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权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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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摘 要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较欧美国家非常落后。但我国信息技术开展很快,落后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免受侵害。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确实立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侵害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对隐私权的侵害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针对这种情况国内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Abs

2、tract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has a late start, pared with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very fast, and the backward law can not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establ

3、ishment of our country i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viol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to deal with considerable limitations.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many experts and sch

4、olars have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earch, to Zhou hanhua and models from for a representative of a group of scholars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5、In this paper, the reference related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to make a study of, 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at put forward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

6、ina,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legal protection目 录引言1一、个人信息权概述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1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1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22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2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2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3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333三、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4一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4二欧盟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5四、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5一我国个人信息侵权严重55666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77

7、2.民法、刑法、诉讼法77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足8883.缺乏法律的执行、监视机制9五、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建议9一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99101010二建立个人信息权保护自律机制11111112完毕语12致谢13参考文献14引言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信息社会的开展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比如个人信息在网上暴漏而导致的网络暴力攻击,或者日常生活中的电信诈骗、广告传销等现象不胜枚举。随着互联的高度兴旺,个人信息在网上的泄露越来越普遍,这几年出现的“人肉搜索,让公民几乎成了透明人,毫无隐私可言。而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滞

8、后,当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很好的法律帮助。针对这种情况国内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一、个人信息权概述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一个人的信息总和,包括某某、年龄、身高、体重、指纹、基因图谱、病历、出生地、籍贯、住址、电子地址、某某、家庭根本情况、婚姻恋爱史、婚姻现状、配偶与近亲属的根本情况,家族疾病史社会活动与政治背景如教育

9、程度、财产状况、工作履历、职业性质、某某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X和党派倾向等一切信息。个人信息具有三个特点: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即自然出生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不包括法人,但包括死去的自然人。其次,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与主体不可分割,财产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可被当作商业用以交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最后,个人属性具有可识别性,所谓可识别性就是通过个人信息可以识别信息的主体,包括与主体相关联的个体或组织。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就是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目前学界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权作出了阐述,有如下

10、两种有代表性观点: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为保护民事主体利益的而设立的法律权利。个人信息没有具体的形态和物质属性,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往往表现他人非法支配、使用个人信息,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侵害私权的行为,这就是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原因。上文所述,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绝对占有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就说明个人信息权属于绝对权利X畴,虽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仅限于民事保护,还有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但个人信息权通过多种途径共同规制也是合理的,这与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并不冲突。个人信息权依附于信息主体,密切不可分割,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表现自然

11、人的利益,所以首先具有人格属性,没有人这一主体,个人信息也就无从谈起。但个人信息权与一般具有人格属性的权利又有所不同,一般人格权利就是与人不能分割的权利,不能转让和交易,但个人信息却是可以被他人支配、处理、交易的,所以个人信息权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人格权。如上文所说,个人信息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被用来交易,所以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的重要资源,甚至可以视为财富。实际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以各种途径出售、转让的事情屡见不鲜,其商品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说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俱备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型人格权。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个人信

12、息权保护的主体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前文中讲过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包括死去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义务主体是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包括指收集、管理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等,如国家政府机关单位、银行、电信公司、学校、医院等。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是指信息主体免受其个人信息受非法使用的侵害和信息义务主体机关、银行、学校等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有限制的使用。欧盟对个人信息管理者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管理者定义为决定个人信息支配、处理用途和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机关等。各国为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均制定了信息管理者需承当的各项义务,所以信息管理者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个人信

13、息权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总和,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家庭根本情况、社会活动与政治背景等。如某某、性别、年龄、身高、体重、指纹、基因图谱、病历、出生地、籍贯、住址、电子地址、某某等。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确定权利法律保护的关系要先确定权利的性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有过这样的论述,“单一的权利并不一定只有公权或私权一种属性,也可以同时具体公权和私权两种性质。区分权利是属于私益还是公益,如果是私益就是私权,如果是公益就是公权。其次要区分权利保护对象的利益性质,从这一方面来说,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是信息主体

14、的权利,应属私权X围,是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李开国教授的分析,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应从权益和权能两方面看,权益是指权利保护对象的利益,权能是指该权利的作用。所以支配权益和权能是保护主体的权利,当主体受到权利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给与保护。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就应当具有支配的权能,具体表现在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修改权、报酬请求权等五个方面。知情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用途等有知晓的权利;决定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能否被采集,以与采集后的支配方式;查询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查询其个人信息的采集情况、支配情况;修改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对采集的信息进展合理的的修

15、正;报酬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对信息支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索取报酬。2.信息管理者义务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要求信息管理者应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一是合法收集个人信息,信息管理者收集个人信息要具有合法性,要合法履行各项程序;二是对个人信息有某某的义务,信息管理者要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某某,不得透露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三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要在法律规定X围内,不得随意支配个人信息,不得在程序外使用个人信息;四是未经个人或法律许可,不得对管理的个人信息进展转让。三、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一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美国的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在公法领域,由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开展,政府职能

16、的加大,政府部门对公民信息的采集量十分庞大,所以美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非常重视,起步也很早。1974年美国的隐私法出台,该法案对美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起到了根底性作用。由于美国是英美法系,在随后的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便分散到了各个法案之中。在私法领域,美国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在此两种手段共同作用下,美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得到有效的保护。美国的立法传统是分散立法,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进展统一立法,但分散的诸多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非常全面,现整理如表1 洪琪琳.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3.表1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表时间法律名称

17、规制内容1968年全面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对利用电子监听设备收集公民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1970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公民信用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1973年犯罪控制法对刑事记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展规X1974年隐私权法综合性联邦立法,对政府部门在收集、传播个人信息中如何保护信息进展规X1974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对学校保护家长和学生的个人信息进展规X,严格限制向第三方泄露1978年财务隐私权利法对金融机构向联邦部门披露个人财务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确认公民对其银行享有隐私的利益1980年隐私保护法对执法部门获取报社所掌握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法

18、对刑事侦查中截取电子通讯的行为进展规X1988年电脑匹配和隐私护法对利用个人识别方法如某某、社会保险号等匹配同一个人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1994年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对交通安全部门披露驾驶员记录的个人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1996年电讯法对电讯经营者有保守个人信息秘密的义务进展规X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对面向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网络收集的行为进展规X2001年健康保险移转与责任法对健康和人类事务部披露个人健康信息的行为进展规X二欧盟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欧美很早认识到个人信息在经济开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所以欧盟在这一领域的立法起步也非常早。与美国的分散式立法方式不同,欧盟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方式,这跟

19、我们国家的立法传统是一致的。1981年欧盟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国际公约,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公约。随着社会的开展,欧盟逐步完善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其立法与各个部门机构的设定几乎没有遗漏,非常完善。目前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个人数据保护指令、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数据留存指令。其中,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信息保护所以可能涉与到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成为欧盟各国制定和修改本国个人信息法令的标准;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规定了电信业信息保存于流动的安全问题,确保了相关信息的某某性;数据留存指令是在美国“911事件后通过的,其主要涉与国家安全领域,在尊重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要兼

20、顾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四、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一我国个人信息侵权严重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飞速开展,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提高了生产、工作的效率,但也相应的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信息权利的侵害等,困扰着人民的生活。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立法不够全面,人们对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意识也有待提高,这就使得社会上对个人信息权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本文通过收集资料,分析目前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当收集个人信息不当收集个人信息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另一种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是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未得到信息主体的许可;过度收集是指虽然对信息的收集

21、获得了信息主体的许可,但收集过程中违背其意愿,过量收集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不当收集个人信息,侵害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权利、对收集信息的知情权利,对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是一切对个人信息权利非法侵害的根底。个人信息作为重要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不少商业机构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获取经济利益,对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也非常泛滥。生活中,除了政府机关、医疗部门、银行等机构对信息的采集,我们还能随处见到各种会员信息采集,特别是互联网高度兴旺的今天,网上注册信息随处可见,这些行为都使得大量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于此同时,如此泛滥的信息采集并没有有效的安全保障,给人们的信息安全带来

22、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也处处可见。2.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保存或者流通过程中泄露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诸多技术上或者制度上的原因,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在存储和流通过程中经常发生信息泄露的现象,如2016年某某发生的儿童疫苗信息泄露,儿童的疫苗接种时间、儿童家长的住址等信息被泄露,甚至被不法人员售卖,信息之准确、X围之广令人心惊,诸如此类现象比比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电信诈骗也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信息技术的开展,使得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随意,也导致了信息的泄露越来越普遍,在缺少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甚至造成精神

23、伤害、财产损失。3.某某交易个人信息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少有效的管理。不法分子也因此钻了空子,非法兜售交易信息,如将售楼处的个人信息卖给装修公司,非法获取学校家长信息卖给课外辅导学校,非法获取个人财产信息卖给金融证券公司等现象非常普遍。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将个人信息放在网上公开售卖,给公民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收集个人信息,建立信息库,但这些信息一旦保存不当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造成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危害信息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4.网络个人信息侵权互联网的高度兴旺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开辟了新途径,

24、通过网络进展的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非常普遍。同时,由于网络监管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通过网络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查处难度非常大。人们经常在互联网上注册各种账户,信息随意使用,甚至公开,使得公民在网上几乎成了透明人,毫无隐私可言。特别是网上出现了人肉搜索以后,个人信息几乎无所遁形。利用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更为可怕,由于互联网传播X围广,传播速度快,使得个人信息一瞬间就能传遍整个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进展人身攻击所酿成的惨剧也不胜枚举。电影搜索当中女主人公的故事就是当下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深刻写照,所以网络个人信息侵权也是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严重不足。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由于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保

25、护的起步时间较晚,实践时间不长,对个人信息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只是零散的出现了一些法案中,其执行情况也比拟零散。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上文分析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所以这条规定可以看做是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来源。同时,宪法第39条、40条中的“公民住宅不受侵害,禁止非法搜查和“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也可看作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2.民法、刑法、诉讼法民法通如此中第99条、100条、101条,分别对公民某某权、肖像权、名誉权作出了保护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第252条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26、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出售、获取公民信息罪。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设计公民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以上都可以看做是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中华人民某某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纰漏;中华人民某某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某某国居民某某法第6条规定,公务人员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某某;中华人民某某国护照法第12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应对签发对象的个人信息进展某某;中华人民某某国统计法第 15 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以上法律条文是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公民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7、条文是比拟零散的,不成系统。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和保护机构。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具有对个人信息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和保护非常落后,不够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1我国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不足,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唯一出现“个人信息字样的是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第7条,“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但即便如此,在该法案中也没有对个人信息作出详细的解释,我国法律文件当中没有对个人信息作出系统性的法律解释。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没有获得确认,法律文件对其定义、解释缺乏系统性的明确解释,导致了个人信息权在

28、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归属性不明的问题,这样一来就使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不能明确的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而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由于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不能对清楚的界定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属性,提高了对个人信息权侵犯的判罪难度,使得此类案件的判决出入较大。2由于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使得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X围变得非常狭窄。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视同于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上文分析过,个人信息权有诸多隐私权意外的权利属性,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视为对隐私权的保护,势必会遗漏隐私权意外的保护,使得个人信息权的保护X围变得狭

29、窄。这样一来就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保护主体对合法权益的诉求,也纵容了不法分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方式单一表现在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侧重于时候处罚,而缺少事先预防,和补救措施。比如,在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随意泄露、非法使用等问题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制,没有起到法律的预防作用。对于如何正确的使用、支配个人信息等方面,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要求,没有起到法律的指导作用。当侵害发生后,仅仅进展处罚,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很好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此外,我国在对于个人信息权侵害的处罚方面,往往进展的是刑事处罚,没有结合行政处罚、民事救济等

30、方面,处罚方式也过于单一,特别是民事救济方面的立法缺少,导致了保护主体在收到不法侵害后,即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损失也不能依法得到补偿。3.缺乏法律的执行、监视机制法律能否得到公民的遵守,能否使之有效,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靠的是严格的法律执行和完善的监视机制。法律执行、监视机制的不足在我国是一个普遍问题,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方面,更是没有专门的机构进展管理和监视,这极大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效力。法律之所以不同于自律,就是因为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如果缺少了法律执行和监视机制,法律就跟自律没什么本质区别,也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所以,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时,要注重对相应法律执行和监视机构的建设

31、,确保法律能用有效执行。五、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建议我国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制度、表现的建立,首先表现在立法的缺失,只有健全立法,才能使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有法可依。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建立自律机制,自律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在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下,使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由法律要求变成公民的行为习惯。一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目前我国没有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进展统一立法,在此领域内,统一立法的欧盟应是我们学习的对象。我国要想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也应该效仿欧盟,制定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对个人信息保护统一立法符合我

32、国的立法传统。要想健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要明确界定个人信息,这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明确界定个人信息能够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集、处理、支配、流通的各个细节有法可依,进而采取合理的法律规制。明确界定个人信息,可以保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X围不再狭窄,也不至于过于广泛。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权兼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在二者之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一是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害,二是要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健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不代表要将个人信息完全隔离开来。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必要的,不能矫枉过正,而是应该在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中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这就

33、需要对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虽然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远落后于兴旺国家,但我国信息科技的开展确实非常迅速,大量的个人信息被不合理的采集和利用。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规定零散的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涉与某某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但没有对个人信息权作出明确、独立的规定。所以,健全个人信息立法,需要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地位,增设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是大势所趋,欧美国家都已将此权利单独立项,只有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才能准确把握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以与权利的外延,这是奠定个人信息权法律体系的根底所在。明确个人信息权有助于明确权利的X围和保护的X围,防止交叉,便于实施。法律的制定

34、既要满足公民的需求和价值诉求,又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如果法律不能实施,那就成了一纸空文。在健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上,除了立法之外,还有对法律执行的方方面面作为详细说明,对某某的后果作出详细规定。这样一来,才能防止司法机关在执行相关法律时的执行难度,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涉与多个方面,不仅仅是目前使用的隐私权一种,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从刑事、行政、民事三方面着手,多种模式共同作用,这样才能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如此是指贯穿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支配等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如此,根本原如此的设立有利于弥补法律条文的僵硬,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能更

35、广泛的应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方面。目前影响最广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如此是合组织OECD的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如此,即收集限制原如此、数据质量原如此、列明目的原如此、使用限制原如此、安全保护原如此、公开原如此、个人参与原如此、责任原如此 周汉华. 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 :法律, 2006:12-13.。我国学者在此方面也做出过研究,齐爱民教授将其归纳为:知情同意原如此、目的明确原如此、限制利用原如此、完整正确原如此、安全原如此 齐爱民. 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X法学者建议稿J. 某某法学. 2005,(6)。周汉华博士总结为:合法原如此、权利保护原如此、利益平衡原

36、如此、信息质量原如此、信息安全原如此、职业义务原如此、救济原如此 周汉华.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与立法研究报告M.:法律, 2006。笔者认为,尽管各种原如此不尽一样,但直接收集原如此、限制利用原如此、安全原如此、平衡原如此、目的原如此、救济原如此这六种原如此是个人信息保护根本原如此的核心。二建立个人信息权保护自律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海域公共利益相关,所以加强政府的监管是有必要的,但在这个信息高度兴旺的社会,政府的监管能力有限,大局部信息保护还是要靠行业自律来进展。加强政府监管就是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支配进展一定的约束和规X,其中,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是

37、很有必要的,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欧美国家大多成立的相关监管机构,比如美国信息委员会就下设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使公民免受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困扰。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成立一个信息安全部门,在立法的根底上明确其职责。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这样一个机构,这不利于对信息的保护。另外,政府还应高度重视信息保护的教育、宣传工作,鼓励保护信息的技术手段的推出,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为信息安全保护的工作提高一个良好的土壤和群众根底。我国行业协会自律可以参照美国经验,出台类似于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这样的自律文件 王洪. 信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J. 某某社会科学.

38、2009, ,如个人信息权保护公约,同时,可以成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组织,对企业、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展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就是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大力推广,使其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让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让自律成为习惯,让个人信息权的侵害行为无所遁形。行业自律标识在我国有些方面已经出现,如某某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X,互联网领域的“净蓝丝带活动也是为了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举办的活动。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也可以出台更多类似的自律标识,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大力推广,使其在我国获得良好的开展。这样一来可以形成政府和行业协会的默契联合,是个人信息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完毕语现代社会

39、是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个人信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随之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个人信息立法的缺失给不法分之有机可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要想加快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步伐,应借鉴欧美的经验,加快立法进程,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不再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等同对待。同时,应对树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自律意识,使个人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秩序。但是,限于笔者的理论功底,在研究深度上有所缺陷,文章的一些论点还较为粗浅,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中加以改善。致谢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终于完成了此次论文的写作,这次论文的写

40、作离不开指导教师的帮助。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对我的指导,导师渊博的学识、诲人不倦的精神对我产生了深厚的影响,使我收获颇多。对于本专业的浓厚兴趣,让我一直关注专业课的知识,也使我总将所得心得辅以成稿,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在我刚刚开始准备论文时,我不知应该如何下手,如何去选择一个正确的题目。在我无奈、彷徨的时候,是导师您给了我最大的帮助,对我要选的题目进展了提点,使我恍然大悟,并十分感谢教师能在忙碌的工作和生活中对我的论文进展批阅,教师阅读文章的认真程度让我十分钦佩,教师并没有敷衍了事,而是尽可能地找出文章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您的教导和大力提携是我人生中一笔巨大的宝贵财富。这篇文章的顺利完成也得到了

41、不少同学的帮助。我要衷心地感谢你们,你们的智慧与光芒将使我终生受益;我十分感谢在我人生最美好的时光中有你们的耐心陪伴,我真心的说有你们真的很好。你们是我人生路上最美好的风景,也会是我永远的财富。参考文献1洪琪琳.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3.2李叶.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李杰.试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青年与社会,2013.4徐翔.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某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5赵石.论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与其法律保护.某某师X大学,2010.6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7齐爱民.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X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某某法学.2005(06).9周汉华. 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 :法律, 2006:12-1310齐爱民. 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X法学者建议稿J. 某某法学. 2005,(6)11周汉华.中华人民某某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与立法研究报告M.:法律,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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