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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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标准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

2、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设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展,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视、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工程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

3、建设工程进展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除少数特别重大工程由水利部直接收理外,其余工程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设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工程的管理。第

4、八条 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工程法人对建设工程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当投资风险。代表工程法人对建设工程进展管理的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根基设施和根基产业。水利工程建

5、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展。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方案下达后,工程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工程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工程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6、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5.质量安全监视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视手续;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工程建设单位要建设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

7、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视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假设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

8、及组织管理情况报工程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公布的验收规程进展。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根基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展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 根本竣工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视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

9、据初验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工程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展指导。*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由省(*、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工程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工程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工程法

10、人直接负责,也可由工程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2.组建建设单位由工程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展,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工程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建设已列

11、入方案,投资 根本落实;(2)工程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3.水利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

12、监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工程管理。工程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1.施工企业要按工程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构造上,实行工程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设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工程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2.工程经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工程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13、,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工程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总站及各级质量监视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视职责,工程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承受和尊重其监视,支持质量监视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设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设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

14、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程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视;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催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方案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2.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1)工程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工程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工程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历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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