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刑事案件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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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某刑事案件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申诉人:刘某某,男, 1969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某省高阳县人。申诉人因不服二00 九年三月三十日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某刑初字第 12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二 00 九年九月三十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某高刑终字 64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申诉。申诉请求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第 204、第 205、第 206 条之规定,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再审1、申诉人对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

2、衅滋事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认为判决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2、申诉人对第一审、 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赌博罪量刑并处罚金 100 万元人民币,认为刑罚裁量不当量刑畸重;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违法事实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管辖范围,应予撤销;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

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认定的证据即不确实、也不充分,采证的证据类型均来自申诉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及证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 且在第一审判决的法庭调查阶段,所有被告人均当庭对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否认;第一审、第二审辩护人当庭指出申诉人相悖的供述不能作为采证和定案量刑的依据。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在申诉人没有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定性科刑显然是完全错误和荒唐的。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某刑初字第 12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某刑二终字第 6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刘某某组

4、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错误的。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 2002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该“解释”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必要条件, 并提出了需同时具备的适用要求; 刘某某的行为也不符合 2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00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5、” ,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没有准确的研判案件性质,将申诉人具有合格资质、合法正当经营的游戏厅和网吧所得的收益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所得牵连在一起致使申诉人成

6、为“以商护黑”聚敛来的财产,从而使申诉人受到领导、 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枉法认定的科刑处罚,这不是社会主义立法的缺失, 而是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是社会主义法制适用的悲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2002 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伙同崔树军、姜四壮等人组织赌局,在赌局中抽头、放高利贷渔利,并经营游戏厅和网吧而积累了较多的资金,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上述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两级法院将申诉人合法经营的游戏厅、网吧与申诉人从事非法的赌博行为互为混淆。 首先,应该研判申诉人经营的游戏厅、 网吧的合法收入和申诉人赌博的非法所得的关系, 同时对申诉人的赌博行为是违反中华

7、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赌博罪做法律判断,两级法院滥用职权, 徇私枉法不做审判中的法律界定, 而一概的把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和非法收入混杂在一起,做为申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产从重科刑是错误的;(一)申诉人在 2002 年至 2004 年年底虽然参与过赌博活动, 但不能作为认定“涉黑”犯罪的事实依据申诉人承认在 2002 年至 2004 年年底,与崔树军、姜四壮等人组织赌局赌博抽头渔利。但是申诉人自 2004 年年底被蠡县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没有参加过任何赌博活动, 该指控的赌博犯罪申诉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申诉人在这一时期的赌博活动

8、与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没有任何法律关联。 与他一起参加组织赌博活动的成员是姜四壮、崔树军、曹铁柱、郭书军等人,不是被第一审、第二审判定的“涉黑性质的犯罪成员” 。2007 年 5 月之后才到申诉人处谋求工作而相识的吕军训、赵连兴、许永超、杨浩、张军、米东风、董连辉等被告人,这些人员组成上,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管理系统,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形成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分配系统;赌博活动为非法行为, 不是一个合法行为,参加赌博人员都是违法人员,不是刑法中的霸占一个行业,称霸一方,更没有残害群众,严重迫害经济、社会秩序。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充分证明, 申诉人在这一时期

9、赌博活动,不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当时与申诉人一起参赌人员姜四壮、崔军、曹铁柱于月被任丘市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两年缓刑三年等刑事处罚。2008 年 6 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看,已经判决他们赌博罪,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该以追诉了的行为再以“涉黑”犯罪重复量刑。因此,第一审、第二审将申诉人在 2002 年至 2004 年年底的赌博活动, 认定为犯罪事实, 显然是错误的。第一审、第二审对申诉人2005 年受到刑事处罚后再没有从事过赌博活动事实, 没有予以澄清和确认, 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对申诉人是显失公正的。(二)申诉人合法经营电子游戏厅和

10、网吧 赚取的利润,是合法的收入,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不能错误地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从 1996 年至 2001 年 12 月,申诉人依法取得工商经营执照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电子游戏厅经营活动。 2001 年 11 月 29 日,某市人民政府发文(某政通2001 年第 105号)取缔全市范围内的电子游戏行业,申诉人从此不再经营电子游戏厅;从 2002 年起,申诉人在工商机关合法登记,并经文化部门行政许可经营网吧至2007 年 7 月案发时止。在上述时间和空间段内,申诉人从事的电子游戏厅和网吧均为合法经营,不能作为认定的“涉黑”犯罪的事实依据。

11、二、第一审、第二审认定, “2007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申诉人纠集被告人侯长友、董连辉、张军、许永超、杨浩、米东风、吕军伟、赵连兴等人,形成较严密的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任丘市区一带有组织的进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 具备了较强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依靠其经济实力和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恶、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上述认定的事实既不真实、也不客观,与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主客观要件必备的犯罪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判决申诉人犯“涉黑”罪的事实依据。(一) 2007 年 5 月至 7 月底,申诉人在这

12、样短期培训的时间内“速成”而纠集上述人员形成较为严密的、 参加人员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进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符合该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1、申诉人在 2007 年 5 月至 7 月两个多月时间内,不可能“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涉黑”组织本案涉罪事实是否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也就是说涉案申诉人和被告是否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等特点?本案起因是某省某某市警方在追捕逃犯王广臣过程中牵连出来的一桩案件。 2007 年 7 月 31 日凌晨,通缉犯王广臣在刘某某家中被某某市公安

13、局警察抓获, 此时,王广臣等人正在刘某某家中吸食毒品。某某市警方发现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 将刘某某等人移送任丘市公安局处理。 8 月 1 日,任丘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刘某某等人刑事拘留。这本来是一件偶发的普通刑事案件,随后,任丘市公安局分别于 8 月 17 日、9 月 3 日、9 月 21 日、10 月 26 日将刘春峰、刘岳峰、段小磊、李运涛等 21 人分别以涉嫌赌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刑事拘留;在提请批捕及执行逮捕强制措施办案过程中,22 名嫌犯无一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见,侦查机关在长达 3 个月的办案过程中并没有认为这些嫌犯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后

14、,侦查机关为了落实“打黑指标”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牵强附会的罗织申诉人等人的罪名, 而把普通的案件当成“涉黑”案件报请起诉,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与法律相违背。侯长友作为申诉人司机之外,董连辉、张军、许永超、杨浩、米东风、吕军伟、赵连兴均是2007 年 5 月之后认识的。张军、许永超、杨浩是 2007 年 6 月底到任丘给申诉人打工在其日化店或网吧看门市(卷宗第 6 卷 P32、P43),董连辉是 2007 年 6 月底来到任丘找申诉人(卷宗第 3 卷 P21)。在这以前申诉人与他们互不相识,他们来到任丘以后也是断断续续, 没有任何预谋和计划; 申诉人也没有对他们进行明确的组织分工,

15、 有些人甚至连名字都不清楚。在两个月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称霸一方,控制一个行业,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治安和经济、 社会秩序的说法, 显然难以置信。本案涉罪行为是否符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即“以商养黑”,也就是说涉案人员是否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本案所发生的暴力伤害案件是否符合立法解释中,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特征呢?即“以黑护商”特征?2、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及其同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任丘市市区一带有

16、组织的进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持枪等违法犯罪活动” ,与事实不符,而且发生这些事件之间没有内在的组织安排, 是孤立和偶发的, 不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申诉人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与事实出入较大, 罪名不能成立, 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均不构成情节严重,第一审、第二审量刑畸重。( 1)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且与法定“涉黑”犯罪基本特征没有任何关联性2007 年 7 月 13 日晚,董连辉和赵连兴在任丘芭娜娜歌厅与贾亚军等人为了一名歌厅小姐争风吃醋而发生口角。董连辉、赵连兴从歌厅出来,贾亚军等十几个人驱车赶到金不换门口,贾亚军等人抄起路边小吃店的菜刀、炒

17、勺、凳子向董连辉、赵连兴等人就打,以致发生群殴。事前申诉人没有进行预谋和组织安排; 事中申诉人也没有动手参与。这纯属于一种偶发事件,而第一审、第二审却认定为有组织的“涉黑”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的是贾亚军等人,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却故意枉法的认定为董连辉等人所为。申诉人认为,这起事件是孤立的、偶发的,没有任何预谋策划,组织实施的,与“涉黑”犯罪基本法定构成要件毫无联系,更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涉黑犯罪的四个必备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行为特征,不能作为“涉黑”案件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8、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本案事实看,第一审、第二审判决申诉人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该起寻衅滋事端是由贾亚军等人挑起的。当天,董连辉、赵连兴在任丘市芭娜娜歌厅与贾亚军等为争小姐发生纠纷, 他们已经从歌厅逃出来,贾亚军带领十来个人携带木棍、刀、炒勺等器具(卷宗第 6 卷P1、6、8、18)开两辆汽车追赶,一直追到申诉人的金不换门市前滋事,明显是贾亚军等人挑衅滋事在先。申诉人事先不知情(卷宗第6卷 P1、10),事中没动手;而是贾亚军带领十来个人携带木棍、刀、炒

19、勺等器具闹事追打董连辉等人, 挑起事端。董连辉等人还击出于自卫,并非寻衅滋事。事实上,这是一起斗殴事件。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事件中受害人必须是守法的公民,无缘无故遭受他人的欺压、打骂等行为。就本案而言,不存在无辜的良善,双方因争小姐而引起斗殴事件,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本罪是行为罪,是对制造寻衅滋事的行为实施者进行刑事处罚。申诉人在本案中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且与法定“涉黑”犯罪基本特征没有任何关联性这起李鹏殴打他人引发的孤立偶发事件, 申诉人没有任何预谋策划,组织实施,该案与“涉黑”犯罪毫无联系。不能作为涉黑犯罪的事实依据。因此,故

20、意毁坏财物罪,完全不能成立李鹏寻衅滋事在先;李鹏无缘无故持凳子腿(木棍)将申诉人头部打伤,有申诉人的陈述(卷宗第5 卷 P6、12),张军(卷宗第 5 卷P19)、杨浩(卷宗第 5 卷 P21)、董连辉(卷宗第 5 卷 P22、第 5 卷P15)、吕军伟(卷宗第 5 卷 P25)、侯长友(卷宗第 5 卷 P29)等人的证言支持,证据确实充分。李鹏事先有预谋有策划, 为了寻衅滋事事先准备了凳子腿, 新世纪宾馆是高档宾馆,大厅、房间不可能随地乱扔乱、放凳子腿,是李鹏为殴打申诉人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报案人韩丽平所做笔录完全虚假,韩丽平所讲的住址是虚假的(卷宗第 5 卷 P15、2728),事后李鹏夫

21、妇失踪,至今没有找到,这违背常理。李鹏为什么不到公安局讲明事实以惩处申诉人?领取被扣车辆也不是本人而是韩洪生。 韩丽平说在新世纪宾馆的停车场门前两个男子拿着长枪, 在燕山道用枪托砸其车窗, 然而在光天化日之下周围群众竟然无一人看见。 她看见的汽车牌照是某N5599,而她竟然说没有牌照(卷宗第5 卷 P16)。可见,韩丽平的笔录完全不可信,证据存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的质疑?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在故意伤害了申诉人后为了逃走,李鹏开车撞申诉人汽车在先(卷宗第 5 卷 P8),申诉人追赶在后。申诉人在无端被李鹏用板凳腿打得头破血流十分气愤的情况下开车追赶李鹏,目的只有想拦住他,与他讲理,并没有毁坏财产

22、的故意,况且,申诉人开的是从朋友处借来的进口奥迪轿车, 比李鹏的轿车要贵许多, 以豪华车故意撞击便宜车得不偿失,也不合情理。2007 年 6 月 27 日发生撞车,公安机关早在7 月 25 日就已经放车;然而,公安机关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不写委托日期,直到2008 年8 月 10 日价格鉴定报告书才作出,这显然是为申诉人拼凑罪名。李鹏起先持凶器打伤申诉人且开车撞申诉人的汽车, 李鹏是寻衅滋事,申诉人在受到殴打后驱车追赶李鹏讲理,发生意外碰撞,申诉人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构不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非法拘禁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均是孤立的、偶发的,没有任何预谋策划,组织实施的,与“涉黑”犯罪毫无联系,更

23、不符合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的涉黑的四个必备特征,不能作为“涉黑”犯罪的事实依据。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非法持抢不构成情节严重, 量刑畸重。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两起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 起涉嫌非法拘禁案与申诉人有关。 2007 年 5、6 月,申诉人因落地原油生意或者赌债带领米东风、 侯长友、张军等拘禁张二民和陈桂山。涉嫌拘禁张二民是为了申诉人个人的落地原油生意, 涉嫌拘禁陈桂山是为了申诉人个人三年前的赌债(卷宗第7 卷 P1、P5、P4953)。2007 年 5 月,申诉人带领吕军伟、米东风等拘禁张二民,时间从早晨 3 点(卷宗第 8 卷 P1、11.19),拘禁时间 19

24、 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 24 小时应予立案之规定,申诉人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涉嫌拘禁陈桂山, 是为了申诉人个人三年前的赌债 (卷宗第 7 卷P1、P5、P4953)。陈桂山主动从大连回到任丘,当天晚九点回家,时间上只有 19 个小时,构不上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畸重。 涉案三支枪是猎枪,属于非军用枪支,申诉人从任丘保安门市购买,系合法取得, 只是没有在政府规定时间内上缴;同时在持有期间, 申诉人只是收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威胁他人任何事情,因此,不构成从重情节。其所持枪支自 2000 年之

25、前就已经持有, 并非在 2007 年 5 至7 月份非法购置的,且这此枪支与“涉黑”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同时,申诉人私藏的枪支是 2 支,另 1 支已经为侯长友所持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是行为罪, 既然另 1 支是侯长友所持有, 罪责就应当由他人承担,因此,申诉人应当以非法持有 2 支猎枪定罪量刑,没有具体社会危害性,应当从轻处罚。3、2007 年 5 月至 2007 年 7 月几个月内,申诉人不可能称霸一方,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对申诉人上述定性, 没有相应的事实和依据予以证明, 不符合全国人大党委会立法解释所界定的必备条件。1、申诉人既没有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

26、动,也没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不存在立法解释所界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之构成要件。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共有四起事件,涉及的“受害人”只有 5 人,他们不是守法的群众。寻衅滋事罪中的贾亚军, 是为了歌厅小姐争风吃醋发生口角, 驾驶两辆轿车追赶被告人董连辉、 赵连兴到金不换门市进行打架斗殴的歹徒。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李鹏, 在新世纪宾馆电梯口, 手持棍棒猛打申诉人头部,致使申诉人头部出现伤口,缝合七针,成为使用暴力攻击人的违法人员。非法拘禁罪中陈桂山,因为从事赌博欠申诉人赌债而发生的事情;

27、张二民既吸毒又赌博,因为落地油非法生意与申诉人发生摩擦。贾亚军、李鹏、陈桂山、张二民不是守法群众,相互之间只是孤立的偶发事件,并不能仅凭这几起事件认定申诉人 “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这样认定事实,夸大了申诉人及相关人的社会危害性, 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则。综上四个方面, 申诉人“涉黑”案与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不相符,不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 因此,申诉人等人构不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8、罪。三、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申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该立法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客观的诉讼事实为依据, 而诉讼事实是以诉讼证据来支持的。 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确实”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对同一事实,必须有排它的、唯一的诉讼证据:“充分”是对证据“数量”的要求,直接证据要求直接或者链条式达到证明要求和证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

29、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50 条、254 条 260 条之规定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本案提起讼诉的诉讼证据上看, 两级人民法院对任丘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的

30、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指控的申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联性没有认真分析、 甄别,对任丘市公安局存在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没有认真监督;甚至地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场所条件:对申诉人刘某某于 2000 年 10 月以合法收入和部分贷款购买的房产,做为申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场所依托进行认真审查,这是公安机关侦查权、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消极、缺失和枉法。(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共 15 项,其中 13 项是申诉人和“涉黑”犯罪嫌疑人、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 这些证言和供述不足以证明申诉人触犯本罪1、全部涉黑犯罪嫌疑人在第一审、第二

31、审中当庭翻供,高度一致地指出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事实, 但第一审、第二审仍然采信侦查阶段被告人的笔录作为定案证据,显然是错误的起诉书指控本案 22 名犯罪嫌疑人中, 17 人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些人在庭审中全部翻供均拒绝承认起诉书指控的“涉黑”犯罪,共同指出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事实。第一审、第二审对被告人当庭的陈述不予采信, 反而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取得供述一一予以认可显然错误的。2、侦查机关出具的申诉人审讯笔录存在明显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拒绝采信申诉人、第一审、第二审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和证明, 仍然采信前后矛盾、 违法的侦查阶段申诉人口供作

32、为定案依据,定案依据显然不足( 1)审讯笔录时间地点互相抵触,出现严重错误,违反刑事侦查的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要求, 有关申诉人的全部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罪和定案依据。2007 年 11 月 6 日 9:3010:30 侦查员苏宪春、王炳华审讯申诉人调查假烟的数量、价格和去向(卷宗第21 卷 P9-10);同日 10:3511:10 侦查员苏宪春、王炳华审讯申诉人调查假烟销售记录帐本中的“个”代表什么(卷宗第 21 卷 P11);同日 11:2011:40侦查员苏宪春、 王炳华在见证人李金印、 李双月的见证下审讯申诉人辨认假烟销售记录账本是否为申诉人所记(卷宗第21 卷 P65)。在同一时间,

33、2007 年 11 月 6 日 10:0512:12,侦查员冯涛、王炳华审讯申诉人讯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是否组织安排刘春峰、刘岱峰、李文龙、江爽等人从事犯罪活动、与崔军、姜四壮等人赌博获利数目多少(卷宗第 19P8-13)。从上述事实看出, 在相同的时间却出现了两组审讯内完全不同的笔录,两组笔录在时间上互相抵触, 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罪和定案依据。2007 年 11 月 9 日 13:0014:30 侦查员冯涛、王炳华审讯申诉人讯问涉赌人员及其组织分工情况,地点是某市公安局看守所 (卷宗第 19 卷 P22-24);2007 年 11 月 9 日 13:3014:10 侦查员冯涛、王炳华审讯

34、人讯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地点是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卷宗第 27 卷 P20-21)。从上述事实看出, 在相同的时间却出现了不同地点不同内容的笔录,一个地点在某市刑侦支队,一个地点在某市看守所,显而易见互相抵触,不能作为定罪和定案依据。( 2)审讯时间连续几天几夜,轮番审讯申诉人,属于体罚、变相体罚的刑讯逼供行为, 所有讯问笔录都严重违法,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07 年 9 月 21 日 09:5010:55(卷宗第 14 卷 P19)10:5611:20(卷宗第 14 卷 P24)11:3014:32(卷宗第 14 卷 P27)14:5917:21(卷宗第 18 卷 P1)17:2517:

35、53(卷宗第 25 卷 P27)20:0020:40(卷宗第 4 卷 P2)20:5021:30(卷宗第 3 卷 P8)21:3022:05(卷宗第 3 卷 P12)22:1523:00(卷宗第 3 卷 P15)23:1023:40(卷宗第 20 卷 P2)2007 年 9 月 22 日08:2308:47(卷宗第 6 卷 P4)09:3010:01(卷宗第 5 卷 P13)10:1511:50(卷宗第 7 卷 P5)13:5014:55(卷宗第 5 卷 P10)15:1516:05(卷宗第 7 卷 P9)18:0519:40(卷宗第 19 卷 P2)19:5020:30(卷宗第 25 卷 P

36、29)2007 年 9 月 23 日01:05-02:50(卷宗第 21 卷 P1)02:55-03:30(卷宗第 21 卷 P6)从 2007 年 9 月 21 日到 23 日 3 天内连续审讯 19 次,不间断地轮番连续审讯,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申诉人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诉人第一审、 第二审的当庭陈述, 侦查机关不止一次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甚至是殴打等违法行为,是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这些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对申诉人多次审讯未经办理 提讯证,外提审讯未经批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所有讯问笔录都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申诉人审讯未办理提讯证的有以下:2007 年 9

37、 月 6 日 14:50-15:19(卷宗第 4 卷 P1)2007 年 9 月 21 日 09:50-10:55(卷宗第 14 卷 P19)10:56-11:20(卷宗第 14 卷 P24)11:30-14:32(卷宗第 14 卷 P27)14:59-17:21(卷宗第 18 卷 P1)17:25-17:53(卷宗第 25 卷 P27)20:00-20:40(卷宗第 4 卷 P2)20:50-21:30(卷宗第 3 卷 P8)21:30-22:05(卷宗第 3 卷 P12)22:15-23:00(卷宗第 3 卷 P15)23:1023:40(卷宗第 20 卷 p2)2007 年 9 月 22

38、 日 08:2308:47(卷宗第 6 卷 p4)09:3010:01(卷宗第 5 卷 p13)10:1511:50(卷宗第 7 卷 p15)13:5014:55(卷宗第 5 卷 p15)15:1516:05(卷宗第 7 卷 p9)18:0519:40(卷宗第 19 卷 p2)19:5020:30(郑宗第 25 卷 p29)2007 年 9 月 23 日 01:0502:50(卷宗第 21 卷 p1)02:5503:30(卷宗第 21 卷 p6)2007年 11月 9 日 13:0014:30(卷宗第 19 卷 p22)2007年 11月 16 日 10:2311:00(卷宗第 19 卷 p2

39、5)2007年 12月 11 日 11:3012:30(卷宗第 19 卷 p12)对申诉人外提审讯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把申诉人擅自提出看守所的时间是 2007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07 年 10 月 11 日 16:30,整整 1 个月的时间。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国安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交讯证或者提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 。看守民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人犯。看守所应当建

40、立提讯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处,一般应当在看守讯问室进行。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 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 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 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但是,侦查机关长时间地违背上述规定, 侦查机关违法提讯被告人申诉人,几十次审讯未经办理提讯证外提审讯长达一个月未经批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所有讯问笔录都严重违法,不能作为认定申诉人有罪的依据。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侦查机关的

41、每一个方面都是严重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因此,侦查机关使用违法手段编造审讯笔录,属于伪证和假证,都是违法证据,都是不可采信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第一审、第二审辨护人举出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像资料中强迫申诉人签字,被迫宣读侦查人员早已写好的稿子录像, 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 编造口供的事实置之不理,仍然将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申诉人口供作为定案依据侦查机关向第一审、 第二审法院提交

42、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诉人、 刘春峰、刘岳峰、邓文曾、王栓民、王梦启等人讯问录像资料,证明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编造口供笔录。( 1)侦查机关审讯的录像资料对申诉人、刘一、刘三、邓文曾、王栓装(栓庄)审讯录像( 2)进行了删简、剪辑,充分印证了侦查机关编造口供笔录。录像中,刘某某、刘大雷、王栓庄、邓文曾等人看着公安机关事先写好的笔录一字一句地宣读, 印证了申诉人第一审、 第二审中当庭陈述的侦查机关强行让申诉人在事先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摁手印。上述录像与申诉人第一审、 第二审判决中当庭陈述侦查机关于刑讯逼供,及笔录中大面积的出现前后矛盾、 错误百出,没有提讯证、没有领导批准外提, 相互印证。侦查机关的笔录和

43、录像资料是按照他们的主观需要和意图编写出来的,是虚假的。因此根据刑事讼诉法有关规定,所有笔录违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对申诉人判决“涉黑”犯罪的依据就是申诉人的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因此,申诉人认为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证据不足。综上,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认为不构成上述罪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等8 宗罪不能成立关于寻衅事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申诉人已经陈述,不再延展赘述。

44、申诉人认为窝藏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不构成犯罪1、关于窝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2007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时许(卷宗第 20 卷 p8),王广臣自某州来到任丘申诉人的门市找董连辉。 当时申诉人不在门市, 1 个小时后,申诉人回到门市看到董连辉、 王广臣等人在一块吸毒, 他就一块吸毒。王广臣让申诉人替他打听某某市那边的情况, 申诉人放下电话后不足

45、十分钟就被任丘公安局抓走, 当日 18 点 25 分任丘市公安局就已经到现场勘验(卷宗第 3 卷 p113),王广臣与申诉人会面时间仅几分钟。从上述申诉人与王广臣见面的过程看, 申诉人不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第一, 主观上不明知。申诉人在主观上对王广臣是否是犯罪分子在几分钟内无法作出判断,构不上“明知”第二,客观上没有结果, 本罪是结果犯, 需要客观上起到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结果。而本案中, 王广臣想在申诉人处躲藏,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形成事实就被抓走,申诉人没有为王广臣逃匿提供任何物条件和帮助。因此,申诉人不构成窝藏罪,第一审

46、、第二审定案依据不足,应当改申诉人无罪。2、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这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无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47、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申诉人从李玉华处购买假烟600 箱,并将假烟销售给刘建国、刘国胜、刘德会、施小雨、刘宝振等人,销售价值 90000 万余元。但是,根据任丘市公安局刑警大队2007 年 12 月13 日说明,高阳县公安局查扣申诉人300 箱假冒卷烟无法落实;其他指控除了申诉人和犯罪嫌疑人刘建国、刘国胜、刘德会、施小雨、刘宝振等人的供述之外,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方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论法“证据充分确实的”

48、标准的,应当认定申诉人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因此,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申诉人不能成立,应改判无罪。3、关于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 234 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形成要符合三个条件,即“谁打的?打谁了?是否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2005 年 2 月 4 日,被告人马燕涉嫌故意伤害苏法泽案,是马燕与刘兰会涉嫌实施的个人行为, 起因是马燕怀疑申诉人在苏法泽的紫峪娱乐城找小姐(卷宗12 卷 P9),事先申诉人不知情(卷宗第12 卷P11),没有合谋,没有策划、参与,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事后,马燕才告知申诉人。故意伤害是行为罪,致苏法泽轻伤的是

49、刘兰会等人,罪责应当由其承担,不是申诉人的行为,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故意伤害罪没有事实根据,应当改判申诉人无罪。4、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 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主要指某些宾馆、饭店、舞厅成为吸毒的场所;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第一,申诉人从来没有向他人收取费用或者取得好处,没有牟利(卷宗第 3 卷 P54 段爱民笔录、 P61 张二民笔录、 P81 李双生笔录:李双生与申诉人、刘建国在新世纪酒

50、店吸毒) 。第二,申诉人都是与朋友在一块吸毒是想与朋友一块高兴, 并非是为吸毒提供场所,与在李双生的金海岸洗浴中心吸毒一样,主观上是过失,没有意识到吸毒的社会危害性, 不是故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因而,申诉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错误,应当改判申诉人无罪。三:对申诉人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 3 宗罪的有罪辩护1、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申诉人持有的毒品48.58 克,数量较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第一审、第二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当从轻改判;2、关于支

51、持有枪支罪,申诉人已有陈述意见;3、关于赌博罪,申诉人认罪。然而,第一,从公诉人指控的证据来看,都是同案犯的供述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属于证据不足。第二,作为与申诉人一起设局赌博抽头获利的同案犯,姜四壮、崔军和曹铁柱已经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根据同罪同罚, 申诉人也应当判处缓刑。第三,2006 年 11 月蠡县人民法院已经对申诉人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与姜四壮相当,因此,不应当重复科刑。鉴于申诉人就赌博罪已经改过自新,蠡县法院判处其刑事处罚以来,申诉人从没有从事赌博活动,恳请免于150 万的罚金处罚。以上事实和理由,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某刑初字第12

52、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刑二终字第6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司法人员存在重大的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03、第 204、第 205、第 206 条之规定,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此致最高人民法院附: 1、刑事申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2、(2008)某刑初字第 12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某刑二终字第 6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申诉人:年月日鱼知水恩,

53、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久遭雨潦之苦的幽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当一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

54、人,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如古人所说: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恩情存如血。学会感恩父母养育之恩,学会感恩朋友的帮助之情,生活里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你要知道,父母,永远是你最亲近的人,是最爱你的人,不管他们的方法怎么错误?可是爱你的心,都是一样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私心,而忘记感恩。我们常常希望别人都对自己有情有义,可是想得到别人你真情,首先你必须先付出真情。你帮助别人,不要记在心里,别人帮助你,你要懂得感恩和感动,而不是当做理所当然。你要知道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侍父母,要孝顺,对朋友,要真诚。不管你生活的精彩或者混沌,孝顺父母,颐养天年。一父养十子,十子养一

55、父。在这个美好的时代,中华很多的美德都在逐渐消失,做子孝为天,但是总有一些人,自己活在天堂,硬生生的把父母扔进地狱。鱼知水恩,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久遭雨潦之苦的幽草,忽遇晚晴,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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