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民法总论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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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历年司考真题2002年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答案】C【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待定)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拓展】效力待定行为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不相符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

2、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知识点】未成年人致害的责任承担【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钱某发生侵权行为时未满18周岁,但是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且已经进入炼钢厂工作,有经济能力,所以应由钱某自己承

3、担民事责任,A选项正确。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答案】A【知识点】撤销权的行使【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由于欺诈缔结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同时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1年期

4、限经过后,撤销权消灭。本题中首饰店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是甲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过1年零6个月,所以撤销权消灭。A选项正确。【拓展】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1)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2)受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3)因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 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 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

5、付乙报酬【答案】C【知识点】代理【解析】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维持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互相信任关系,如果信任关系不存在,应允许单方解除这种关系,但是如果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注意: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包括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两类,如果没有约定有偿的,则为无偿。本题中并未说明该委托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11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

6、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知识点】合伙【解析】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7、。”本题中赵、钱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登记,但是有口头协议,又一起合伙经营服装店,符合合伙的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成立合伙关系。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孙某提供实物,约定参与盈余分配,虽然不参与经营,也视为合伙人。因此三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注意】本题为2002年考题,考查的是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关于合伙关系和合伙人认定的问题,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内容。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8、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答案】D【知识点】表见代理【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的即为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表见代理的,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本人有效。本题中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

9、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答案】D【知识点】民事行为【解析】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题中县政府为实现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与酒厂厂长签签约,属于公权力机关,与酒厂不是平等当事人的关系,所以该合同不属于民事行为,既然不属于民事行为,也就无所谓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了。【拓展】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是民事行为

10、不一定都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答案】A【知识点】法人的民事能力【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法人即使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只要

11、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买卖毒品、枪支等),该合同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16.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答案】D【知识点】自助行为【解析】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本题旅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助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拓展】民事权

12、利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33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答案】AC【知识点】监护【解析】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其监护人资格并不消灭,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

13、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婚姻和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以B选项错误。本题中,不存在情况紧急需要甲自力救济的问题,因此甲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以C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

14、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知识点】无权处分行为【解析】该字画的所有权归甲,乙将字画卖给丙,系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在成立时并不当然无效,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丙对字画不属于乙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丙支付了合理价款,乙也将该字画交付给了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本题同时考察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行为是民法总论内容,善意取得

15、制度属于物权法内容)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年月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年月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年月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万元。年月日王锋与陈莹各出万元购买了张明的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年月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

16、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题。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答案】B【知识点】宣告死亡【解析】宣告死亡的期限有三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方能申请宣告其死亡;(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2年即可申请宣告其死亡;(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本题中王锋遇台风未归,并不是遇台风发生翻船等意外事故,所以不适用意外事故的2年期限,而适用4年的一般期限。4年期限从王锋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1994年7月6日)起算,因此到

17、1998年7月5日王锋下落不明方满4年,刘青最早只能在次日,即7月6日提出申请。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间房屋应如何继承?其中间房屋归刘青所有;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答案】AC【知识点】继承【解析】6间房屋属于王锋与刘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3间归刘青所有,剩下的3间属于王锋所有,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刘青是王锋的配偶,谢兰是王锋的母亲,王达是王锋的儿子,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王锋

18、彩票中奖所得万元,应由谁继承?谢兰、王达、王莉谢兰、刘青、王达、王莉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谢兰、陈莹、王达、王莉【答案】B【知识点】继承【解析】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谢兰是王锋的母亲,刘青与王锋未离婚,二人之间仍存在配偶关系,王达是王锋的婚生子女,王莉是王锋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继承权。陈莹与王锋未进行结婚登记,不产生婚姻关系,所以陈莹无权继承。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

19、合同有效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间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知识点】物权的取得【解析】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王锋、陈莹与张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未办理变更登记仅影响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为物权法内容)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答案】ABD【知识点

20、】共有【解析】王锋与陈莹不存在夫妻关系,二人对于3间房屋只能是共有关系。本题中王、陈二人各出资10万元,比例明确,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本题为物权法内容)【注意】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3条做了不同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就这一问题,现在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2003年6.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

21、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答案】A【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行为的类型。根据合同法53条,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包含这一条款的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单纯的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伊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拓展】分别列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

22、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9.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答案】B【知识点】宣告死亡【解析】本题考查死亡宣告撤销后对夫妻关系的效力。宣告死亡后,配偶再婚,不论再婚配偶是否死亡,也不论是否离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夫妻关系都不得自行恢复,所以B选项正确。【拓展】宣告死亡撤销后对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的影响。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

23、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知识点】法人的分支机构【解析】四海公司的分公司属于四海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都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所以分公司与实达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其责任

24、由法人承担,所以分公司依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拓展】注意分公司与总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区别。3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答案】ACD【知识点】形成权【解析】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和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A选项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就可以使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行为变成有效行为,所以追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C选项中受遗赠人要

25、接受遗赠,必须在知道受赠的期间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丧失受遗赠权。是否接受遗赠属于受遗赠人的权利,受遗赠人不作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丧失受遗赠权,遗赠涉及的遗产就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受遗赠人的行为可以变动他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注意,如果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D选项中出租人解除合同,租赁合同失效,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就可以变动他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解除权是形成权。B选项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自始有效,不存在监护人追认的问题,即监护人对这种合同不享有追认权,当然就没有所谓的行使形成权的问题。(注意

26、,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是与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不相符的双方民事行为,监护人就享有追认权,这个追认权就是形成权)【拓展】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相对权等。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

27、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CD【知识点】委托代理【解析】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王某委托张某代理其抛弃电脑的所有权。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即代理王某完成了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王某,王某丧失对电脑的所有权,电脑成为无主物。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ACD均错误。(先占属于物权法的内容。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承认先占制度,但是实务中对于废旧物品等适用先占制度)81.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答案

28、】D【知识点】附期限民事行为【解析】乙肯定会去世,只是时间问题,所以该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二人约定,乙去世则合同终止,所以所附期限是终期。这一合同就是附终期的合同。(二)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

29、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答案】C【知识点】表见代理【解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0、,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本题中朱某已辞职,他对大鹏公司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再以大鹏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就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粮油公司不知道朱某已辞职,有理由相信朱某有代理权,所以构成表见代理。(注意:关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根据该观点,本题B也正确,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不属于无权代理,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制度,根据该观点,本题B不正确,正确答案只有C。司法部给的答案仅选了C)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答案】B【知识点】合同【解析】朱某代

31、理大鹏公司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大鹏公司购买粮油公司已经向某食品厂购买的糖蜜,所以该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本题考查合同的类型,属于合同法分论的内容)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答案】BD【知识点】仓单【解析】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就成为仓单持有人和货物受领人。所以BD正确。仓单持有人转让仓单,转让的是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并不是转让的仓储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本题属于合

32、同法分论内容)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AB【知识点】违约责任【解析】合同约定粮油公司应向大鹏公司交付特级糖蜜,粮油公司交付的糖蜜是一级,不符合合同约定,粮油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粮油公司的违约使大鹏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买特级糖蜜),所以大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收下糖蜜,但是按照一级品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正确。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是指在作出意思

33、表示时受到欺诈,对于受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受欺诈人有权撤销。本题中签订买卖合同时粮油公司并未有欺诈行为,而是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所以CD选项错误。2004年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D【知识点】民事权利【解析】支配权是指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支配作为权利客体的智力成果,属于支配权,所以B正确。(注意:支配权还包括物权、人身权)支配权的对应义务是消极义务,即支配权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所以D选项错误。(注意:所有的权利都有对应

34、义务)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一种,当然也不具有排他性,所以C选项正确。形成权是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可以变动和他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权利。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就可以在抵销额内消灭和对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抵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A正确。(注意:抵销权属于债法内容)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

3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知识点】合伙【解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正确。(注意:本题为2004年司考题,当时的合伙企业法没有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后,区分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

36、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答案】D【知识点】表见代理【解析】乙调离后,又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约,属于无权代理,但是丙公司不知乙已调离,乙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乙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束甲公司,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所以D选项正确。(注意:表见代理是考试经常考查的内容)5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

37、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D【知识点】诉讼时效【解析】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施工人是承包人,所以承包人应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侵权责任,D正确,C错误。(本部分考查的是分论中的侵权法内容)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1年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本

38、题中王某2002年5月8日掉入坑中骨折,诉讼时效期间从5月9日起算。6月10日王某找到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行为属于提出要求,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到2003年6月10日届满。A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就无所谓中断和中止的问题了。当然,如果诉讼时效期间未满,王某遇台风返回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也不中断诉讼时效,所以B错误。【拓展】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其他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教材中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

39、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知识点】未成年人致害的责任承担【解析】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该条可知,小甲对小乙造成的伤害,应由小甲之母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小甲之母独立赔偿确有困难的,小甲之父

40、应共同赔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行为的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教师丙未制止小甲和小乙的打斗,丙的过错行为由幼儿园承担,因此幼儿园应对小乙给予适当赔偿,所以C正确,D错误。(CD选项考查的是侵权法内容)(注意:本题系2004年考题,侵权责任法2009年

41、颁布,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可以得出相同答案)(卷四)二、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

42、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答案】 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

43、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5. 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代理制度中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3条第1、2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

44、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天鹅公司不知道大兴公司和全宇公司的委托关系,由于大兴公司的原因,全宇公司不能向天鹅公司履行义务,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有权选择大兴公司或全宇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选定之后,不得变更。【注意】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制度,这一制度直接借鉴于英美法,由于英美法的委托代理制度与大陆法不同,英美法强调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只要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内部的委托关系,即使代理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也是代理;而大陆法强调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才是代理,否则即使有内部委托关系,也不是代

45、理。大陆法的间接代理指的是行纪。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大陆法的行纪和英美法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造成了理论上的不统一。如果考试考查到合同法的第402、403条内容,需要知道考查的就是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按照这两个法条答题即可。2005年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

46、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知识点】意思表示【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意思表示。学生乙以为是签到,所以他没有购买教授甲新书的意思表示,因此二者之间不形成买卖合同。民法上所说的意思表示是指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及表示行为,签到的意思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所以不是民法上的意思表示,D选项正确。6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答案】C【知识点】自助行为【解析】自助

47、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本题中乙扣押甲的外衣,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自助行为。(注意: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民法分论内容。)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知识点】情谊行为【解析】情谊行为是指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题中承诺叫醒的行为属于典型

48、的情谊行为,因此乙的承诺行为并不在甲乙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甲的损失,乙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能由甲自己承担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知识点】法人机关【解析】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性,所以没有独立人格,A选项正确。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设立的,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组织。意思机关是指法人的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财团法人由于其自身特性,没有意思机关,只有执行机关,所以B选项正确。法人的分

49、支机构是指法人总部之外的法人分部,不是法人机关,所以C选项错误。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所以D选项正确。(注意:权力机关(意思机关)与监督机关都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而是任意性机关)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答案】AD【知识点】孳息【解析】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物属于天然孳息,但是必须与原物分离后才能称之为孳息,未分离前属于原物的一部分,所以BC选项错误。如果是果树上摘下的果实,以及动物产下的幼崽,就属于孳息。租金属于典型的法定孳息,所以A正确。彩

50、票中奖所得奖金是否属于孳息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从奖金是彩票的额外收益来看,可以认定为其属于孳息,如果将法定孳息限于通过他人使用获得的收益,则奖金不应视为孳息。本题的答案包括D,意味着出题人的观点是奖金属于孳息。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知识点】无权代理【解析】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权限进行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本题中丙对乙无权

51、代理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所以ABC选项正确。表见代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属于自己的过失,并无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注意:相对人善意并不意味着就构成表见代理,善意只强调相对人对无权代理是否知情。表见代理强调的是按照一般情况,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当然,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肯定是善意的,但是相对人善意并不必然构成表见代理)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BD【知识

52、点】形成权【解析】民事权利的行使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形成权在这一点上并不特殊,既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例如无权代理中,本人行使追认权,可以采用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所以A选项错误。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并不变动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B选项正确。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D正确。(注意: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变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行

53、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所以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争议,有人认为是形成权,有人认为需要通过法院行使,债权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所以不是形成权。本题采纳了后一种观点。2006年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解析】A选项中甲和乙约定商谈合作开发事宜,二者并未签订合作合同,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二者之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选项中甲和乙的约定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是

54、即使乙考上研究生,甲也不对其负有必须嫁给他的法律义务,所以二者之间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D选项中甲应乙之邀游泳,甲抽筋溺水身亡,乙对此并不负担任何责任,甲的近亲属不能要求乙赔偿,所以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选项中甲明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对于乙的损害,甲有过失,应负赔偿责任,所以二者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C正确。(注意:判断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

55、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D【知识点】宣告死亡【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宣告死亡被撤销后财产的返还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因继承法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丁作为甲的儿子,从其母亲丙处继承的财产部分是丙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从甲处继承的,丁当然不应全部返还给甲,所以A选项错误。丁从丙处继承的财产部分是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应该把这部分返还给甲,所以B错误。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部分属于丙自己的

56、财产,而不是从甲处继承的,当然不应全部返还给甲,所以C错误,D选项的表述很严谨,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所以D正确。【拓展】如果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是基于继承取得的,例如第三人是买受所得,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就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答案】C【知识点】法人【解析】对于法人对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学

57、理上有争议,本题直接根据民通意见第58条命题。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知识点】意思表示【解析】本题中乙发出了

58、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甲未同意,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发出的是借款的意思表示,乙未表示反对,事后甲还了500元,乙收受了,说明二者之间未形成赠送合同法律关系,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所以甲应再还300元。A正确。5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答案】D【知识点】代理【解析】业务员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按照A公司规定的定价销售器材

59、,未损害A公司利益,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滥用代理权。同时,业务员按照定价销售器材,属于有权代理。B公司将补贴款入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注意:如果B公司不将补贴款入账,则属于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

6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D【知识点】诉讼时效【解析】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起算。本题中曹某2003年3月22日通知范某还款,并给其10天准备时间,也就是曹某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是2003年4月1日,诉讼时效从2003年4月1日次日起算。本题属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4月1日截止。曹某如果于2005年4月2日或之后起诉,法院应受理,经过审理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D正确。【注意】1、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

61、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权利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如果法院驳回起诉,是指原告根本不享有诉讼法上的诉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还享有诉权,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还要经过实体审理,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本题是2006年的题目,2008年诉讼时效解释颁布后,该题的答案都是错的,因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所以如果本题中范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不能直接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2007年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 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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