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实用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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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第一篇 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类别代号类别名称X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

2、1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

3、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

4、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与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与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与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与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与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

5、与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与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与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物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

6、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与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活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精

7、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

8、、哑、盲人学校与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属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某某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

9、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

10、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与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与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X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11、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2、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给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与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控制X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局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

13、和首末站等用地,以与轮渡陆上局部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与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

14、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X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与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

15、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与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与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由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

16、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与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

17、3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类别代号类别名称X围大类小类R居住建筑用地R1村民住宅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与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与其他生产性用地R2居民住宅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与其间距用地R3其他住宅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C公共建筑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

18、、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与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某某等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与其附属设施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生产建筑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与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19、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M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与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与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公路站场与规划X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铁路、水运与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S道路

20、交通用地规划X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S1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G绿化用地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G1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与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E水域

21、和其他用地规划X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E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农林种植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E3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4闲置地尚未使用的土地E5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展确定。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展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2、 用地标准

2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X围必须与用地计算X围相一致。指标级别用地指标m2/人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允

23、许调整幅度m2/人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0不限-15.00不限-20.00不限002/人。4.2.1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类别名称用地指标m2/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其中:公共绿地4.3.1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24、,应符合表3.0.2规定。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3.道路用地R038158155124.公共绿地R047.51551238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居住规模层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居住区多层162116221625多层、中高层141815201520多、中高、高层12.51713171317多层、高层12.51613161316小区低层202520252030多层151915201522多层、中高层141814201420中高层131413151315多层、高层111412.5

25、15高层10121013组团低层182020232025多层141514161420多层、中高层12.51512.51512.515中高层12.51412.51412.515多层、高层10131013高层710810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X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X围相一致。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级别一二三四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060801001206080100120150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展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

26、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根底,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允许调整幅度m2/人50一、二应增52050.160一、二可增01560.180二、三可增01080.1100二、三、四可增、减010100.1120三、四可减015120.1150四、五可减020150五应减至150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4.2.3.2 地多人少的遥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1、 道路系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XGB

27、5022095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1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大城市20080604030200608040604030中等城市404030道路网密度km/km2大城市2003

28、420034中等城市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大城市200686846342004646462中等城市4242道路宽度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项目城市人口万人干路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h5402015402014020道路网密度km/km25343515454615668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5242152421232道路宽度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

29、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应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如下要求: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

30、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1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AA,BA,B主干路A,BB,CB,D次干路C,DC,D支路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如下规定: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

31、m;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的规定。规划技术指标村镇道路级别一二三四计算行车速度km/h403020道路红线宽度m243216241014车行道宽度m1420101467每侧人行道宽度m4635020道路间距m50025050012030060150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8

32、.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有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应进展调整。2、 道路交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XGB5022095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公共交通方式市区线m郊区线m公共汽车与电车5008008001000公共汽车大站快车1500200015002500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8000100010001500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1000120015002000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3.3.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得大于200m。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X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所在地点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1800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90 1400

34、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6.4.2当城市道路上顶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8.0.1.4小区内应防止过境车辆的穿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

35、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与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32多层332有出入口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2多层22

36、围墙面向道路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与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3、 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XGB5022095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8.1.9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如下规定: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

37、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5008001000用地面积万m28.2.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m2。第三篇 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1、 住宅建筑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防止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

38、合表5.0.21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5.0.21建筑气候区划、气候区气候区、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X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5.0.4.1村镇居住建

39、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表5.0.61规定;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表5.0.61住宅层数建筑气候区划、低层354043多层283032中高层252830高层2020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5.0.6.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表5.0.62住宅层数建筑气候区划、低层1.10 1

40、.20 1.30 多层1.70 1.80 1.90 中高层2.00 2.20 2.40 高层3.50 3.50 3.50 注:1.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2.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2、 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1.0. 3居住区人口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6.0.3居住区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

41、面积总指标1065270021653620206546802655545011762102154626821282333416824084363854704135450210708821590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600120010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6080160280100190260360)2080401906201240文体10020020060020304060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42、4013046080070300500900)30120400700)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851507020040803010020303040其他注:1.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2.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3.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4.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5.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

43、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商业中心车位/100m2营业面积集贸市场车位/100m2营业场地饮食店车位/100m2营业面积医院、门诊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规X第11章中有关规定。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与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村庄集镇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大型3001000300010000中型100300300100010003000300010000小型100300100

44、030006.0.1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类别项目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一、行政管理1.人民政府、派出所3.建设、土地管理机构4.农、林、水、电管理机构5.工商、税务所8.居委会、村委会二、教育机构10.高级中学、职业中学13.幼儿园、托儿所三、文体科技14.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四、医疗保健20.卫生院所、室21.防疫、保健站五、商业金融25.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30.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31.饭店、饮食店、小吃店32.旅馆、招待所33.理发、浴室、洗染店3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六、集贸设施36.粮油、土特产店37.蔬菜、副食市场39.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4

45、0.禽畜、水产市场注:表中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6.0.2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0.2的规定。村镇层次规划规模分级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m2/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中心镇大型中型小型一般镇大型中型小型中心村大型中型注:集贸设施的用地面积应按赶集人数、经营品类计算。6.0.4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3、 绿化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XCJJ75973.1.2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如下规定: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1.2.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6、30%;3.1.2.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1.2.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3.2.1.1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5.1.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5.2.2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5.2.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

47、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6.1.2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电压kV1103510154220330最小垂直距离m36.2.1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灌木中心距离m低于2m的围墙1.0 挡土墙1.0 路灯杆柱2.0 电力、电信杆柱1.5 消防龙头1.5 2.0 测量水准点2.0 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

48、GB5018093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7.0.4.1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X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第四篇 工程规划1、

49、给水工程规划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XGB5028298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开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展市域或区域、流域X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展统一规划。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6.2.1给水系统中的

50、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与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与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与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6.2.4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

51、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7.0.3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9.0.1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8.0.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8.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建设规模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地下水水厂m2*d/m351010303050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展,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与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展,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9.0.5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9.0.5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建设规模万m3/d用地指标m2*d/m351010303050注:1.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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