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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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2020版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2020最新修订事项隐患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 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首次1.1.1.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首次1.1.1.3 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首次1.1.1

2、.4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首次1.1.1.5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设施 “三同时”批复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首次1.1.1.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1.1

3、.1.7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首次1.1.1.8未取得易制毒品备案登记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首次1.1.1.9未取得应急预案备案证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4、首次1.1.1.10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首次1.1.1.1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5、制效果评价。首次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 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年度1.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7修订版)年度1.

6、1.2.3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年度1.1.2.4工业产品许可证不是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年度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 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此部分新划分至卫健委监管年度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

8、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此部分新划分至卫健委监管年度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

9、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年度1.2.2.2 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1.2.3其他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

10、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年度1.2.4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年度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19条;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

11、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年度1.3.1.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年度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12、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

13、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年度1.3.2.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年度1.3.2.3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年度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

15、发放到相关岗位。年度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年度1.3.4.2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年度1.3.4.3

16、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

17、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年度1.3.5其他1.3.5.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年度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6个月内未参加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18、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年度1.4.1.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19、定经考核合格的;年度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2.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年度1.4.2.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年度1.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年度1.4.2.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年度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3.

20、1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法第 26 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章年度1.4.4其他1.4.4.1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

21、度1.4.4.2管理部门、班组未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月度1.4.4.3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

22、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年度1.4.4.4 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年度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

23、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年度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24、;等九条内容。年度1.5.3其他1.5.3.1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月度1.5.3.2 未按规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12月9日;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25、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19年新安法修正案中重点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年度1.5.3.3 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年度1.5.3.4 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未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

26、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年度1.6相关方管理1.6.1相关方资质缺陷1.6.1.1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月度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1.6.2.1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27、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年度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1.6.3.1 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年度1.6.4其他1.6

28、.4.1 未按规定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 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5.6.4.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年度1.7个体防护装备1.7.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1.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

29、年度1.7.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年度1.7.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年度1.7.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年度1.7.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年度1.7.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年度1.7.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1.7.2

30、.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年度1.7.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年度1.7.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年度1.7.2.4

31、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年度1.7.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年度1.7.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

32、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年度1.8职业健康1.8.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1.8.1.1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年度1.8.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

33、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年度1.8.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1.8.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年度1.8.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34、测。年度1.8.2.3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实时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外)。工作场所劳动者人数较多、化学有害因素浓度或物理危害因素强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月度1.8.2.4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

35、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年度1.8.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1.8.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年度1.8.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第四次修正)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

36、隐瞒或者欺骗。年度1.8.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1.8.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年度1.8.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

37、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1.8.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年度1.8.5其他1.8.5.1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第四次修正)第57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年度1.8.5.2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工作场所职业

38、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章年度1.9应急管理1.9.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1.9.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年度1.9.2应急预案编制与理缺陷1.9.2.1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章年度1.9.2.2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39、)第三章年度1.9.2.3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四章年度1.9.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1.9.3.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五章年度1.9.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1.9.4.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管理和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年度1

40、.1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10.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1.10.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第二章每月1.10.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1.10.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每月1.10.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1.10.3.1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每月1.10.4其他1.10.4.1 未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每月1.10.4.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的防控。每月1.10.5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

41、理制度体系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9修正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年度1.11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1.1事故报告缺陷1.11.1.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二章每月1.11.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1.11.2.1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章每月1.11.2.2 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章每月1.12其他1.12.1.锅炉、压力容器、压

42、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隐患1.12.1.1 未取得安装监检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首次1.12.1.2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首次1.12.1.3 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季度1.12.1.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季度1.12.1.4 报废后未按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3、令第4号)第二章第四节季度1.12.1.5未制定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年度1.12.1.6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年度1.12.1.7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季度1.13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1.13.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的隐患。1.1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危险化学

44、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1.13.2.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2.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

45、在可以 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2.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 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2.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3在隐患治理方面的隐患。1.13.3.1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未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46、(3)技术改造项目;(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3.2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未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3.3企业未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6)备案文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47、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3.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1.13.3.5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纳入计划,并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年度54二、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隐患类别隐患内容排查依据排查频次2.1作业场所2.1.1选址隐患2.1.1.1 选址不符合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无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

48、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照下列情形核发:(一)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首次2.1.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

49、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

5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首次2.1.1.3 选址不符合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51、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1首次2.1.2设计、施工缺陷2.1.2.1 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3、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3首次2.1.2.2 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

52、9)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2、5.2首次2.1.2.3 建构筑物等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5、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6;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4、5、6、7、8、9、1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2年度2.1.2.4 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

53、B50223-2008)7、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412、14年度2.1.2.5 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6、7年度2.1.2.6 防洪设计不符合要求。防洪标准(GB50201-94)4年度2.1.3平面布局缺陷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54、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年度2.1.3.2 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3、3.4、3.5、5.1、5.2年度2.1.3.3建筑物内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月度2.1.3.4

55、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月度2.1.3.5 建筑物内的,电击防护安全措施未采取或不符合要求。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04)411、412、413月度2.1.3.6 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月度2.1.3.7 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3、6.2、6.3、6.4、6.5、6.6月度2.1.3.8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不符合要

56、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

57、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月度2.1.4场地狭窄杂乱2.1.4.1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非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不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没有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年度2.1.4.2 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未合理堆放,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未及时清除。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设施消防规程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

58、专项防护措施;每周2.1.4.3 企业作业环境不整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3.5: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月度2.1.5地面开口缺陷2.1.5.1 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未设置盖板或者围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作业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月度2.1.5.2 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9、月度2.1.6安全逃生缺陷2.1.6.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月度2.1.6.2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60、,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月度2.1.6.3 厂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7首次2.1.6.4 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8首次2.1.6.5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计不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首次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2.1.7.1 道路(含消防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厂矿道

61、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7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3首次2.1.8安全标志缺陷2.1.8.1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17部分年度2.1.8.2 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电气安全标志(GB/T29481-2013)4、5、6年度2.1.8.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6、7,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的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杆等消防安全标志。年度2.1.8.4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不符合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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