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汇总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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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汇总与借鉴三、国外科技成果转化办法3.1各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的做法3.1.1美国美国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都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出现和快速增长的关键。依据美国1980年的拜杜法案,关于各高校对其开发的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规定,美国各高校均自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来明确高校与其教师之间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及管理等问题。这些管理规定作为学校规章,教师进入学校后必须遵守。美国各高校的管理规定,均对教师所可能产生的创造发明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细致的界定。这些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职务发明的

2、范围扩大化,只要是利用高校资源或是属于其研究范围内的创造发明其专利权均归学校享有;(2)给予发明人及与发明相关的各主体(即参与具体发明的团队、院系)丰厚的报酬。斯坦福大学在保证培育人才的质量和科学水平领先地位的前提下,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明确规定大学的科技成果统一由大学的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而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者担任独立董事提供价值性的服务,该服务以一般不超过5年为限。但是创造该科技成果人员不得到企业里兼任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有职位的工作,否则学校将会劝其退出教师的职位。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创

3、建于1970年,至今已经有累计超过6000项发明的公布,其中有超过2200个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反应,技术转化中心执行了超过2600项发明转化当中有接近1500项转化的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认可。斯坦福大学有很多的著名发明,从好的方面分析,转化中心已经产生了将近$10.3亿的累积总转让收入。其中有超过$8.94亿留在了斯坦福和发明者,技术转化中心已经为研究激励基金提供了$3700万。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一共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8名律师,8名价值评估人员,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的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对于技术转化收入的分配政策是:总的转让收入减15%归为转化中心的管理费用,

4、减去这些开支等于净转让收入,净收入的1/3给发明者,1/3给系别部门,1/3给学院。哈佛大学现行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条例于2010年4月修订,其要点如下:(1)可分配收入/净收益的定义:校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公司股份、债券、现金(不包括资助的研发经费)中,减去校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为申请、维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为专利受让给出的相关费用,在制作、运输或推广成果中产生的费用);(2)标准收益分配方案:学校对发明人贡献者或作者(这里统称创造者)采用净收益分配方法,根据经费到帐日在现行条例颁布前后到达日期有两种不同计算办法。如果经费在条例颁布前到账的,管理费占9.75%,创造者收益占35%,创造

5、者科研经费占12.7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2.75%,创造人所在学院收益占17%,学校收益占12.75%;如果经费在条例颁布后到账的,管理费占15%,创造者收益占29.7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2.7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2.75%,创造人所在学院收益占17%,学校收益占12.75%;(3)研发促进基金成果收益分配方案:对于哈佛大学自设的生物医学研发促进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有别于标准分配方案,该方案要求:创造者获得收益占35%,创造者科研经费占15%,创造者所在系或研究中心收益占10%,创造者所在学院收益占10%,学校收益占10%,另有20%须归入

6、资助其成果产生的生物医学研发促进基金;存在若干创造人时的做法对于某一专利或版权的多位创造者,如果没有协议,创造者之间进行平等分配,其个人科研经费和所在院系之间的收益均进行平均分配;对于某一非专利成果的多位贡献人,如果没有协议,其创造者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由实验室负责人决定;对于打包许可,根据协议分配净收益,如果没有协议则平均分配,如有某位创造者提出异议,则由OTD认定每个创造的相对价值以上各种情况中创造人的个人所得比例研究费比例院系比例适用于标准分配条例;(4) 申诉权利:利益相关人收到相关行政决定书面通知的45天内,可以向学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请求学校知识产权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所得

7、收益的转移:不管创造者的雇佣身份如何,其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都将支付给个人,而科研经费则不能转出学校,科研经费拨给所在实验室或系,可以随着个人在校内实验室或系的调动而转移。夏威夷大学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任何利用学校经费、设备、基础设施及人员所取得的创造发明,其所有权由学校享有;一般的专利利益2/3分配给发明人,超过30万美元的按1/3比例归发明人所有。若不使用大学的各项资源,又不属于本身研究范围之内的创造发明由发明人自己拥有。美国通过规定给予发明人丰厚的物质报酬,可以充分激发高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与科研人员相比,高校在提供维护专利的资金、促进专利转化等方面都具有很大优

8、势,因此通过在高校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专利申请、维护和管理。对于授权的专利,高校可组织专业人士进行专利转化工作,更大程度上争取专利转化时所获得的收益。3.1.2英国英国有全球6所顶尖高校中的4所,其基础研究水准在八国集团中仅次于美国,但是由于工程技术研究的不足,以及技术转移手段的缺之,致使英国的技术发展水平不如日本和德国为了从高水准的知识创造中获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米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1998年英国贸工部成立一个机构叫做UKBI(TheUnitedKingdomBusinessIncubation),UKBI是一个领先的企业孵化网络,可以为被孵化的企业提供高质量

9、的服务,专业技能、技巧和信息,能够帮助企业孵化。英国政府先后实施了多个旨在鼓励科技界与产业部门合作的计划,如联系计划、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和技术计划,目的是鼓励企业投资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化前开发。1967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发明开发法规定,由政府资助的研发成果一律归国家所有,国家研究开发公司负责研究成果的商品化。然而由于没有发明人的参与,研发成果商业化的成功率非常低。1984年11月,英国保守党政府废除了这一规定,这就使得大学有机会获得由公共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如果研究项目是由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HEFC)或研究理事会(ResearchCouncils)资助的,则产生的知识产

10、权属于大学而对于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2001年12月由英国专利局制定的政策,政府资助的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应授予发明者。为了激励研究人员技术转移的积极性,英国大学将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得到的净收益(扣除一些费用,如专利费、知识产权管理费等)在大学、下属学院和个体发明者之间分配随着净收益额增加,大学得到的比例相应地增加,而个人得到的比例相应地减少(见下表):表2英團兀孚歩术携移收益分配情况Bfstd大学|岸師一|卫低于伍0C0英搦(卷收撬)70%15%15%帖咖“別曲第號溯25%25%750胆英辖谢上1/31/31/3AM叩een和巳创他时大学1/3和3V3Cunbridge大

11、学1M一420,000英镇90%5%5%T-4*40.000#70希15%15%出下一于4口000英携50%25%犬于10).000英谣1/3V3V3Oxford大学f夫逋过1兮公荀.4怔子5仇口00英锈90%0%10%45%25%30%大于500QDO英密窿37.5%40%学底1低于了2QGD英售阳g7%0%0%31讥,I申175%3C%丸干720.000ftT575%28%262F%30%iffl-XS国I英国钢務疋博刘识户戟昭睫曲费专订富介堀200$年忖月*世英子TE月擅处3.1.3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意识到仅仅满足于改进技术和开发外围技术,整个国家的后续发展能力不足,必须

12、大力加强基础创新和源头创新,并鼓励和支持初创型高科技中小公司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日本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加强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创新活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1995年,日本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它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日本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要求增强官产学研合作,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国立大学教师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教师,但使用政府提供的特殊试验设备或使用特别研究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国家所有。基于此,日本高校中教师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无论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13、除使用政府提供的特殊试验设备或使用特别研究费外,其均归教师个人享有。自2003年起,日本通过相关法令规定各高校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知识产权本部”机构,统一管理知识创新和成果转让。2004年国立大学实行法人化后,高校教师研究成果所得专利权归研究者所属的高校,将转让专利权所得报酬的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对技术成果转让取得利益的分配,主要体现在对职务发明者的奖励上。对于职务发明者的奖励,日本的现行法中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雇主要给予“相当数额”的奖励。具体的数额,与雇主所获得的收益及发明人在发明中贡献大小的程度相关联。在日本,职务发明制度是以“职务发明规程”等规章为基础的,而这些规程的中心,就是报酬奖金

14、的评定、计算。职务发明的奖金,是在发明的创作、构思的提出时;专利的申请时;专利申请的公告时;专利授权时等分阶段发给。一项职务发明的全部奖金,前后相加至少有五至七万日元,一般在几十万到百万日元上下,最高的也有达到五百至八百万日元的。3.1.4以色列、以色列是全球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典范,不仅政府注重科技政策向科技成果转化倾斜,大成熟的管理运行机制为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以色列大学系统内共建有7个技术转移机构,除了海法大学,其他6所研究型大学均建有自己的技术转移公司(technologytransfercompany),通称TTC。TTC尽管是由所在大学设立,但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5、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在人事、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TTC享有其所在大学全部职务发明的使用权,大学不得再将这些技术成果交由除TTC之外的其他商业机构运作。作为全权负责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商业化的机构,TTC的职责具体包括:(1)管理和保护大学的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申请保护大学的发明专利;为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进行市场前景评估。(2)与企业界联络:为已有专利技术的开发应用寻找投资者和战略伙伴;为有意利用大学研发成果的企业推荐合适的课题组或研究人员;协调大学与企业的研发合作。授权国内外企业应用大学的专利技术。经费与资产管理:为大学的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企业提供的用于替代部分或

16、全部专利技术许可费的股权;分配专利技术许可收益。资助大学的研发项目。TTC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技术转移或为技术转移创造条件,主要包括:(1)专利技术许可:为了保障大学和研究人员的利益,TTC不是将大学的知识产权出售给第三方,即不出售专利技术,而是许可其利用专利技术,即授予企业专利技术使用证书。(2)创建独资企业:由TTC出资创建一个科技企业,直接转化大学的专利技术,并在企业的起步阶段提供管理方面的协助。(3)与企业合资成立一个新企业转化大学的专利技术。(4)基于企业技术需求,与企业签订委托研发合同,组织人员研发。(5)推动大学与企业合作研发:包括推动大学与企业组成研究联合体,参与政府主导下的科技研

17、发计划(如“磁石”计划和“小磁石”计划),以及校企双方自主开展的联合研发。(6)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将技术向国外转移:一是直接将专利技术在国外企业转化;二是授权中介机构在国外推介大学的专利技术和寻找合作伙伴;三是在国外设立办事处;四是开展与国外政府科技服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7)向学生做演讲,增进学生对市场的认识。研究成果商业化成功后,企业按约定的销售提成比例向TTC拨付销售收益,具体比例从0.4%到6%不等。研究人员、大学、研发实验室(或院系)和TTC分享这部分收益。专利技术发明人个人不持有TTC独立创办或与企业合资创办的企业的股权,但是获得的销售收益比例较高,通常在30%60%之间,如:在魏

18、茨曼科学研究学院的耶达技术转移公司(YEDA和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伊萨姆技术转移公司(YISSUM,研究人员可获得40%的现金收入。一般来说,大学和研发实验室(或院系)分别会获得40%、20%的收入。大学从获得的收益中拨付一部分给TTC(在YEDA这一比例为60%),作为其资助大学研发和申请、维护专利等经营运作的经费。3.1.5韩国上世纪70年代以来,韩国施行国家主导的经济赶超战略,经济迅速崛起,涌现出三星、现代、LGSK等一系列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在电子、汽车等先进技术领域的全球产业链中占据重要位置,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然而,尽管韩国已经位列高科技发展的前列,但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仍然不容

19、乐观。为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前后,韩国相继出台以产业教育促进与合作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案为代表的一系列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以后,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层出不穷。新一轮的探索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新模式更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其中“产学研合作基金会(IndustryUniversityCooperationFoundation)模式最具代表性。韩国产学研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据产业教育促进与合作法修订案中的条款设立,将已有的众多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机构和组织贯穿起来,形成体系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基金会是统筹所在高校的科研管理活动的中心,全权负责所有涉及到产学研的合作事务。基

20、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获取高校和企业在科技转化合作中产生的专利,并就专利的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与企业达成合约。下设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作为独立法人,受到技术转移促进法案的指导和保护,与中小企业管理局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的产学研互动。基金会下设的科技转化中心发挥纽带作用。一方面,科技转化中心与科研人员建立密切联系,搜集所在高校的科研成果,通过专业化的团队集中进行专利运营(主要是转让给企业或是向企业出售使用许可)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专利运营获得的利润一部分用作基金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有时高达50%),另一部分作为研究者的成果转让补偿,剩余部分用以投资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样通过专利运营

21、,科研成果和资金双向流动,形成了有机的良性循环。同时韩国推出了一系列鼓励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包括:1、技术转让所得税及市场开发减免制度。依据韩国的租税特例限制法,技术转让所1得减免的范围包括: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本国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对于转让给本国人的所得给予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待遇。对于转让给外国人的所得,减免税率为个人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的50%。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相关的行业,自其营业有收人的年度起对其项目所得按50%征收所得税。2、为促进国内

22、技术的产业化,对于将一定比例的新技术产业转化为投资的,实行税收抵扣等优惠办法。范围包括:国产纳入扶持项目的技术产品符合要求进行登记的实用新型技术,获得专利的国内技术,非营利法人性质的研究机构开发的技术成果等。对以上范围的新技术产业化投资,在投资当年纳税年度中,可按照相应的比例在所得税或法人税中予以抵扣或将其作为特别折旧计入成本。作为特别折旧计算时,特别折旧率为新技术产业化资产投资额的30%,使用国产材料时比例为50%。3、加大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为扶持技术集约型等风险企业的发展,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范围包括:由科技部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认的国内

23、需要的技术项目;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研究所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及大学的研究成果;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及出资支持的创业者项目;产业资源部通过招标确认支持的项目;通过登记的实用新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引进的国外技术等。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的5年内每年减免50%的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事业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在创业期的5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3.1.6新加坡虽然被誉为“科技天堂”之称的新加坡只是一个国土面积为714平方公里的岛国,但它却是全球最富裕、科技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如“革新2020”计划、21世纪科技企

24、业家计划、21世纪资讯通信计划、生命科学发展计划等一系列的科技计划,制定了明确的产业导向政策,不仅可以减免税收,政府还可以参与投资,甚至是帮助企业补充研发费用为促使研究机构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国家研究机构在从科技局申请到课题经费后通常只能得到总经费的70%,其余部分将由科技局根据工业界提供的资助金额等量拨付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新加坡政府还专门设立了“研究、创新及创业理事会”,旨在国家研究创新及创业的策略上为政府提供有关咨询此外,新加坡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商共同投资技术起步公司,按比例支付中小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技术咨询费用等。3.1.7台湾台湾地区由于经济规模小

25、,地区市场有限,政府在发展科技和创造产业研究发展环境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1959年,台湾地区制定长期发展科学计划纲领,首次成立科技发展专职机构“长期科学发展委员会”,开始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和发展科技。从960年开始实施的奖励投资条例,到1991年生效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再到010年接轨施行的产业创新条例,均规定行政院设置开发基金,其主要用途在于提高生产技术,引进特殊技术、专利或新颖设计。整体而言,台湾地区产业经营模式以中小企业居多,个体研发能力普遍不足,因此,台湾地区始终将“产学结合”作为政府资助科技研发成果运用的首要目的,进而形成其独特的产学合作机制,即由政府提供资金,结合学校或研究

26、机构的研究人力和设备资源,并将研发成果转移至产业。为确保研发成果下授,并能真正扩散至产业界,台湾地区政府建立并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鼓励研究机构以公开转让、标售等方式把专利转移到厂商或企业。自2000年通过政府科技研发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启动“成果归属下放”、“授权使用”以来,台湾地区政府积极补助各校成立技转中心、区域产学中心、创新育成中心等,推动学界研发成果落实于企业,并设立奖项鼓励从事产学合作表现优异的组织或个人。迄今为止包括大学院校、财团法人、政府及民营机构等台湾地区已设立91个创新育成中心。台湾创新育成中心运作采取“(企业)申请(中心)审批(培育)入驻毕业毕业后服务”的形式。培育经费主

27、要来自主管方对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发资助和技术转让。创新育成中心对其技术或以入股的形式、或一次性转让、或其它形式融入毕业的企业资本体系中。企业入驻时,需对申请项目详加评估,确定其可行性。一旦申请项目获得通过,就会得到研发的投资支持。创新育成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以下5个方面:(1)提供场所和设备。(2)提供技术与人才支持,促进科技研发机构开发合作。(3)提供营运咨询服务,规划专业训练。(4)提供信息支持推荐各项专业顾问,帮助搜集产业市场和技术信息等,促成企业经营的策略联盟,建立与地区性产业的互动关系。(5)提供行政支持。帮助新办企业设立登记,指导撰写营运计划书,负责管理与软硬

28、件维护等。企业入驻与毕业的标准一般由各个育成中心自行制订。入驻企业的资金一般由风险投资、银行融资及政府补助资金等3条途径来解决。入驻企业毕业期限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以35年为限。企业毕业时要回馈育成中心,如投资资金或赠与技术股等,使育成中心能持续经营。台湾当局的扶持措施是其育成产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局自1996年起运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公民营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从而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了研发成本与风险,长期提供创新研发辅导及经费补助。3.2启示与借鉴: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美、英、日三国大学在技术转移方面各显神通,形成了不同的优势和特色,但共

29、同和相关的做法也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大学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美、英、日等国在大学技术转移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得到政府的全力支持,即政府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保护、协调、促进和监督职能。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科技法律法规发挥其对利益各方的保护职能;通过科技政策的制定、有效的科技投入体系的构建发挥其协调职能;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介和风险投资等机构发挥其促进职能;通过技术评估体系的建立发挥其监督职能。总之,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加强宏观调控,对大学技术转移各方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使利益各方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二,极力营造良好的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法律政策环境。美、英

30、、日等国大学技术转移之所以取得成功,根本的原因是有国家法律的保障。美国的拜杜法案,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允许大学和非盈利组织利将其拥有的专利向企业转让或发放许可,从而推进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对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英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雇主所有。日本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也把国立大学教师的职务发明由国家所有改为大学所有。这些不断完善和出台的法律法规极大地调动了大学从事知识产权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大学技术转移的进程,为大学技术转移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第三,大学专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成为学校知识资本的有效经营者。美国具有较强科

31、研实力的大学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转移工作,英国、日本的大学也设立了各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机构。这些专门机构在推进大学技术转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它们体制健全、兵强马壮,运作规范,能够充分整合学校的信息资源,及时、准确、系统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他们又能协助大学根据产业信息进行科研选题或面向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展销等活动,协助企业向大学提出技术需求信息,并向大学进行技术招标或买进技术,使双方的资源很好地融合在一起,让大学的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并为各方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第四,注重网罗和和培养一批从事科技项目开发转让、推广应用的专门人才。由于技术转让工作面对的是市场,需要具有雄

32、厚的工程技术、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实力与经验,而学校里的教授与一般管理人员难以担当起这一重任,所以美、英、日等国为了促进大学的技术转移,非常注重网罗和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人才。如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从社会上招聘具有专业知识和企业长期实践经验的专家来从事技术转移工加强队各大学技作,并给予相关人员专门的编制和运转费用,以保证人员的专业性和积极性。同时在推进技术转移中,不断提升这支队伍的眼光、技能和水平。英国重视从国家层面,转移中心的运作效率。这些都是有眼光、重长远的谋略。术转移中心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指导,提高技术转移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升各大学技术第五,合理的分成与分配机制。上述几国

33、的大学都十分重视大学和研究者通过技术转移应得的待遇和利益。最宽松的剑桥大学,对于1万英镑及以下的小额转移收入,将90的收益归于发明者,对于大额的(5万英镑以上),也给予发明者33的收益。牛津大学根据转移所得的多少对于发明者的收益做出非常细致和明确的规范。斯坦福大学为鼓励技术转移,并保证发明者、发明者所在系,以及所在学院的权益,学校除开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之外,本身不提取收益,采取“放水养鱼”政策。这种尊重发明专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主渠道作用的做法,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技术转移的能效。3.3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机制的对策如何处理好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进一步

34、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中,还应当同时建立和健全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从法律的层面上完善并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一)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高校与科研人员利益分配较为混乱的局面。首先从总体上统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计算办法、计算基数等都统一标准;针对利益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与科研人员任意一方违反规定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民事或行政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统一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比

35、例。高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规范管理制度。通过合同与科研人员约定权益分配的办法,这样既可以保障和提高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比例,又使高校取得有法律保障的科技成果。(二)高校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制度。从高校与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来看,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高校和科研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准确把握高校、科研人员的贡献大小,使科研人员贡献与利益回报大体保持一致,从而明确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有利于增强高校与科研人员间的凝聚力,使科研人员从内心感到有责任为高校整体利益的更快增长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高校通过从具体实施和操作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有

36、关利益分配的规章制度或办法,使得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并利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办法的形式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明确规定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及科研人员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高校与科研人员间利益分配的比例幅度和所采用的形式,从而保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序进行。在该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在高校与科研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订有科技成果转化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及由此所获报酬的分配等事项均应作具体规定。例如,在签订的合同中可具体规定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以采取物质奖励、入股投资等作为利益分配的方式。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的建立,更有效地保护高校及科研人员

37、的利益,有利于高校科技创新的发展。(三)高校应当加大配套的激励措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的设计理念之一在于追求公平。在我国采用单位优先原则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在充分尊重双方利益的同时,应该注重保护发明人的正当权利,加大激励措施,从而调动发明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例如2003年上海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我国高校在制定对发明人的激励措施时,可根据其利益分配的规章制度严格对科研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认定并确定奖励机制,加大奖励的比例,并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奖励措施,不仅仅对发明人本人进行奖励,还对其所在院、系及相应的团队进行利益的分配。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既鼓励科研人员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又鼓励高校促进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同样也有效地防止高校和科研人员就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可能发生的纠纷,在此基础上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总而言之,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强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在高校享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合理进行利益分配;在鼓励高校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规章制度,才能有力地处理好高校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而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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