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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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统 一采购方式,规范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6号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 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项采购活动。第三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书面合同方式 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用等;(二)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货物、服

2、务。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 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 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等服务;(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建设货物以外的货物, 包括生产经营物资、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四)本办法所称 服务,是指工程建设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含按规定应缴纳 的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本办法所称采购部门,是指实施采购活动的组织部 门。(六)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七)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工程建

3、设、货 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第四条采购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采购活 动。采购部门不具备自主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 理采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工 程采购部门自行招标(政府部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 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第六条各采购活动组织部门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 度和流程进行工作。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应严格 按照“三重一大”

4、确定的流程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的公正、透 明、规范。第七条原材料供应商参加公司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后,没有 进行合格供方认定的供应商须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后方具备 原材料供货资格。第八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 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 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采购活动的综合 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制订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统筹管理各项采购工作;(三)了解采购最新发展趋势,总结交流采购工作经验;(五)督促各部门落实采购管理各项规定

5、,开展公司整个 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采购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货物(含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及其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二)报告货物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三)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四)对承担的货物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部门,其主要职 责:(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及安装工 程的采购工作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工作;(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三)报告工程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四)对承担的工程建设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

6、照采购计划管理办法提出采购申请,并提出 采购预算价;(二)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及提供采购预算;(三)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 的服务类合同,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公司采购监督活动的再监 督、再检查,其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处理公司采购活动中有关违规违纪的 投诉;(二)负责公司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达到下列规模 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7、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 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十五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 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一)*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

8、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 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 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

9、)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安全环保等方面特别紧 急的情况;(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必须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 联席会审议同意后,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 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少于 3 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 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个的, 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 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 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 标活动。要在指

10、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 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 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 限价。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 进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委托招标协议明确委托范 围和权限等。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11、的专家组成,成员人 数为 5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从省级综 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 有特殊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 的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 意后确定。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 可以按照评标

12、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 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 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 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 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 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四章非招标采购第二十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 外的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也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 式。非招标采

13、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 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第二十五条非招标采购原则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物有 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谈判采购及适用情形谈判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 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最终 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采购单位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 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 单位需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第二十

14、七条询比采购及适用情形询比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 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单或采购文件规定的 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比选或评审, 采购单位根据评审小组的比选或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分为询比单采购和询比文件采购两种形式。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单位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 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第二十八条直接采购及适用情形直接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 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 同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单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 查,在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 价的能力。直接采购是

15、一种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 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 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 或配套的要求,满足经营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统一性,需要继续 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抢险救灾、设备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 进行紧急采购的;(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 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五)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 的。第二十九条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技 术需求、评审标准、采购合同条款内容、响应文件格式等要 求,采购文件内容应全面清晰,评审办法科学,避

16、免出现倾向 性或排他性,避免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情况。第三十条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简要介 绍、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响应 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内 容。采购公告或邀请书文件内容应当严谨完整,充分披露采购 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等采购信息。第三十一条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发售和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谈判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询比采购中,询比单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

17、作日。询比文件采购 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 少于 5 个工作日。竞价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部门可对已发出的 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 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发通 知书或者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保 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否则,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二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参与响 应的供应商须在 3 家及以上。若经过至少两次公告后,参与响 应

18、的供应商仍然少于 3 家的,可根据价格的合理性、采购时间 是否充裕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经采购单位内部决策同意 后,可对第二次响应的供应商继续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 购或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第三十三条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一般为 3人(含本数)以 上单数,由采购单位的商务和技术人员组成,鼓励采购单位聘 请外部专家参加。在确定成交结果前,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成 员名单应予以保密。谈判采购和询比采购的评审方法可采用最低价法和综合评 分法,竞价采购采用最低价法,直接采购需对拟提供的技术、 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第三十四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方式进行 采购的,应当优先选择按评审得分由高

19、至低顺序排名第一或按 评标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第一 名放弃成交或被宣布无效的,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 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自收到谈判报告或评审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公示期 不得少于 3 日。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成交供应商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 内签订合同。第五章计划及预算管理第三十六条每年一月末前,采购部 门根据各部门生产经营物资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 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计划的调整应当

20、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第三十七条各采购部门应当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统一筹 划,合理合并同类采购项目,推行打包采购和批量采购,减少 零星采购。第三十八条各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末前对上年度的采 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年度采购数据的统计分析,变更采 购方式的项目和原因,采购管理工作中的亮点、问题和改进措 施等。第六章合同签订及档案留存第三十九条采购部门和成交供 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 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部门和成交供 应商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采购 部门不得与成交供应商之外的其他

21、供应商订立合同。采购部门 应按照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 交履约保证金。采购部门应将采购合同及时录入招标采购平台 系统。第四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转包和分包情况进行监 管,不得要求或允许供应商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给他 人。第四十一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采购 档案资料的整理,妥善保存,随时备查,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提前销毁。邀请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招标项 目、直接采购、协同采购、供应商库第二阶段采购等采购信息 和结果应及时录入集团招标采购平台。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对采购工作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性检查和监

22、督性检查三种 方式。(一)经常性检查是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 督检查;(二)专项性检查是对采购活动的某些环节进行监督检 查;(三)监督性检查是从所有采购中抽取一个或多个敏感性 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计划编制情况;(三)采购前的需求分析和市场调查情况;(四)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七)采购的货物、工程的投入使用情况;(八)协同采购执行情况;(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八章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采购部门采购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

23、为:(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且未履行批准或认 定程序;(二)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三)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购 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事项的采购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 潜在供应商响应;(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 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 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供应商报名;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采购活动; 接受应当拒收的采购文件;(六)与供应商串通采购;(七)采购单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

24、保证金;(八)挪用保证金;(九)泄露标底;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十一)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十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小 组,违反规定评标、谈判、评审;(十三)对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 (十六)不按照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十七)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十八)参与采购供应商不符合响应条件,或与

25、采购单位 有相关利益关系;(十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 贿、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 报集团,在集团系统内通报,并列入集团系统黑名单,禁止其 1-3 年内参加集团系统采购活动;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期满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违 规行为的,永久取消其参加集团系统采购活动的资格。第六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 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四)私下接触供应商;(五)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六)向采购单位征询确定成交商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 求;(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响应不提出否决意见;(八)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 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在集团系统同一专家同一天参与评审的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事项超过两个;(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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