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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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目 录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如此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四、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五、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法六、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八、大学考场规如此九、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如此十、大学学生奖励方法十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如此十二、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细如此十三、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生评选实施细如此十四、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十五、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方法十六、大学学生校申诉管理规定暂行十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方法十八、大学学生勤工

2、助学实施细如此十九、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方法二十、大学学生干部管理方法二十一、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方法二十二、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方法二十三、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二十四、大学校园管理规定二十五、大学书刊借阅管理条例二十六、大学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二十七、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方法附录一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附录二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假如干规定附录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附录四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如此一、志存高远,坚决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3、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决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根本原如此、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4、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遵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辛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5、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当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承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6、、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决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如此,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7、与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与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与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与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

8、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展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追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

9、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存入学资格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

10、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如此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展。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与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11、,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观察与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2、;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

13、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存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14、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

15、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辩论,以与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16、位证书。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17、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展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展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18、围活动,承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与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展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与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

19、法、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开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 纪律

20、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如此、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与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与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21、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与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22、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展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

23、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 如此第六十七条 对承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与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第六

24、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25、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与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如此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展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第五条 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

26、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 在保存入学资格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我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27、第七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与要求学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一式两份,并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教学档案。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如此上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查课程成绩和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与平时测验与期中考核成绩等的

28、综合评定。 四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设计、撰写论文、实践等方式。第十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必须考核并分别记载成绩。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与健康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为必修课,按普通高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与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学生未到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4,或欠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含实验报告总次数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提前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在

29、课程完毕时向学生公布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 一修读条件 1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20以上。 2申请辅修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80以上。 3假如因特殊情况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由学院作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申请时间与审批程序 1申请辅修的学生须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和大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3份,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

30、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后,连同本人学习成绩单一份教学秘书签名、盖公章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2经教务处审批后,申请表一份留存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其余两份分别送所在学院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查。 三学分要求 1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修满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修满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四教学管理 1经教务处批准,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于每学期前两周到所修读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院发给听课证。逾期不注册者,

31、取消其修读资格。 2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凭听课证听课,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随便听课,假如擅自修读,其成绩不予承认。 3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4需要更改或终止修读,须到修读专业的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5修读期间,主修专业不与格课程假如达到试读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6修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7主修专业已获得毕业资格,但辅修专业尚未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读。延长一年后,假如自愿终止,本人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发相应课程学习证明书。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32、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承认。 学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学习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学生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均不得参加第一次重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第十八条 学生有因伤、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正常时间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生,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缓考事项与时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

33、34周进展,其学分与绩点计入该课程所在学期。如缓考不与格或在缓考时间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第四章 考勤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按旷课论处。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勤围包括早操、上课含劳动课与学校安排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第二十二条 考勤计算方法 一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三政治学习、集体

34、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四早操、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五天以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展登记。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

35、续假未经被批准者。第二十五条 考勤工作安排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班级考勤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月都必须对上月份各项考勤进展统计,并与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考勤存档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学生考勤工作。 四经批准请假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抄送学院教研办备案,由学院教研办负责通知有关任课教师。BT2第五章 根本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育根本学制除特殊专业外为4年,学生因各种原因保存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服兵役除外。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三年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

36、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平均绩点必须达到3.60以上。 二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为第三学年的第二周,逾期不予办理。学生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教学秘书审查,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经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所在院系方可安排其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 四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专升本、保存学籍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假如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申请提前

37、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除特殊专业外根本学制仍为四年。第二十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学年不与格课程达16.0以上学分; 二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已修课程中不与格课程达20.0以上学分。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不与格课程较多或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根本学制计算已到毕业年限时,可自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应当在当年5月份提出申请。第三十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第六章 转专业与

38、转学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第三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如此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2月份的各第一周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读,先到所在学院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

39、审查同意后,将该生转学申请表、在校表现的操行评语鉴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户口的迁移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参照以上方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40、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校直接决定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伤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故一个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的1/4者;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

41、日起1周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妥休学手续后离校,费用自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当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 六休学期间,学校保存其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七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他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康复体检证明和品行表现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凡在休学、保存学籍或

42、保存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已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原如此上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同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在校其它相近专业学习。第八章 退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延长修业年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者;(二)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

43、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作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接到学

44、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的,学校不予办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当。 三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六条 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根本学制计算已达毕业年限时,仍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如此按学校的规定进展审核,准予毕业或结业。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原所在

45、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均按原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进展。第四十九条 符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法规定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修读不与格的课程。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安排一次重考,或申请跟其它班级一起重考,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考仍不与格,按结业处理。第五十一条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第五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容,但未达到毕业要

46、求的,按结业处理,不得再申请重修或者重考。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者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附 如此第五十七条 学校批准进展教学试点改革的学生,其

47、学籍管理可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均包括本数在。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8级起施行。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开展,培养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根底,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第三条 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全日制普

48、通本科学生。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结构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专业目录,制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规专业课程结构。按修课形式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自由选修课两分类,自由选修课由专业自由选修课和文化素质选修课构成。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结实掌握本专业的根本理论、根本知识和根本技能,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制性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开展方向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 自由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表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占70%;选修课学分约占30%,其中学生应

49、当修读文化素质选修课710学分。原如此上,学生应当选修非本学科的文化素质选修课程。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与学时相对应,最小单位为0.5。 一理论课为16学时1学分; 二体育课为32学时1学分;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为32学时1学分; 四实践课为独立计学分的课程或课程群实习,一般每周计1学分,但1门课程实习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五毕业生产、实习为5学分,共计5周; 六毕业论文设计为810学分,共计810周。第六条 学分由课堂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奖励学分构成。奖励分计入自由选修课的学分,具体方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学分绩点采用学分绩点评定方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

50、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百分制(n)五级制绩点n90优85n90良80n8575n80中70n7565n70合格60n65n60不合格0 课程绩点以第一次正常修课考核成绩计算,重考课程绩点计为0。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取得本科人才培养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数。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考核第九条 课程选修应当符合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超过28学分,每周学时一般不超过30学时。第十条 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原如此上从二年级开始选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业自由选修课的课程选修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51、选修人数一般应不少于该年级本专业人数的50%。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展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四章 重考和缓考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必须重考,自由选修课必须重选。第十三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合格,在正常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再参加两次该门课程的重考。第一次重考安排在课程完毕的下一学期,第二次重考安排在毕业前。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不与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或者在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不与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按照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52、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正常考试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一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为该课程正常考试成绩。第五章 免修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一课程的根本理论、根本知识和根本技能,可以在每学期第一周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并参加该学期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素质选修课、体育课,技能操作课、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允许免修。第十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53、程根本一样,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一经选课必须严格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册。第六章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十条 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供全校学生修读。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80以上含2.8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第一、第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20以上含3.2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在规定学习

54、年限,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当年假如未修够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者,允许在毕业后延长一年继续修读。假如一年仍未修满,如此取消修读辅修或第二专业资格,出具学习证明书。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第二十四条 本科教育根本学制为4年,弹性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弹性年限为47年。学生在根本学制年限,无法完成学业的,按结业处理。 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可向学校申请不与格课程重考或重修一次。经学校批准同意参加重考或重修并且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55、的,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八章 附 如此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级起施行。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法第一条 为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如下条件者,可以按照本方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根本原如此,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0以上;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6、;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三条 因不符合第二条二至四款条件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表现较好,且具备如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或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文章或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四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六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围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它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

57、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它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如因不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授予学位者,本条所列情形需在处分之后。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送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第五条 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根据省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作和发放。第六条 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位评定

58、按学生学籍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毕业或结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第八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实,应撤消原授予学位。第十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照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方法琼学位20072号执行。第十一条 本方法不适用于我校独立学院或校外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本方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以上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7级起执行。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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