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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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用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信用业务操作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的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各自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考核扣减分、经济处罚责任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业务责任人是指参与信用业务

2、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与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所有人员。第四条信用风险免责范围为根据*信用风险责任制度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信用风险责任。第二章信用业务尽职要求第五条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主办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一)按规定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整理、补充信息资料,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真实;(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

3、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调查核实、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约定;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经营效益等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对利息逾期的客户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有需要的可于次月由征信系统通过贷后管理用途查询其负债变化情况;(六)定期、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

4、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七)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确认抵(质)押物担保足值、有效;(八)根据检查分析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初分;如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九)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等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十)上报不良信用业务处置方案,并抓紧落实已批复的处置方案。(十一)在贷前放款和贷后管理环节要将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要求的条件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及时沟通并上报情况说明。协办调查人员尽职要求:(一)按规定审核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等

5、,收集、整理、补充信息资料,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真实;(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调查核实、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并签署是否同意发放意见,意见不得模棱两可。第六条审查人员尽职要求:(一)对贷款调查人提交的贷

6、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客观、合理,是否有材料佐证;(二)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要求;(三)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提示风险,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和明确的意见。第七条审批人员尽职要求:(一)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信用业务;(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三)应遵循客观

7、、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第三章信用风险免责情形第八条根据*信用风险责任制度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认定的信用风险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信用业务责任人在各自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一)信用业务责任人在相关岗位上勤勉尽职,合规守法,没有渎职行为,没有违章违规情节,主观上无失误或过错,客观上出现风险和损失的;(二)由于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产业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信用业务出现风险和损失的,且信用业务责任人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三)因受信用业务办理时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的

8、,包括政府部门不当履职,按正常途径无法识别、揭示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的(但知悉的除外);(四)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欠息形成损失的,信用业务责任人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本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五)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用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且未对本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六)信用风险责任人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意见与信用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七)因制度或流程存在缺陷及执行总行的决定、规定(应提供

9、相关证据)后导致履职行为存在过错而出现风险的;(八)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九)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十)纳入困难企业帮扶机制的授信,授信人员按照帮扶达成共识的帮扶措施办理授信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十一)本行其他制度中包含相关信用业务尽职免责规定的,可纳入本制度尽职免(十二)判例。第九条本制度中未列明的其他免责事项,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认定并作为对具有以下情节的信用业务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10、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信用业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致使信用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五)借款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在操作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的,涉及员工道德风险,违法违规办理授信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九)不配合信用业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第十条特殊情形下的问责。信用业务责任人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部门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其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

11、理业务,且信用业务责任人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况可对该提出异议的信用业务责任人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信用业务责任人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对其追加责任认定,涉及重大不良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四章组织架构及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成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本行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行长、分管风险行长、分管业务行长担任,成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本行不良及核销信贷资产的责任认定。审计岗为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具体执行岗位,负

12、责开展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调查、组织评议、撰写会议纪要报告等工作。第十二条从事信用业务尽职免责调查、尽职评议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用业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作为尽职评议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尽职免责认定结束后,内审岗应组织委员会成员在会议纪要上签署姓名,认证事实材料,并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认定通知书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在送达贷款责任追究认定通知书3日内签署回执,一份由合规风险部留档,一份由被评议人保管;责任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于15日提出书面异议的,委员会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复议,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装订至责任认定档案作为附件。第十六条委员会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则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本行内进行公示,并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第十八条信用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结束后,应对信用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文档进整理,客观、全面地记录有关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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