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DOC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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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7页 共77页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08月01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GB 50028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

2、7号)的要求,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1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1款)、5.3.9(第2款)、5.3.10(第2、4款)、5.3.13、5.3.15(第1、3款)、5.4.2(第6款)、5.4.3、5.4.3A、5.4.3B(第2、3款)、5.4

3、.3D(第5、8款)、5.4.7(第2、3、6款)、5.4.7A、5.4.12、5.4.12A(第1、2、3、6款)、5.4.13、5.4.14(第1款)、5.4.14A、5.4.14B、5.6.2(第2、6款)、5.6.3、5.6.8(第2、5、7、8款)、5.7.1、5.9.4(第2、6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5.5.3、5.5.4、5.5.5、5.5.8同此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6月2

4、6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3号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2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78进行了修订,改名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

5、煤气设计规范TJ 287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3月1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 2878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十多年来的经验,开展了不少专题研究,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参考了国际上先进国家的规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6、定稿。本规范共分7章和8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液化石油气供应、燃气的应用等。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第2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引用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2.第3章制气增加了煤的气化制气,取消了原规范中的立箱炉制气;3.第4章净化增加了放散和液封;4.第5章燃气输配系统增加了燃气管道计算、门站、燃气钢质管道和储罐的防腐、监控及数据采集;5.第6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增加了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给排水、电器防爆防雷防静电等;6.第7章燃气的应用增加了燃烧烟气的排除;7.第3、4、6章分别增加了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本规范在

7、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天津市气象台路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邮政编码:30007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目 次主要符号1 总则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 用气量2.2 燃气质量3 制气3.1 一般规定3.2 煤的干馏制气3.3 煤的气化制气3.4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3.5 调峰4 净化4.1 一般规定4.2 煤气的冷凝冷却4.3 煤气排送4.4 焦油雾的脱除4.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4.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4.7 煤气最终冷却4.8 粗苯的吸收4.9 萘的最终脱除4.10 湿法脱硫4.11 常压

8、氧化铁法脱硫4.12 放散和液封5 燃气输配系统5.1 一般规定5.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5.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5.4 门站和储配站5.5 本节删除,相关内容合并至5.4节5.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5.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5.8 监控及数据采集5.9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6 液化石油气供应6.1 一般规定6.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6.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6.4 气化站和混气站6.5 瓶装供应站6.6 用户6.7 管道及附件、贮罐、容器和检测仪表6.8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6.9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6.10 电气防爆、防雷和防静电6.1

9、1 通讯和绿化7 燃气的应用7.1 一般规定7.2 室内燃气管道7.3 燃气的计量7.4 居民生活用气7.5 公共建筑用气7.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7.7 燃烧烟气的排除附录A 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附录B 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附录C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附录D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附录E 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和等级的划分附录F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附录G 名词解释附录H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主要符号CP燃烧势;Cs煤气中硫化氢体积百分含量;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H燃

10、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所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K燃气管道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Kd日高峰系数;Kh小时高峰系数;Km月高峰系数;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L、l燃气管道计算长度;Lm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活塞排气量;N同一类型燃具数目;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P燃气设计压力;Pb液化石油气始端贮罐最高工作温度下的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Q燃气管道计算流量;Qa年燃气用量;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QL液态液化石油气卸车强度;Qn燃具的额定流量;ST灰熔融性软化温度;TS煤热稳定性;V每

11、小时1000m3煤气所需脱硫剂体积;Vh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几何体积;W华白数;X焦块最终收缩度;Y胶质层最大厚度;y计算温度下液化石油气气相中C2和C3体积百分组成;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1 总 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

12、规范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1.

13、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1 用气量2.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2.1.1A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2.1.2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2.1.3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

14、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2.1.3B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2 燃气质量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2.2.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

15、气除应符合第2.2.1A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

16、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2.2.2 本条删除。2.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2.2.3A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

17、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3 制 气3.1 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等工程设计。3.1.2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3.2 煤的干馏制气3.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立炉:挥发分(干基) 25%;坩埚膨胀序数 11 4;2葛金指数 FG1;灰分(干基) 25%;粒度 50mm(其中

18、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注: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性的块煤。灰分(干基) 10%;粒度 1550mm;热稳定性(TS) 60%。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2)焦炉:挥发分(干基) 26%32%;胶质层厚度(Y) 13mm;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水分 10%;灰分(干基) 10%;硫分(干基) 1%;粒度(03mm的含量) 75%80%。注: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3.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3.2.3

19、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在寒冷地区,当原料煤为洗精煤时,煤准备流程宜设解冻装置和破碎装置。3.2.4 当采用炭化室有效容积小于6m3的焦炉制气时,其煤准备流程宜设干燥装置,将煤的水分干燥至6%。3.2.5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注:当铁路来煤无协议时,一次卸车的时间,可按3h计算。3.2.6 贮煤场场地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1)贮煤场的操作容量:当由铁路来煤时,宜采用1020d用煤量。当由水路来煤时,宜采用1520d用煤量。当由公路来煤时,宜采用3040d用煤量。(2)煤堆的高度应

20、根据贮煤场机械设备的工作高度确定;(3)贮煤场的操作容量系数,宜采取65%70%;(4)多雨地区宜设非燃烧材料制成的遮雨设施。3.2.7 贮煤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3.2.8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煤槽的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配煤比和煤的倒换等因素确定;(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3.2.9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联锁装置。3.2.10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贮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

21、2h用煤量计算。贮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3.2.11 焦炉的贮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6h用煤量计算。3.2.12 贮煤塔和焦粉贮仓内均应设震动装置。在寒冷地区对贮煤塔的漏嘴,应采取防冻措施。3.2.13 装炉煤进贮煤塔前宜设置计量装置。3.2.14 煤干馏炉的炉型及炉组的选择,应根据原料煤的品种、数量、焦炭用途与市场需求,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3.2.15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3.2.15采用。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表3.2.15 产率指标 主要产品名称 单 位 直立炉 焦炉 煤气 m3/t 35038

22、0 320340 全焦 % 7174 7275 焦油 % 3.33.7 3.23.7 硫铵 % 0.9 1.0 粗苯 % 0.8 1.0 注: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直立炉生产的焦为气焦。水分为7%的煤计。3.2.16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应采用复热式。3.2.17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煤气。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3.2.17选用。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 表3.2.17 焦 炉 直立炉 适用范围 加热煤气种类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20 10 6 - - 焦炉煤气 2340 2600 2930 - - 作为

23、计算生产消耗用 发生炉煤气 2640 2930 3260 3010 - 焦炉煤气 2570 2850 3180 - - 作为计算加热系统设备用 发生炉煤气 2850 3140 3470 - - 注: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热发生炉煤气计算。水分为7%的煤计。3.2.18 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的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3.2.19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2)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3)应设置蒸气清扫和

24、水封放散装置;(4)加热煤气的总管,宜采用架空方式引入室内。3.2.20 直立炉的荒煤气管、焦炉的集气管上,均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3.2.21 炉顶荒煤气总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蝶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装置。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装置。3.2.22 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3.2.23 焦炉宜设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和上升管隔热装置。3.2.24 氨水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表3.2.24-1选用;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m3/t(煤) 表3.2.24-1 焦炉 炭化室有效容积 (m3)

25、炉 型 直立炉 20 10 6 单集气管 双集气管 氨水总耗用量 4 6 8 66.5 78 注:水分为7%的煤计。(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4)焦炉无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等级应按表3.2.24-2选用。氨水喷洒压力等级(MPa) 表3.2.24-2 焦炉 炭化室有效容积(m3) 20 10 压力等级 2.53.0 1.52.5 3.2.25 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3

26、)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4)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5)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震措施。3.2.26 直立炉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2)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采用弱黏结性煤时,应设排焦控制器;(3)排焦门的启闭,应采用机械化装置;(4)排出的焦炭运至胶带机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3.2.27 焦炉宜采用直接送水的熄焦方式,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水分为7%的煤)计算。3.2.28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

27、)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个焦台;(2)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两倍;(3)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4)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3.2.29 焦炭处理系统,应设置筛焦楼及其贮焦场地或贮焦设施。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3.2.30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和小于10mm,共4级设计。注:生产冶金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大于60mm或80mm的一级。3.2.31 筛焦楼内贮焦槽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立炉和炭化室有效容积小于6m3的焦炉的贮焦槽,均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2)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的焦炉或近

28、似10m3的焦炉的贮焦槽,宜按68h产焦量计算。3.2.32 贮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3.2.33 贮焦场的操作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铁路运输时,宜采用15d产焦量;(2)当公路运输时,宜采用20d产焦量。3.2.34 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3.3 煤的气化制气3.3.1 煤气站气化用原料的主要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3.1的要求。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表3.3.1 指标项目 水煤气发生炉 煤气发生炉 粒度(mm) 1.无烟煤 25100 613、1325、2550 2.焦炭 25100 610、1025、2540 质量

29、指标 1.灰分(干基) 33%(焦) 35%(焦) 24%(无烟煤) 24%(无烟煤) 2.热稳定性(TS) 60% 60% 3.机械强度(粒度大于25mm 60% 60% 4.灰熔点(ST) 1300 1200(冷煤气) 1250(热煤气) 5.全硫(干基) 2% 2% 6.挥发分(干基) 9% - 注:煤气站包括水煤气站和发生炉煤气站。发生炉入炉煤或焦,粒度不得超过相邻两级。本节所指的煤包括焦炭。3.3.2 煤气站煤场的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时宜为1030d的用煤量;(2)当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

30、的用焦量。注:本节所指的煤包括焦炭。3.3.3 当气化炉按三班制运行时,贮煤斗的有效贮量应符合表3.3.3的要求。贮煤斗的有效贮量 表3.3.3 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贮煤斗的有效贮量 一班工作 2024h气化炉用煤量 二班工作 1416h气化炉用煤量 注: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3.3.4 气化炉贮煤斗前应设筛分装置和煤屑斗,其总贮量不宜小于煤气站的1d筛出量。在寒冷地区的煤屑斗应采取防冻措施。3.3.5 煤气站灰渣斗的总贮量不宜小于煤气站的1d灰渣排出量。在寒冷地区的灰渣斗应采取防冻措施。3.3.6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可按表3.3.6采用。水煤气低热值不应小于10MJ/m3,发生炉煤气低热值

31、不应小于5MJ/m3。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 表3.3.6 产气率(m3/t)(干基) 原料 灰分含量(%) 水煤气 发生炉煤气 无烟煤 15001700 30003400 1525 气焦 13001500 26003000 2535 焦炭 15001650 31003400 1321 3.3.7 水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水煤气站仅作为掺混气源时,其设计产量应根据主气源最大掺混量确定;(2)当水煤气站作为掺混气源,并兼作调峰气源时,其设计产量还应根据主气源最大掺混量和所承担的调峰量确定。3.3.8 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应根据对主气源加热用和掺混用的最大用气量确定。3.3.9

32、煤气站的气化炉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1台备用。3.3.10 各种气化炉宜采用单排布置。3.3.11 煤气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靠近煤气负荷比较集中的地点;(3)便于煤、灰渣煤屑的运输和贮存以及循环水的处理;(4)便于与锅炉房共用煤和灰渣的贮运设施以及煤屑的利用;(5)有扩建的可能性。3.3.12 煤气站主厂房的迎风面,宜垂直夏季盛行风向;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主厂房夏季盛行风的下风侧。3.3.13 循环水系统和煤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站主厂房、煤气排送机室、空气鼓风机室和机泵房等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考虑冷却塔

33、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3.3.14 煤气排送机室、空气鼓风机室和机泵间等宜与主厂房分开设置。排送机室与鼓风机室宜分开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其设备宜单排布置,并应留有安装检修场地。3.3.15 煤气站洗涤塔出口煤气温度不应大于35,发生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煤气温度不应小于300。3.3.16 煤气站出口煤气中的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冷煤气应小于20mg/m3;热煤气应小于300mg/m3。3.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3.3.18 水煤气缓冲气罐的容积应为0.51倍水煤气小时产气量。3.3.19 水煤气站应设蒸气蓄能器,并应设有备用的蒸气系统。

34、3.3.20 发生炉煤气站中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3.3.21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1台备用。3.3.22 煤气净化设备应设放散管,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注: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3.3.23 煤气管道和设备上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出煤气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离开地面不小于10m;(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出厂房顶4m。3.3.24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平台。3.3.25 在发生炉煤气系统中,

35、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在设备的薄弱处或易被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2)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设施;(3)爆破阀的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3.3.26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3.3.27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3.3.28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3.3.28的规定。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表3.3.28 最大工作压力(Pa)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3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 +150但不得小于250 3000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 1.

36、5 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 +500 3.3.29 发生炉煤气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水柱表示)加50mm。3.3.30 煤气净化系统的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3.3.31 余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3.3.32 水夹套中水温小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3.3.33 煤气站应设置下列仪表和安全设施:(1)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

37、量装置;(2)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3)设置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装置;(4)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与压力检测仪表;(5)设置水煤气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6)设置水煤气站高压水罐的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有报警装置;(7)设置发生炉煤气排送机(或直立炉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8)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的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9)设置发生炉煤气站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

38、并应设报警装置;(10)在连续式机械化的运煤和排渣系统中,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装置或微机控制。3.4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3.4.1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碳氢化(C/H) 7.5;残碳 12%;开口闪点 120;密度 900970kg/m3。3.4.2 原料油的贮存量,宜按1525d的用油量计算。3.4.3 原料油贮罐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3.4.4 制造城镇燃气的重油蓄热裂解装置,宜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其炉型应为三筒炉。用做掺混合增热煤气时,宜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3.4.5 油制气炉的年操作日,应按300d计算。3.4.6 油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39、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m3/m3h):当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0.60.65。当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0.50.55;(2)反应器内催化剂层的高度,宜为0.60.7m;(3)燃烧室热强度宜采用(500104700104)kJ/m3h;(4)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量的比例:当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且每台炉子制气量大于或等于5104m3/d时,宜为10%15%。小于或等于2.5104m3/d时,宜小于18%。当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10%15%;(5)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当采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1.01.2。当采用热裂解制气工艺时,宜为0.40.6。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选用

40、的催化剂是以电熔镁砂及三氧化二铝为担体的含镍量为3%7%的镍系催化剂。3.4.7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主要产品产率指标,可按表3.4.7采用。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主要产品产率指标(按总用油量计) 表3.4.7 主要产品名称 产 率 指 标 单位 热裂解制 催化裂解制气工艺 气工艺 煤气 m3/t 每台产气量5104m3/d 1200 (油) 550 每台产气量2.5104m3/d 1100 粗苯 % 68 810 焦油 % 1015 2530 注:催化裂解制气工艺生产的油制气,其低热值为21MJ/m3;热裂解制气工艺生产的油制气,其低热值为40MJ/m3。3.4.8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烟气系统,应

41、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装置。3.4.9 重油蓄热裂解制气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应设置备用蒸汽系统。3.4.10 每2台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冷却系统和动力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3.4.11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煤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3.4.12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风量应按1台炉的空气瞬时用量确定;(2)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3)每1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4)空气鼓风机应有减震和消音措施。3.4.13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流量应按1台炉的重油瞬时用量确定;(2)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3)每1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3.4.14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的用油量确定。3.4.15 煤气系统应设置缓冲气罐,其容量宜按30min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3.4.16 在空气管道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煤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爆破膜。3.4.17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3.4.18 油制气炉的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4.19

43、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4.20 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性气体散发的措施。3.4.21 每台油制气炉产量大于或等于5104m3/d时,其油水分离池,宜设置机械化澄清槽。3.4.22 控制室内应设置下列仪表:(1)应设置检测工艺介质(原料油、蒸汽和空气)的温度、压力和流量仪表;(2)应设置检测油制气炉各部位的温度和压力仪表;(3)应设置检测传动介质的工作压力仪表;(4)应设置缓冲气罐限位的显示和报警信号;(5)每台油制气炉产气量为10104m3/d,可设置主要工艺参数的远距离操纵调节仪表。3.4.23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能手动和自动切换操作;(2)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3)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4)设置主要阀门的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5)每12组油制气炉的各台程序控制器之间,应设置联锁装置。3.4.24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传动系统的型式,应根据程序控制器的型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2)应设置贮能设备。当采用液压传动时,宜采用压缩气做缓冲气源;(3)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他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油制气炉工艺生产的特点。3.5 调 峰3.5.1 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

45、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3.5.2 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3.5.3 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贮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3.5.4 气源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混合前,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3.5.5 气源厂应设置调度室。3.5.6 季节性调峰时出厂燃气组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4 净 化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煤干馏制气的净化工艺设计。4.1.2 煤气净化工艺的选择,应根据

46、煤气的种类、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的含量,并结合当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煤气净化工艺流程可为煤气冷凝冷却、煤气排送、焦油雾脱除、氨脱除、粗苯吸收、萘最终脱除和硫化氢及氰化氢脱除。4.1.3 煤气净化设备的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其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4.1.4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4.1.5 煤气净化工艺设计,应与化工产品回收设计相结合。4.1.6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4.2 煤气的冷凝冷却4.2.1 煤气的

47、冷凝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当处理煤气量较少,且脱氨工艺为水洗涤法时,可采用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先间接式冷凝冷却,后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4.2.2 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经冷凝冷却后的温度,当采用半直接法回收氨以制取硫铵时,应小于35;当采用水洗涤法回收氨时,应小于25;(2)初冷器的冷却水出口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或冷却水中碳酸盐含量确定;(3)冷却水宜循环使用,对水质应进行稳定处理;(4)初冷器台数的设置原则,应当其中1台检修时,其余各台仍能满足煤气冷凝冷却的要求;(5)宜采用轻质焦油除去管壁上的萘。4.2.3 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

48、,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经冷却后的温度,应小于35;(2)开始投产及补充用冷却水的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3)洗涤水应循环使用。4.2.4 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的冷凝冷却为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的焦油氨水,宜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2)煤气的冷凝冷却为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的焦油氨水的处理,当脱氨为硫酸吸收法时,可采用混合澄清分离系统;当脱氨为水洗涤法时,可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3)剩余氨水应除油后再进行溶剂萃取脱酚和蒸氨;(4)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排放气应设置处理装置。4

49、.3 煤气排送4.3.1 煤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风量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确定;(2)风压应按煤气系统的最大阻力和煤气罐的最高压力的总和确定;(3)煤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每13台,宜另设1台备用。4.3.2 离心式鼓风机宜设置无级调速装置。4.3.3 煤气循环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必须在鼓风机的出口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宜在鼓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注:当设有无级调速装置,且风机转速的变化能适应输气量的变化时可不设小循环管。(2)当采用容积式鼓风机时,每台鼓风机进出口的煤气管道

50、上,必须设置旁通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应在风机出口的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并在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4.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一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4.3.5 离心式鼓风机应设有必要的联锁和信号装置。4.3.6 鼓风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鼓风机安装高度,应能保证进口煤气管道内冷凝液排出通畅。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鼓风机进口煤气的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槽满流口中心高差不应小于鼓风机全压(以水柱表示);(2)鼓风机组之间和鼓风机与墙之间的通道宽度,应根据鼓

51、风机的型号、操作和检修的需要等因素确定;(3)鼓风机机组的安装位置,应能使鼓风机前阻力最小,并使各台初冷器阻力均匀;(4)鼓风机房宜设置起重设备;(5)鼓风机应设置单独的仪表操作间;当仪表操作间设置在鼓风机房内时,仪表操作间应设置能观察鼓风机运转的隔音玻璃窗;(6)离心鼓风机用的油站宜布置在底层,楼板面上留出检修孔或安装孔。油站的安装高度应满足鼓风机主油泵的吸油高度。鼓风机应设置事故供油装置。4.4 焦油雾的脱除4.4.1 煤气中焦油雾的脱除设备,宜采用电捕焦油器。电捕焦油器不得少于2台,并应并联设置。4.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

52、(2)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3)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4.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4.5.1 采用硫酸吸收法进行氨的脱除和回收时,宜采用半直接法。当采用饱和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预热器的煤气出口温度,宜为7080;(2)煤气在饱和器环形断面内的流速,应为0.70.9m/s;(3)饱和器出口煤气中含氨量应小于30mg/m3;(4)循环母液的小时流量,不应小于饱和器内母液容积的3倍;(5)氨水中的酚宜回收。酚的回收可在蒸氨工艺之前进行;蒸氨后的废氨水中含氨量,应小于300mg/L。4.5.2 硫铵工段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硫铵工段可由硫铵、吡啶、蒸氨和酸碱贮槽等组成,其布置应考虑运输方便;(2)硫铵工段应设置现场分析台;(3)吡啶操作室应与硫铵操作室分开布置,可用楼梯间隔开;(4)蒸氨设备宜露天布置并应布置在吡啶装置一侧。4.5.3 饱和器机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墙的距离,应根据饱和器直径确定,并宜符合表4.5.3-1的规定;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墙的距离 表4.5.3-1 饱和器直径(mm) 6250 550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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