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浓镇公所财物采购招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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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页 共11页美濃鎮公所財物採購招標須知 一、美濃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二、標案名稱:美濃鎮99年度中低收入戶獨居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三、預算金額:新台幣 1,318,800 元。 四、法令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五、招標方式為:(請勾選項目)(一)公開招標(二)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未達三家廠商投標,逕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六、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七、領標:(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

2、如公告資料)。(二)領標方式:、專人購領:本所行政室。、郵遞購領:本所行政室。、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八、郵購招標文件或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若本案因故停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而重行辦理或延長等標期,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原招標文件或收據向本所換取新招標文件。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截止投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

3、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十、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一)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1.餐飲、便當及農漁特產相關業者。2.廠商均需檢附負責人或員工丙級廚師證以上證書乙張以上。(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能承做招標標的之工作事項業者】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三)原住民廠商(

4、含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之營業項目如列有可供應本採購項目時,請檢附: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負責人原住民證明(戶籍謄本影本)。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 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 發之證明文

5、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 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各業登記證明(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以上3.4.5目合作社免附)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十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備文件:特殊或巨額採購,其特定資格及應備文件,由本所投標須知規定之。十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十三、投標廠商所提出之

6、資格文件影本,本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十四、押標金(一)金額:詳如公告資料。(採單價決標者,其押標金應以一定金額為之)(二)押標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以現金繳納:至本所財政課辦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高雄縣美濃鎮公所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所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其格式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7、34條之規定。(三)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四)押標金未繳納、逾期繳納或未將繳納憑據或收據附於大標封內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本所,為無效標。(五)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投標時所出具之繳納憑據或收據應為正本。(六)押標金之退還原則:、退還方式:()申請當場退還憑據者:由投標廠商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印章,如為票據由本所另加蓋退還押標金字樣章戳後退還。()申請以支

8、票退還者:由本所依行政程序簽發以投標廠商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由廠商憑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印章領取支票。(以現金或票據已繳入本所指定地點為限)()申請以郵寄退還憑據者:投標廠商應隨同大標封內檢附足額之掛號回郵信封,由本所代為郵寄退還。、投標廠商應審慎選擇押標金退還之方式(3擇1),並請確實填載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以利本所作業。、本所如認其所選擇退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通知改正,投標廠商不得異議。(七)本所對於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流標、廢標時,亦同。(八)本所如發現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者,

9、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暫緩發還,待本所釐清無下款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後,不計息發還。(九)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其他經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十)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應予發還;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未得標之廠商。、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10、。、本所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者。、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十五、投標(一)投標期限及方式:詳如公告資料。(二)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所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有)。(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臺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11、(四)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請勾選項目) 、中文。 、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其他(於招標時敘明):(六)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廠商得使用本所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本點(八)規定投標。、廠商得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依本點(八)規定投標且須檢附電子領標之憑證(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紙本)並放入大標封內供本所查驗,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廠商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投標。(七)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

12、知第10點(及第11點)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若規定無押標金者免附)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連同押標金憑據或收據聯(若規定無押標金者免附)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其標單總價(或單價或折數)並應以中文大寫填明。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達本所投標

13、專用信箱或親自送達本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或電子投標,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採購發包單位於截止收件時間開箱取件,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九)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十)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一)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二)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經依採購

14、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相同。、廠商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之認定準用公司法之規定)、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

15、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前述第6目及第7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時,經本所同意者,不適用前述規定。本所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前述各目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十四)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十五)辦理電子採購,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其本所處理方式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十六、開標(一)開標日期及地點:詳如公告資料(二)本案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本案如審查規格,開標

16、時請投標廠商務必出席或留下連絡電話,以利規格審查有疑問時提出說明或解釋)(三)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四)本案採購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依採購法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依採購法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依採購法第85條規定,由本所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因應突發事故者。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

17、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投標文件未按本須知第15點投標之規定辦理者。、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未繳納、逾期繳納押標金或未將繳納憑據或收據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者或繳納押標金之種類與本須知不符者。()押標金繳納憑據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所名稱不符、押標金低於規定金額或繳納押標金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投標文件上名稱不符。但不符合原因若係可歸責於

18、本所者,不在此限。()未依本須知第10點及第11點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未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9項未逐項填寫或有一項以上填是、修改處未蓋章、未註明廠商名稱、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大標封、標單封未密封者或大標封上未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投標文件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但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規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標單文件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與本所提供樣式不符。、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擅改本所原訂內容。 、總價(或單價或折數)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或標價超過預算者。、

19、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未加蓋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其所蓋印章印文不能辨識。 、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 ()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投標時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紙本)供本所查驗者或經查驗未合格,亦未到開標現場說明舉證或無法舉證者。、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之招標文件,廠商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者。、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

20、大異常關聯者。()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六)本所於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之嫌疑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論處。決標後經檢舉查明有圍標之事實者亦同。(七)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大標封(或其影本)本所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領回。、本標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第2款除外)而不予開標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及負責人

21、印章由本所留存後,發還其正本。、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其尚未開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逕行投標者,其後續之投標文件不予開標,原件發還。、本標案因流標、停標、廢標或其他原因,致大標封未予開封審查,且廠商之押標金繳納憑據或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者,本所得剪開標封取出,再依本須知第14點(六)規定辦理核退事宜。十七、決標(一)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二)本採購採:(請勾選項目) 非複數決標。 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22、。(三)本採購決標方式為:(請勾選項目)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四)最低標決標原則:、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或單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規定: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本所得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如有需減價之情形,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

23、廠商。、若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如該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所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價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價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時,由廠商標單編號順序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除有本款第2目及第5目表示減至底價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

24、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或單價)。、開標主持人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價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或第三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開標主持人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則該廠商不得再參與下一次之比減價格。(五)超過底價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經比減價格結果,其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所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

25、辦理。(六)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於本所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本所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廠商(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十八、差額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金繳納種類依照本須知第14點(二)規定辦理。(一)採最低標決標之差額保證金:、總標價偏低者,其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部分標價偏低者,其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

26、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代之。、差額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擔保者應履行之擔保責任,同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同履約保證金。(二)履約保證金:、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十之金額繳納或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連帶保證代替。、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十之金額繳納或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連帶保證及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代替。、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名義繳納。、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規定之

27、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交貨或完工期限長90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本所得另訂定14日以上合理之繳納期限。、得標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所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本所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

28、履約保證金時,亦同。(三)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本所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所將限期請得標廠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並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份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份所占契約

29、金額比例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份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所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所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第1目至第9目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

30、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前述二目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五)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之退還詳契約約定。十九、簽訂契約(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_七 _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1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資格文件正本及印章至本所辦理文件正本核對及簽約手續。(二)契約總價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本所原編採購預算與決標金額按同一比率調整,本所無預算書者,應經本所審查同意。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三)得標廠商

31、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所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減至原決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者。、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所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符合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十、採購之驗收,無初驗之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所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驗收記錄。二十一、本所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

32、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辦理:(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

33、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本所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二十二、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中油大樓)。二十三、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二十四、本須知未

34、載明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本所補充說明規定辦理。二十五、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其效力視同契約。二十六、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二十七、本所提供之文件: (一)本招標須知及附件(含補充須知)。 (二)投標大標封及標單封。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四)投標標單。 (五)契約條款。 (六)其他補充說明或補充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10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高雄縣政府稽核小組地址:鳳山市光復路

35、2段132號電話:(07)7477611轉2696 傳真:(07)7464541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地址:鳳山市青年路1段99號 檢舉信箱:鳳山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7)7458888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份條文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歷次修訂文號93年03月08日府秘採字第0930040235號修訂93年10月13日府秘採字第0930167720號修訂95年02月16日府秘採字第0950035967號修訂95年05月17日府秘採字第0950116224號函修訂95年07月27日府秘採字第0950175208號函修訂97年03月26日府秘採字第0970073221號函修訂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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