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装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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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节能环保装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节能环保装备公司知识产权总结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公司简介3二、 项目基本情况4三、 专利和专利法6四、 专利权的主体9五、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13六、 世界贸易组织24七、 知识交换概述31八、 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32九、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33十、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41十一、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57十二、 知识产权管理的观察视角62十三、 组织架构分析64劳动定员一览表65十四、 法人治理67十五、 SWOT分析说明81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89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91一、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

2、公司2、法定代表人:钟xx3、注册资本:9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1-237、营业期限:2015-1-2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

3、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二、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49.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0543.3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256.8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13%;建设期利息365.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8%;流动资金3921.0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9%。(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20543.36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

4、,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3085.97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7457.39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54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8725.01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874.88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6.3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51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4981.24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32667.00约49.00亩1.1总建筑面积6548

5、3.51容积率2.001.2基底面积20906.88建筑系数64.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09.812总投资万元20543.362.1建设投资万元16256.892.1.1工程费用万元13551.43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271.342.1.3预备费万元434.122.2建设期利息万元365.412.3流动资金万元3921.063资金筹措万元20543.363.1自筹资金万元13085.973.2银行贷款万元7457.394营业收入万元354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8725.016利润总额万元6499.847净利润万元4874.888所得税万元1624.969增

6、值税万元1459.5810税金及附加万元175.1511纳税总额万元3259.6912工业增加值万元11264.6913盈亏平衡点万元14981.24产值14回收期年6.51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6.36%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2564.05所得税后三、 专利和专利法1、专利的概念“专利”一词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所谓“专有”顾名思义就是专属一人所有,“发明创造”就是指工业领域内的创新技术。无论谁需要使用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都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用到U盘,U盘体

7、积小,材料成本低,为什么就动辄百十元呢?因为其中包括了专利许可费。创业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49%的毛利就是来自专利授权收入,东芝、金士顿等品牌的U盘都需要向其缴纳专利许可费用,2009年朗科的专利许可费收入2777.68万元,利润率为99.85%。专利权的特征是专利权本身的主要特点,本书认为有三点:(1)独占性。独占性称作专有性。它表现在两个方面:针对同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次专利权。就是说,两人同时拥有了一种发明,并提出了申请,其中只有一人能获得专利权;只有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使用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2)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仅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有效,不受到其他国家的保护。

8、就算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仅经过一定的延伸程序,可以在我国澳门地区获得保护;如果要在香港地区获得保护,则需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3)时间性。专利权仅存在于一定的期限内。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限一过,专有权即消灭。2、专利法律制度的功能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据此

9、,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专利来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发展的法律制度。同著作权制度一样,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据此,专利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鼓励创新专利制度从两个方面鼓励创新:一方面是以经济利益吸引,保证专利权人能够就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实施权,因发明创造而获得可观的收益,从而可以使个人或者单位有效地回收研发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发明创造、科技研发活动给予经济和政策支持,保证这些创新活动不因经费而停滞。如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对于创造活动及专利申请费进行资助。(2)促进技术的推广没有专利制度,发明创造成果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

10、以使用,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技术保密和封锁。如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之前,“有的牙膏厂将能够节省原材料的工艺方法保密起来,不向同行介绍;有的企业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不公开展出自己的新产品,而是将外商领到本厂的库房选购新产品。”这就势必影响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专利制度中,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之一便是公开其技术内容,使得同一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这就使得大量的技术从保密状态被公开,进入已知领域,允许了后续研究的进行。同时,对于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强迫其实施。这更加保障了专利技术的流通,促进了技术的应用。3、我国专利法律渊源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产生于1

11、984年,并经过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订,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新的问题以及新的情况(如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专利授权制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8年我国拟对其进行第四次修订。这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核心法律。另外,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技术进出口条例和对外贸易法也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 专利权的主体任何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申请专利。所谓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所谓单位,实践中包括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2、公司、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企业在我国申请专利,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属于申请专利的人。那么,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权人呢?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拥有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特征或者设计要点。由此可知,仅提出发明或设计的创意或构思,但未提出具体的技术方案的人,或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后勤工作的人或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范畴。1、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于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

13、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单位。什么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呢?比较明显的有: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完成本单位所下达的科研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新产品设计或新的工艺方法等。理解“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需把握两点:(1)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存在职务关系,而不论是否为长期的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即使因某一原因而离职的人在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单位指派工作或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而退休后返聘到原单位工作,也属于存在职务关系的情况;(2)发明创造所涉及的领域,属于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的工作,而无论这些工作是否明确为科研任务。即

14、必须同时具备时间和任务两个条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此情形下,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则从其约定。专利法(草案)拟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将在第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单位,但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下权利:(1)署名权。不过发明人

15、或者设计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署名权。(2)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3)优先受让权。单位专利权人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合作发明的申请权依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发明人合作发明即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合作发明创造行为,属于双方合意进行的民事行为,首先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若无,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

16、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换言之,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如没有约定,由共同完成方享有。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但是,实践中却另有规定,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人类遗

17、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凡是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的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专利权归合作双方共有。研究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合作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合作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合作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合作双方贡献大小分享。五、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简介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知

18、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议明确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简称巴黎联盟,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是,根据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在加入巴黎公约时已声明保留了对该公约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受约束的权利。2、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原则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服务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

19、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三点:(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在巴黎公约中是居于第一位的。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则也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公约所讲的国民,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于双重国籍的人来讲,只要其国籍之一在成员国,即可享受国民待遇。公约所讲的法律不仅包括成文法,而且包

20、括判例法,还包括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或裁定。比如,小王是中国人,AJ是美国人,两人均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授权,那么两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一致的。(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要求保护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方面。优先权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月),如果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该成员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成员国递交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比如2010年3月,小王为自己的发明“一

21、种全自动麻将桌的洗牌方法”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13日,该日期就是小王发明的优先权日,自此起12个月内,小王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内就这一发明申请专利,申请日均以“2010年3月13日”计算。优先权是以向公约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的。即便是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也不影响在其他国家这一申请日期的优先权,优先权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他可以在一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优先权期限内,选择要求保护的国家和进行必要的准备。申请人向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要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作出声明,指明第一次申请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第一次申请副本和申请序号。这是强制性

22、的。(3)商标、专利的独立原则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在专利方面,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未实施而授予强制许可或宣布专利无效;暂时进入某个公约成员国领土(包括领空、领海)的其他成员国的交通工具(车、船、飞机),如果使用了某项该国的专利技术,不得判为侵犯专利。在商标方面,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决定。一商标在原属国正式注册后,对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以其原有形式所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但是否对其注册保护,受

23、理国家应根据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否违反道德,是否带有欺骗性等来决定是否注册保护;凡在本公约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了一个被该国主管机关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该国主管机关必须驳回申请并禁止使用;凡未经许可,商标中包含有国徽、官方标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缩写等,也必须驳回并禁止使用;对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各成员国应有予以保护的义务;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反对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产地标记、不正当竞争等。(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简介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并于1887年生效,由当时签字的英、法

24、、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十国组成了伯尔尼同盟。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2、公约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它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

25、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并且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原则。本书将其与国民待遇原则并列为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的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如我国和法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我国作家AAA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应受到法国

26、相关著作权的保护。(2)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3)独立保护原则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即各缔约国按照本国实体法律的规定向外国作者提供实体法律的保护。如小王是中国人,著有打麻将一书,那么他的书在美国应按照美国实体法律受到保护。(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协议)TRIPs协议是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是多

27、边贸易体制中的一部分,TRIPs协定的产生是多方激烈斗争后妥协的结果。长时期内,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大部分国家反对把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体制,最终在美国的一再要求下,知识产权才被纳入WTO的调整范围,形成了TRIPs协定。当然,TRIPs协定并不完全代表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益,它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制订了相应的过渡性条款以及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限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单方报复行为。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两个: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保留;第二个特点就是它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点我们从世界贸易组织的介绍中已了解到。1、TRIPs协定的基本内容和修正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

28、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目前已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

29、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2、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中出现,是TRIPs协定的首创。TRIPs协定第四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使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即如果美国向法国人提供了某种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中国人作为

30、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国民,也应享有这种保护。(2)国民待遇原则TRIPs协定第三条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即一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知识产权方面的待遇,等于或高于其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体现的是一国政府对待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态度,而最惠国待遇则体现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交往中的互利关系。除此之外,我国学者有的将“权利用尽原则”或“透明度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本书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TRIPs协定的最基本原则。(四)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公约于1996年12月2

31、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公约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并且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是侵权行为。2、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公约)录音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缔约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或公开发行其录音制品,防止非法复制品进口或公开发行。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

32、音制品公约该公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公约旨在保护下述两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1)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等;(2)录音制作者,即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4、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中国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

33、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5、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6、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

34、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项专门协定,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公约适用于各种植物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以便于识别的名称命名。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得到保护,保护期限为15年到18年不等。7、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于1989年5月26日在华盛顿签订。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

35、六、 世界贸易组织(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过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一金融一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于是,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1996年开始运作。(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36、和职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马拉喀什协定)开篇提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根据马拉喀什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在于:管理其体制下的贸易协议;提供贸易谈判的机会;解决纠纷;审查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问题提供技术帮助和培训;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三)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1、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知识产权组织在协调知识产权国际问题时发挥着举足轻重

37、的作用。但是,发达国家对此非常担心,因为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来自发展中国家,那么,在WIPO的框架下,充分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难以达到,这也就促使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时,竭力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它的法律框架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及其四个附件组成。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分别作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现。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协议。根据这些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下管理了三类贸易: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而其创立的争端解决制度

38、,大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力度。2、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设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其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争端的解决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专家组作

39、出最后报告时,争端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执行专家报告:履行:即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提供补偿: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就是说,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

40、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四)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虽然早自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及制定,都或多或少参考了世贸组织成立前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自加入之后,我国必须履行该条约的义务。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起两项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的磋商请求,即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DS362)和中国影响特定出版物及音视频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及发行服务的措施案(DS363),这也是发达国家第一次向WTO提起针对中国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磋商请求。其后,2018年3月23日,美国

41、要求就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与中国进行磋商。欧盟也在同年6月1日,就与中国的技术转让纠纷案件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不可避免地将要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日益增多的趋势。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更加重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理解与执行。1、中国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的措施案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一一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向WTO提出申诉。随后,中美两国就此案进行磋商。磋商中,美国共就四个方面涉及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相关法律提出磋商请求,它们分别是:(1)中国现行法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起点问题:(2)中国海关

42、当局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处置问题;(3)拒绝对在中国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执行问题;(4)未能对仅从事未授权复制或仅为授权发行著作权作品的人适用刑法程序和处罚。由于第四个问题是美国对我国法律的误读,美国随后将这一诉请撤销。对于前三个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WTO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成立专家组。2007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报告向WTO各成员公布,对三项争议措施分别做出了裁决,专家组主要裁定:(1)中国著作权法,特别是第4条第1句违反了TRIPs协定第9.1条所纳入的伯尔尼公约第5(

43、1)条以及TRIPs协定第41.1条的规定;(2)中国有关海关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第59条所纳入的TRIPs协定第46条第4句设立的原则;(3)驳回美国关于中国的刑事门槛违反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义务的指控。专家组建议中国根据裁定修订其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中的相关内容,使之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2009年3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我国于2010年2月26日修改了著作权法,删除了第4条第1款。2、中国一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措施案2008年3月3日,欧共体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2款、GATT服务XVI:2(a),XVI:2

44、(e),XVII,XVIII,就我国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称中国18月前制定的相关规定限制了路透集团、道琼斯公司和彭博资讯向中国的银行、政府机构和其他客户出售金融信息的能力。欧共体认为,中国阻止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直接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必须通过新华社所属的部门审批后才能营运,而新华社最近成立了一家与外资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新华08”,中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GAT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中国的规则为欧共体金融信息提供商的市场准入设置了严格障碍。2008年4月22日至23日,中方与欧共体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磋商。2008年1

45、1月13日,中方与欧共体在日内瓦签署了有关解决金融信息WTO争端案的谅解备忘录。2008年12月4日,欧共体撤回请求。3、美国诉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案美国于2018年3月23日就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与中国进行磋商。美国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64条提出磋商请求,并指出中国否认在技术转让合同后外国专利权人可对中国合资方行使的专利权。认为中国还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不利条款,这些条款歧视并且不利于进口国外技术。因此,中国剥夺了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就其知识产权获得保护,以及其在市场条件下自由

46、谈判专利许可和技术相关合同的权利。2018年4月3日,日本要求参加磋商。2018年4月4日,欧洲联盟和乌克兰要求参加磋商。2018年4月5日,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台北要求参加磋商。随后,中国通知DSB,已接受了欧盟和日本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美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在专家小组会议上,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埃及、欧盟、印度、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新西兰、挪威、俄罗斯联邦、新加坡、瑞士、中国台北、土耳其和乌克兰保留其第三方权利。2019年6月3日,美国要求专家组暂停其诉讼程序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6月4日,中国同意美国的要求。2019年6月12日,专家组批准美国的请求并暂停其

47、工作。4、欧盟诉中国技术转移措施案2018年6月1日,欧盟要求与中国就技术转移措施进行磋商。欧洲联盟声称中国的部分措施与TRIPs协定第3,28.1(a),28.1(b),28.2,33,39.1和39.2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X:3(a)条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2(A)(2)段的要求不一致。随后,日本、美国、中国台北要求加入磋商。2018年12月20日,欧洲联盟替换了原来的磋商请求。在其经修订的磋商请求中,欧洲联盟提供了有关将外国技术转让给中国的措施的更多细节,并要求进行磋商。欧盟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

48、理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与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不符。2019年1月15日,中国台北要求加入修订后的磋商。2019年1月18日,日本和美国要求加入经修订的磋商。七、 知识交换概述交换是指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而取得所要的东西的行为;商品交换就是商品所有者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相互自愿让渡商品所有权的经济行为,是商品所有者彼此让渡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所有者只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手段,用它们去换回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但商品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

49、商品交换。技术交换与技术传播或分配有着密切联系;传播的主体一方往往较为主动,一方被动接受,而交换虽常常是双方的主动介入,但它们都需通过交流才能完成。所以,传播的效果通常与交换结合在一起才会理想。交换和传播离不开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对其知识经济取得的成就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中国这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还有待于构建和完善。八、 知识产品交换的形式知识产品因其种类繁多,交换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市场交换和非市场交换两种主要形式。非市场交换更多地见于基础研究成果的交流,如学术讨论会或学术年会上与会者将自己的论文汇集于会议论文中,供他人参阅、了解、

50、分享,同时也参阅、分享、了解他人的成果;会议中宣读自己的论文,讲解自己的观点,与其他与会者交流看法等。还有一般同事、朋友之间的口头、书面交流等也是常见的知识交换形式。它们无需金钱等媒介的介入,是知识产品非市场交换的典型形式。大部分知识产品的交换是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尤其是那些系统、实用的知识。如思想、理论、艺术类的产品(以论文、著作、小说、剧本、乐谱、绘画、棋谱等形式)的广泛传播要借助于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甚至互联网等载体,消费者或使用者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购得相应的载体,以获取知识产品;艺术品类的著作权等的拍卖交换也属于市场交换形式。至于技术方案、配方、软件程序以及咨询服务类的知识

51、成果本身与商业实践紧密联系,它们均以特定的市场形式进行交换。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但由一定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产品通常也会以市场交换形式来完成,如计算机、电视、收音机等修理技术等,只要掌握一定原理的人均可以以有偿服务的形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九、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技术研发与专利管理1、专利权属管理一般而言,作为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都归属于雇用单位,此点为法律所明确。企业无须与员工特别约定,也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取得这些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企业应当在员工新进的岗前培训或职业手册中,特别告诉员工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的事实。因为员工并非法律人士,未必了解这些规定。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后,

52、能让员工明确职务成果的法律归属,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规定而擅自处置的情形发生。此外,这种告知义务,也表明企业对权利归属的重视程度,以警示员工不要恶意处置职务成果,否则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专利纠纷的角度,确定专利权归属这个问题不容忽视。专利权纠纷可分为“权属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而有些“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面临的也是权属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专利的权属不确定,侵权也就无法确定。尽管我国现行专利法上对权属问题有所规定,但仍不够清晰,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权属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

53、花费。如果企业要避免与员工就职务成果发生争执,只是简单的引用法律声明职务成果归企业所有,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员工会对什么是职务成果提出疑问。比如,在工作之余,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技术,员工可能认为这并不是企业交给自己的任务,也不是在上班期间做出的,只是顺便利用了一下企业的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而已,应该归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就会发生,不仅耗费精力,而且影响企业员工的情绪。企业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对职务成果作出明确的定义,对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进行合理的界定。在与专利权相关的员工管理中,除了明确约定职务成果的归属外,还应当约定员工必须为所开

54、发的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等事项,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文件。以避免员工跳槽后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宜再也置之不理。2、专利申请评估法律为技术成果的保护,提供了专利、商业秘密等多样化的选择。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垄断权,专利虽然享有独占的优势,但也存在固有的一些不足之处。有时采用商业秘密,更准确地说是采用技术秘密来保护技术成果,可能更有意义。从发明创造保护的角度,比较专利与商业秘密,实质上是比较专利与技术秘密。专利与技术秘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因其差异而各具优劣。所以,尽管专利制度已经施行多年,但专利保护并不能取代技术秘密,两者相辅相成,有时还互为依靠。企业在选择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形式时,需要斟酌各自取得方式、

55、成本支出、保护时间、权利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衡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优劣。3、专利回避设计“回避设计”是技术创新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技术开发策略,即通过设计一种不同于受专利保护的新方案,来规避该项专利权。本质上,专利权本身并不能回避,但是技术研发人员可以采用不同于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的设计,从而避开他人某项具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回避设计进行后续开发,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有效避免他人专利的牵制,获得自主经营的空间。对他人的专利进行回避设计,首先需要确定拟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大小。通过分析其权利要求书,结合专利说明书和相关审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确认该权利要求字面的真实含义,以及其等同物的范围。将前述分析

56、得到的专利保护范围大小作为对比基准,来检验将来回避设计的方案是否包括拟回避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的规则,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回避设计的方案存在以下情形,则不构成专利侵权。4、专利奖酬的激励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可见,雇用单位在取得职务成果之专利权后,应给予员工相当的奖励或适当的报酬。在激励发明创新方面,通常采用奖酬制度,特别是企业准备追求专利数量的积累时,就必须要鼓励技术人员做出发明。很多知名

57、企业都设计有合理的奖酬制度,使技术人员有从事发明创造的诱因。(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在实务上,对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员工,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发明或专利奖酬形式:专利申请奖金当发明创造通过企业内部评审且完成对外申请文件时,企业即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奖金。由此可鼓励员工尽力提供或协助公司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因为专利的申请授权往往需要23年,若一个工程师提出方案,3年以后才拿到奖金,诱因不高,故在专利申请时奖励,可以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得到立即的诱因。当然,专利申请不等于真正取得专利权,为防止员工提出质量低劣的技术方案,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的发明评审制度。而且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不应太高,否则企业会面

58、临较大的成本负担。专利取得奖金等到专利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取得奖金。这部分奖金是固定金额,也不应太高,毕竟专利尚未实施。有的企业还会在此阶段另外再颁发奖牌,或于公布栏公布该专利证书,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无形的荣誉感,也可以营造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氛围。前两种奖金一般采用定额计算,大约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视企业财力及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而定。专利运用奖酬有的企业在发明创造运用于对外授权或销售产品上有明显贡献时,也会再须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运用奖金。此种奖酬一般是依据专利运用带给企业利润一定的比例计算。当然,奖酬的形式不能只限于物质。非金钱的鼓励,比如职位

59、晋升、出国访问、奖牌发放有时更能激励员工的士气,使员工在企业内部感受到温情的人性关怀和较大的发展机会。(2)其他相关员工的奖励在发放专利奖酬时,除了要关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与该专利相关的员工奖酬问题。因为,那些参与了发明创造工作,但未能认定为合作发明者的人可能会满腔怒火,那些在促进发明创造商业化的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的人则心怀嫉妒,甚至导致整个团队四分五裂。所以,对于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等工作的其他员工,也要给予奖酬和鼓励。2007年4月施行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即鼓励这样的做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

60、其职务发明创造后,单位应当对发明创造的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二)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1、商标规划介入产品开发商标注册申请启动的最佳时机在哪里?在实务上,一枚商标从注册申请到核准注册,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一般最安全的做法是在产品开发阶段即应进行商标申请工作,以使产品上市时即能使用取得注册的商标。企业应当整合商标注册与产品开发,不要等产品设计成熟,准备上市时,才想到设计或选取商标,才想到着手进行商标注册。如果你在产品研发之时,或者在新产品开发方案制作之时,就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那么等产品上市时,注册商标可能已经拿到手中了。更重要的是,如果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的工作,可以避免

61、他人(尤其是职业注标人或竞争对手)恶意的商标异议,防止商机被迫拖延。根据商标法,商标从申请到注册,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等环节,其中又可能蔓生出限期补正、驳回申请、异议、复审,甚至行政诉讼等程序。可能阻挡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就埋伏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这一环节。2、新产品的商标储备截至2018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大数据”的背后不仅显示了中国商标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也暗示了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越来越多。如果你等到新产品快要上市时,才去设计新的商标,恐怕有些“为时已晚”,小心折腾到产品

62、都上市了,公司还没有找到可以申请注册的心仪商标。虽然现在商标局已经大大提高了商标审查的效率,并且2014年5月实施的新商标法也为商标审查设置了审查时限,但是,提前进行商标设计才能更好地配合公司的产品上市,无论如何,从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都需要不少时间。因此,在新产品立项开发后,埋头于创新的同时,不要忘记同步启动商标设计。事实上,即使还没有具体的新产品立项,也应提前进行适当地商标储备或布局。既然在数以百万计的商标申请丛林中,设计与选择心仪商标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那么,更要提前规划,根据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产品定位、品牌属性、产品特质、发展趋势等,有针对性地不断“研发”新商标,并提交商标

63、注册申请。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喜欢使用单一品牌名称的公司,商标“研发”更应当作日常事务,常抓不懈。商标储备与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目标。防御商标主要是防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联合商标是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本质上都是以防御他人使用为目的,而商标储备则是基于商业持续性发展的考虑。十、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概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交易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即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明星企业也栽进了iPad商标转让的旋涡里。2009年12月,苹果公司穿着马甲英国IPApplicationDevelopment公司(英文缩写恰恰是精心设计的“IPAD”),以现在看来低得令人难以置信的价格3.5万英镑,从台湾唯冠那里收购了在多个国家注册的IPAD商标,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要知道,在2009年7月,仅仅在几个月前,苹果公司从汉王科技手中购买iphone商标,就花费了36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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