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上传人:阳*** 文档编号:107012765 上传时间:2022-06-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资源描述: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信用信息共享:韩国征信业的助动力与欧美日不同,韩国征信业更加注重的是推动信息的共享与行业基本框架的建立。其中,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发挥了很大作用。一、韩国征信业架构早期韩国征信业并不发达,只有行业协会或经济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经济转向国内,这既刺激了国内信用消费的增长,也引发了政府对信用信息共享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进而推动了韩国征信业的发展。目前韩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两级行业架构、三种共享模式。两级行业架构,一是根据1995年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简称“信用信息法”)的规定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信息登记机构,其中包括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韩国银行联合会(简称KFB)和

2、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它们从KFB数据库中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协议从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债权人处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等服务。目前主要有从事企业征信的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KOTEC)和保证财团,以及主要从事个人征信的韩国信息服务公司(KIS)、国家信息及信用评价有限公司(NICE)及韩国征信公司(KCB)。三种共享模式,一是强制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二是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三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合同收集其他信息。可见,韩国征信业在信息共享

3、方面做出了十分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一方面,作为行业基础构架的韩国银行联合会基于国家利益,并依据国家强制力,可以迅速及时地将全国范围的信用信息集中,另一方面,韩国银行联合会依法向其他机构提供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从而既确保了征信业的发展壮大也实现了行业内的有效竞争。二、韩国银行联合会KFB成员包括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8家,地方性银行6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35家)、专业银行(其中存款性银行3家,发展银行2家)、两只信用担保基金及一家房屋资助公司。作为惟一一家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KFB是韩国征信业发展的支柱。经财经部授权,自1997年11月11日起,KFB开始承担中

4、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职责,具体就是依法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同时收集与信用相关的其他公共信息,如欠税信息,形成基本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信用报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信用报告;信用信息的电子化处理;研究部署征信系统的发展与完善;向决策部门及金融机构发布统计报告等。为了更加方便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估,KFB还进一步扩大了其服务范围,例如充实完善信用交易信息,采用动态信息而非静态信息,收集更广泛深入的信息,如支付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实践证明,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于金融机构有效提高信用评估水平及效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同时有助于政府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而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根据韩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在信用交易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KFB。截至2004年年底,近5000家金融机构向KFB数据库提供信息,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国内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合作储蓄银行、信用社、农渔合作社及社区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可随时进入该数据库进行查询。KFB还向中央及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如财经部、韩国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帮助其决策。同时,韩国出口信用公司、信用咨询与修复服务公司也是信息

6、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此外,私营征信公司也可完全取得数据库中的信息。KFB收集的信息主要有三类: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信息。自2002年4月,还就企业信用信息增加了“信用交易能力”信息。收集的信用交易信息主要是逾期等负面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不收集对于评价借款人信用度也同样重要的正面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韩国征信业目前重点在于通过失信惩罚加强对借款人的行为约束。此外,KFB还负责有关信用信息重要性及消费者权利的宣传教育,以此推动消费者参与到征信活动中。其内部还设有民事争议办公室,消费者或企业对自身信用信息有疑问或争议,可向KFB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核查要求。三、企业征信机构根据1974年1

7、2月颁布出台的信用保证基金法,1976年6月1日韩国信用担保基金(KCGF)成立。除了为有发展前景但缺乏有形抵押物的商业企业提供担保以促进融资外,KCGF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并最终促进国内经济平稳发展。KCGF对从各种渠道取得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成为目前韩国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商,其数据库拥有最广泛的韩国公司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简况、企业财务、债务偿还情况、经理人背景、金融机构信誉、基金使用及其他各项服务的信息。其他企业征信机构如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TEC),是韩国政府于1989年4月1日依据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法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任务

8、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技术评估、技术和管理支持,以及提供各类信用信息;地域信用保证财团是于2000年根据地域信用保证财团法成立的,业务包括经营指导、信用调查及信用信息管理等等。1999年,信用卡业务在刚从金融危机中摆脱出来的韩国有了飞速的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和集中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造成个人信贷盲目扩张,信用风险失控,到2003年年底爆发了信用卡危机。危机过后,为了健全个人信用体系,韩国组建了个人征信机构。其中,KIS征信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有48家数据共享成员机构;NICE成立于2002年11月,有111家数据共享成员单位,是拥有数据共享成员

9、单位最多的私营征信机构。KCB是2006年2月才成立的征信公司,与前两家征信公司不同,其主要股东是韩国几家大的金融机构,业务也主要集中于提供信用报告,而不从事商账追收和信用管理咨询等其他业务。四、韩国征信业法律制度1、主要框架征信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同时强调对信息的科学合理使用,韩国征信业相关法律制度也主要遵循并体现了这一原则,即从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信息的共享和使用进行规范。首先,韩国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对私人生活秘密及自由的保护;其次,韩国仿照美国和日本建立了自己的信息保护体系,制定了涉及公共部门的法律以及适用于私人事业的部门法律。前者具有代表性

10、法律是1994年的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1998年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后者的代表性法律是2000年的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以及专门针对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即前面所提到的1995年的信用信息法。这些法律都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力的法律支持,特别是信用信息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与规章,更是对征信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2、信用信息法信用信息法经韩国国会批准通过,法律效力最高,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许可、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加工、信用信息使用管理、信息主体保护、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对征信行业的主要问题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的调整对象即征信活动中

11、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就信用信息流动与共享而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后者。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与处理,包括可收集的信息、禁止收集的信息等;信用信息的发布、使用与管理,主要是披露的条件与方式等;消费者保护,如消费者权利的告知、争议解决程序等。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该法就明确指出是为发展规范征信业,防止信息滥用,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反映出对适当平衡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之间关系的重视,而平衡的标准就是信用市场秩序。第二条是对有关定义的规定,其中对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征信业务、征信机构、信

12、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等进行了详细界定。信用信息是核心概念,其内涵具有开放性,可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是否为信用信息,但至少应具有以下特征,即对在商业交易或授信活动中判断交易对方信用度及信用能力有用的信息。对于征信业务,信用信息法规定了四种:信息登记查询业务、信息调查业务、商账追收业务、信用评级业务。任何机构要开展这四类业务都须经许可,并接受日常监管。该法第二章还专门对各项业务的开展、变更、终止应取得的许可进行了详细规定。之所以对征信业务进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四种业务对于维持信用市场秩序相当重要,这是韩国法律与其他国家不同的一点。对于征信机构,比较特别的是,信用信息法专门规定了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包括综合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前面提到的KFB,以及个别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如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依协定成立的信息登记查询机构。通过法律有关信息共享的如此强制性规定,韩国征信业得以迅速建立与发展。根据信用信息法规定,信用信息的传播仅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之间进行,并遵守以下原则:准确性及最新性;保密性;责任明确性。“对金融交易等商业往来过程中发生的付款或贷款等债务,无故不履行偿还义务者为信用不良者”,这是信用信息法中首次引进的概念,并依此规定建立了全国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和系统。5 / 5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