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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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煤化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与人员。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

2、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3、。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井下扒、蹬、跳车以与乘坐皮带的人员。(2)规定携带烟草与

4、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员或擅自

5、闯入警戒区的人员。(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与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二、地面部分:(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与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的责任人。(9)高

6、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置的人员。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硐室工

7、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8)违章指挥的班长与以上管理人员。(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负责人。(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17)斜巷提升

8、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二、地面部分:(1)无

9、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4)违章指挥的班长与以上管理人员。(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12)易燃、易爆、易腐蚀

10、与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第十三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一、井下部分:(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5)在耙矸机斗运行围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

11、责任人200元。(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13)在巷道电机车

12、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围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

13、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2)在同一罐(吊桶)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围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

14、款200元。(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二、地面部分:(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的责任人,每次

15、罚款50元。(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置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12)室装修架搭设不规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

16、人100元。(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或工作结束未与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18)焊接施工时,没有与时将药皮、焊渣等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作业者,每处罚款100元.(19)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2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大雨应暂停高空作业,雨后上架操作

17、要有防滑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1)施工结束,不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罚款100元。(22)氧气、乙炔瓶烈日曝晒无防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元。(23)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和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24)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要求的,每项罚款100元。(25)施工机械用电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和专人监护,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6)高处作业中的螺杆、螺帽、手动工具、焊条、切割块等必须放在完好的工具袋,并将工具袋系好固定,不得直接放在梁面、翼缘板、走道板等物件上,以免妨碍通行,每道工序完成后柱边、梁上

18、、临边不准留有杂物,以免通行时将物件踢下发生坠落打击,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7)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通过,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8)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进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9)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未设防护栏杆或防护网,每处处罚现场负责人100元。(30)操作人员高处上下,要有保证安全的扶梯、爬梯或斜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1)高空作业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提前进行拆除或固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2)钢结构件与网架结构件安装登高时,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0

19、元。(33)安装有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必须与时用木板盖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34)钢结构施工屋面板时,应在操作地点下挂设安全网,挂设的安全网应与钢结构构件连接牢固,否则每处罚款100元。(35)施工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使用前必须把梯子与已固定的构件绑牢,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准将梯脚垫高使用,必要时设人员监护,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36)危险区域未划定警戒围或未设警戒标志的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37)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38)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吊臂围之的通道

20、,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走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39)地面施工过程中,各工种进行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40)施工人员不准在土坑、土沟休息,也不得在通风不良或有毒气体的地下室、沟、井休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章安全处罚第一节 通用细则第十四条 建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被检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各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六

21、条 安全例会或培训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没有针对性容,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七条 没有贯彻上级部门或集团公司、建工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提出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对煤矿“三大规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或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没有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机构建设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一条 安全投入不够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没有

22、进行落实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未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三条 对各检查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第二十四条不遵章守规,不服从管理的,每次处罚200元。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责任就离开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七条 凡是两人与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单位和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九条 重要场所与掘进工作面图牌板不清楚

23、、出现错别字与错误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条 各单位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三十一条相关单位要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二条隐瞒事故不报或未按时上报的责任人和单位,每次罚款500元。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第三十四条 入井与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和自救器的;地面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且帽带没有系牢的,每次给予罚款100元。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

24、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三十六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地面作业没有佩戴劳保用品的,违者每次罚款50元。第三十七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与格就上岗作业,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100元。第三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情况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而擅自更改的,罚项目主管经理和技术员各200元。第三十九条 施工地点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项罚款100-500元。第四十条 不会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与安全注意事项,每次罚款50元。第

25、四十一条 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和新员工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与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或特殊环境下进行施工前,没有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各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第四十五条 重大施工和作业现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与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纪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目标

2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分管职责等必须齐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四十六条 地面重要建筑物和场所配备专用防汛抗洪物资,雨季前,对容易积水的场所和部位进行与时疏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四十七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就盲目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重罚。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干私活的,每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九条井下在电气设备上、在火工品箱上休息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节 矿井开凿与掘进专业处罚细则第五十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每处不合格罚款5

27、00元。第五十一条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否则对单位、主管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五十三条 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十四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与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第五十五条 爆破后不与时挂梁支护的,一处罚款50元。第五十六条 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与时进行处理。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第五十七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

28、,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与立井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五十九条 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与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六十条 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50元。第六十一条 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二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各200元。第六十三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与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十四

29、条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六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六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七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第六十八条 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每棚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九条 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50元/个。第七十条 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

30、00元,罚单位500元。第七十一条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与时扶正崩倒支架。否则,罚当班班长或跟班队长100元。第七十二条 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不符合技术措施规定、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50元/根。第七十四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五条 锚杆外露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七十六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

31、责任人200元。第七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第七十八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九条 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砂石、外加剂的规格、性能与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砼配比符合要求,否则罚单位责任人200元。第八十条 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跟班队长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八十一条 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巷道喷浆厚度小

32、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第八十三条 巷道施工时,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否则,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四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100元,锚索每根罚款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第八十五条 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第八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未与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八十七条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八十八条 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与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八十九条 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

33、人罚款200元。第九十条 井筒冻结施工时,夏季气温高于30C时回收氨时,氨瓶必须放置在凉棚或用凉水淋氨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九十一条 冻结施工完毕后,提前将系统的氨、油与盐水全部收回后,才能拆除设备与管路,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第九十二条无论是否回收冻结管,都必须充填冻结孔、冻结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九十三条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九十四条施工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九十五条井筒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

34、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否则对责任单位重罚。第九十六条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1000元。第九十七条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否则每项对责任单位重罚,并责令立即整改。第三节 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专业处罚细则第九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矿井通风系统由矿方进行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照矿方有关要求进行。第九十九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监测设计,容包括

35、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与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否则,罚技术负责人100元。第一百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第一百零二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循环风等。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三条 改变掘进工作面的风量必

36、须报请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否则对责任人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五条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按严重违章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在风机吸风口2米堆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九条机电管理人员每月要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风机

37、,保证使用完好,并做好详细记录,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并在风机管理牌板上做好记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严禁三台与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

38、,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与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筒上不得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破旧风筒不得乱扔乱放,风筒要保持清洁,否则对责任人每项罚款5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

39、一十九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与时更换或修补,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一百二十条 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与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与时妥善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检查员和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挂警示标志,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

40、调度汇报。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与通风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第一百二十三条 贯通巷道施工时,每次放炮前都必须由当班队长或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否则

41、,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检测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偏差较大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加倍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与时向项目部领导和建设单位调度室汇报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后被其他检查人员检

42、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500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放炮时都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置。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第一百三十条 瓦斯传感器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监测电缆必须吊挂在所有电缆的最上方,不能与其它电缆交叉,间距必须大于1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第一百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按措施要求设置净化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掘进

43、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损坏工作面喷雾设施,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的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存放场所,必须配置消防灭火器,装饰材料、油脂涂料、汽油、松香水等要隔离火源,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灭火器过期失效不更换者,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记,消防工具不得随意挪用,否则,对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

44、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200元:(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围,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围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

45、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第一百四十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一百四十一条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第一百四十二条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一百四十三条“一通三防”的各

46、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罚责任人100元。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专业处罚细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爆破工使用的工具箱只能存放雷管专用工具包,一定数量的母线和备用脚线,摆放整齐后并上锁,否则,罚负责人2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爆破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磨擦、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运送人员每人100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爆破材料装入矿车后必须与时下井,禁止将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

47、车场或其它巷道。否则,罚有关人员每人10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条 装有电雷管或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装放在专用的工具包,严禁中途逗留,更不得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否则,罚有关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井筒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并上锁,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不上锁或箱子不完好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将瓦

48、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雷管箱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可由班长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20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跟班队长或本班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违反有关规定处罚如下: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或指定发放点退库,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

49、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七条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由放炮员和班长在下班前结束验炮工作,严禁留瞎炮。否则,罚爆破工和跟班队长或班长各20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一个炮眼使用2个与以上雷管,罚放炮员或装药人200元。第一百六十条掘进工作面装药爆破时耙装机不停电的,短母线、多母线放炮的,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交班时要将爆落的矸石清理到工作面的底板,交接班时要明确告知接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各炮眼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

50、,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放炮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扭结短路,放炮母线敷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与电缆或电器设备接触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随意毁坏火药、雷管。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个数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六十五条工作面缺棚少腿放炮或崩倒棚子不扶、支护失修不处理而放炮的,对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作业规定装填炮泥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七条火药库库存爆炸材料超规定、账卡不相符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一百六十八条当班剩余炸药

51、、雷管不交回药库,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一百六十九条放炮前不按规定安排警戒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第一百七十条 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警戒,罚班长和警戒人各200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让没有放炮员安全的人员帮助制作引药,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老炮眼或残眼上打眼,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炮后,不立即取下起爆器钥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五节 运输提升专业处罚细则第一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顶车装卸或调车运行时要鸣笛,在最前方的车辆要挂红灯,同时安排人员在前方警戒,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

52、一百七十六条 电机车顶车运行,车辆没有全部连接的,给予100元罚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连车人员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机车司机或跟车工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20米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第一百八十条 电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维修人员10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跟车工必须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

53、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两列车将近会车时,必须在相距50米以外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五条必须按规定使用电机车安全装置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

54、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装运道轨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倒链绑紧。否则,罚款100元。第一百九十条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与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

55、滑动窜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三条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矿车有无问题,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与时处理。(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与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

56、,推车工必须与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4)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5)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6)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7)在把车推到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第一百九十六条 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轨道运

57、输使用的联接装置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1)、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 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圆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

58、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与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值班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第一百九十八条 维护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钢丝绳、钩头、保险绳与连接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与时。否则罚10

59、0元。第二百零一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耙矸机后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在上平台加装阻车器。否则,罚主管队长200元。第二百零二条 斜巷上端的绞车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否则,罚主管队长300元。第二百零三条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侧的罚款100元。第二百零四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要统一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零五条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组合电铃或语音信号,否则,罚主管队长100元。第二百零六条 每条斜巷每隔30米设置

60、一个红灯信号,变坡点与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零七条 斜巷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不得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零九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二百一十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安装地滚、地滚不转,钢丝绳严重磨地板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

61、一十二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斜巷“一坡三档”要设置管理牌板,明确责任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一十四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与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标吊筒提升和提升人员用吊桶不使用保险绳的,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置不对的,提升速度超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吊桶每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超过规定人数1人时,罚把钩工100元。第二百一十七条 立井上下平行作业吊盘不采取严密

62、封堵措施的,对跟班班长或队长罚款200元。第二百一十八条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九条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项罚款500元:(1)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2)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3)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4)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5)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

63、升降人员。(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第二百二十条天轮平台不安装过卷设施或有过卷设施不用的,长绳大抓稳车需安装过卷和远控而未安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二百二十一条 立井施工人员上下井不系保险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百二十二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钢丝绳接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二十三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二十四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二十五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一样,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二十六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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