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民法]人身权、所有权以外其他民事权利的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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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权、所有权以外其他民事权利的时效取得摘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学界争议较大,以致影响到取得时效在民法中的定位。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人身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逐一讨论,结论表明,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地役权和相邻权的时效取得。我国应将取得时效规定在物权法中。 关键词取得时效;要件;民事权利 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经由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发展,已经得到世界大

2、多数国家认可。即使英美法系也有与取得时效相近的“反向占有”制度。尽管反对者认为取得时效“在善意取得、登记制度、占有制度等民法所有权取得及相关制度的夹缝中已无生存余地”,但学界多数学者仍然认为,取得时效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降低司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虽然其在实践中适用的余地日渐弱化,但缺少此项制度,则消灭时效、善意取得和遗失物拾得等制度的漏洞难以弥补。在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中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在两部物权法专家稿和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中均规定了取得时效,但在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并未规定取得时效。有学者称,我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一并规定在时效部分。这种统一制的立法例笔者并不赞称。因为取得时效主要是针对物权的取得的,物权以外的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以及普通债权几乎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既然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物权法,不适用于整部民法,则将其放在民法典总则部分明显不合适,采取分别制将取得时效放在物权法部分才是最佳选择。那么,究竟哪些民事权利可以适用取得时效而取得?学界普遍认为,由于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性,也无法被他人占有,具有非公示性。所以人身权不可以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在财产权中,所有权可以时效取得几乎没有异议。其

4、他财产权利是否可以时效取得,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围绕人身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时效取得展开论述。 一、取得时效的要件 要考察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必先考察取得时效的要件。取得时效的要件分为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和特殊取得时效的要件。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一是占有。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二是时间。占有人的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普通取得时效期间。普通取得时效期间各国规定不同,日本民法典不分动产取得与不动产取得,均规定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动产取得须经过5年,不动产取得须经过20年。特殊取得时效要件只适用于不动产之时效取得,其占有要件不仅占有人占有他人财

5、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还要求占有人在占有之初为善意且无过失。在时间要件上,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规定,不动产的普通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而特殊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 我国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根据取得时效的要件,笔者欲就人身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的时效取得情况逐一展开论述。 二、债权的时效取得 债权依据债发生的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一)合同之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大约有15种之多。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都是相对的债权人,但不论是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还是买受人请求出

6、卖人交付货物,这些债权都是依据合同而取得,而且债权人在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时并未占有对方的货物或货款,没有取得时效的占有要件所以,买卖合同的债权人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租赁、运输、承揽、保管、仓储、建设工程合同虽有占有行为,但此时的占有没有自主占有的意思,即使欠费后的占有,也只形成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单位在发包方欠费后对建筑物的占有国外称其为法定抵押权,其他借款、技术、委托、行纪、居间合同均不具备取得时效的占有要件。所以,合同之债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 (二)侵权之债。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是受害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受害人取得一个请求致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债权,这种债权是依据法律

7、的规定而产生,乃法定之债,也非依取得时效而取得。至于在侵权之债中,有些侵权之债比如小孩踢球撞坏他人的玻璃、汽车撞坏他人的房屋等,受害人可以暂时性留置致害人的皮球或汽车,但这种占有只能是临时的,而且主要是为了取证方便,也没有自主占有的意思。所以,侵权之债的债权也无适用取得时效而取得的可能。 (三)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的原因自己获利而他人受损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是受损人,同样道理,受损人也不具备取得时效的占有要件,也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获利人在取得受损人的财产后,如果受损人不主张权利,则获利人自主占有得利物达法定期限后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例如,张三拾得李

8、四的手机一部,张三未归还,李四也未请求返还,张三也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则张三对李四手机的占有经过法定期间,张三就可以取得李四手机的所有权。可见不当得利之债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但此时不当得利人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的是所有权,而非债权。所以,这种情形应归属于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四)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原因也没约定原因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为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了他人事务后。如果被管理人不支付必要费用,管理人可以暂时将被管理人的财物扣留下来,促使其偿债,此时管理人虽占有被管理人的财物,但其不具有自主占有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管理人的行为是在行使

9、留置权,留置权期限届满,留置权人拍卖或变卖财产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余价值返还给被管理人。所以,无因管理之债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 其他的债如赠与、抢救公物等均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以上分析可见,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不当得利之债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但其最终应归于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三、物权的时效取得 在物权的体系中,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取得时效从罗马法始主要就是针对所有权的。所有权的时效取得虽然也要受到一定限制(比如自己之物、公有物、禁止流通物、已登记不动产、无主物等不适用取得时效)。但对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各国均在其立法中予以认可。对他物权的时效取得,争议较大。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0、。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取水权、采矿权等,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时效取得。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而言,占有国家或集体土地经过多长时间也无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可能。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

11、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可见,我国法律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并不多见。那么,占有使用他人土地(国家和集体)经过一定期间有无可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相当于国外的地上权。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地上权的取得时效,但具体的适用并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为“关于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规定准用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已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

12、地上权)的时效取得。地上权的时效取得完全符合取得时效的价值目标,既能物尽其用,又能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在我国物权法实施以后,由于我国土地公有,加之城市土地和耕地逐年减少,对地上权的时效取得应区别对待。笔者认为,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须登记,为鼓励耕作防止土地闲置,应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时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须经登记才可取得,同时为防止城市土地和耕地逐年减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时效取得在我国应予以禁止。 (二)地役权的时效取得。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LH(P216)。依据我国物权法,登记不是地役权取得的必要条

13、件。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一般要求供役人与需役人依约定方式设定,但按照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52条、法国民法典第690条、日本民法典第283条、瑞士民法典第731条规定,表见的和继续的地役权也可以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据此,某人为自己利益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经过法定期间,则可以取得地役权。比如甲长期从乙的土地上通行,经过法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则甲可以取得在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事实上,台湾民法的这种规定在罗马法也能找到依据,在役权设定的方式上,罗马法规定,让用是一种非正式契约。通过当事人一方默许当事人他方对其财产实现一项役权,也是地役权的取得方式。长期的习惯做法已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维护

14、这种习惯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地役权的时效取得完全符合取得时效制度的原理和价值。笔者对地役权的时效取得持肯定态度。可见,地役权除了依约定而取得外,还可依取得时效而取得。实际上。与地役权相近的相邻权也可以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其道理与地役权相同。 (三)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取水权、采矿权在我国均属于特种用益物权其取得须经过行政许可。海域、矿藏和水流归国家所有,且呈日渐短缺之势。某人事实上占有我国某个海域或矿藏经过多长时间也无可能取得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取水权、采矿权。不仅不能取得上述用益物权,而且因其是一种违法行为还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取水权、采

15、矿权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 (四)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时效取得。一是由于抵押权不移转占有抵押物给债权人,故抵押权的取得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二是质权须移转占有质物给债权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权合同中已明确交付质物给债权人的目的时为了设定质权,所以,质权的设定在质押合同中事先已有约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的占有即使经过多长时间,如果没有出质人同意以该财产出质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无可能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质权。此时如果债权人占有的是第三人的财产,则若第三人未同意以该财产出质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则债权人只能返还该财产给第三人,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未同意

16、以该财产出质,则债权人虽可以依据物权法行使留置权,但却不可以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质权。所以,质权也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三是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有占有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但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时间较短,而且期间的经过并非留置权取得的原因,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定原因而取得。其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必要。可见担保物权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 四、知识产权、继承权的时效取得 (一)知识产权的时效取得。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与传统物权不同,其客体是一种“知识财产”,该项财产与各种信息有关。人们将这些信息与有形载体相结合,并同时在不同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品

17、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均属非实体性的新技术方案或新设计;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信息;商标权的客体是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标记。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由特定主体占有,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作品、技术方案、商标标识,则不能由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而被无限数量的人占有,其与传统物权客体占有的一元性不同。知识产权如果可依时效而取得,则将出现多人同时拥有作为绝对权的同一项知识产权,而这显然与物权法上最基本的“一物一权”相悖。所以。知识产权不可以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另外,知识

18、产权的权利公示方式具有其独特性。专利权、商标权均为经行政审查、核准获得的民事权利,其登记并公告既是权利获得的象征,又为权利获得的公示方式。专利权的授予、撤销、无效、终止以及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转让均要在专利局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商标注册的核准以及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撤销也都需要登记并予以公告。因此,当专利权与商标权所公告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一致时,就不存在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而若专利权与商标权不登记,则根本就不存在该权利。更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产生,著作权的登记对著作权的归属并无决定性影响。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于作者,而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作者在作

19、品上的署名也即是该作品的权利公示。如果作品署名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作品真实的权利归属相一致。当无取得时效的适用。如果公示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归属不一致,即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若有证据证明作品上的署名是错误的,即可推翻原来错误的权利公示,真正的权利人即享有权利。所以。署名人亦不能因取得时效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以上分析可见,知识产权无可能依取得时效而取得。 (二)继承权的时效取得。继承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代替性,而且也无法占有。所以,继承权也不可以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但非继承人和平、公然、自主的占有他人遗产经过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同时再经过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长期诉讼时

20、效。则非继承人可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但此时其取得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这种情况只能归属于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五、其他民事权利的时效取得 除了上述财产性民事权利。在民法领域,还有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和选择权等。这些权利属于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财产权利,因其不具有持鳍性。不符合取得时效的要件而不能适用取得时效。 另外,像抚养费请求权、养老金前求权、抚恤费请求权等财产权因其像继承权一样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无法依据取得时效而取得。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人身权没有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债权中,除了不当得利之债,其他的债也无适用取得时效的可能。但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债务人)

21、和平公然自主占有受损人财产。连续占有超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实际仍是所有权的时效取得。物权中,所有权的时效取得除会受到限制外,所有权的时效取得无可争议。用益物权中除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地役权和相邻权(尽管对其性质有争议,但仍属物权关系),其他的用益物权均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担保物权也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其他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继承权、撤销权、解除权、买回权和选择权、抚养费请求权、养老金前求权、抚恤费请求权等亦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继承遗产过程中虽可能出现取得时效的适用,但如上文分析,其理应归人所有权的时效取得之中。这样看来,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有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中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地役权和相邻权了。这就是说,取得时效只能适用于物权。很明显,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我们应考虑采取分别制将取得时效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而不是民法典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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