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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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阅读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

3、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

4、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

5、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6、,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生活护理费;(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提

7、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职工居民身份证;(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由市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8、或其直系亲属持下列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三)工伤职工原始病历、治疗资料、诊断及结论,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鉴定结果为与工伤无关联疾病、不属旧伤复发或者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的,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第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

9、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计发。第二十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工伤认定结论;(三)劳动能力鉴定

10、结论;(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所

11、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法由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工伤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其中,待遇支付标准,202_年1月1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按原标准执行;202_年1月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20日起施行。关于

12、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7月1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印发。为了贯彻国务院条例和省实施办法,顺利启动我市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结合实际制定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必要的。?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及过程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13、亲属范围规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制定过程:市政府将出台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列入了今年十件实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202_年起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进行了相关数据的测算,同时对部分省、市开展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多次征求并吸纳了省劳动保障厅、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类型企业的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本办法草案,并经202_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三、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本办法的构架问题国务院条例以及省的实施

14、办法对工伤保险的实施已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又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工伤保险费率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了具体规定。鉴于此,我们在起草办法时,主要是针对本市组织实施还需细化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本办法原则上不再重复。因而,我市工伤保险启动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本办法应结合施行。(二)关于统筹管理体制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的实施办法也明确,工伤保险实行市(地)统筹。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体制改革的安排,本办法中明确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

15、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集中管理。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并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在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分户,不再沿袭传统的市和区分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三)关于缴费费率的调整问题本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的要求,对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三类不同风险行业分别确定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0.6%,二类中等风险行业1.2%,三类风险较大行业2.4%。参保单位初次缴费时,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确定、调整和报批的程序。二、三类行业可依法实行浮动费

16、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对参保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费率浮动幅度的调整建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确定。企业费率浮动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调整,幅度为上下各浮动两个档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四)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问题为确保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及时救治,明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前,到医疗机

17、构救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认定工伤后,根据工伤认定结论,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和市级经办机构结算。(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合格后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支付的顺序,民事赔偿中已支付的相同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六)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费用预留问题近年来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力度加大,企

18、业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不能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企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需继续保障,如果这部分待遇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将难以平衡。所以,本办法明确企业在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按规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预留相关费用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七)关于工伤认定权限和费用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将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能。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统筹地区,由统筹地区自行决定工伤认定权限问题。鉴于10个区、县(市)分布地域较广,为使职工的工伤得到

19、及时认定,发生伤亡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工伤待遇能够尽快落实,本办法规定,在区、县(市)登记参保的职工工伤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由于工伤认定工作是工伤职工能否及时享受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又非常复杂,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为减轻财政负担,办法将工伤认定调查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司法送达等工作。(八)关于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1号)、劳动

20、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办法明确设立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区、县(市)不再设立相应机构。?(九)关于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确定问题由于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尚未出台,为了便于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未出台之前暂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在抢救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治疗的药品可适当放宽。一旦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十)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工伤保险启动前企业执行标准为54个月的情况,为保证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办法对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5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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