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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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院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实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

2、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产业工作紧密结合,第四条本责任制,是指院党委、行政及系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一)责任范围1、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2、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二)责任内容1

3、、认真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4、结合本院各方面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5、履行监督职责,对系、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4、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存在的不正之风;8、领导和组织本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或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9、院党政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要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贯彻落实本责任制,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第六条系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一)责任范围系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

5、面领导责任。(二)责任内容1、经常教育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要求,定期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考评。2、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在本部门、本单位有针对性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3、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廉政规定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整顿意见,根据院领导的要求,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4、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党委组织的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活动。5、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6、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有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应主动向主管院领导、纪检部门报告,需要查处的要按有关规定坚决、认真地进行查处,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三章院、系党政

6、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七条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一)责任范围1、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和系处正职、党总支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2、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分工,对分管的系处单位及该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责任内容1、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部署。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领

7、导,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或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院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或不廉洁行为。2、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并指导分管

8、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市委、市政府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单位得到落实。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单位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或不廉洁的行为。第八条系处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一)责任范围1、总支书记对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书记协

9、助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2、系处正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协助正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3、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应对本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责任内容1. 系处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根据学院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措施,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2)负责本单位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学习

10、教育任务;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和反腐败的规章制度;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报告,积极配合院纪委查处违纪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3)抓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狠抓落实。(4)经常听取党员、干部意见,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或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5)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或不廉洁的行为。2、系处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

11、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结合分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分管的责任范围内落实(3)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或不廉洁的行为。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系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市委组织部制定的考核办法做好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学院组织部门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院院党委每年向市委、市纪委和农村纪工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党委常委

12、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学院党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党政副职每半年向院党委报告一次分管处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院、系两级领导干部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时,要如实报告本人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如遇中途退休、调离,要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主动与接任者做好交接工作。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院组织部门、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系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院纪检委负责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3、工作。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礼品登记工作。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院纪检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除平时进行检查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院党委汇报。第十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产业工作有机结合,共同落实。院党委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要点,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范围;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并与各系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在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汇报时,各系处负责人要同时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第十四条建立走访座谈、群众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

14、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第十五条院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或测评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考核使用干部和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并具有一票否决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结合起来。党风廉政建设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十六条院党委书记、院长每年要做到“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

15、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系处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工作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系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第十七条院党政办公室要加大责任制宣传、教育力度,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党员、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反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学院领导班子、院级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

16、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属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能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十九条系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一)、对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落实的;(二八不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

17、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三八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对学院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四八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和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六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七八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第二十条学院领导班子、院级领导干部具有

18、本规定第十八条,系处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一条学院领导班子、院级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系处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检委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院纪检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

19、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院组织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部的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二十四条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

20、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三)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四)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对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区县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京发200026号)。对系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由院党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组织处理的,可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做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降职(五)免职;(六)调整领导班子(七)院党委认为需要时采取的其它处理方式。(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责任制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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