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维结构为视角论民事权利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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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权利与其体系以多维结构为视角分析摘 要:对民事权利的分析应该从部与外部同时入手,于其民事权利由各项权能构成,于其外民事权利不可能孤立存在,必然和其他社会因素发生联系形成一个多维结构,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发展形成一个不断延伸的有层级的根状体系,因此,民事权利体系应是一个动态系统中的相对静态定义。关键词:民事权利 权能 民事权利体系 根状体系 动态一、民事权利(一)权利要谈民事权利就必须先弄清楚权利本质,当代权利理论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权利的分析理论,二是权利的价值理论。三是权利的社会理论。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语词,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

2、更容易,也更确定。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进而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又如,哈特与麦考米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饶有趣味。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米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接引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也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 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

3、起步。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权利不会凭空产生,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的发展相伴随。 刘文科:民事权利体系重构与其方法论。中国民商法律网 :/ civill

4、aw .cn/article/default.asp?id=22828,2009-10-8/2009-10-18.不与他人发生交互关系,权利无从谈起。因此,可以将权利定义为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

5、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利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其中,应然权利(idealistic rights)是指道德权利,即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legal rights)是由立法(国立法和国际立法)加以确认的那些应然权利;实然权利(actual rights)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实际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三种权利并非并行关系,而是层级关系,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 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民事权利具有客观性。尽管民事权利的行使是依据权利主体的自主选择,但这并不能否认民事权利的客观性。首先,民事权利的产生是人

6、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很难想象在家用电器被发明以前,人们会萌发购买的需求,因此也就谈不上民事权利的行使。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马斯洛和其他的行为心理学家都认为,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要层次结构,是同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相关的。在不发达国家,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大,而高级需要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小;在发达国家,则刚好相反。这也说明人的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家把这其中的一些

7、需求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权利也就有的客观基础。其次,世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处于因果联系的环节之中的,民事权利不可能凭空产生。在社会进化论的影响下,耶林将原本被认为适用于客观世界的“因果律”导入主管意志领域:根据“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自我产生,这意味着任何事物的产生、世界上任何有意义的变化皆为此前另一变化所导致的结果,没有先前事件的发动就没有事后的结果。这一事实是我们的思想假定,同时它又为经验所证实,如众所知,我们将其冠以“因果律”(Law of Causality)之名。因果律在意志领域同样有效。欠缺充足原因的意志活动与缺乏

8、充足原因的物质运动都是不可想象的。而如果说在没有外在推动原因的情况下意志能够自我产生,那么所谓意志自由,将无异于一个人能够抓住自己的头发将自己从泥沼中拔出来的哲学神话(Mnchhausen of philosophy)。 Rodulf von Jhering,Law as a means to an end,English translated by Isaac Husik,New York:The Macmilian Company,1924.pp.1-2.再次,民事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才能有存在的空间。应有权利源自自然法的观点,有存在的合理理由,但现实告诉我们,看似合情合理的权利并不总是

9、为人们所理所当然地享有,人们享有的实有权利往往小于应有权利的围,这背后的原因在于统治阶级的需要、社会环境的局限、物质条件的制约等等。统治阶级据此规定在法律中的权利才是人们真正可以享有的权利。因此,民事权利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不可能是权利主体的臆想。 (三)权能权能,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之能,具体说就是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容。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2001年4月,136页。权利与权能不同,权能是权利的容,民事权利往往是由一束权利构成的,如所有权,他至少就包含了四个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对物的利用的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可能还会扩大。权能

10、的集合构成权利,权利与权利的不同,源自权能的多寡与种类的差异。根据不同民事权利的对比分析,现代民事权利主要有以下权能:支配权能、占有权能、使用价值权能、交换价值权能、处分权能、请求权能、形成权能、抗辩权能、社员权能、精神利益权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出新的权能。二、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体系是指各种民事权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根据不同的标准所建立的民事权利体系各有不同: (一)状民事权利体系各种权利彼此分割 1.根据民事权利的容(被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必要时也以其他方面为参考,把民事权利体系划分为以下五个大类: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

11、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财产权,是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容的权利。 社员权,是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

12、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与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与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

13、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7.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期待权,指

14、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上述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标准虽然各不一样,各有侧重,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各种权利是彼此独立的,彼此不发生联系,各种权利被认为的块状化。这明显是和现实不符的,例如,知识产权中就包含有财产权、没有请求权谈何抗辩权、作为相对权的债权也有转化为绝对权的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等。这些都说明划分民事权利体系不能采用单一的标准,否则将得出孤立片面的结果。 (二)网状民事权利体系权利是一网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联系的观点,事物部个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要想正确认识事物就必须从事物部要素以与与其相互联系的其他事物的关系中

15、去把握。因此,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就应该从各种民事权利相互联系的关系网络中去寻找答案。在这个权利之网中,应该看到各民事权利并不是孤立的。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离不开财产权的维系,多数物权的取得离不开债权的建立,而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分别是物权、债权的保护方式。在民事网状权利之外,民事权利与其他法律权利的关联、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关联。就像蜘蛛网的搭建必须借助树枝、墙壁一样,民事权利之网也必然和其他权利相联系。例如,法律制度、道德准则、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甚至文化传统、地理位置、气候特征, 等等, 都与权利之网相关联。 喻中:网状权利论载攀登2004年第5期,93-94页。在这诸多因素中,

16、一个或几个因素发生变化,将会或迟或早的影响到民事网状权利。经济发状况的不同,会影响到国家能用多少财力来确立和维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样,文化传统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在某些国家确立的权利在另一国家的法律却只字未提的现象。因此,对民事权利的体系划分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像蜘蛛网一样的民事权利结构,只要其中一个节点出现问题,就会形成一个漏洞,但并非不能有效地捕捉飞虫, 更不会被蜘蛛所抛弃,相反蜘蛛会选择“补网”而不是不计成本地重新“织网”。这从法律解释或部分修改法律以补充法律漏洞可以证明,除非这样的法律已完全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才会被全面修改或废止。以隐私权为例,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可以

17、看成是一个漏洞,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受到侵害之后受害者得不到任何保护,对此国家有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进行了“补漏”,即以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由此可见,民事权利体系之网不仅和众多外部因素相连而且具有一定的弹性。(三)多维民事权利体系权利是立体的、发展的网状权利体系的缺陷在于它无论多么精巧细致,却始终是平面的,而现实生活中的权利立体的、发展的。一个时代的民事权利之所以存在,与特定的时间、空间、和人是分不开的。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赋予民事主体这项民事权利而非那项、权利围既不能人为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

18、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创造的。民事权利的确定应该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第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应有权利被人们认识,进而被确认为法定权利,特别是权利种类;第二是从民事权利与其他因素(如,法律制度、道德准则、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甚至文化传统、地理位置、气候特征, 等等)的交互协调下确定民事权利的围大小,即权能;第三是民事权利的存续时间,有的民事权利可以永续存在,有的民事权利已经被废止,而有的民事权利将会被设立,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民事权利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的体系,虽然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但我们将凝视的目光拉长,

19、将会发现民事权利体系是一个相对稳定却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过程。1.社会的发展决定应有的民事权利社会是民事权利存在的基础。有的民事权利存续时间很长,甚至可以说会永久的存在下去,如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等。而有的权利存在于某个特定的时代,之后便消失了,如古罗马时代的夫权、中国古代的家父权等。有的权利在当代所珍视,但随着时代的演变可能会逐渐消失,像如今的女权运动所倡导的男女在家庭、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当真正实现的时候,这些权利便会推出历史舞台。而有的权利随着社会发展而被催生出来,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都说明民事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权利的应有性由社会发展的进程而决定。2.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法定的民

20、事权利处于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的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不完全一样。这与本国国情有关,如在中国封建时代的财产继承强调男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伦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说,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如果将财产继承与家庭、家族祭祀制度联系在一起则更是如此。同时期的西欧的财产继承过程中虽然也有重男倾向,但对女性不完全排斥。各国关于女性继承权的不同规定,说明法定权利并不一样,这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不同引起的。各国只能将其能够确保的各项民事权利加以确定,而不是不切实际的臆想,否则制定出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权利比没有权利更遭。3.主客观条件限制下权利主体的实有民事权利在同一个国家的同一时代,每个人享

21、有的民事权利可能不同。原因在于权利主体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无法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寻求公力救济。还有的人受制于财力、物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难以有效行使民事权利。正是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权利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并不一样。4.多维结构的民事权利体系在同一个法域,法定的民事权利都是一样的。因此,民事权利体系的建立应该以法定的民事权利为主。具体的社会环境、历史的发展、权利主体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各种权利的权能发挥。为了建立一个可以作为对比的参照系,假设某一个拥有全部十项权能的应有民事权利,称为标准权利。标准权利的十项权能分别是:支配权能、占有权能、使用

22、价值权能、交换价值权能、处分权能、请求权能、形成权能、抗辩权能、社员权能、精神利益权能。与标准权利相比较,其他民事权利均欠缺一项或几项能,这些民事权利是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的法定权利。根据不同权利的容和权能的不同属性,将权利体系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处于第一层级的是财产权、人格权、亲属权、知识产权。至于实有权利则取决于不同权利主体的具体状况,从而影响到各项权能的发挥。 权利权能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权标准权利所有权股权债权支配权能占有权能使用价值权能交换价值权能处分权能请求权能形成权能抗辩权能社员权能精神利益权能(1)财产权。现代财产权已经突破财产利益的畴,很难对其定义,只能将除知识产权、人格权

23、、亲属权以外的利益归入财产权的畴。传统的民事权利分类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认为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然而,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其债权进行有效的处分,而这种处分又明显不属于请求权的畴,本质为处分权,其地位与物权人一致,任何一个权利人,其拥有权利的地位,其对权利的处分,与所有权的拥有与处分是一致的。“如同所有的主观权利,债权也应到受他人的尊重;就第三人无法否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权利这一点而言,债权能够对抗所有的人:他人若侵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将受到制裁。” 法雅克、盖斯旦等著,陈鹏等译:法国民法总论,法律2004年版,169页。 “随着民法的发展,绝对权和相对权出现了一种相互

24、融合的趋势。例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使相对权也具有绝对权的效力”。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2003年版,29页。同样,物权受到侵害时,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便是行使物权的表现。因此,笔者放弃将财产权进行物权、债权的二元分类体系,直接将财产权分为第二层级的民事权利:所有权、股权、债权。在这一层级的民事权利分类中,可以以所有权为参照系,所有权和标准权利相比,有前八项权能,股权相对于所有权缺少了占有权能,增加了社员权能。债权与所有权相比,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因此少了支配权能。继续对第二层级的民事权利划分形成第三层级的民事权利。如可以将所有权划分为

25、: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继承权。在这一层级中,单独所有权又是典型,可以将其作为参照系。共同所有权拥有单独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因为权利主体为两人以上,所以对单个主体而言其所有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复合性的所有权,它集合了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还增加了一项社员权能。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对所有权的某些权能进行限制而对物有限利用的权利,用益物权在于发财产的使用价值,不能对物进行交换和处分。担保物权的设立在于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依抵押和质押的不同,会产生有无占有权能的区别,担保物权不在于对财产加以使用因此没有使用权能,同样没有交换

26、和处分的权能。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配以前由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在财产分配后转为单独所有,所以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虽然与一定的身份有关,但从其权能来看,主要是财产性的,和所有权相比,缺少使用价值权能和交换价值权能。债权可以分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 权利权能所有权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继承权支配权能占有权能/使用价值权能交换价值权能处分权能请求权能形成权能抗辩权能社员权能精神利益权能*共同所有权和单独所有权拥有一样的权能,但因主体为两人以上所以其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一定的限制。(2)知识产权。它是指公民或

27、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容,但它不是两种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与公示的办法。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些都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因此,和标准权利相比,它没有占有权能和社员权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可以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而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需要指出的是

28、知识产权往往具有精神利益权能,以著作权为例,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单单是一种财产性的关系,还含有一种精神性的因素在大陆法系,作品被视为作者的儿子这种精神因素的存在,使得著作权法中产生了著作人身权。 刘文科:民事权利体系重构与其方法论。中国民商法律网 :/ civillaw .cn/article/default.asp?id=22828,2009-10-8/2009-10-18.(3)人格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标准权利相比,人格权因其人身属性,不具有占有权能、处分权能和社员权能。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

29、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4)亲属权。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让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权利。其容主要为抚养权、扶养权、赡养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与一方失踪后的财产管权等。亲属权的权能有属于支配权能的(如亲权人和监护人对末成年子女和被监护人的监护教育权、惩戒权等),有属于形成权能的(离婚和终止收养权、亲生子否认权、认领权等),有属于请求权的(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扶养请求权;亲权

30、人对掠夺幼儿者的幼儿交付请求权,因侵害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请求权等),有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如配偶之间的同居请求权,也有属于抗辩权能的(对过高抚养费请求权的抗辩权),以与精神利益权能(如探望权)。对亲属权的分类,最方便的办法就是以亲属关系来分。如分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亲权)、配偶间的亲属权(过去的夫权,现在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其他亲属间的亲属权等。5.根状分布的民事权利体系从以上的民事权利体系分类可以看出,民事权利可以分成不同的层级,越是上级的权利越概括笼统,越往下分的民事权利越具体特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事权利会不断的产生、更替,朝着日益细致化、明确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根状分布的民

31、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财产权 知识产权 人格权 亲属权 所有权 工业产权 生命权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权 股权 著作权 身体权 配偶间的亲属权 债权 . 健康权 其他亲属间的亲属 . 权 . 肖像权 . 三、动态民事权利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权利不可能是人们臆想的,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有的民事权利已经被淘汰(如夫权),而新的民事权利会产生(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有可能是现有的民事权利增加或减少一些权能。因此,民事权利体系就不肯能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体系,而应该是一个动态体系,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对民事权利体系作出一个合理的划分。参 考 文 献1 文科:民事权利体系重构与其方法论J,中国民商法律网 2 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J,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3 龙卫球:民法总论M,中国法制,2001年版4 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J,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5 喻中:网状权利论J,载攀登2004年第5期6法雅克、盖斯旦等著,鹏等译:法国民法总论M,法律2004版7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人民大学2003年版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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