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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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法律冲突的种类1、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2、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3、平面的法律冲突、垂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2时际法律冲突,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3垂直法律冲突的解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平面的法律冲突,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异;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

2、、涉外关系2、国际民事法律关系3、涉外民事关系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5、涉外案件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两大特征:一是国际性,二是私法性。国际私法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关于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国际私法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3、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优惠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方面给予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以特殊的权利或优待。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的制度

4、。不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解决方法:A、内国国籍优先(有一个为内国国籍的)B、所具有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的解决方法: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b、住所地国籍优先;c、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为先;d、由法院裁定以哪个国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

5、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国籍的消极冲突及解决(1)消极冲突:当事人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籍。(2)解决方法:首先,视住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其次,无住所则视居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拥有住所。解决方法(1)当事人在内国和外国都有住所时,内国住所优先;(2)当事人在内国无住所,而在两个以上外国有住所时: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关系最密切原则。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应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居

6、所来代替其住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国际上对何为出生、何为死亡的时间并不一致。因此引起法律冲突,其解决方法有依其属人法的,有依法院地法的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因各国对年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规定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冲突。我国民通意见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我国民通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7、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法人国籍的法律冲突只表现为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不存在消极冲突。各国一般是按照本国采用的标准来判定该法人究竟是哪个国家的法人。我国采用的是登记注册地原则和准据法原则并用地复合标准。民法通则第4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8、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1、绝对豁免主义2、限制豁免主义3、废除豁免主义4、平等豁免主义冲突规范特征:(1)冲突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冲突规范须与其所援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间接地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和义务。(3)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种类。2、系属:1)连结点(是指冲突规

9、范的结构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具体适用的某一特定的法律。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任意选择的冲突规范(2)依次选择的冲突规范系属公式1、属人法(1)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的住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lexsitus/lexreisitea)3、行为地法1)契约缔结地法2)债务履行地法3)侵权行为地法4)婚姻缔结地法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法准据法泛指冲突规

10、范所援引的实体法。特征:1、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2、准据法必须能够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3、准据法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实体法。冲突规范的运用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某些方面进行识别,即对冲突规范在“范围”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或事实情

11、况进行定性或分类时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并可能得出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还往往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传统的不同,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法律所没有的情况。反致(一级反致,直接反致)甲国乙国转致(甲国乙国丙国间接反致(大反致)甲国乙国丙国双重反致(二重反致,完全反致、外国法院说)是英国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是指英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

12、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将自己视为在该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反致产生原因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也包括该国的冲突法。2、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不一致。3、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地冲突规范最初指定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不是内国法(即法院地法)反致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外国法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的时候,如何查明或确定该外国法的

13、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我国民通意见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

14、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公共秩序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称之为公共政策,在德国则被称为保留条款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保护本国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的安全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2、客观上当事人实施了制造或改变连结点的行为。3、被规避的法律应冲突规范援引的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制止性的法律。4、结果上应是既遂的。法律规避的效力1、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2、规避内国法

15、、外国法一律无效。3、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有体物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无体物,一般的原则是认为其所在地是在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执行的地方。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对于物为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国有化是指国家通过有关法令,对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些财产或某项财产,采取没收的一种法律措施。国有化法令的效力能否及于外国人在其境内的财产和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或国有化法令颁布后被

16、转移到外国或转移给外国人的财产。(涉外)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某一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的全部和部分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是适用于整个合同关系,还是适用部分合同关系,以及当事人能否就合同的各个部分分别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对此,目前多数国家和一些国际公约均持宽松态度。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问题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这种限制已为世界上各国所公认。2、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

17、国家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原则的内容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应按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而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又是指能够使此种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种合同,即能够反映出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1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把合同按其性质和种类加以划分,根据特征性履行说分别确定各种合同应适用的法律。1 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准据法,而以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我国有关合同法律使用的规定1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限制(1)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及合同形式问题;(2

18、)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3)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中国银行同意的除外);(4)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7)科

19、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发力所在地;(11)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侵权行为地法2、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或行为人属人法)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

20、的方法。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3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

21、有管辖权。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

22、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1

23、、适用丈夫的本国法2、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3、适用行为地法4、采用结果选择方法如在冲突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身份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应是最有利于维护夫妻平等关系和最有利于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1、以夫妻意图适用的法律为主,兼采夫妻属人法;2、夫妻本国法;3、夫妻住所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

24、籍国法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适用1、父母属人法(1)生母之夫之本国法(2)生父之住所地法(3)子女出生时生母之属人法(4)父母共同属人法2、子女属人法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4、有利于确定子女婚生的法律。收养的法律适用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3、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4、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民通意见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

25、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1、同一制(1)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2)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2、区别制: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我国关于法

26、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都规定归国家所有。1、国家以特殊继承人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2、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我国

27、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通则第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的总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1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4强制管辖权和协议管辖

28、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协调1、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2、承认外国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法律效力3、采用一事不再理4、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principleofforumnonconveniens)5、采用必要管辖权制度6、规定本国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限制性条件7、有关国家就具体案例进行协商8、缔结国际条约一事两诉问题(平行诉讼)民诉解释意见30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

29、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委托代理: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虽然都允许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但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内国律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结合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该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当事

30、人本国律师和中国律师。领事代理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

31、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狭义上的司法协助:送达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广义上的司法协助:狭义的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的依据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32、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司法协助的机关1、中央机关:我国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主要为司法部,也有少数参与缔结的条约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视具体条约而定。2、主管机关:我国负责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为人民法院。3、外交机关:在无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之间,司法协助一般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域外送达:送达途径(1)直接送达: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只能针对本国国民邮寄送达:我国不允许外国将文书邮寄送达给位于我国境内的受送达人个人送达;公告送达;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

33、达(2)间接送达(3)推定送达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2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

34、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1)直接取证: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2)间接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在我国,外国领事取证的对象只能是领事所属国国民而不能是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国民,且领事取证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

35、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一确定”的判决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4、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

36、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318、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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