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及140文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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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华创证券: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22.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如何应对“127”号文153.解读“127”与“140”号文的政策意图、业务影响271. 华创证券: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作者 : 华创宏观来源 : 华创证券时间 : 2014年05月20日 14:40:56【摘要】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华创宏观政策电话会议纪要【内容摘要】 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 1、市场影响:(1)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定义、会计科目、业务期限、规模上限、计提资本和拨备等,将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2)银行资金运用受限制,银行间资

2、金面将偏宽松。(3)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局部信用风险暴露。 2、银行负面影响:(1)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新增的同业代付、以受益权为主的买入反售/卖出回购和第三方担保业务将受到抑制。(2)商业银行依靠资金期限错配的盈利方式将明显受抑制。(3)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4)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 3、银行正面影响:(1)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2)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3)标准资产的投资需求将会增加。 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 1、同业市场影响:(1)对现有存量同业业务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不设期限回表。(2

3、)同业代付将被严格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业务正式宣告死亡。(3)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标的被限定为较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各类受益权业务所受冲击将最大。(4)确立了买入返售业务的两方操作规则,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预计可能会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5)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被双向叫停,但第三方、金融机构和信用三个设定条件中,如有一个不符,商业银行即可投资该类项目。 (6)非标转标仅是趋势,但道路并会不顺畅,在资产证券化额度管理和同业存单银行试点管理的背景下,这两类标准化业务发展空间有限,未来会有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出现。 2、商业银行影响:(1)由于同业负债比重限定,未来大中小银行各科目的

4、比重会趋同。(2)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两类。预计未来非银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或将被纳入贷存比考核的分母和法定存款准备经的缴存范围。(3)互联网金融将对同业业务产生强替代作用,资产端金融创新已走到极致,未来更需要负债端和互联网结合的创新。(4)同业业务将由总行的专营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整顿同业业务内部秩序,但难度较大。 3、非银机构影响:(1)传统通道业务将萎缩。(2)127号文规定了金融机构间的投融资业务,但与租赁公司、基金子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业务依旧是空白,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 一、 对两份文件的整体认识 1、这是第一次

5、监管机构非常全面、系统、高规格的对银行同业业务进行规范,明确制定了监管框架,是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化。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开始于2000年初,从传统的资金市场资金拆借等业务发展到目前的标准化、非标业务等领域和合作对手,变化显著,在其发展过程中,监管原则和要求往往散现于对各个品种的规定中,这是第一次以同业业务的整体视角提出监管框架。文件从银行从事同业业务的机制体制、业务界定、全面的风险管理、整体规模限制等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规范,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同业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2、将银行同业业务的评价提到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高度来进行评价和研究。以往常常是就业务说业务,而此次在

6、文件层面上认可了银行同业业务对金融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正面意义,实际是在对同业业务有了深刻认识基础上的规范。这种深刻认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高度理解而非一味否定,体现了监管层求真务实的态度,有利于进一步理清业务思路,促进银行同业业务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目标开展持续的金融创新。 3、文件中重点制定了监管框架,明确要求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银行的专营机构、会计核算的准确、风险资产、资本政策的计量、计提等这些基本准则在以往同业业务发展中比较淡漠,而此次明确提出落实。同时在业务层面上除了很少的限制性规定外,没有更多的行政干涉。两份文件体现了监管机构该抓的一定抓住,该放的放给市场,既管住风险

7、,又不影响金融机构业务能力的务实的监管政策。 二、 两份文件中的要点 两份文件针对银行的业务和管理有约15条基本规定,可以归纳为对银行经营体制的要求、对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的要求、对真实计量、反映经营成果的要求,以及对业务的要求。 1、文件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和定义、会计科目,并且界定了各项同业业务的业务特征。此前市场上对同业业务的范围没有统一界定,各家银行口径不同,往往认为包括传统的场内业务、场外非标业务,有些还包括理财业务或投行业务。此次银监会在对各家银行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同业业务有了明确分类,很符合目前银行同业业务的经营实践。明确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实际是抓住了同业业务的特征,管住会计科目,

8、其他问题就更方便管理。 2、文件中明确了同业投资业务。与去年市场上曾流传过的“九号文”版本相比,此次增加了同业投资业务,意味着在新文件出台时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对银行同业业务的界定更加全面,没有明显的漏项。 3、127文件中第七条规定,双向禁止了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各种信用性担保。这条一直都有,与去年流传的版本没有太多变化,显示了对这一问题的一贯政策。这一规定对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会产生影响,需要认真应对。 4、明确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系统。在两份文件发布前,监管机构没有在同业业务的角度出台过明确要求,银行同业业务一定要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系统中。这

9、一要求可能对银行内部机构设置有所影响,包括同业部门和后台风险管理部门的对接和交叉等。 5、文件要求各项会计纪录要真是反应业务真实成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实纪录。此前的问题在于没有规范,没有明确规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各家银行对会计准则理解各异,加之有不同的审计机构,因此理解上存在差异。此次并未要求必须使用何种具体会计科目,但明确了根本要求,即要一定要真实反应交易成果。 6、提示流动性风险,并且要求银行的同业业务全部纳入全行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同业业务发展初期规模有限,对银行传统的流动性管理方式影响不大。但随着同业业务发展规模的扩张,每天进出的资金量非常大,期限错配问题也比较明显,按照新发布的流动

10、性管理办法中的指标来核算有些是不达标的。流动性始终是同业业务的软肋,此次明确要求银行的同业业务全部纳入全行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如果实行,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架构产生一定影响,在流动性控制上后台部门可能对前台增加一些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措施。 7、统一授信政策和授权管理。银行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都是同业机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与同业机构的合作作用于基础资产,即融资方实体企业。现在要求统一授信政策,是对同业授信和对基础资产授信的明确。 8、要求准确计量风险并且计提资本和拨备。有些说法认为在买入返售科目和应收投资科目中计量不同,实际上也不尽然,各家银行处理方式不同。但此次要求在风险计量上必须按照风险资本管

11、理办法进行,风险资本的计提和占用必须按照交易对手的分类和实际风险状况进行,计提拨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条要求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但对于部分此前不明确的银行可能有所影响。 9、规定了同业融资业务的期限。此次要求同业融资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对于其他同业投资业务允许合理界定投资期限。这一规定是尊重实际情况,考虑到同业借款对金融租赁公司有一些投放,而租赁项目有些期限较长,个别情况放到3年。 10、明确了业务上限的要求。此前对银行同业业务没有上限要求,文件相对于去年流传的9号文版本也大幅简化,便于操作。去年流传的版本沿用了单一客户惯例和十大客户管理的思路,指标较多,操作复杂,认定有难度。此次

12、文件中仅控制两个核心指标,一是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二是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抓住这两个指标,即可掌握银行同业业务规模,便于计量和监管。很多银行达标并不困难,但部分业务做的较多的银行可能存在压力。 11、为银行同业业务开了一扇门:资产证券化。文件不仅在“堵”,也在“疏”,把资产证券化提到较高高度上。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买入返售业务受到限制后,市场上传统的交易模式可能被迫转到占用风险资本的业务上,但资本有上限,因此一定要加强资产流转,

13、通过不断转让、出让实现业务结构的最佳配置,将不符合收益、期限、客户结构要求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出去。资产证券化为银行落实这两份文件指明了一条道路。 12、要求法人总部对银行同业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不允许分支机构及其他业务部门经营同业业务。“经营”意味着可以自主授权、做决定,不允许银行分支机构有权限经营同业业务。银行统一管理的载体是专营部门,要求各家银行可以尝试事业部或专门部门的方式来运作同业业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同业业务的复杂性和市场的统一性。专营部门既可以做场内交易,也可以做场外业务。场内是统一市场,分支机构独立进入统一市场进行操作的意义不大,而同时同业业务设计、操作越来越复杂,经营部门

14、的人员不一定能操作。专营部门制并不影响现有的一些业务体制,因为文中也明确规定了业务委托的问题,体现了监管机构尊重现实的态度。“业务委托”意味着凡是在统一市场依托电子化交易可以完成的业务不允许分支机构进行操作,但对于没有公开统一市场、非电子化交易的业务可以交由分支机构承担一些操作性的工作,例如开发、维护客户,接受上级专营部门指令进行操作。并非进行操作的人一定要是专营部门的人,分支机构通过委托体制也可以承担一部分工作职能,但业务核心审批权一定要掌握在总行专营部门。必须由总行专营部门掌握的业务核心权限包括客户、价格、期限、业务模式、收费、会计核算等,而其他辅助的操作性工作可以交由分支机构进行。有了业

15、务委托规定,银行目前的一些场外业务仍可交由分支机构操作,但与此前相比不再授予分支机构权力,而是按照文件要求更加明确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承担哪些工作。 13、要求制定交易对手名单,实行白名单制管理。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对同业客户的选择要求,并且要落实名单制管理,各家银行在落实的操作中问题并不大。 三、 新监管规定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影响 1、对银行的影响: 文件规定对存量业务允许到期处理,降低了对现有业务调整的压力,但对增量有影响。具体来说对银行来讲有正面、负面两方面影响。 对银行不利的变化包括: 代付业务会受到影响,此前代付业务开展广泛,但新规则中有明确限制,在同一地区有机构的不允许做代付业务,将影响业

16、务增量。 买入返售业务受冲击最大,买入返售科目余额可能逐渐下降,通过买返方式进行的各类受益权业务受影响最明显。 第三方担保被叫停,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丙方业务恐怕难以为继,即非标、各项受益权类业务可能减少。并且这一要求是双向的,对交易双方都是明确的规范,对此类业务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对商业银行资金错配运用方式可能有明显的抑制。关注流动性安全的银行内部对错配的上限有一定控制,但部门激进的银行目前仍然采取高度错配的方式,在资金面判断宽松时错配比要加大。新规定出台后,要按照新的流动性管理指标落实,错配只能适度错配而不能无限制的高度错配。实际上高度错配在效果尚也未必会影响银行利润,因为市场波动较大,在错配

17、比例较高时其差价空间可能被流动性波动所抵消。 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各银行执行中情况不同,有些银行已经落实,因此影响不大,而部分银行此前没有落实,则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在文件发布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上限没有明确限制,完全是各银行各自的经营行为。有些利润需求大的银行同业业务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有些较为审慎的银行会控制本行同业业务的规模,并且自主制定上限。此次统一要求,对同业业务规模上的较快的银行会产生较大影响。 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从传统的银行的部门制专项事业部制需要牵涉到银行的专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利益

18、划分、人员及资金权限等很多问题,难以迅速落实。文件要求短期内落实,需要商业银行尽快按照自身情况制定可行方案。监管部门要求的专营部门实际上仅需要实现几个要点:业务审批权和分支机构在操作及审批上的权限分配,即只要在实际上实现了专业部门的职能也可视为落实了文件的要求。 对银行的正面影响: 银行同业业务中的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可能更多的用投资科目来开展同业业务。 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此前主要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新文件要求出台后可能会加入同业资产的证券化。这不仅是争取新业务、新品种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如果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能广泛推广,“出口不畅”,业务增长将受到限制。 银行可能会增加一

19、些标准资产。短期内由于买入返售科目限制使用,并且由于信用担保被叫停,非标业务对银行资本的消耗会更高,也不可能支撑非标业务快速、大规模增长,因此非标资产在选择上存在问题,但在增加标准资产方面还存在机会。 2、对其他领域的影响: 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信用风险暴露。这只是理论判断,随着更多企业债的投放,企业融资问题可能并不是非常紧张,实际的资金来源未必受到很大影响。 银行资金运用短期内受限,造成资金面可能短期内偏宽。 综合判断,不一定会影响实体信贷需求。目前很难判断信贷需求会如何变化,一是非标业务在文件发布后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仍会用来解决企业资金需求;二是信贷规模的控制仍然存在。 会促进资产证

20、券化市场的发展。 四、 对策 1、建议在统一授信、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流动性管理的新框架下,银行业务要加强创新,但创新的主轴一定要围绕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展开,并且要诚实的遵守会计准则等基本规定。 2、加大对资本证券化业务的推进,进一步盘活资产存量。要改变此前对资产持有到期的一贯方式,以往银行放贷款、做非标一直持有到期,中间不做卖断、不卖出,容易占压资本。要借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机会,把更多交易性理念融入到银行业务中去,才能把银行资产结构始终维持在最佳状态,使盈利也达到最佳状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 一、 对127号文的看法:中性偏悲观 金融机构可以规避一部分,但无法全部规避,同业

21、业务将受到较大限制。逐条来看: 第一条,同过去政策的变化在于明确阐述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并且首次将同业业务分为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两类,表明9号文及107号文实施细则已落地,近期不会推出更加严苛的监管政策。同时,由于银监会已印发140号文,证监会、保监会可能也会出台各自领域的后续监管政策,若能够出台,预计后期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业务将面临两种监管方式,一是比例监管(类似于贷存比),二是规模监管(类似于信贷规模控制)。 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传统同业拆借业务的阐释,同之前的政策没有变化,金融机构也无须整改,预计后期将有更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拆借资质。 第三条,阐释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但并不严格。文件

22、中的定义是“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而协议存款是常见的产品,其基本模式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显然不属于同业存款,也不在同业存放的会计科目中核算,那么协议存款是否纳入本条的管理范围还存在争议。实际上,根据定义,符合要求的资金存入方仅包括三类,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仅限于吸收本集团成员企业的存款),就限定了范围,防范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预计未来直接修改75%的贷存比可能性不大,而是将非结算性的同业存款计入贷存比基数,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同时,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使缴纳存款准备金,

23、其缴存比例可能会低于一般性存款。此外,第三条中还规范了同业借款,目前借入方主要包括四类,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不需要整改。 第四条,关于同业代付的内容,较之前的监管政策严格了很多,将同业代付基本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贸易项下同业代付正式宣告“死亡”。跨境贸易项在银行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中称为海外代付,即境内银行找境外银行代付,而文件中明确了境内银行款项计入贷款科目核算,导致境内银行开展海外代付的动力弱化,不利于银行为贸易型企业提供相关支持,这实际上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略有违背。 第五条,规范了买入返售业务,正式确立了两方的交易规则,三方及以上则不算。虽然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

24、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管理和核算,但并没有说不能做,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尽管三方回购不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来核算,但预计可能会转化为同业投资,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管理要求方面,此前的监管政策仅仅禁止了关于标的为信贷资产的买入返售,而在第五条中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共三类作为标的资产,防止了银行其他套利空间。但其中的定语“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中央企业私募债是否流动性较高,是否具有合理公允价值,是否纳入两方回购基础资产的范围?后续还需观察监管部门对于此条如何具体执行。 第六条,规范了同业投资业务,该条

25、中最有意义的内容在于“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表明当前开展的定向投资业务一旦被规范,委托人很有可能入表,因为委托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也算作同业投资,应纳入同业投资的科目中核算。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银行将主动做受托人,很少有银行做委托人,这就意味着委托定向投资也将面临“死亡”。此外,这一条中没有限定同业投资的比例或规模上限,是利空中的利好。但参考前期对农村金融机构(如11号文)的规范要求,未来可能将对不同类型银行(大中小型银行)设置不同比例的限定,能力越强的银行限制比例越高,能够做同业投资的规模也就越大。 第七条,关于担保的内容需要非常仔细的解读。首先,由于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的标的资产只

26、有三类,银票、银行间市场资产、交易所市场资产,这三类资产并没有担保需求,因而第七条仅适用于同业投资。此外,不得接受和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即只有同时满足“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这三个条件,金融机构才不得接受和提供担保,换言之,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可接受或提供担保,例如可接受交易对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任何形式的担保,亦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非信用担保。因此,未来不能做的业务主要是以非标为基础资产的两方或三方回购。而能够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可投资一些无担保的非标:如以基础资产为主权信用,或准货币,包括黄金、国债、央票等;以金融机构信用为主的,如金融债、次级

27、债、央行承兑汇票等;以企业信用为主的,实际上是银行通过非标直投项目。 此外,尽管文件中提到不得接受和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但其中也存在空间,可以投资非银金融机构自身为管理人的信用担保的非标,如券商发行的资管计划,其可为自身发行的资管计划作担保;还可投资非银金融机构自身不是管理人的非信用担保的非标,例如A券商发行的非标,可由B券商以非信用的方式提供增信,其中非信用方式包括各种质物,包括债券、存单等;还可投资非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担保的非标,例如央企、国企、担保公司等,不论是纯信用担保还是以质物为标的的非信用担保均可 最后,银行还可做结构化的非标,以优先级投任何机构为劣后级的结构化产品,或以劣后

28、级投任何机构为优先级的结构化产品。 第八条关于内控、第九条关于会计核算、第十条关于流动性管理,均与之前的监管政策没有变化。 第十一条,关于授信管理,隐含了一个问题,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到底包含什么?现在可以将同业业务授信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对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一类是由同业业务衍生出来的对企业的授信。而文件中提到“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同业授信纳入没问题,但企业授信是否需要纳入?这也是各个银行博弈的要点。业务专营部门能否获取与同业业务相关的企业授信管理的指责也将是未来观察的要点。本条中还提到了授权管理,对于金融机构非常重要,有利于同业业务的

29、风险管理。目前在同业业务的实操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授权,若没有授权是做不了的。而在127号文出台之后,开展同业业务时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交易对手出具相关的授权文件,有利于降低同业业务操作风险。在实操中也发生过由于授权不清晰导致的风险事件。 第十二条,关于资本与拨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非信贷资产也应当计提拨备,但实际中并没有。财政部规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实施),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拨备,但实际中很少有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后期是否会严格要求金融机构执行还有待观察。此外,本条中依旧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哪些属于“实质”

30、、哪些属于“形式”将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例如债券属于标准产品,但其实质是否属于监管套利,非标的实质是否属于监管套利,这些问题都有待讨论。 第十三条,关于业务期限,规定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金融租赁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好。由于银行负债久期最长为一年,导致部分银行的错配程度将进一步提升。至于展期,目前对于展期没有明确的定义。传统意义上,展期仅针对贷款而言,借款人在还款日之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之后发放新的贷款,称为展期。若根据这一定义,同业业务可以较为轻松地通过签署1+1或远期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展期要求。若签署远期协议,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还需要补提相应的资本,可采取暗保、抽屉协议的方

31、式来处理。此外,并没有规定同业投资业务的期限,可视为利好。 第十四条,50%的资金比例限定非常宽松,各银行都可轻松达标。50%的限定仅包括同业融出资金,并不包含同业投资业务,换言之,只要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限制在50%+同业投资规模即可,所有银行均可达标。尽管普遍认为“三分之一”的指标比较严格,但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一是对某家银行通过所有所有金融机构吸收的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部分激进的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实际上已超过该上限。但还存在另外一种解读,文件中提到的是“单家商业银行”,即某家银行通过“单家”银行吸收的负债总额不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也即单家的

32、负债集中度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按此标准,各家银行都可轻松达标。个人认为更有可能按照第二种解读,监管部门既然出台文件,并且没有要求限期回表,也没有要求限期改正,很有可能经过测算,市场能够接受这一标准。此外,省农信社需要频繁地向省联社借资金,并且资金只能在省内流转,因而一些省级农信社可能超过三分之一限制,因而“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第十五条,关于两种标准化业务(资产证券化及同业存单),并没有太大意义。原因是目前资产证券化及同业存单的制约因素并不在于金融机构的主动性,而在于监管部门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额度及同业存单试点银行范围的限制。预计资产证券化额度限制不会再短期内

33、放开,同业存单试点银行也不会在近期扩容,本条只是给出了方向,预示可能会推出标准化业务,非标转标准仅是趋势。 第十六条,关于特定目的载体(即SPV),预示不能再通过SOT、TOT、FOT、FOF等方式来逃避监管。但本条仅适用于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业务,对于其他业务(如代销),可以通过SOT等方式轻松绕过监管。此外,127号文对SPV的定义只提到了市场上流行的产品,并没有提到SPV的受益权及收益权。对于SPV的受益权或收益权是不是特定目的载体,将是后期观察的内容,个人认为未来将把SPV受益权及收益权纳入特定目的载体的范围。 第十七条,关于罚则,略过。 第十八条,关于实施,对之前开展的业务采取了既往不

34、咎的态度。并且没有采取限期回表这种强烈的措施,仅要求业务到期后结清。这可能会促使银行及金融机构寻找一些新的监管套利的产品,并在短时间内放量做大,而在监管部门出台政策之后截然停止,属于道德风险中的“逆选择”,将促使银行选择一些风险更高、更复杂的交易。 二、 对140号文的看法:中性偏乐观 金融机构对140号文中所有内容基本都可轻松化解。逐条来看: 第一条,关于适用,根据银监会的职责,目前适用该文件的除银行之外,主要为财务公司、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汽车金融和消费金融。虽然近期明确要求P2P机构由银监会监管,但预计将不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二条,关于治理体系,大多数银行都符合。即使不符合,整改难

35、度也非常低。 第三条,关于专营部门的要求,对于商业银行从事同业业务具有正面意义。同业业务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将造成多头营销的情况,如某家银行的多家分行、或者某家银行多个部门共同向一个交易对手报价。采取专营部门的管理方式有利于整顿同业业务内部营销秩序。此外,目前多数银行的同业资产业务已实现专营,但大部分银行的同业负债业务仍是全业营销。负债业务(特别是对非银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负债)还需要营销作用,全部划转到专营部门统一管理不利于非银类机构同业负债的拓展。至于如何达到整改要求,大部分大中型银行分行的同业部、金融机构部等相关部门面临转型,但难度并不大。对于专营部门还存在

36、一个问题,即若银行有两个或多个专营部门,业务有交叉,会否要求只能有一个专营部门?文件中并没有提及。预计内部整合有难度的银行依然会保留不至一个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的配置。本条还涉及了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SPV,目前符合的业务仅有银行理财计划以及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相关内容已在8号文中规范,并没有太多新意。 第四条,关于部门权限,进一步细化。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即便委托其他部门来协助营销,但专营部门依然要全权承担风险责任,那么营销工作很有可能由专营部门的派出部门来执行。 第五条,关于授权,同127号文的看法一样,有利于规避同业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六条,关于授信管理政策,目前大多数大中型银行都符合该要求,部

37、分不符合要求的中小银行若要进行相关治理将花费较大精力,但难度不会非常大。 第七条,关于准入机制,有利于商业银行挑选更优质的交易对手,但对小规模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不利。小规模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难以进入大中型银行的准入名单,甚至通道业务都不能做。 第八条,关于整改时限,难度不大,只需要提交报告,完成相关要求即可。 第九条,关于罚则,略过。 第十条,关于监管权限,文件中提到“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专营部门制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对暗保可能会产生较大的限制。 三、 银行及非银机构的应对 1、对于银行,首先要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在能做的业务上发力。银行同监管博弈的空间包括以下几点:

38、 一是资本计提。对于业务相关的资本管理方案,要参照商业银行管理办法来执行,但没有细化,可能为银行带来一些空间。 二是关于担保方式的理解。目前规避了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但可衍生出其他的担保方式。对于非标资产,若没有担保将不会存在,因此预计后期将创新出新的担保方式,有可能会利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合格的风险管制工具,如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是关于存款口径。协议存款是否纳入同业存款范围,将考验监管。预计银行将据理力争,防止协议存款纳入同业存款。 四是关于专营部门。是否只能设立一个,各地能否设立专营部门,以及专营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关系,文件中均没有涉及。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一空间,轻松实现专营

39、部门设立的相关要求。 五是关于收益权与受益权。非标资产SPV的收益权及受益权是否属于SPV,是否纳入127号文及140号文的监管,依然是一个问题。 2、对于非因机构的应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非银机构通道业务有可能下降,转型的核心还是要提升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 二是127号文规定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对非金融机构是空白。例如融资租赁,属于类金融机构。目前没有金融许可证号的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融资租赁、担保公司、小贷公司、P2P等,都属于类金融金钩,因而严格来说不算在127号文的管理范围,其他机构可通过与这些机构合作来规避监管要求。 三是非银金融机构要进入大中型银行的准入名单,就需要进行

40、营销。 四是非银金融机构要研究银行能做哪些业务,根据业务入手,主动契合银行的业务。 四、 对于未来的展望 首先,非标转标准,虽是趋势,但不会很顺畅。中国的债券市场只有像股市一样采取备案制才会有大发展,否则期望通过债券市场发展来化解非标转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就是痴心妄想。从央行及银监会两个机构的分工来看,其意见也不太一致。 其次,非标的结构化安排将是趋势,特别是较为复杂的结构化安排。目前已有人将非标资产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及劣后级,中间级由银行来承担,劣后级由融资人来承担。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分层,或者每层的担保方式有所区别。 再次,大中小型银行资产负债表各科目的比例将再次大致趋同。上世纪80-90年代所

41、有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都类似,在最近5-10年随着表外、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而出现了分化。未来由于比例限制,各银行资产负债表比例将再次趋同。 最后,互联网金融将对同业业务产生强烈替代作用。实际上关闭了同业业务这扇“门”,若监管部门不降准,将没有实质性的“窗口”打开,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只能依靠自己寻找出路。现在金融创新在资产端已经走到极致,更需要在负债端创新,而最有效的便是互联网渠道。传统的网点渠道已难以对负债产生资金流,因此未来基本所有金融机构都将转向互联网金融,提出各自的互联网金融战略。 总体结论:两个文件的出台,预计金融机构将出现两极分化,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将更模糊(特别是非银金融机构),

42、金融将回归本质,这也是监管机构乐于看到的。目前中国金融的问题在于产品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风险,未来通过各种调节,实现通过价格来判断风险程度,回归金融对于风险把握、价格发现的本质。 【问答环节】 Q1:围绕担保的三个定语,现在能看到的担保行为有哪些?非金融企业未来可能的担保规模有多大? A1:“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三个定语,只要有一者不符,担保就可以做。在文件出台前市场上已有大量央企、国企增信项目,银行之所以愿意投资是因为认可这些担保方的实力。虽然银行投向此类资产需要全额算风险资本,在本行资本充足且核算收益回报可控的情况下仍然愿意投资。相对于三方回购或两方回购项下银行担保的情况,优质的央企担保

43、能力远远强于小型地方银行,因此信用风险并不是大问题。目前实际上有意愿做担保的央企并不多。一般只有旗下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大型央企,如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旗下国投资产的营业范围包括资产处置,这类的担保较为有效,银行也愿意投资。如果不是央企、不是这样的机构,即便做担保,在市场上受到认可的可能性也不大。实际上非银机构也可以提供担保,包括两种情况:为其他非银机构发行的SPV进行抵、质押担保,例如提供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为自身发行的产品提供担保,例如券商、信托为自己发行的资金池产品出流动性支持函,完全不受规范的影响,仍可继续并且收益可观。 Q2:合法的可以用来交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额度限制,但目前有些银行在做

44、非标准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例如将个人汽车贷款按照到期日做成有线、劣后级产品,将优先级产品卖给资管部门等),如何看待? A2:个人并不看好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原因有二:一是监管部门非常明确的规范只有资产证券化产品才可以出表,这种准资产证券化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银行是不能出表的,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表了则是不合规的。二是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即便销售也要银行加信用。此类产品如果银行不提供兜底很难卖出,如果银行加信用,则需要提提资本,如此银行做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动力就不大。Q3:新监管规范出台后对市场流动性有什么影响? A3-专家一: 两个文件的推出有利于银行流动性管理。去年钱荒的根源是银行发生恐慌性的资金捂盘,

45、但从去年银行间整体情况来看,超配远高于正常可用的超配头寸,去年的钱荒实际只是心理方面事件。今年的新规定堵住了银行通过同业投融资业务的投资,银行有更多资金闲置,增加手中资金宽裕程度,预计在一段时间内不仅不会出现钱荒,反而银行间市场资金宽裕情况将会持续出现,资金价格也可能走低。 A3-专家二: 个人认为资金面不会由于新监管规定的实施而变紧。文件出台后,传统的一些三方买入返售等业务难以为继,而新的同业投资业务因为受到授信限制和基础资产要求,投放也不会过快。因此银行资金很有可能不如此前运用的情况,因此不会出现去年6月钱荒的情况。Q4:银行资金运用受到一定制约,实体经济中的资金供应是否会出现问题? A4

46、-专家一: 理论上讲,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随着一个业务品种关闭,另外的其他资金补充渠道没有额外的快速增长,有可能造成实体经济中资金的问题,但实际上不会非常明显、突出,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银行通过同业业务向基础资产注入资金的非标业务从去年底至今的时期内已经发生变化,此前银行做的传统的兜底方式的投资已经在逐步减少,银行都体会到目前市场上资产比较难拿,这类产品已经在逐步消减。新文件出台仅是最后一击,文件出台后拿不到资金的情况不会特别明显。二是近期很多银行都在进行业务创新,会通过其他方式投放部分资金。三是从今年经济状况看,信贷需求不足,银行在投放时需要主动寻找资产,如果部分非标需求转为寻求贷款应该比往

47、年更容易获得。 A4-专家二: 完全同意以上专家观点,另外补充一点:今年银行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实际上对于优质的客户贷款放不出去,对资质差的客户银行不愿意房贷,不论是否整治非标,都不影响优质客户和资质差的客户的融资需求,有可能影响的只是可上可下的客户,总体影响不大。 Q5:从您的解读来看两份文件总体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影响更多是偏正面,后期其他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上是否会涉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更严格的要求? A5:目前三会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不同。银监会不论监管银行、信托、金融租赁,其核心都是用资本监管,而保监会、证监会的思路不完全如此。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与资本有些类似;但证监会完全不是资本尽

48、管的理念,如果像规范一行一样的设定比例、规模要求,前提是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实施资本监管,例如券商为自身发行的资管计划担保要计提其风险资本,目前类似的机制即便有也不完善。同时从性质来看,这样的监管理念也不符合证券公司及此类金融机构个性化的市场定位。个人认为短期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行为不会有更严格的措施,但是中长期在一行三会的协调下,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实行资本化管理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有影响。因此对于非银类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行为近期内是较大利好。2. 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如何应对“127”号文时间: 2014-05-25 14:10:25来源: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交流平台网友评论 0 条为银

49、行同业业务开了一扇门:资产证券化。文件不仅在“堵”,也在“疏”,把资产证券化提到较高高度上。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买入返售业务受到限制后,市场上传统的交易模式可能被迫转到占用风险资本的业务上,但资本有上限小编备注:刚刚过去的一个周末,央行版“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靴子落地。一时之间,同业市场风起云涌,各家银行、基金、券商纷纷召集会议,争相讨论,唇枪舌战,大有华山论剑之势,小编火速整理了各家机构对127号文的观点以及应对之策与诸君共享。某股份制银行同业老总的解读与应对之策虽然买返中资产被严格限制或取消(通知禁止了买返中的信托,但没有限定票据),银行不能再做买

50、返业务。但同业业务被监管承认并赋予到了更为广泛的范围(同业投资的7个目标主体),最终的规定还是大大出乎我们预料的。另外一大亮点,通知没有限定对非银行机构融出金额的限定(这也是金融机构对9号文反应最强烈的一点)。短期看,从买返到投资使得风险权重提升至100%,使得资本金成为商业银行业绩高低的决定因素。但考虑到监管机构推出的“优先股、次级债”等融资工具,资本金约束也将是短暂的(我只关心赚钱不关心股价)。再者,通知没有对不良率、拨贷比提出具体要求。这使得应对环境变化,银行会进行新的“监管套利”:不良贷款转为同业投资科目下的应收款投资,以此降低不良率,但由于没有相应拨贷比要求,银行没有增加成本。确立同

51、业投资为主题后,银行将由原来被动寻找“监管套利”为企业融资转变为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主动投资来做业务。而除了直接股票、期货之外,像资管产品的优先、劣后,我们都是可以做的。去年八月份,兴业银行开始参与政策制定。9号文是同业管理的第二次讨论稿。在被曝光后,人行开始继续做调整。最终的127号文很早就已签发,但不知为何迟迟没有公布。原来同业投资被放在同业业务管理中,现在被放在第一条中,足以说明同业投资被监管所认可!现在兴业银行已经是一个综合金融机构。面对监管要求,我们可以将业务转给信托、基金子公司来做。因为127号文禁止了所有高资本消耗业务的监管套利。对于其他银行来说,像国有大行有做大非标业务规模的空间。

52、不仅是他们有资本空间优势。简单来说:应对8号文来说,银行提高收益依靠“非标”、做大规模靠债券。在制定政策中,我们提出买返里是夹杂企业风险,但非标直投是企业风险。监管机构说我们逃避规模,但是风险主体是不同的。因此不应该一刀切的被禁止。最后通知,监管应该是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另一个准备提出建议是,同业存款问题。结算性存款不应该算入同业存款。(此类存款在兴业存款占比23%,一般银行大体占比8%-10%。这是我们存款成本较低的原因)。对于整个银行业的同业负债来说,由于11号文对中小商业银行的限制。银行的同业负债应该会下降。反过来说,只要银行利差有保障,银行不会太多追求更高收益的项目。对于兴业,我们要做新

53、的同业投资、综合化经营和一个大的销售平台。我们零售不强,但是做平台的能力还是很强的!某城商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的解读与应对一、 对127号文的看法:中性偏悲观金融机构可以规避一部分,但无法全部规避,同业业务将受到较大限制。逐条来看:第一条,同过去政策的变化在于明确阐述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并且首次将同业业务分为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两类,表明9号文及107号文实施细则已落地,近期不会推出更加严苛的监管政策。同时,由于银监会已印发140号文,证监会、保监会可能也会出台各自领域的后续监管政策,若能够出台,预计后期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业务将面临两种监管方式,一是比例监管(类似于贷存比),二是规模监管(类似于信

54、贷规模控制)。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传统同业拆借业务的阐释,同之前的政策没有变化,金融机构也无须整改,预计后期将有更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拆借资质。第三条,阐释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但并不严格。文件中的定义是“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而协议存款是常见的产品,其基本模式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显然不属于同业存款,也不在同业存放的会计科目中核算,那么协议存款是否纳入本条的管理范围还存在争议。实际上,根据定义,符合要求的资金存入方仅包括三类,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仅限于吸收本集团成员企业的存款),就限

55、定了范围,防范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预计未来直接修改75%的贷存比可能性不大,而是将非结算性的同业存款计入贷存比基数,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同时,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使缴纳存款准备金,其缴存比例可能会低于一般性存款。此外,第三条中还规范了同业借款,目前借入方主要包括四类,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不需要整改。第四条,关于同业代付的内容,较之前的监管政策严格了很多,将同业代付基本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贸易项下同业代付正式宣告“死亡”。跨境贸易项在银行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中称为海外代付,即境内银行找境外银行代付,而文件中明确了境内银行款项计入贷款科目核算,导致境内银行

56、开展海外代付的动力弱化,不利于银行为贸易型企业提供相关支持,这实际上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略有违背。第五条,规范了买入返售业务,正式确立了两方的交易规则,三方及以上则不算。虽然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管理和核算,但并没有说不能做,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尽管三方回购不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来核算,但预计可能会转化为同业投资,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管理要求方面,此前的监管政策仅仅禁止了关于标的为信贷资产的买入返售,而在第五条中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共三类作为标的资产,防止了银行其他套利空间。但其中的定语“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

57、较高流动性”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中央企业私募债是否流动性较高,是否具有合理公允价值,是否纳入两方回购基础资产的范围?后续还需观察监管部门对于此条如何具体执行。第六条,规范了同业投资业务,该条中最有意义的内容在于“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表明当前开展的定向投资业务一旦被规范,委托人很有可能入表,因为委托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也算作同业投资,应纳入同业投资的科目中核算。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银行将主动做受托人,很少有银行做委托人,这就意味着委托定向投资也将面临“死亡”。此外,这一条中没有限定同业投资的比例或规模上限,是利空中的利好。但参考前期对农村金融机构(如11号文)的规范要求,未来可能将对不同

58、类型银行(大中小型银行)设置不同比例的限定,能力越强的银行限制比例越高,能够做同业投资的规模也就越大。第七条,关于担保的内容需要非常仔细的解读。首先,由于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的标的资产只有三类,银票、银行间市场资产、交易所市场资产,这三类资产并没有担保需求,因而第七条仅适用于同业投资。此外,不得接受和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即只有同时满足“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这三个条件,金融机构才不得接受和提供担保,换言之,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可接受或提供担保,例如可接受交易对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任何形式的担保,亦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非信用担保。因此,未来不能做的业务主

59、要是以非标为基础资产的两方或三方回购。而能够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可投资一些无担保的非标:如以基础资产为主权信用,或准货币,包括黄金、国债、央票等;以金融机构信用为主的,如金融债、次级债、央行承兑汇票等;以企业信用为主的,实际上是银行通过非标直投项目。此外,尽管文件中提到不得接受和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但其中也存在空间,可以投资非银金融机构自身为管理人的信用担保的非标,如券商发行的资管计划,其可为自身发行的资管计划作担保;还可投资非银金融机构自身不是管理人的非信用担保的非标,例如A券商发行的非标,可由B券商以非信用的方式提供增信,其中非信用方式包括各种质物,包括债券、存单等;还可投资非

60、金融机构以各种形式担保的非标,例如央企、国企、担保公司等,不论是纯信用担保还是以质物为标的的非信用担保均可最后,银行还可做结构化的非标,以优先级投任何机构为劣后级的结构化产品,或以劣后级投任何机构为优先级的结构化产品。第八条关于内控、第九条关于会计核算、第十条关于流动性管理,均与之前的监管政策没有变化。第十一条,关于授信管理,隐含了一个问题,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到底包含什么?现在可以将同业业务授信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对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一类是由同业业务衍生出来的对企业的授信。而文件中提到“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同业授信纳入没问题,但企业授

61、信是否需要纳入?这也是各个银行博弈的要点。业务专营部门能否获取与同业业务相关的企业授信管理的指责也将是未来观察的要点。本条中还提到了授权管理,对于金融机构非常重要,有利于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目前在同业业务的实操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授权,若没有授权是做不了的。而在127号文出台之后,开展同业业务时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交易对手出具相关的授权文件,有利于降低同业业务操作风险。在实操中也发生过由于授权不清晰导致的风险事件。第十二条,关于资本与拨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非信贷资产也应当计提拨备,但实际中并没有。财政部规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实施),可

62、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拨备,但实际中很少有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后期是否会严格要求金融机构执行还有待观察。此外,本条中依旧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哪些属于“实质”、哪些属于“形式”将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例如债券属于标准产品,但其实质是否属于监管套利,非标的实质是否属于监管套利,这些问题都有待讨论。第十三条,关于业务期限,规定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金融租赁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好。由于银行负债久期最长为一年,导致部分银行的错配程度将进一步提升。至于展期,目前对于展期没有明确的定义。传统意义上,展期仅针对贷款而言,借款人在还款日之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之后发放新的贷款

63、,称为展期。若根据这一定义,同业业务可以较为轻松地通过签署1+1或远期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展期要求。若签署远期协议,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还需要补提相应的资本,可采取暗保、抽屉协议的方式来处理。此外,并没有规定同业投资业务的期限,可视为利好。第十四条,50%的资金比例限定非常宽松,各银行都可轻松达标。50%的限定仅包括同业融出资金,并不包含同业投资业务,换言之,只要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限制在50%+同业投资规模即可,所有银行均可达标。尽管普遍认为“三分之一”的指标比较严格,但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一是对某家银行通过所有所有金融机构吸收的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部分激进的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实际上已超过该上限。但还存在另外一种解读,文件中提到的是“单家商业银行”,即某家银行通过“单家”银行吸收的负债总额不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也即单家的负债集中度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按此标准,各家银行都可轻松达标。个人认为更有可能按照第二种解读,监管部门既然出台文件,并且没有要求限期回表,也没有要求限期改正,很有可能经过测算,市场能够接受这一标准。此外,省农信社需要频繁地向省联社借资金,并且资金只能在省内流转,因而一些省级农信社可能超过三分之一限制,因而“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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