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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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A、B、C和D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几个月后,A因故身亡,由其15岁的儿子S继承其在公司的股东资格。半年后,S找到A的生前好友F,希望把所持股权的一半转让给F,以筹措出国留学的费用。F与S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预先向S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金。S收到款项几天后出国上学。之后,F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遭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在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抗辩,认为F和S之间的协议违背了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能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的规定,因而是无效

2、的。S的监护人提出抗辩,认为S是未满16岁的学生,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与F签订的协议,没有获得监护人的同意,要求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F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现代市场社会中,股权是财富的重心。通过股权流转既能促成财富流转,又不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既能确保老股东顺利退出公司,又能促成新股东平稳加盟,而且股权交易的成本大大低于分项出售资产的成本。因此,投资者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股权转让这一便捷的投资方式来谋取财富和利益。虽然具有上述优点,但是股权转让却是一项潜伏着众多风险的活动。上述案例中,投资人F之所以未能成功收购股权,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注意到其中的

3、风险。股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潜伏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股权转让指向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尤其上市公司的股权流通性更强,加之法律提供了众多的保障措施,因而股权转让中的风险相对容易识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对内转让和股权对外转让。前者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后者是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与对内转让相比,股权的对外转让潜伏的风险更多。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中。有效识别并规避风险,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实现的股权顺利转让,是所有理性投资者的共同愿望。

4、下面结合本案,从投资人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一、对本案的简单分析在本案中,投资人F的目标是实现的股权的转让,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而要公司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其前提条件是F和S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本案的焦点是F和S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该问题解决了,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本案中,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股权转让方S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能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的规定。这两个因素都涉及到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的问题,也是投资人F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必须

5、首先关注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合格,合同才能有效,并且得到切实的履行。与不合格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导使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二、股权转让方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本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初,股东都是精神、智力健康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当股东A死亡,S依法继承了A的股东资格后,情形就发生了变化。S是未满16岁的学生,在公司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案中,如果S打算把继承取得的股权转让时

6、,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由于投资人F仅仅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股东S签订合同,同时又没有得到S监护人的认可,因此,S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予以撤销。F和S之间的协议因撤销而归于无效。法院也据此驳回了F的诉讼请求。造成这样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资人F忽视了S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潜在风险。如果F对此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没有事先征求S监护人的意见,就不会出现这样付了钱却成不了股东的尴尬局面。三、公司章程对受让股权主体限制的风险基于公司自治和股东的精神,我国法律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合理限制受让股权的主体范围。因此,A、BC和D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不

7、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投资人F不属于上述依法应受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来提出抗辩,认为F和S之间的协议无效,是有争议的。在本案中,法院也没有据此判决合同无效,而是依据S的监护人的撤销要求判决合同无效。但是,在实际判案中,司法机关倾向于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受让股权的主体做出限制,规定股权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那么投资者与转让方签订的外部股权转让合同就可能冒因违背公司章程而无效的风险。四、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其他风险本案中,投资人F所面

8、临的只是股权转让合同杂其中潜伏的两个风险。除此之外,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还可能遭遇当事人对象错误的风险,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的风险,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股多卖”造成的股权瑕疵风险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等。(一)当事人对象错误的风险通常来说,获取股权本身不是受让方目的。通过获取股权这一手段,受让方是为了达到分享目标公司红利或者控制目标公司等目的。手段的对象是股东,目的的对象是公司,两者是有区别的,换句话说,目标公司本身没有股权可供转让,只有股东才能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转让股权。因此,与作为股权受让方的投资者的签约对象是

9、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如果投资人不注意区分正确的股东,把股东与目标公司混为一谈,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本案而言,如果F不是和S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就是当事人对象错误了。(二)隐名股东的风险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是其他人的法律现象。实际认购出资的是隐名出资人,又被称为隐名股东,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是显名出资人,又称为显名股东。日常的观念是“谁出资,谁所有”。这一观念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从这一观念出发,受让方理

10、所当然地认为,因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所以应该与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那么这种想当然的看法就会带来风险和问题。以本案为例,假如股东B是显名股东,其背后的真正出资人是Ho在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如果F与隐名股东H谈妥所有条件后与H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和B签订,就会遇到问题。股权转让要最终完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还应当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由于显名股东B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B不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将无法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F也就实现不了成为公司股东的目标,当然也就享受不到相应的权益,同时还要承担股权再次被转让的风险。其结果是合同无

11、法完全履行。(三)冒名股东的风险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其他人的名义持有股权的人。冒名股东与公司没有真实的关系,不是法律上的股东,当然不享有股权,也不承担股东义务和责任。冒名股东转让股权往往会涉及到欺诈,甚至成为诈骗的手段。受让方如果疏于调查而被冒名股东所欺骗,尽管冒名股东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受让方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五、股权瑕疵的风险以上谈的是股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风险,其实作为合同的标的物,股权是否有瑕疵及其潜伏的风险,也是投资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关注的。股权瑕疵可分为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一股

12、多卖”以及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如果投资人所受让的股权是原来的股东在取得股权时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或者是原股东在取得股权后又抽逃出资的,股权的受让方如果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情况,那么将不得不面临向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一股多卖或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情形不仅使受让方很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会给受让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比如说,在本案中,假如股东D是在与W结婚后才与AB和C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投资人F明知D是在妻子W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转让股权的,则该股权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当股权是设定了

13、质押时,虽然经质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是,如果忽视了其中的风险,将会使投资者增加不必要的转让成本。六、股权转让中的其他风险除了上文谈到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的风险外,投资者还必须关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导致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款项对象错误和股权过户变更登记不及时带来的风险,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特殊情形下产生的股权转让风险等。七、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分析法律风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对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加以防范,从而实现股权的顺利转让,达到成为公司股东的目标。下面提出如下防范风险的建议:(一)高度重视

14、并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风险比股权转让法律的风险更大的危险是投资者风险意识的缺乏和对风险的淡漠,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风险才能识别风险并加以防范。上文谈到的法律风险,有的属于可以通过事后加以弥补解决的“软伤”,有的属于不能弥补的“硬伤”,无论“软伤”还是“硬伤”,投资者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因为,哪怕是一个看起来微不足道的风险,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的后果。(二)通过详细的前期调查穷尽风险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调查,以清楚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尽可能地穷尽目标公司现存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从而为股权收购的谈判协商及入股公司后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做一个全面的预测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三)聘请专业人士控制法律风险有时,这些法律风险可以让股权转让的一方遭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走向破产。虽然股权转让中潜伏的风险千差万别,复杂多样,但是,只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法律把关、风险控制,还是可以在享受利益、获得财富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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