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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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47 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水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丽委办 200847 号文的授权,本着 “变更科学、程序规范、控制合理、精简高效” 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城建、交通、水利等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未知性和人为性等因素导致的工程项目投资增减。第三条工程项目变更适用范围:是指开发区

2、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变化、更改,导致工程项目投资增减。第四条工程项目变更原则:工程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确因技术、水文、地质和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工程项目变更的,按 “先报批、后实施 ” 的原则,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批手续。第五条工程项目变更分类(一)政府、未知性造成的设计变更。指国家设计规范调整,地下工程项目因勘察不到位,设计失误、漏项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一)人为性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指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含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等)、扩大或减小工程项目规模、优化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调整规划功能等因素

3、造成的设计变更。第六条工程项目变更的权限1 、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业主组织实施。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2、委前期办公室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 20%以下且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 5%以下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由业主实施。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4、。3 、累计变更增加幅度超过原概算10%以上(含10%)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0 万以上(含500 万)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办理项目概算审批手续。4、变更内容凡涉及到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调整、建设规模扩大和建设标准提高等方面的工程设计变更,变更建议方案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经委前期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提出建议意见、变更工程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发局办理调整手续。第七条工程项目变更办理流程(一)由业主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流程1 、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

5、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经经委前期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提出建议意见,变更工程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批准后实施。2 、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经委前期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工程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并提出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二)由委前期办公室提出的工程项目变更流程1 、一般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20%以下且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程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5%以下且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未超过原概算10%的。工程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批准后,交业主实施。2 、超出上述范围,未超过原概算10

6、%的,工程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委前期办公室将工程变更建议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经主任办公 会议研究同意后交业主实施。(三)工程项目概算变更报批流程1 、工程设计变更建议方案经委前期办公室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工程变更造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业主单位向提出工程项目概算变更申请。同时填写丽水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要求工程项目概算变更申请报告;( 2)经委前期办公室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该变更方案的工程项目量计量表;( 3)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的工程项目变更预算书;(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

7、后的施工图,工程项目概算增减分析;( 5)其他相关资料。2、经发局自收到工程项目概算变更申请并对其进行初审后,对于复杂变更,择优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委托财政部门对变更造价进行复 核。3、经发局根据工程项目变更性质及调概比例,召集财政、建规、监察、前期办、国土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究同意后办理调概手续。第八条工程项目变更单价确认(一)工程项目量清单报价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二)合同中对工程项目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三)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四)工程项目量清单或合同

8、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承包单位按现行定额计算,并按照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项目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项目师审核,最后由业主审核确定。(五)无信息价材料(含暂定价)变更,变更后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达不到政府采购标准,以近期(三个月内)同类材料有政府采购价的按采购价执行,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政府采购价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市场调查认定。第九条工程项目变更资料(一)工程项目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项目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项目变更报告单,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二)工程项目结

9、算送审时,对工程项目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工程项目变更指令,工程项目变更前后图纸,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监理、甲方、乙方三方现场会签以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签字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第十条项目业主与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中。(一)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引起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超原造价2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未采用或部分采用地质勘察资料而引起设计变更的,扣除20%的设计费,若因此而发生变

10、更引起造价增减在合同价(不含暂定金)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二)勘察单位失误引起工程项目变更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若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项目业主擅自变更和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四)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未按规定先报批再实施的,其增加的造价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可;因管理不善、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投资增加,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第十一条责任追究(一)项目业主不履行工程项目变更规定程序,擅自变更

11、工程项目事项的,按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二)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真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35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变更监督与实施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签证的工程项目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项目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款支付、资金结算和决算时相应予以核减,不再追加和安排建设资金。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经发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文xx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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