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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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2 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3 本定额是编审标底(预算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较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4 定额的编制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

2、建工程)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5 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6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定额内。7 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用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8 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按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划分

3、为建筑综合工日(一类)(22.00元/工日)和建筑综合工日(二类)(26.00元/工日),其中:土(石)方工程、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混凝土运输及泵送工程、材料二次运输按建筑综合工日(一类)计算,其他均按建筑综合工日(二类)计算。9 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主要材料、半成品

4、、成品损耗率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参考价附表。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以一次摊销量列出。10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结合现场实际测算确定的。11 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如发生再次搬运的,按本定额A.14材料二次运输相应子目计算。12 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

5、高度超过20m时,另按本定额A.1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相应子目计算。13 本定额未列子目的,按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工程等定额相应子目执行。14 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15 工程计价中如发生定额缺项需作补充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一次性补充定额,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16 本定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统一解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1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

6、本定额计算工业与民用筑物的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3 建筑工程工程量的计算除按本定额说明和各章节规则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3.1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以及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3.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3.3 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4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4.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4.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4.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4.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4.5 以个(件、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套或组)。5

7、 汇总工程量时,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循下列规定:5.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5.2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5.3 以个(件、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6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定额中另有规定外,各章节之间的计算规则不得相互串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 建筑面积的概念及作用:r1.使用面积: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浄面积。遣筑面积包括J2、辅助面积: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所占的浄面积。3、结构面积: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心k2. 常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及计算方法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

8、符合下列规定:1.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TMlSJ.130003600L【解】(1)外墙围护结构外围部分面积S1=(3.0+3.6+3.6+0.12X2)x(4.8+4.8+0.12X2)+(2.4+0.12X2)X1.5=106.69(川)(2) 未封闭阳台面积S2=(3.6+3.6)X1.5X0.5=5.40(卅)(3) 标准层建筑面积S=S1+S2=106.69+5.40=112.09(卅)四、复习思考题1 、建筑物哪些部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何计算?2 、建筑物哪些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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