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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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d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比照第一章任务和 基本原那么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期限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羁押第八章立案、破案、销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破案、销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识别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二节补充侦查第十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第三节对罪犯的监视、考察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

2、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那么 第一章 任务和 基本原那么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拘传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四节 拘留第五节 逮捕第六节 羁押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第一节 受案第二节 立案第三节 撤案第八章 侦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五节 搜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第七节 查询、冻结第八节 鉴定第九节 识别第十节 技术侦查第十一节 通缉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第九章 执行刑罚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第二节 减刑

3、、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 附那么第一章任务和 基本原那么1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1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

4、权,标准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2-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 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视、考察。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 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分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4-4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

6、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5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5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6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承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视。6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依法承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视7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建设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视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7、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7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建设、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视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8、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9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10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11-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

9、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之间应当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视、协调和指导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那

10、么,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二章 管辖14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对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缺乏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4根据刑事

11、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以下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缺乏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

12、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15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51716、17新增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场地、途经地、完毕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

13、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标准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设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16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

14、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17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1920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15、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18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

16、查。 2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惧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19-22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20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

17、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设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2327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

18、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

19、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设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2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

20、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8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22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

21、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

22、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那么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

23、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9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那么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第三章 回避24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30公安机关

24、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25、27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

25、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32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26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二索取、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承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

26、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28-3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9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30、31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

27、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4、35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2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

28、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38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3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展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37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展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34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顿对案件的侦查。 36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

29、不得停顿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3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5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以下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以下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

30、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3642有关聘请律师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展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七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

31、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第三十九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四十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四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32、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4148有关委托辩护律师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

33、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第四十三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犯罪

34、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

35、律援助机构。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承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承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4348律师会见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

36、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惧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

37、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顿本次会见。 4952律师会见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惧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

38、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消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阻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

39、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惧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

40、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展,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顿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49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53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

41、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54、55新增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第五十五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展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

42、,应当附卷。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展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第五章 证据5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以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白;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6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白;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识别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

43、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51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5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5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

44、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但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58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53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

45、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59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54-69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对于证人能否区分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展审查或者鉴别。 55 证人保护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展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

46、管理处分。 70-7371、72、73新增证人保护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展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第七十一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制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

47、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第七十三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

48、以保障。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56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免除处分的情节;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65顺序变化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四犯罪嫌疑人的

49、身份;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分以及免除处分的情节;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5759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第五十八条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50、。成心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6063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承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六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

51、六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六十三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新规定 64-68证据合法性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52、。成心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疑心。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展审查判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

53、除。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展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展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

54、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拘传60-74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展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1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完毕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完毕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75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

55、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完毕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完毕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62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完毕拘传。 76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

56、即完毕拘传。第二节 取保候审63公安机关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7公安机关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57、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64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78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

58、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6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6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79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

59、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67-80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68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69-81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视被保证人遵守本

60、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响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七十三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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