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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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与与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

2、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六条

3、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

4、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关联法规:

5、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船舶在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

6、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十五条船舶在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与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第十六条船舶在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第十七条船舶在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

7、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船舶进出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

8、个月以的除外;(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未完待续)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十二条船舶在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

9、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

10、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与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第二十五条在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 (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

11、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第二十七条航道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与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与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在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

12、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

13、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进行配载和运输。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与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关联法规:国

14、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五章渡口管理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

15、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

16、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第六章通航保障第四十条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第四十一条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与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第四十二条河通航水域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

17、障通航安全。第四十三条在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与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

18、、航行警告的,应当与时发布。第七章救助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与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与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与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

19、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

20、,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河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五十六条特大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七

21、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条对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与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

22、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23、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

24、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5、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

26、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

27、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

28、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

29、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与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

30、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

31、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

3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

33、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

34、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

35、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与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

36、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河交通安全隐患不与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37、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与其他危与安全的行为不与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九十条

3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与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

39、在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与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与渔港水域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第九十四条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所有:中高盛软件科技 3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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