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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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委托人: 受托人:委托人因涉嫌成心伤害致死一案,由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特委托以上两位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审理一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陈述、申辩,代为和解,代为提交相关证据,代为辩论,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附带民事受权委托书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委托人:年 月 日联络 :13839435885、1

2、8939495989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穿插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篇2:刑事辩护格式文书之五(附带民事委托书)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附带民事诉讼受权委托书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代理权限为:委托人:年月日注:本委托书用于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篇3:刑事附带民事受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书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刑

3、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权委托书有权代为提起、变更和放弃诉讼恳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以下橙子为大家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权委托书文章,仅供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权委托书1 委托人:邓 ,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李家组,身份证号:。受委托人:练 ,男,汉族,19年月日生,江西赣州于都人,现住:明通商场五楼号,联络 :。被告人叶 等人盗窃、诈骗罪一案已由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向贵院依法提起公诉,委托人兹委托练继松在委托人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叶方清等人损害赔偿一案中,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受权代理受权范围:有权代为提起、变更和放弃诉

4、讼恳求,有权代为和解、调解,有权代为领取相关法律文,有权代为处理与本案诉讼过程中有关的一实在体及程序事宜。此致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人:受委托人:1 / 3文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20_年月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权委托书2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手册,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 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刑事诉讼法手册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委托人:年 月 日联络 :_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穿插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权委托书3 委托人: _ _ _ 性别: _ 年龄: _ 现住址:贵州省 _ _ 县_ _ _乡

5、_ _村 _ _ _组身份证号码:522126_-_-_-_ 联络 :18_-_270_ 受委托人: _ _ 工作单位: 贵州省_-_县_-_-_-_-_-_ 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_-_-_-_联络 :13885_-_-_ 委托人 _ _ _ 与 _ _ 成心伤害民事赔偿强迫执行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成认、变更、放弃诉讼恳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2 / 3文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代理期限:自 20_年 _月 _ 日起至 本案完毕 止。 3 / 3文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

6、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展调解无效后,判决陈

7、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吴某6万元、赔偿寇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局部提出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上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法院承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局部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局部,判决陈某赔偿薛某4万元,其余局部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回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

8、诉讼原告:_诉讼恳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分。二、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摩托车丧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元。事实及理由:S2022年4月,我家购置了一辆_新摩托车,价值_元含上户,此车一直停放在自家门口,但在_早晨06点50分左右,翻开门后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便立即向_报了案,我们通过查看门口的监控录像,小偷是17日零晨3点左右盗走摩托车的,派出所的办案人员通过这一重要线索,现已将犯罪人抓获,经评估公司鉴定评估,本摩托车现价值人民币_元。为此,具状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恳求及合法权益。此致_法院具状人:_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余

9、贵忠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509920_0200130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课题,它萌芽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形成于奴隶社会,并随着社会的开展而不断丰富完善。我国“七九”和“九六”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虽有专章规定,但很原那么,司法实际中不便操作,有进一步讨论、完善的必要。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含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古有之,古巴比伦王国在汉穆拉比法典中记载有“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我国尚书舜典就明确规定“金作赎刑”。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10、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等提出的赔偿诉讼恳求,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

11、,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标准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方诉讼原那么、强迫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施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也正由于它

12、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实体问题,故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展,才有可能进展附带民事诉讼;假如刑事诉讼不成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那么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存在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先决条件的。在这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被追究的犯罪行为”。即被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至于这种行为终究在“事实上”或在最后“裁判上”是否被确定为构成犯罪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3、,这不是要在刑事诉讼立案前,而是要在刑事诉讼立案后,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来加以考虑的。正因为如此,只要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一行为又使被害人等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中就有权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理解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而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那么,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下述几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应对附带民事诉讼恳

14、求作出实体裁判:1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行为又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2 经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 3经审理确认被告人虽然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但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无刑事责任才能,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的。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损失包括两种:一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已经造成的物质损失,比方抢劫案件中,抢走被害人的手表、金戒指、人民币等;二是被告人

15、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将来必然要遭受的物质损失,比方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被打伤后尚未治愈,以后仍需治疗的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而必然要减少的正常收入,致人伤残的还要包括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致人死亡应赔偿丧葬费、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等。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假如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案件未立案,刑事诉讼尚未开场,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刑事案件审结后,假如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管对当事人或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被害人假如仍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只能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二、刑事附

16、带民事诉讼的恳求范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恳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详细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二款规定“假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恳求范围问题上,尽管其表述的概念不同,但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这显然是我国立法

17、环境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的一个表现。由于立法上未予明确,司法理论也就无法可依,不好处理,造成法官不判决赔偿被害人会觉得良心上过意不去,假如判决赔偿又觉得缺乏根据,是在办人情案,使法官左右为难;另一方面,由于受害人受害后急于追捕、惩罚凶手或救人心切或处理善后以慰心灵、亲人,花费一般都比拟大,假如事后得不到及时的应有的补偿,落得人财两空,思想上一时难以转过弯来,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标准来调整。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根底第一,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互相转化性。精神利益虽然不象物质利益那样可用金钱准确地加以衡量,但它与物质利益又有不可

18、分割的联络。这种联络表如今当事人的精神利好处于平安状态时,常常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否那么就会失去这些利益。比方,一个人的良好声誉不仅能使公民本人得到别人或公众的敬重与信赖,而且还能给他的就业工作、消费经营,乃至婚姻、晋升提拔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消费同样商品的企业法人,假如一家是信誉良好的“老字号”,另一家是初涉市场的不为人知的“新产品”,虽然两家企业消费单位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样的,但两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商品价格和盈利情况是截然不同的。显而易见,多盈利的局部是由企业法人的信誉等精神利益转化而来的,即精神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带来物质利益。第二,精神损害的

19、恢复需要物质的帮助。精神损害的补救与物质损害的补救不同,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害只需侵权人的赔偿即可恢复,而精神损害单纯依靠加害人的行为还缺乏以使损害恢复原状,还必须有受害人的行为加以配合。表现为:首先,受害人的配合行为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分开物质,纯粹精神的力量是任何东西也实现不了的。所以,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恢复必然是一个物质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且这个费用应由被告人承当。其次,受害人的配合行为要以一定的时间为代价。因为精神利益的恢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且这个费用应由被告人承当。这也就是对受害人被损失时间的物质补偿。再次,受害人的配合行为需付出一定的

20、劳务代价。受害人要重新树立自己的形象,就必须施行一定行为,而这种行为应被确认为是受害人付出的一定量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因此,被告人应当给付受害人相应的劳务报酬。第三,从立法上看,自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了“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赔偿以来,精神损害可获得物质赔偿的观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承受。比方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和精神的全部损失。”德国刑事诉讼法也将“因侮辱和伤害身体”而受损失包括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恳求范围之内。唐律规定:1 过失杀伤人和诬告犯罪,如不判其刑而判赎刑时,赎金要交给被伤损之家和被诬告者;2盗窃犯毁损天尊

21、像、佛像的,除了要进展刑罚处分外, 还要恢复原状;3贼盗罪征收原赃归还失主,如有缺乏, 被害人得恳求赔偿。因此,我们应吸收国外和古人的经历,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那么及数额确认是目前司法理论中对法官困惑较大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目前还缺乏“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把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声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顿损害、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视为法律根据,也只属于原那么性条款而非裁判性条款,缺乏操作性。同时,我国审讯理论的传统和缺少明确的权利标准,法官根本还

22、没有自己是法的解释者的观念。这就需要有一个当事人双方所能理解并承受的原那么来补充成文法的局限性。第一,适当补偿的原那么。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的内容的相应价值,因此,追究损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表现情况,即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获利、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范围、经济状况、城乡差异、悔改表现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社会影响、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以及当事人主体类别自然人或法人等诸因素来确定一个适宜的赔偿数额。同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它在精神损害民事责任形式中一般居于次要地位,不是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应当

23、“停顿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等有效措施同时适用,将会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详细施行时,要象廉颇“负荆请罪”那样货真价值、落到实处,要让受害人真正感受到声誉已经恢复。第二,区别对待原那么。刑事案件复杂多样,就是罪名一样,详细情况也各有特点。比方财产刑犯罪,被告人的主观上是不劳而获,所以,在处分时应采用判刑、赔偿并举,同时,还要视情节加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进犯受害人生命或身体安康犯罪而引起的赔偿那么应区分成心或过失,假如是成心犯罪,重点应放在判处刑罚,过失犯罪的重点应放在赔偿上。假如是进犯公民、法人的人格、声誉等犯罪,判决的重点应放在恢复声誉、消除影响等上面,金钱补偿那么适可而止。第三,

24、遵守先例原那么。它是指某法院或某上级法院在司法管辖区内已作的判决。适用这条原那么就意味着不能仅仅为了案例有些微小的差异而作出背离先例的裁决。第四,教育敬告原那么。也就是说补偿的数额对于被告人来说要到达教育警告作用,使其今后不敢再犯,至少不轻易再犯。第五,足以慰藉原那么。是指被害人得到的补偿数额应当使其所受的损害足以恢复,不能向征性地补偿,因为其受到进犯就非常不幸,再让其痛心就是法律的无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文书消费者因经营者进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

2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附带民事讼诉的原告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假如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诉讼立案了或开场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讯刑事案件,后审讯附带的民事诉讼。1对于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自行和调的原那么,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讼局部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文章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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