企业之间构建了一个紧密合作的新业务模式,目的是要达到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三方共赢的效果。物流金融由于其独特的融资

7、理念和实现融资的方式,强大的金融(主要是信贷)问题解决能力和物流链整合能力,已经受到国内外众多商贸物流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青睐。在中国大陆的理论研究领域,物流金融概念大约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从物资银行概念,到粮棉油的仓单质押问题研究,再到融通仓模式的推出,直至2004年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唐元琦和邹小芃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将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在实务操作领域,国有大中型物流企业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最早着眼于物流主业的发展,较早地拓展了物流金融业务,并取得一定成果。理论上在1999年,中储公司与交通银行合作完成一笔8000万元的自管库仓单质押融资和监管业务,被认为是

8、我国大陆地区物流金融的先行先试案例。实际上,类似的业务开展还要早于这个案例,只不过那些案例作为初尝者没有足够的体量,形式也不够经典而已。银行从业务创新角度出发,对物流金融也给予了有力地跟进,中国建设银行在新世纪之初就开始尝试开展质押融资业务,随后各大主要商业银行均开展了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利用地域优势条件快速跟进而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各大港口和航运企业也在新世纪之初就纷纷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港口与航运物流金融业务。物流金融业务中的几种主要业务模式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就已经出现并逐步扩大规模,首先从沿海进而延展到内陆。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操作中,由于物流金融的体量在

9、总体金融领域并不占重要成份,因此并没有在金融和物流领域引起更多更高层面的关注,特别是在对物流金融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领域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形成更多的研究成果。表现在已有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上对物流金融的规制就尤显匮乏,历数过来,只有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鲜有的几个条款加以约束,这恐怕也是近一段时间以来,物流金融领域出现过多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诱因。当然,也正是由于上海钢贸案件、青岛港德正系案件的爆发,才引发了研究领域、政府管理领域、各方参与者对物流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建设更多更深入的思考与探讨。(由路透社率先报道,国内媒体跟进的天津港石

10、化产品案,实际上是一件普通的海商纠纷案件,因为没有金融因素参与,因此不应被考量)。笔者由此试图通过对物流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大陆的发展状况追寻,以及比较分析目前几种较为典型的物流金融模式及其法律风险,来探讨当下及今后如何对物流金融业务进行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制。第一章 物流金融的发展状况第一节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物流金融业务普遍开展较晚,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业务模型与开展的体量都还处于较为初级阶段,制度建设也不完善。比如在非洲,一些仓储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之间共同设立三方质押监管协议,通过这样的协议,借款企业(通常也就是存货质押的出质人)获得金融机构

11、的信用和贷款,但是一般情况下只是将仓单直接出具给金融机构或资金提供者,并且一般约定不得转让,赞比亚的农产品代理公司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例证。但鉴于对先进模型和法律规制的借鉴和参考,在此我们只讨论发达国家的物流金融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情况,本节均是如此。1.1.1 国际上物流金融发展的主要历史阶段物流金融侧重考量的是以促进供应链业务发展为其首要的核心,当物流金融被人为地偏离服务于供应链这条主线的时候,其融资目的就会发生重大的预设偏差,这种预设偏差的直接后果就是实务风险和法律风险随之而来,甚至道德犯罪也屡见不鲜。与传统物流业务紧密相关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始终是物流金融的核心部分,没有存货就没有针对供应链的

12、融资,更无从谈起物流金融。新兴的电子商务是交易模式的变革,这种变革提高了供应链的的运营效率,但在现阶段对于物流金融的模式要求并没有安生更多的冲击,因此西方物流发展循序渐进的模式决定了西方物流金融渐进式的发展轨迹。一般来说,学界将现代意义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物流金融发展分为渐进式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十九世纪中前期。这一时期正是工业化和资本迅速发展进步的阶段,仓储行业已经形成规模并逐渐开始出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仓储企业的参与直接改变了传统质押业务中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简单点对点直线关系,增加了借贷之间的联系纽带并通过对货物实行实时监管而直接提升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极大地提升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

13、效率,使得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初具规模并获得了较快发展。这个阶段的物流金融因为一般只采用存货质押融资的静态质押融资模式,仓储物流企业的在资本方面的业务参与度还非常有限,一般也只是提供简单的仓储和保管服务。而存货一旦被存放到指定的仓储物流企业,金融机构有就对质押的存货进行冻结,只有等信贷合同期满且借款企业全部还款后才对存货予以解除冻结状态。这种简单呆板的业务模型其直接后果必然使得监管模式僵硬,这种模式对企业运营、供应链整合的支持力度比较低。第二个阶段是从十九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这个阶段的物流金融形态仍然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为主,但已开始出现了诸如以应收账款实现融资的新型业务模式,质押的存货增加

14、到涵盖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等,质物的种类大幅度增加。融资参与的主体扩展到了流通型企业,甚至通过向供应链的上下游延展到了生产型企业。贷款企业可以通过合约约定对正在质押融资的存货进行动态的调整甚至置换,监控方式相应地也增加了动态质押模式。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开始了对浮动担保的立法探索与司法实践,这些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都有力地推动了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物流企业开始深度参与到物流金融领域中来,对存货开展的监管变得更加灵活,从而有效地支持了贷款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由于这个阶段仍然处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化时代,企业对货物以及与货物向关的资金流转速度要求并不很高,因此物流运行的效率和供应链集成程度还比较低,

15、特别是对资金流实时配合物流的要求也不是很高,物流金融融资范围更多见于单个企业发生而没有提高到整个供应链集成整合的高度。第三个阶段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化进程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科技水平的支撑度快速融入到业务的创新发展之中,物流业作为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增值功能的新兴服务业,开始成为全球的热点行业之一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年增速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成为与金融业、高科技产业比肩的朝阳产业。供应链时代的到来直接导致物流金融必须适应其发展需求而在整个供应链链条上运作,以美国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工具创新也为物流金融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模

16、式的选择。因此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与物流业有机结合,保证了物流金融在整个供应链上的无缝集成。这就要求物流企业深度参与甚至要成为物流金融业务开展的主导,以此来有效衔接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的借贷联系,成为供应链上物流与资金流运作的重要节点和整合点。以美日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大力发展金融创新服务的同时,也对物流业进行了专门的法律规制,制定并实施了一大批法律法案来明确物流企业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金融机构更加关注供应链上所附载的交易信息本身和对价,如交易产品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供给、交易对手的信誉和履约的实力、进行质押融资的动产的价格波动走势以及整体供应链条集成度与风险管控等等。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被广

17、泛运用于物流金融领域特别是物流整合领域,与之相配套的物流金融管理体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物流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规范合理的外部运营环境。1.1.2 当前国际上物流金融的典型模式当前国际上存在的并实际运行的物流金融融资模式有很多种,并且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又推动了物流金融模式不断出现新的发展形态。总的来看,当前国际上物流金融较为经典并且是创新工具围绕的核心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种,在实践中也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经验。第一种典型模式是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随着支付迟于交付的方式在贸易的结算方式中占比逐渐增多,使得卖方的资金占用压力有所增加。而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

18、金融模式,能充分利用物流企业自身的交易纽带优势,较为准确地掌握上下游客户的资信情况,掌握买卖双方有关交易货物的信息,同时还可以自身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服务媒介,以其自身在融资方面的能力为面临现金流压力的货物交易各方提供针对于物流本身的融资服务。物流企业主导模式一般来说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是以物流企业为主导来设计融资方案并实际提供融资资金。物流企业不仅主导了融资的整个实施过程,实际上还起到了金融机构的作用,承担起物流链的集成整合作用。这种种模式对于物流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要求非常高,一般也只有规模庞大的物流企业才能够承担这种融资模式下的资金压力,并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中获得利润,同时能充分利

19、用其庞大的网络和客户群来有效地分散和对抗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其次物流企业是融资过程中担保物权的实际掌控方。在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通过物流网络掌握作为担保物交易标的的全部信息,同时实时掌控担保物的仓储与交易状态。物流企业不仅对货物拥有控制权,而且一般还承担着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等职责。最后是物流企业是信贷渠道构建方和信息掌控方。在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始终能掌控着担保物的价值变现与交易成本,也就是说物流企业要控制融资风险,必须要能够实时掌握货物的所有信息和状态。这种融资模式的代表案例就是沃尔玛和UPS快递的强强合作形式。第二种典型模式是以企业集团间合作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如果产品的卖方是大型的

20、制造业主,他们进行的产品贸易一般交易额度较大、交易次数并不频繁,而产品项下的融资也相对比较难以获得。与此同时,产品的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会按照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并且要承担及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也会占用自己较大数额的资金,有可能因此会减少订购产品的数量或者延时分批次购买。以企业集团间合作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的物流金融主要是通过由卖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设备租赁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为买方提供必要的交易项下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卖方自身产品的的销售数量,确保资金回笼效率。以企业集团间合作为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一般来说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是由几个大型的企业集团

21、共同设计质押融资的方案并确定统一的融资准入条件。由于企业集团之间的在公开市场上的地位比较平等,从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利率水平、权利义务范围等内容到融资准入对象的条件等等一般均由协商一致来确定。其次是由企业集团共享产品交易信息,对融资担保物实际控制权的实现方式协商一致,有利于物流业整合集成并提高了效率。最后是由于企业集团自身的运营管理水平很高,能够通过运营内控体系有效地控制产品交易与融资产品的风险,确保财务成本保持在较低的水准,特别是确保利息差的优势能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进一步扩大。这种融资模式的代表案例就是美国通用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形式。第三种典型模式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随着市场

22、化不断推进,中小企业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庞大群体,相对于前述两种供应链融资模式而言,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更加贴近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商业银行作为融资方案的主导设计方,设定融资方案并提供资金来源,确定融资准入条件的同时也为贸易主体之间搭建必要的信息平台。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拓宽了服务对象的范围,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利用这个金融工具,而且具备银行与客户之间双向选择的优势,融资准入的门槛相对比较适宜中小企业的自身条件。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是商业银行自行设计融资方案并提供资金。商业银行作为供应链融资的金融产品提供方负责确定融资的准入条件,有利于促进物流金融服

23、务及准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实现规模效益。其次是商业银行一般会自行构建物流金融信息化平台,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贷款企业使用,推动物流金融业务,提高物流金融业务的运作效率,立一方面也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风险管控。最后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企业在借贷合同中的市场主体地位相对平等,市场化的双向选择有助于双方在协商选择与运营物流金融的融资方案中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物流企业的加入更加平衡了三方的利益。由于中国大陆的法律不允许混业经营,因此物流金融多以该种模式为主。1.1.3 国际上物流金融的法律规制情况基于对传统物流金融和现代物流金融业务发展的考量,本节仅就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物流

24、金融的立法和司法情况进行概要性描述,为后面对我国物流金融法律规制的阐述作借鉴。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美法系下物权的担保方式仍然以不动产抵押(不转移物权占有)以及动产质押(转移物权占有)方式为主,在担保的公示登记、确定优先权以及兑现担保等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随着工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不断推进,以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以及应收账款等形式为主的流动性资产企业总资产的比例逐渐加大,同时期的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已经很难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为了促进产品制造业、物流业和商品贸易快速发展,英国首先开始通过立法鼓励并保护物流仓储企业积极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通过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实现融

25、资业务对制造业、物流业和金融业的价值贡献并保证信贷安全。同时,在立法上进一步放松对担保物的限制和扩大借款人的适用范围,不断简化担保登记公示程序,增加担保物权的交付方式,明确债权的优先权顺序等。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英国通过案例法增加了不转移物权实际占有的动产质押形式,以判例形式确立了浮动抵押的合法性,允许在浮动抵押担保中债务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处置担保物,也允许在一般性物权担保方式中给债务人一些有条件地处理担保物的权利,使得担保形式变得更加灵活丰富。这种以体现契约自由精神的动产担保制度代表了动产担保立法发展的方向,它能够促使传统的存货质押融资与其他融资形式(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有机地结合,极大地

26、拓展了物流金融的组合形态,加上物流仓储企业的有效参与并利用纽带位置平衡各方权益,保证了对动产担保项下担保物的动态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主要发达国家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进而促进了资本主义商业的运营发展。美国在1952年颁布统一商法典以前,其物权担保的法律制度基本与英国动产担保制度相仿,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国内实际需要发展出多样化的物权担保形式。经过多年的实践,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在动产担保立法上突破了英美立法传统上的限定,创设了对所有动产担保形式都统一适用的概念,从而以综合性的统一担保物权代替了传统形式的动产担保物权(如质押和动产抵押)。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在物流业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渐放宽

27、了对运输业的严格管控,如1976年通过的铁路复苏和规章制度改革法、1977年修订的联邦航空法、1978年通过的航空线解除管制法、1980年通过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1980年通过的斯塔格司铁路法、1995年通过的州际商务委员会终结法案以及2005年颁布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等等。这一系列法律法案有效地打破了运输行业的垄断行为,重建了良好的经济秩序,保护了更为广泛的利益,放宽了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赋予企业更多的市场参与权利,极大地促进了物流业的发展。美国还颁布了统一的仓单法案,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仓单统一标准,建立了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仓单查询流转系统,增强了以存货为主的货物流通性。加拿

28、大更是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创新,建立了现代化的统一电子登记系统。德国则是通过以银行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来规范和规制物流金融业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日本先后颁布了物流效率化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全面规制物流业的发展。由于大多数西方国家允许物流业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专门从事物流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业务操作更加规范透明,融资模式也更加灵活丰富。从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物流金融发展历史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物流金融实务的发展需求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前瞻性系统性的立法有效确认并保护了物流金融的创新模式和参与

29、主体的权利,透明的司法与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确保了整个物流金融在一个诚信有序的法制环境下健康发展,既有效地促进了物流金融的发展,也在最大程度上管控并降低了法律风险。第二节 国内物流金融的发展历史与现状1.2.1 国内物流金融实践物流企业探索自身发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是促进物流金融发展的重要内生动力。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92年开始就开始积极探索物流金融业务,1999年中储无锡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质押监管业务。目前,国内开展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有中国外运集团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物流企业以及各港口集团公司。这些企业大多利用其良好的资信建立与银行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利用自身航

30、运物流网络优势控制货物的物流和信息流,实现为银行提供监管服务的同时向生产和贸易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或贸易服务。中国外运集团自1999年以黄埔仓码有限公司为发起点探索物流金融业务以来,至今已与几十家银行分别签订了物流金融业务合作协议或开展了物流金融业务合作。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自2003年起,以其旗下的深圳分公司开始探索开展物流金融业务,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以静态存货质押监管为主的物流金融服务业务。另外,各大港口也纷纷和多个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港口物流金融业务,天津港集团更是专门成立了散货交易市场平台来从事多种物流金融业务。民营的中小型物流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大部分从事代收货款等常规的物流金融服

31、务方面的简单业务。金融机构的对质押融资业务创新也是促进物流金融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中国建设银行在2001年就开始在质押融资业务方面进行研究并尝试,2005年末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开创性地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以战略性合作的方式明确了双方在货物监管、存货质押、仓单质押、保兑仓业务等物流金融领域进行全面合作。此后,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外运集团签署了物流金融战略框架协议,启动了在物流金融领域的全面合作,双方还签订了商品融资专项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为商贸企业提供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运输货物的融资。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分别与中外运集团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不断

32、扩展合作业务范围,还与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深圳等港口集团以及几百家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积极推动物流金融的发展。中国民生银行2013年推出“大商城”物流金融IC卡,该卡支持为物流公司代收贷款。随后各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纷纷跟进,市场主体的容量和资金提供的体量不断增加。总体看,在物流金融业务发展中,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较早,存货质押、仓单质押等业务开展的较为成熟,正在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物流金融业务体系。从实务上看,国内的物流金融业务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参与主体日益增多,融资企业从流通型客户向生产型客户扩展,物流金融的参与主体正在从三方扩展到四方,形成了贸易商、供

33、货商、物流企业、银行四方合作的业务模式。二是物流金融服务从物流的单一环节向物流链全过程发展。由于供货商的参与,物流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可以对货物实行全过程全面监管。三是物流金融质押模式从静态质押监管向动态质押监管发展。四是由于我国有混业经营禁止的规定,物流金融参与主体中的物流企业开始有从服务于物流链向参与到物流链特别是贸易链条当中的发展趋势,有的已经开始尝试直接成为贸易链条上的一环。1.2.2 国内物流金融概念的演变与几种主要模式前节我们简要阐述了国内物流金融实务的发展过程与特点分析,从理论研究上看,国内的研究最初主要是针对“物资银行”、“保兑仓”、“仓单质押”等方面的探讨。张平祥和韩旭杰曾对粮棉

34、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进行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纳入进来。罗齐和朱道立等与2002年提出“融通仓”的概念和运作模式,认为融通仓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 不仅为银行与企业间的合作搭建了新的联系桥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渠道问题,而且能使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融入中小企业供应链体系之中,为其提供高效的第三方物流服务。这个研究成果被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认同并付诸实践,其确立的几种典型模式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业务模型。随后于洋、冯耕中、任文超等学者,先后通过对物资银行的再次研究,得出了比较符合物流定义的规范的概念。直至2004 年邹小芃和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将其内涵和

35、外延进行了界定。200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与世界银行的重要合作项目“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总报告,在其中就明确了开展动产担保模式的物流金融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渠道,并在法律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商务部于2013年3月发布了关于征求等两项行业标准意见的函,其中将动产质押监管定义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这个概念由于是物流行业提出的,对于仓单质押这种权利质押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因为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其关注与考量的重点是对质物的仓储监管。从

36、国内近些年发展的实务上看,物流金融主要形成了以下三大类模式:一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物流金融运作模式。借款企业将原材料或产成品作为质押物存入银行指定的物流企业仓库,然后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物流企业受银行委托对质押物进行验收(大部分还进行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并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银行根据对借款企业贷款申请的资信调查和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以质押合同约定若借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款,银行对质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流企业同时还提供对质押物的仓储保管以及质押物的拍卖处理等服务。由于一般在此模式项下,物流企业只收取物流服务费和相关中介服务费,不承担贷款不能到期偿还的风险,银行仍处于主导地位并承担主要

37、风险。该模式以存货质押最为典型。二是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物流金融运作模式。以物流企业为主导的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是融通仓模式,它是物流和金融集成式的创新服务,物流企业提供代理银行进行流动资产的监管,同时为为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及其他配套的金融服务。该模式以仓单质押和保兑仓最为典型。三是物流企业自营模式。该模式不需要银行参与,而是由物流企业向借款企业提供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这种模式对物流企业具有较高要求,如物流企业应具有自己全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受法律法规不允许混业经营及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限制,目前我国尚没有开展此项物流金融业务的物流企业。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物流企业利用自己的信用和企业实力,开展了

38、类似自营模式的物流金融服务,因此这种模式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分析探讨。1.2.3 国内物流金融的政策环境与法律规制从实务发展以及上海钢贸、青岛德正系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金融业务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对动产质押风险控制的立法和实务操作流程不够完善导致业务范围狭窄、效率低下,质押物的选择上也只局限于流动性强的大宗商品,融资审批程序较为繁琐。二是交易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导致物流金融信用体系脆弱, 物流企业可能为自身业务的扩展而隐瞒融资企业的重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数据,以帮助融资企业获得银行融资,这种道德风险正是最近一些案件频发的根源。三是物流企业金融服务意识不强和金融操作水平

39、不足。我国物流业发展起步较晚,规模和体量一般较小,经营管理水平还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战略规划地主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物流企业更少。四是促进物流金融发展的外部配套环境不够,信用制度、质押制度、担保保险制度等不充分,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没有形成统一的综合信息和交易平台,没有完善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区、各企业都有各自的操作方式,成为物流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五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物流金融快速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没有形成。我国法律规定不得混业经营,外汇管制政策非常严格,也是物流金融国内运营和国际化的主要障碍之一。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对于优化

40、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物流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些向好的发展环境,也对发展物流金融业务给予了初步的政策支持。2009 年3 月,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这是我国物流业的第一个专项规划,将物流业明确为中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2011 年4 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设200 个功能完善的综合性物流园区或公路货运枢纽”。2011 年6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提出了八条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其中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

41、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了支持物流金融发展的政策,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也正在研究或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积极支持和开展物流金融以及航运融资等业务。综合目前情况分析,物流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合同条款约定、质物的所有权以及防范道德犯罪等问题上。因为物流金融业务涉及到多方主体,质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流转,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的纠纷,而这些质物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国内还没有完备的公示登记制度,同时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不够统一完善,而业务操作上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又反过来诱使了法律风险的增长,也给道德犯罪留下了空间。从法律规制上看,目前我国对物流金融能够

42、被援引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贷款通则的一些条款,从实务对法律的需求度上看是亟待完善的部分,这也是导致物流金融实务中出现法律风险几率比较高的重要因素。笔者所在的天津港集团正在积极鼓励所属企业参与物流金融行业,并为此专门设立了金融事业部来从集团层面加以管控,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从实务和法律相结合的层面,笔者以下将通过对正在运营的几种典型物流金融模式的剖析来讨论其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制。第二章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广义上的存货质押融资包含了传统的存货质押、仓单质押形式为主的权利质押、保兑仓、统一授信的融资等等,为了逐一分析不同类型的质押特点和法律风险,本章只狭

43、义地就传统的存货质押融资进行分析。通过较为详细地分析存货质押融资这个基础性的物流金融模式及其法律特性,其他随附衍生的各种类型将更加容易辨析。第一节 存货质押融资的基本流程2.1.1 存货质押融资的一般概念及特点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在质押物方面并没有采取列举式或概述式的描述,只是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按照物权法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

44、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综合。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综合上述几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看,物权法第 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所述的“原材料、半成品、 成品”等流动性资产,在企业财务核算中被列支在“存货”科目中,将上述动产用于质押融资的一般被称为“存货质押融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45、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4542006),“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将其拥有的存货做质物,向提供资金的银行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方贷款的业务活动,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存货质押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存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动产(在实务中表现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居多),不动产和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二是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实务中一般是债务人本人或直接关联人较多);三是质物必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或者转移/保存至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监管),质押合同才生效(在国外有不转移质物的质押形式,

46、国内法律禁止,但实务中经各方协商后也开始有这样的业务存在);四是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有禁止流质的规定,一般银行都是通过变卖、拍卖质物等形式得到货币受偿。现阶段在我国,由于对物流业界定和准入条件都不是很明确,物流业的从业主体参差不齐,规模和业务操控能力千差万别,很多物流企业规模较小而且网络建设缺失,因此不可能开展更多形式更大规模的质押形式,存货质押融资当然地成为基础形态也是主要业务形式。一般存货质押融资主要受到物流企业本身规模是业务水平等条件的限制,以委托监管模式为主,在针对规模较大或者网络建设较好的大型物流集团时,银行才会采取统一授信模式。目前存货质押融资则以这两种形式为主。2.

47、1.2 委托监管模式的流程在委托监管模式中,借款企业 (主要是货主,一般也是出质人)首先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等,借款企业、银行以及银行指定的物流企业一般会共同签订仓储监管协议,有的物流企业还与银行专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随后借款企业按照约定将货物存放到指定的仓库(在美国,货主可以将货物存放在金融机构认可的货主自己仓库里),物流企业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银行可以委托物流企业出具质物品种、数量、价值等报告);借款企业将存货仓单交付银行并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银行审核后,与货主签订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资金至货主在本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最终程序若是贷款到期后贷款人还

48、款则解除质押合同和监管合同,若在贷款期内贷款人销售质押物时,可约定货款全额划入银行指定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针对质物的分提单给借款企业,物流企业按约定要求核实后给予相应的货物出库;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借款企业自行支配。若贷款不能按约定偿还,则银行可以通过变卖、拍卖存货以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委托监管只要求物流企业行使一些和仓储相关的简单监管职能;当然,在银行授权委托比较复杂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委托行使一些特殊的监管职能,比如货物的检验、评估等等。委托监管的存货质押模式按照对质物的保存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静态质押模式,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始终处于封存固定状态,可以是单一仓单

49、项下,也可以是多仓单项下,直到质物所担保的贷款清偿为止;二是动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可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置换、流动,物流企业按照质权人的指示负责监管货物进出库和总量(有人认为动态质押的性质应当是浮动抵押,但从法律规定上看,它更加符合质押的法律特征,而且它是在总的质押合同项下对一定范围的质物进行调整而已);三是保证金与质物互换的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借款企业通过向银行支付保证金以赎出部分质物,当保证金数额等同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时,银行解除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同时指示物流企业解除质押监管,质押融资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消灭。在我国,由于物流企业一般受规模和能力限制,采取静态质押的形态

50、较多,动态质押较少,很少出现第三种类型的业务。还有按照本地库和异地库、单一库和多库区分的,在法律角度上分析的意义不大,但是从实务风险上看,本地库比异地库、单一库比多库区的风险小,易于防范风险和管理内控。2.1.3 统一授信模式的流程统一授信模式一般只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集团或以大型集团为母公司的物流企业,银企之间签署长期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以此为一句签署存货质押的统一授信协议,同时这种形式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参与道德犯罪的冲动。统一授信就是银行根据长期合作的物流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运营情况、资信程度,把贷款额度直接授信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再根据借款企业的运营资信情况和质押物条件等

51、给予客户贷款,并且利用客户存放在监管仓库的货物作为贷款的担保。物流企业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借款企业提供存货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借款企业便捷地获得融资,减少一些繁琐的手续和环节;另一方面银行通过转移风险给物流企业从而有利于银行优化其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和工作环节,降低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统一授信模式下,银行一般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一定的资质和足够的资信,目前国内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数量并不多,而且在授信额度上银行对物流企业也有一定的限制。统一授信模式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银行给物流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但物流企业并不自行提供贷款服务

52、,而是在额度范围内为银行提供更加全面深入辅助的监管服务,比如借款企业主资信调查评估、风险评估、质押物评估等,基本上属于深度委托监管的范畴,只是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协议内容更加宽泛,物流企业承担的义务更多。第二种是银行与物流企业先行签订统一授信合同,并根据合同收取固定或浮动收益,在授信额度内,物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借款企业的需求自行发放贷款。第二种模式受授信业务经营特许的法律规定限制,实际上我国尚没有开展,一般的物流企业会利用这样的授信额度参与到贸易当中去,成为自营模式的一个类型,后面将补充分析。第二节 存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2.2.1 存货质押融资的业务风险存货质押融资的业务风险主要

53、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宏观经济变化和行业发展的风险,这是一般情况下都会存在的风险源,因此不多赘述。其次是业务流程控制风险,主要是指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中标准化与信息化方面的不足造成的风险,信息不对称会严重影响对风险的管控,还有就是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也会影响流程监控质量。这种流程控制风险很容易被人为地演化为法律风险,进而被利用和放大,最终为金融诈骗埋下伏笔。最后就是存货质押变现风险,主要包括存货价格风险、质物形态风险以及销售变现风险三种。由于存货质押融资更注重存货的自偿性,所以存货的价格风险将是存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来源。当然在存储期间由于质物本身特性造成的价值损益也是值得关注的业务风险之一,

54、正因如此也是目前国内市场上多选择钢材、矿石、原油等大宗散货为质物的主要原因。2.2.2 存货质押融资的信用风险存货质押融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两类。存货质押融资中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管理问题等。实务中,由于现代企业的规模化和集团化,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往往还需要将其放置在它所从属的集团公司背景下统一考量其信用风险。有的单个企业从规模到资信,被其所属集团或者有控制权的关联企业(关联人)通过资产剥离与业务重组,打造成业绩上升、资产状况优良的企业,目的之一就是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支持。这样的企业在其所属的集团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55、金链紧张的时候,往往成为最后的融资救命稻草,一旦母公司的资金链最后断裂,即便是这样的优质资信企业也会随之崩溃,这样的案例已屡见不鲜。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监管风险,包括欺诈、不作为、其他监管失误等。规模以上的物流企业,特别是具有国有大型集团背景的物流企业一般不会主动故意参与借款企业的融资诈骗(雇员犯罪除外),往往是由于过失或者不作为,在质押委托监管和仓储合同并存的情况下,轻信借款企业或者疏忽大意造成金融诈骗的协同者。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物流企业的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借款企业达到恶意重复质押的案例也真实存在,甚至有的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胁迫所在的物流企业不断滑向认同借款企业不平等条件的情形

56、。但是在统一授信的模式下,由于加大了对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转移,因此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相对降低,而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提高,这种风险的转移,尽管不能完全避免但也是减少物流企业参与或协助欺诈的一种有效模式。2.2.3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货物所有权及质权争议。由于物流金融业务涉及多方主体,用于质押的货物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极易产生所有权争议。另外,由于质押货物属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货物、出质人将货物重复担保等因素导致的质权落空纠纷也很多。二是缺乏统一的公示登记方法。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公示的方式有登记和交付两种,不动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

57、为登记,动产质权公示方式为交付占有。在物流金融业务实践中,质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质物,主要是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占有质物。而且因为质物主要是存货等动产,无需办理登记。虽然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协议约定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质权依法设立,但因为善意第三人可能无法知悉质权的存在,就有可能会出现同一物上产生多种权利竞合的情况,最终导致质权人权益受损或权利不能兑现。特别是当出现存货质押只是存货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但是在物流企业仓储监管中并没有标识和区分质物与非质物的界限,造成质物存在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可能性增大,也容易造成物流企业出入库的混乱从而形成故意或过失错放质物的风险。三是监管责任不明晰。物流企业对动

58、产质物的监管是物流金融业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国内的相关法律对“监管”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物流企业和质权人之间的监管责任认定,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还是仓储合同或是委托合同的规定一直不明确。由于物流金融业务具体形式不尽一致,结合具体业务,通过合同明确监管责任是物流金融业务操作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之一。四是合同条款不规范。物流金融业务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和诸多环节,是集委托、保管、仓储、质押、借款等各类合同于一身的综合性合同,其内容覆盖较为广泛,各方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由于物流金融业务形式多样且业务发展不够成熟,物流金融业务合同规范范本尚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素予以确定,造成合同本身形成的法律纠

59、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第三节 完善存货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的思考2.3.1 存货质押融资的法律关系组成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允许混业经营(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参与存货质押的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借款企业、物流企业、质押物所有人即担保人(若有)。因此参与存货质押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银行与就借款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2)银行与借款企业(或其担保人)之间的质押关系;(3)银行与物流企业之间的仓储关系(有特别约定内容的可为委托关系);(

60、4)借款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的仓储、运输、租赁等关系。对于上述几组法律关系,一般情形下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但是由于存货质押融资的具体形式不同,物流企业和银行之间到底适用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还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律关系还存在一定争议。合同法范畴下,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一般都属于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劳务。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以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品为目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仓储合同也是以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收取仓储费用为目的。而委托合同是以受托人以本人名义代本人处理委托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履行约

61、定的行为。由于实务中往往是存货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如何判别委托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则应当以三方协议实际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判断,不应当一概而论。其中,对质物权属的审核、价值评估两项内容的权利义务承担至关重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负有对质物权属的审查义务。”按照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立法精神来看,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没有被赋予保管物权属审查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对入库仓储物的品质、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发生不符约定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中并不包括对存储物的物权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即

62、便是仓储合同下保管人也没有审查存货人是否为货物真正所有人的法律义务。同样,合同法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并没有将审查货物价值的义务明确给保管人,保管物或者存储货物的价值判断不属于这两种合同项下保管人的义务。实务中由于银行一般不具备对存货的评估、风险控制和监管能力,因此往往会将存货物权审查和价值评估委托给物流企业代为完成,同时强调物流企业的保管监管义务。如果三方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包含了以上内容,则超出了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规制的范畴,其应当属于委托合同。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将物权认定和存货价值评估委托给物流企业,则物流企业就是合同法规定的一般保管人,三方协议被人定为仓储合同性质。当然,实务中

63、还有存货的存储期与存货质押融资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存在,则质押期间内的合同性质按照上述逻辑进行判断,质押期间外则应当属于仓储合同。2.3.2 存货质押融资主要要素的法律规制从以上业务流程和主要风险可以看出,存货质押融资对各法律主体还是有准入要求的,只是国内外的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质物由于物权法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法律属性不作深入分析,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且为市场所接受的动产都可以成为质物。关于存货质押融资的质权人,在目前国内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此项业务,因此其准入条件、权利义务遵从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在存货质押融资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业银行除了收放贷款以外,关于对质物的评

64、估、检验和监管的权利义务如何与物流企业界定问题,如前节所述是实务中经常出现认知分歧的地方。对于出质人,除了对质物享有物权并保证不得有权属瑕疵外,没有更多的法律约束。我国法律对物流企业尚无明确的准入规定,从立法角度来看,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法律外,专业性的规定还有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如邮政法、民用航空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管理条例;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还有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如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等。尽管有这样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存在,但是由于整个立法层次不高且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对物流企业准入还是没有统一的准入要求,出现准入条件宽严不一致现象,也造成了目前各种物流企业混存的市场局面。物流企业自身条件的参差不齐,特别是目前没有一部专门就从事物流金融的物流企业进行规范的文件,使得物流企业参与到存货质押融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依据,而参与其中的物流企业的遴选义务则基本交由银行来自行抉择,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约定物流企业在其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讲银行会根据物流企业的企业规模、资金实力、信誉情况、合作意愿、地域分布、监管技术水平等构建评估体系,并最终确定物流企业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约定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完全靠合约双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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