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108104152 上传时间:2022-06-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5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交管办投资工程建设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

2、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

3、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

4、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五)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

5、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提倡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网或者当地相关网站下载。 (六)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

6、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八)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 (九)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 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为

7、招标投标活动及时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政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应设在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十)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

8、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十一)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摸球或者费率招标等方式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二)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十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

9、本账户。 (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

10、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

11、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十七)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

12、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10%的,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十九)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1年的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12年参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二十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二十二)建立由监察机关、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等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十三)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