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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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信息安全建设,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我局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安全培训旨在强化我局全体税务干部的信息安全意识,使之明确信息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并掌握其岗位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操作技能。第三条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分层次的培训,信息安全培训分为管理层培训、技术层培训和普通用户层培训三个层面,分层培训内容的参考范围和需达到的标准如下:一、管理层信息安全培训(一)对象。市局、各区县局的各级领导。(二)内容。宏观信息安全管理理念及高级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三)标准。使管理层人员能够了解其信息安全职责,具备其工作所

2、需的信息安全管理知识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二、技术层信息安全培训(一)对象。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二)内容。系统安全策略;内部和外部攻击的检测;常用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护手段、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信息安全方面的事项;_市_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框架下包括的所有制度内容。(三)标准。使技术层人员能够了解其所从事岗位的信息安全职责,熟悉与其工作相关的各项信息安全制度,具备工作所需的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三、普通用户层信息安全培训(一)对象。全局的普通计算机用户。(二)内容。所在岗位的信息安全职责;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查杀的基本技能;计算机设备物理安全知识和网络安全常识;_市_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框架

3、下的所有普通用户应掌握和了解的制度内容。(三)标准。使普通用户了解其信息安全职责,熟悉与工作相关的各项信息安全制度,具备工作所需的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四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每年制定管理层和普通用户层的信息安全培训计划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二)为贯彻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树立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根据国家计算机监察等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每年年底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信息安全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二、随时浏览关于保障信息安全的主页或网站,及时了解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知

4、识的学习。三、通过对各种媒体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信息安全的知识讲座和论坛的学习,深入学习信息安全知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四、根据信息安全的教育和培训计划,_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进行信息安全法规的学习,进行信息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五、凡是新入职的职工必须接受上网前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并_单位职工每年进行_次信息安全方面学习。六、单位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网络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信息安全方面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七、积极参加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三)为进一步提高农牧厅网络管理人

5、员对网络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员工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增强搞好信息安全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员工掌握网络信息安全知识,提高信息安全的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确保网络安全创造条件。二、培训制度1、信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信息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安排。2、成立信息安全教育学习小组,定期_信息安全教育学习;3、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_个课时的专业培

6、训。4、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布置的学习计划安排,积极主动地参加信息中心_的信息安全教育学习活动。5、有选择地参加其它行业和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鼓励参加其它业务交流和学习培训。6、支持、鼓励工作人员结合业务工作自学。三、培训内容:1.计算机安全法律教育(1)、定期_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网络安全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2)、负责对企业的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定期的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操作员的防范能力。2.计算机职业道德教育(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2)、不得制造,发布虚假信息,向非业务人员

7、提供有关数据资料。(3)、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偷窃客户资料,进行诈骗和转移资金。(4)、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3.计算机技术教育(1)、操作员必须在指定计算机或指定终端上进行操作。(2)、机房管理员,程序维护员,操作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不得串岗,越岗。(3)、不得越权运行程序,不得查阅无关参数。(4)、发现操作异常,应立即向机房管理员报告。三、培训方法:1.结合专业实际情况,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学习。2.有计划有针对性,指派人员到外地或外单位进修学习。3.举办专题讲座或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讲课。4.所有上岗工作人员或换岗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5.自订学习计划,参加专

8、业函授学习成绩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良好学业者给予奖励。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四)为进一步提高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络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员工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增强搞好信息安全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员工掌握网络信息安全知识,提高信息安全的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确保网络安全创造条件。二、培训制度1.信息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信息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安

9、排。2.成立信息安全教育学习小组,定期_信息安全教育学习;3.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_个课时的专业培训。4.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布置的学习计划安排,积极主动地参加信息中心_的信息安全教育学习活动。5.有选择地参加其它行业和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鼓励参加其它业务交流和学习培训。_支持、鼓励工作人员结合业务工作自学。三、培训内容:1.计算机安全法律教育(1)、定期_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网络安全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2)、负责对全体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定期的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操作员的防范能力。2.计算机职业道

10、德教育(1)、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2)、不得制造,发布虚假信息,向非业务人员提供有关数据资料。(3)、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偷窃资料,进行诈骗和转移资金。(4)、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3.计算机技术教育(1)、操作员必须在指定计算机或指定终端上进行操作。(2)、机房管理员,程序维护员,操作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不得串岗,越岗。(3)、不得越权运行程序,不得查阅无关参数。(4)、发现操作异常,应立即向机房管理员报告。四、培训方法:1.结合专业实际情况,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学习。2.有计划有针对性,指派人员到外地或外单位进修学习。3.举办专题讲座或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讲

11、课。4.自订学习计划,参加学习,学业优秀者给予奖励。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五)一、定期_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三、对信息源接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四、不定期地邀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

12、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犯能力。2022年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

13、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_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

14、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

15、损害。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

16、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第三章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

17、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第十二条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_)、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_1-_)、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_0-_)、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_2-_)、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_

18、3-_)、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_)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_9-_)、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_)、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

19、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_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

20、行后_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

21、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_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_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_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

22、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一)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二)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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