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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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其主要原因是20世纪后期西方发达国家的两次经济危机带来负面影响以及税制自身的弊端.我国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分税制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必然.西方国家税制改革虽然体现许多共同的趋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所以税制改革不应只看税制的优、缺点,更应该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国情因素,不能麻木的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在追求税制国际化的同时要注意与税制的本土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国现实来开展税制改革.本文以西方税收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2、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1. 王乔.席卫群 比较税制 2004 2. 殷玉辉.龙晓柏 西方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税改的启示 期刊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04(08) 3. 刘军.郭庆旺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2001 4. 李大明 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期刊论文 -涉外税务2004(02) 5. 刘京焕.陈志勇.李景友 财政学原理 2001 西方发达国家税制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了解西方发达国家近年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将给我国税制改革工作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最新发展状况,

3、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发达国家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税制改革的主旋律是减税,然而减税减的只是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或边际税率。税改开始阶段,各国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将所得税的税基却相应拓宽了。这样,发达国家初期税改的减税,实际上并没有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相反,各国税收收入的水平还普遍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不再一味追求“宽税基”的原则,这自然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统计数字表明,2003年,美国的宏观税率已经由3年前的299下降到了254;同期其他

4、一些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荷兰从412下降到38.8,英国从37.4下降到35.3,瑞典从53.8下降到50.8。 第二,资本的税收负担开始减轻。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正如大卫李嘉图所指出的,各种税收都是流弊和流弊之间的选择。例如,如果一国对劳动力课征较重的税收,那么,其就业形势很可能会恶化:一方面,雇主会因劳动力成本提高而“用机器手替代人手”;另一方面,工人会因缴税过多而自愿失业。因此,各国税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调整税收的总体负担在各种税基之间的分布。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劳动力的税负

5、是比较重的,表现在劳动力的有效税率(即税额与应税税基之比)一般都高于资本和消费的有效税率。由于劳动力的税负已经很高,加之对消费的课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人们担心提高对消费的课税会引发通货膨胀,很多西方国家过去进行税制改革时往往把保证税收收入的着眼点放在增加资本的税负上。例如,1995年2000年,欧盟国家资本的有效税率就从24提高到了31。特别是劳动力税负较高的国家,更是把增税的重点放在了资本这个税基之上。然而,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就会导致或加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

6、本的税负。例如,2000年2005年,欧盟原有的15个成员国中,有11个国家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率。到2005年,很多发达国家的公司税税率(含中央和地方政府)都低于30,如芬兰为29,瑞典、丹麦和挪威为28等。 第三,税制结构的变化日益显著。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缴费)和一般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比重上升的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例如,德国在1990年2000年,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平均每年下降0.7,但在2000年2003年,所得税的占比平均每

7、年下降3.1;社会保险税的占比在前10年中平均每年只增长0.4,而2000年2003年平均每年增长15;商品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前10年平均每年只增长0.52,而后3年平均每年提高14。目前,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间接税在税制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或超过了30。 目前发达国家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筹资作用,并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抑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政府筹集一定的财政资金。特别是在所得税、财产税等传统税种难以加税的情况下,加大环境税的课征力度是一种一举两得的做法。例如,瑞典从2001年开始实施了一项称为“环境税转换战略”的10年计划

8、,目的是限制人们对能源的消耗,与此同时,用该计划所筹集到的税款来填补因降低个人所得税和雇主的社会保险缴费而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 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税负的合理分摊。宏观税负过高一直是发达国家很棘手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的宏观税负还比较低,今后还应有一定的上升空间。例如,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5.37。如果把社会保险缴费也算作税收,当年宏观税负也仅为18。但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宏观税负上涨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地控制税负在各种税基之间的分布,否则税收就会对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从我国目前的税负分摊情况看,劳动力的有效税率已不低,接近

9、30。与劳动力相比,我国目前资本的税负并不算很高。我国对资本的课税主要表现为企业所得税。有资料显示,我国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为22,外资企业为11。由于平均税率一般要高于有效税率,推算起来,我国企业的有效税率应当低于20。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宏观税率(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属于居中水平。例如,2003年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1,而当年意大利和荷兰分别为2.82和2.95,美国和德国分别为1.98和1.27。此外,我国消费的税负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也不算很高。2004年,我国四大流转税收入为18766.74亿元,约占当年GDP消费部分的25,而

10、丹麦、瑞典、卢森堡等国消费的有效税率都在30左右。可见,我国未来宏观税负的增长点可放在资本和消费这两大税基之上,特别是对消费的课税更应作为今后增税的重点。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流转税,以提高税制的公平性。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流转税在税制中占主导地位,2004年四大流转税占到了税收收入的76。过去一些人认为我国应当学习发达国家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但从发达国家近些年来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看,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保持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可能更为有利。不过,这种税制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流转税来缓解这个矛盾。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用“高流

11、转税、高社会保障”的制度搭配来解决公平性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有两档税率,标准税率为17,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农业投入品课征13的低税率。但与发达国家对大量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零税率或10以下的低税率相比,我国增值税的低档税率设置偏高,而且适用的范围过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我国应降低增值税的低档税率,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食品、儿童服装、药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了弥补相应的收入损失,国家可以考虑提高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目前欧洲许多国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都在20或20以上,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应当

12、有一定的上调空间。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加大征收力度。对特定奢侈品(服务)课征的消费税是流转税制中累进性最强的税种,其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而且消费税的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如2003年加拿大为3.22,荷兰为3.53,德国和意大利为3.8。相比之下,当年我国消费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占CDP的0.84。我国可以仿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高档娱乐业也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另外,出于环保的考虑,我国还应提高汽油、柴油以及大排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 第三,企业所得税应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面临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新的企业所

13、得税税率如何设计,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关系到资本和利润是否会发生人为外流的问题。考虑到许多发达国家目前还在酝酿进一步削减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以及我国大量的内外资企业目前尚按优惠税率纳税。因此,“两法”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必须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调。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我们还须按照“低税率、宽税基”的思路,通过清理不必要的税收优惠等手段,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特别是要在条件成熟之后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必要的税收照顾,使其税负提高到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水平。 企业所得税鼓励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给予企业研发开支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有对盈利性的工业企业技术开发

14、费加计50税前扣除的规定,但这个优惠条款有一个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即它规定享受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一定要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而在实践中,企业的研发投资往往呈由大到小递减的趋势,这样很少有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这种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而从国外的经验看,无论是研发费的税收抵免还是费用加计扣除,一般都没有投资递增比例的要求。因此,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及时修订该税收优惠条款,取消技术开发费递增10的限制条件。 第四,所得税改革一定要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所得分类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生

15、产经营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制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对劳动所得课征的所得税应实行累进税率,税率可保持目前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我国5的初始税率从世界范围看都是最低的,该税率水平可以体现对低收入纳税人的照顾;45的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的最高税率相比属于中等偏上,但它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也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战略任务相一致。对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税率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制定,二者不应有过大的差异,否则会影响人们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投资所得,我们可根据发达国家近年来的经验,实行较低的税率,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个人的投

16、资活动,另一方面也考虑了个人投资中的风险承担因素。(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与演变总体上看,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体到以间接税为主体,再到现代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发,展过程。1.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这是早期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的税制模式。在当时自然经济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无法从其他方面课征足够的税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为征税对象,采用直接对人或物课征的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户税等直接税形式保证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这些简单、原始的直接税,大多按照课税对象的部分外部标志来规定税额,如:人头税按家庭人口课征等

17、。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场税和入市税作为辅助税种。2.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资本主义发展之初,西方国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税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则,把追求经济效率作为首要目标。一方面对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课征国内消费税,以代替原先对工商产业直接征收的工商业税,从而减轻了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另方面,为保护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国外制造和输运的进口工业品课以关税。这时的税制结构,一般称为以关税为中心的间接税制。3.以现代直接税(所得税)或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发展,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制逐渐暴露出了其与资产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保护关税成了资本主义自由发展和向外扩张的

18、桎梏;对生活必需品课税,保护了自给的小生产者,不利于资本主义完全占领国际市场;间接税的增加还会提高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更满足不了战争对财政的巨大需求。与此同时,资本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少数国家(法国等)则建立了以先进的间接税(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4.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西方国家普遍认识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

19、构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但高所得税抑制了纳税人储蓄、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积极性,抑制了经济增长。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再次把税收政策的目标转向经济效率,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开征了增值税,许多国家逐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现了税制结构重返间接税的趋势,形成了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的税制格局。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创新1985年5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税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开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堪称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国纷纷效

20、仿,形成了以“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严征管”为特征的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此次税制改革是半个世纪以来税制原则的一次重大调整,在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上,由全面干预转向适度干预;在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上,由偏向公平转向突出效率;在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追求横向公平;在税收效率原则的贯彻上,由注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与税制效率并重。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大幅降低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税制改革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由11%50%的15档税率减少到只剩15%和 28%两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由50%降为28%.公司所得税也由原来的15%46%的5档税率减少

21、为 15%、25%、34%的3档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6档,改为现在的25%和40%两个税率档次。其他西方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档次都从以前的10多个档次减少到不超过5个档次,还普遍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至此,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边际税率超过60%的所得税。2.提高增值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转了长期以来重视所得税,忽视商品税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在减少所得课税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了商品课税,主要是普遍开征了增值税。从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兰、希腊、日本、加拿大等国先后开征了增值税。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OEC

22、D国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由开征时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3.税制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一是跳出了供给学派“单向”减税以刺激总供给的框架,强调应该通过减税与增税“双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这在美国克林顿的新税收政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增税主要包括对最富有阶层增收所得税,扩大针对有关医疗保险的工薪税税基,提高联邦汽油税等,而减税则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与小企业,并扩大对劳动所得税额扣抵的范围。其他OECD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二是在效率与公平原则及其他政府目标的结合与轻重权衡上,普遍调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视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标的做法,努力促进各原则目标的协调。三是不片面强调追求“理想优化状态”

23、和使用绝对中性的“非扭曲性”税收工具,强调对各种约束限制条件的研究,注重“次优状态”的获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渐进,注重经济行为主体的反馈信息,并没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二、西方国家税收法制的基本特征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制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税务行政执法、税务司法、治税环境、纳税信用等方面的内容。其间的关系为: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司法是保障,治税环境是依托,纳税信用是现代信用经济在税收上的体现。西方国家在税收法制化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这些基本特征。(一)以科学严密的立法为基础税收法律主义的首要在于加强立法,构建一个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一般性规范(税收基本法)的核心功能、争讼法和处罚法的保障

24、作用、程序法的规范力度。1.税收立法级次较高,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极高的权威性。税收的基本法律规定,一般都在国家宪法中加以体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明确税收立法权归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如美国宪法第1条就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指出:“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意大利宪法第23条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等。2.税收法律体系较健全。世界上税收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多将税法编成法典。美、德、法等国都制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基本法,将事关全局的重大税收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税收母法、实体法、程序法等构成有机整体。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1939年编成后

25、,经过每年的修改,成为世界上最为完备的税法之一。3.税收立法技术严谨科学。在税收立法中,很多国家消除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有关条款的相互矛盾、脱节和混乱现象,税法内容规定细致、严谨。(二)以严格规范的执法为主导严格的税收执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整个税法运行的过程。从形式上看,税收执法表现为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税。从内容上看,通过税法的严格执行,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许多国家通过严格税收执法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1.以严格的税收法制刚性为前提。赋予税务机关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权,非经立法机关立法,任何政府机构和部门不能干预税收执法,不得随意开征、减免有关税收。瑞典规

26、定税务机关只向法律负责,议会、政府都不得干预税收执法。2.以完善的征管机制为手段。西方国家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及纳税服务等方面,都有科学严密的制度规定,既促使纳税人遵守税法,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又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法。如加拿大纳税申报管理采取以工商登记号辨认纳税人的方案,一个企业永远只能使用同一个企业识别号,从而为税务机关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奠定了基础。同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了与海关、银行等部门的互联网络,形成强有力的税收信息共享体系。3.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保障。西方国家如美、意、法等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税务处罚的条例,非常重视对偷税案件的处理,其基本指导思想是让那些偷税人得到

27、应有的惩罚,甚至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三)以公正高效的司法为后盾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通过税收司法,一方面打击涉税犯罪,起到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纠正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起到监督作用。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是税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如德国设立税务专门法庭,联邦财税法院是最高税务机构,它共有19个初级税务法庭,分布在全国16个州。税务法庭的法官独立行使工作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及人员干扰。(四)以社会的关注支持为依托社会对税收的责任在于以各种有效的渠道沟通用税人、征税人和纳税人三者的关系,形成良性循环。通过观念的灌输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习惯;通过监察督促保证用税人(政府)科学、经济、

28、有效地使用税金;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保障征税人公平、公正、公开地执法。并注重税收宣传和纳税氛围的形成,一旦公民偷逃税且被电视、报纸曝光,就意味着社会地位、前途的彻底毁灭。(五)以纳税信用体系为补充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高度重视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具有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纳税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纳税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等领域,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三、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税收工作的重心正在逐步转向法治导向型。

29、主要表现在:立法步伐加快,建立了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税收规范执法进程,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收效明显。依法治税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税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建设中不仅原有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还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一)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1.税

30、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还未制定出台。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规定;既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也有大量的诸如“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等的“通知”。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税收立法权过多地依赖行政执法部门,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5.实体法内容滞后,税种设置不合理。6.税法公布方式不统一,公布渠道杂乱且不规范。

31、(二)税法与相关法律存在明显脱节由于现行税法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不协调,导致税法实际上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主要问题在于:1.宪法存在空白。宪法第56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以规定。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矛盾。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不一致。3.税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协调。税收诉讼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而绝大多数税收诉讼都涉及税收债务问

32、题,其实质是要确定税收债务是否存在。(三)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困扰1.过于集中的分税制体系和过于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有的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和推进企业改制,越权制定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为保财政支出,不顾经济税源,给税收任务层层加码;有的以改善环境为由,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不许进行税收检查,袒护其偷逃税、不如实申报纳税以及欠税不缴等行为。同样,不顾经济结构和税源结构、税收征管水平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别,片面追求征管模式的统一,往往导致税源管理失控,征管质量不高,降低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2.税收执法要求不恰当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平。一些地方以完成任务与否

33、论英雄,收入任务情况好时执法偏松,甚至是有税不收,留一手;收入任务情况不好时,执法偏严,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甚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等。3.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平衡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税务干部队伍中综合型人才缺乏,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税收执法工作需要。特别是有少数税务干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以补代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4.执法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质量。现代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中运用比较差,执法监控靠手工操作,规范性、统一性差,随意性大,控管能力弱,效率低,漏洞多,出现了税收管理松散,责任淡化、对纳税人情况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四)税收司法运行机制存在明显不足1.涉税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不适应高效执法的要求,公安人员税收专业知识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2.税务行政诉讼不适应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专业性强,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熟悉各种税法。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则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准确。同时,懂得税收法律制度的律师也是寥寥无几,致使税收司法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性容易受到怀疑,难以从外部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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