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05260724 上传时间:2022-06-1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0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 ( 人) 、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 诉 )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 ( 诉 ) 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以下是关于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欢迎阅读 !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1】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万灵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万灵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万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

2、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 “xxx年 2 月 13 日,被告人贺万灵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 。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万灵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万灵无奈才让

3、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万灵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万灵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本案被告人贺万灵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

4、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贺万灵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万灵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万灵从轻量刑。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量刑条件标准内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2】答辩人李 xx( 被告人 ), 男 ,

5、汉族 ,xxxx年 3 月 18 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 0008 号,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答辩人李 xx( 被告人 ), 男, 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xxxx 0008年 12月 28日出生 ,号,是答辩人李xx父亲。答辩人周 xx( 被告人 ), 女 , 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xxxx 0008年10月3日出生,号,是答辩人李xx母亲。被答辩人 ( 原告人 ) 黄 xx ,男,汉族, xxxx 年 6 月 11 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 号。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 , 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

6、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韵玲、邓紫琴等人 ; 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

7、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 45104.58 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 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 茂名市公安局xx 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 公( 司 ) 鉴 ( 法活 ) 字【 20xx 】1146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

8、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i) 九级 3) 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2款明确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 试行 ) 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2) 茂名市公安局xx 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 公( 司 ) 鉴 ( 法活 ) 字【 2

9、0xx 】1146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 xx 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xx) 公 ( 司 ) 鉴( 法活 ) 字【 20xx 】1146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 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

10、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 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 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2) 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3) 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4) 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

11、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的规定。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 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1) 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2) 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

12、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 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 ; 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 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

13、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 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

14、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 200 元整,于法无据。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 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1) 茂名市公安局xx 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 公( 司 ) 鉴 ( 法活 ) 字【 20xx 】1146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

15、的调整。 ”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1) 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2) 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 元整。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 45104.58 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此致xx 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 李 xx二 xx 年十一月日故意伤害自诉答辩状【3】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