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招标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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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LJGCZB2014003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时 间:2014年2月总说明1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组成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件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第五章 投标文件上述章节和本序以及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所产生的书面通知、会议记录及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需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

2、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3 凡获得本招标文件者,无论其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第一章 投标须知序号主 要 内 容1工程简况: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工程包括商贸区、建材区、交易大厅的消防及消防报警系统等。其中:商贸区2#2745.5,3#2745.5,4#2094.08,5#2094.08,6#2205.37,7#2207.2,8#2207.02,9#2207.02,10#2186.24,11#2186.24,12#2201.7,13#2202,共27283.31 建材区15#3436.1,16#3096.9,17#4051.4,18#23

3、07.61,19#2307.61,20#2195.61,21#3916.9,22#2228.81,23#2229.21,24#2121.64,25#2420.955,26#2107.705,共32420.45 交易大厅一期(B轴至X轴)45587.27 。合计105290.03 。2合同名称: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3招标时间表发放招标文件: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1日现场考察:随时4投标货币:人民币5投标有效期:投标结束后10日历日内6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陆拾万元整(于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天提交)7标 前 会不召开,书面澄清于2014年3月16 日11:00时前交到公司工程部。8

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份9投标文件递交至: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单位及地址:林州市太行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西南10投标截止日期、时间:2014年3月20日9:00开标日期、时间:2014年3月20日9:00开标地点: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1 总则1.1工程说明1.1.1工程简况工程名称: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工程建设地点: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西南招标范围:消防工程1.1.1.1商贸区、建材区、交易大厅消防工程:主要包括并不限于:(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2).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3).室内自动喷淋给水系统。(4).机械防排烟控制系统。(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所有干粉灭火器的采购和安装。在电梯机房、变配电间等设备间按有关规定设置干粉灭火器(必须达到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7).地下室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的二次设计与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达到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8).防火卷帘系统。(9).以上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和清理工作。承包方式采用包施工图深化设计、包人工、包设备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税金、包风险、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等一切工程内容及相关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合格。工程项目工期要求:商贸区:2014年4月1日至5月20日。建材区:2014年4月20

6、日至6月20日。交易大厅:4月10日至6月20日。1.1.2项目法人概况:名称: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太行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西南 投标文件接受人及联系人:桑志刚 电话:13523727019 1.1.3合同名称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1.1.4本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招标申请已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择优选定承包人。1.2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方不允许联合体形式。为履行本施工合同,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企业,具有相关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1.2

7、.1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投标人”)须满足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1.2.1.1 投标人必须曾经承担过消防工程的施工业绩。1.2.1.2 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1.2.1.3本标段工程原则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项目需经项目法人批准。1.2.2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并且曾经具有消防工程施工的业绩,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1.2.3 投标人须满足资格审查全部最低资格标准。1.2.4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8、。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1.2.4.1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近三年的年检情况)等证件(以上资质证书须按有关规定年检)。1.2.4.2 投标人在近5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业绩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说明。1.2.4.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候选人简历(项目经理须具有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且曾经具有钢结构工程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及为完成本工程配备的施工管理、施工机具、主要技术及施工人员情况。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更换。1.2.4.4 按规定格式

9、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施工机械设备)。1.2.4.5 投标人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1.2.4.6 投标人近三年质量回访记录。1.2.4.7 投标人近三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1.3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项目法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本次招标范围内 如有部分项目需重新设计图纸和进行二次优化者,中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优化,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图纸须经具有审图资质的单位(消防部门)审定盖章,并且不收取招标人的相关费用。2 招标文件2

10、.1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以后,若有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邮、传真等,下同) 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接到澄清函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投标人收到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等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此后如有问题需要澄清,招标人将随时给予解答,澄清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2.2 招标文件的修改2.2.1至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招标人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2.2.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后,

11、应立即以电邮、传真等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2.2.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有关条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2.2.4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3 投标报价3.1报价原则本次招标人提供施工图。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3.1.1投标报价应是完成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工作内容的完整价格;按楼号报平米综合单价3.1.2其中:材料价格应按市场价格投标人自行报价。3.

12、1.3投标函中要求有总价和每平方米单价(按招标文件中给定建筑面积计算)3.1.4中标人施工用水、用电有总包单位提供,但费用中标单位自理。3.1.5投标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报价,考虑市场风险,合同价不应材料价格及政策性变化而调整。3.1.6中标人负责办理消防工程的报建、审批及验收等相关工作。3.1.7报价中的税金按项目所在的地税务部门规定办理。3.1.8分项报价中没有分项计列的属于本工程消防施工项目或费用,招标人将视为含在其报价中,今后将不再另增加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标段工程范围及图纸编制报价书,投标书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单价为完成本标段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单

13、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单价应为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措施费、施工、协调、试验、检验、移交前看护、质保期内缺陷处理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的单价,其中包括直接费、间接费、施工措施费、利润、税金(林州属县级市)、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调整,由于设计深度因素造成的风险、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费用的单价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单价等。3.1.9投标报价表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报价汇总表中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中,原则上今后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部分仅限于:a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项目法人批准的设计变更的调整。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

14、。b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3.1.5凡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承包商必须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商未经监理公司和项目法人书面同意而不进行施工,项目法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决定:a项目法人有权另行委托,并按该施工项目施工图预算价的130% 扣减本标段承包商的工程款;b中止本合同中发包人向承包商应支付的一切款项;c终止合同、没收担保;d承包商承担其他相关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3.2.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2.1建筑、安装工程费各投标人可根据施工图纸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报价。3.2.2其它 (不限于下列内容):3.2.2.1水费、电费、通讯费由投标人承担;3.2.2

15、.2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赶工措施费,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特殊施工方案发生的费用,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3.2.2.3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如地下障碍物、地下暗渠、溶洞、坟墓、岩石等),施工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建筑材料的价差费用。3.2.2.4本工段的施工区域清扫、文明施工、施工环保、及安全保卫要求发生的费用;3.2.2.5本标范围内各建构筑物上下水(包括一般消防)、照明工程的费用;3.2.2.6材料堆放场地的排水、消防、地面或道路硬化费用;3.2.2.7投标报价时需含各种临建费用;3.2.2.8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3.2.2.9为保证安全施工而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

16、。3.2.2.10投标人自行解决施工时所需堆放场地等生产、生活设施等临时设施及施工场地,并考虑相应费用。3.2.2.11施工期间和工程完工后的现场所有生产生活垃圾、土石方等废弃物清理和运出场外费用和自行堆放处理费用;3.2.2.21配合竣工达标资料整理汇总所发生的费用;投标单位报价须充分考虑上述条款并反应在每项单价中或费用组成报价表中。3.2.3本工程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用汽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另外增加费用;通讯费用由投标人自负。3.2.4所有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招标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乘以5.0的惩罚系数从

17、已签的合同价款中扣除。3.3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式:3.3.1设备:本工程所有设备由投标人提供,凡投标人供应的设备,其供货单位均应由招标人确认,或由招标人提供备选厂家供投标人选择。3.3.2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由投标人提供,凡投标人供应的材料,其供货单位均应由招标人确认,或由招标人提供备选厂家供投标人选择。3.4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招标人没有对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3.5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4.4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4.2 投标文件的组成4.2.1 投标

18、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承诺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资格审查表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4.2.2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4.3 投标有效期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前附表所述的日历日。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而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其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

19、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4.4 投标保证金4.4.1投标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规定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的保证金。4.4.2投标单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人以转帐、电汇或现金的形式转入或存入招标人提供的帐户。投标人以电汇或转帐形式转入的投标保证金持银行结算单据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现金交存招标人帐户,投标人持现金交款单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招标人提供帐户如下:开户行名称:农业银行林州市支行 开户名称: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帐 号:163464010400069034.4.2.1招标人不接受4.4.2款规定外的其它

20、方式投标保证金。4.4.2.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通过银行转入投标人的帐户。4.4.3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本须知4.4.2款规定相应延长。4.4.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4.4.5招标人将尽快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最迟不超过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7日内。4.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字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归还。4.4.7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4.4.7.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4.4.7.2投标人未能在接到中

21、标通知书后7个日历日内签署合同协议;4.4.7.3投标人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日历日内前往合同谈判;4.4.7.4投标人未能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4.5踏勘及标前会4.5.1踏勘现场4.5.1.1招标人将邀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在踏勘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投标人自身负责。4.5.1.2招标单位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4.5.2标前会:不召开。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22、4.2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4.6.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封面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如有授权委托应附在投标文件中。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自己造成的必需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一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4.7 投标文件的递交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本次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和技术部分共同密封。4.

23、7.1.1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书;2) 投标书附录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投标承诺函;4) 授权委托书;5) 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正式银行汇票或支票单独随身携带) ;6)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及质量、安全、健康、环境认证(复印件);7) 过去五年中已完类似工程项目表;8) 在建工程项目表;9) 投标人近三年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质量、安全报表;10) 介入诉讼案件表;11) 投标人已完成工程获奖情况;12) 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4.7.1.2 价格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书 2) 投标报价说明3) 总报

24、价表4)预算书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4.7.1.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 2) 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3) 附图、附表4)组织机构表5)人员资格审查申请表6)施工机械设备表7)工程及技术偏差表8)过去五年中已完类似项目表;4.7.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标明“正本”和“副本”,然后再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4.7.2.1 内层和外层包封上都应:(a) 写明如前附表所述的招标人的单位和地址;(b) 具有下列识别标志:招标文件名称、按前附表所述时间及日期前不得开封。(c) 在内、外层包封上还均应

25、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内层包封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使在前附表所述日期和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外层包封封口加盖密封章。4.7.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拆封的责任,提前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7.4 投标人应将密封完整标志正确的投标文件递交给前附表填写的单位及地址。4.8 投标截止日期4.8.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所述地点,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4.8.2 如果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提出补充通知,则投标截止日期将酌情顺延,顺延的时间由招标人在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6、。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截止日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日期。4.8.3 招标人不接受在前附表投标截止期以后的投标文件。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4.9.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4.2款编制,按本须知4.7款的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

27、的这段时间内,即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 开标5.1 开标5.1.1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5.2 开标会议5.2.1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5.2.2 开标会议招标人组织并主持。会上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检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要求顺序编制等。但按本须知第4.9款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

28、之一者将视为无效:5.3.1 未按本须知第4.7.1款规定标志、密封;5.3.2 未按本须知第4.6.2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签或签署;5.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5.3.4 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5.3.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预审时不一致;5.3.6 未送到指定地点;5.3.7 投标人送交两份或多分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5.3.8 在前附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5.3.9 违反招标纪律。5.4 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单位名称、有无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6 评标

29、6.1 评标过程的保密6.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情况,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6.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6.1.3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其他行为,如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6.2 评标6.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6.2.2、投标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建筑面积报每平

30、米综合单价(按楼号报价),综合单价是完成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工作内容的完整价格。(本单价包括所有材料、检测、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税金、管理费、措施费、资料整理、竣工验收、施工用水电费、利润等一切费用)。6.2.3、本次投标报价采用两轮公开报价竞标,标书中报价为第一轮报价。第一轮报价淘汰报价最高的一家,其它有效的投标人现场进行第二轮报价。(现场进行) 6.2.4、第二轮报价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与各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将依据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施工管理能力、信誉和业绩、承诺等进行综合评价。在最优价格的基础上考虑产品质量确定中标人。评标

31、委员会最终谈判确定的价格为中标价(合同价)。6.3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无解释的义务。7 授予合同7.1 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并按评标程序评选出来的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财力。7.2 中标通知书7.2.1 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招标人将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中标通知书中将给定合同谈判的地点和期限日期。7.2.2 如果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中给定的地点和期限日期前往合同谈判或签订合同,将取消其中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32、,招标人将授予排序中的下一个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费用按第一中标人报价进行谈判)。若第一候选人弃权,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则,项目法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谈判,按第一候选人价格进行谈判。7.2.3 在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7.2.4 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7.4款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招标人将退回其投标保证金。7.3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前往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7.4 履约保证7.4.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3、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规定向项目法人递交履约保证金。7.4.2如果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7.4.1款递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8其它8.1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章 合同条件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施工合同(主要条款)项目法人: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 包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林州义乌商贸城消防工程1.2工程地点:林州市太行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1.3承包方式:实行总承包制,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安全文明施工。1.4合同金额

34、:¥ 元(大写: ),单价包死,不再调整。工程量按照实际用量并经有关方审定后确定。 1.5工程范围、内容:消防工程1.1.1.1商贸区、建材区、交易大厅消防工程:主要包括并不限于:(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2).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3).室内自动喷淋给水系统。(4).机械防排烟控制系统。(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所有干粉灭火器的采购和安装。在电梯机房、变配电间等设备间按有关规定设置干粉灭火器(必须达到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7).地下室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的二次设计与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达到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8).防火卷帘系统。(9).以上

35、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和清理工作。承包方式采用包施工图深化设计、包人工、包设备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税金、包风险、包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等一切工程内容及相关工作内容。1.6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质量检查与返工,按照国家最新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承包方处以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由承包方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为止。1.7工程工期:商贸区:2014年4月1日至5月20日。建材区:2014年4月20日至6月20日。交易大厅:4月10日至6月20日。2项目法人责任2.1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2.2组织施工图会审,明确技

36、术要求。2.3负责办理工程付款、结算手续。2.4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进度的协调与管理。3承包商责任3.1投标方中标后应服从总包方的工程总进度和统一管理,并应在进场前与总包方签订总包管理配合协议,以明确施工用水用电、使用总包方工具材料、使用已有的基准测量点等等各项配合及管理费用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不准转包本工程。3.2提供施工图预算书和计算方法,竣工资料。3.3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应保证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完好无损。否则,由承包商承担一切责任。3.4承包商应做到工完场清,不留垃圾,防止二次污染,否则项目法人可另委其他施工单位清理,清理费用从承包商合同价款中扣除。 3.5按合同

37、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并按国家和竣工验收规定办理交工手续,并完成保修。3.6负责承包商施工现场和施工生活区临建工程和施工总设计以内的临时道路及排水设施与维修。3.7编制承包范围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报项目法人审查。3.8场内水电、路、通讯、排水的总体安排标准和布局等,应服从项目法人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统一安排。3.9按网络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并按国家规定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报送施工计划及各类统计报表。3.10施工场内的水、电、通讯管线、道路的一次性投资及维修。3.1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及所有

38、其它物品。3.12负责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凡影响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地方要听从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安排进行整改。服从项目法人对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3.13承包商应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3.14承包商在现场应遵守项目法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4电、水等费用的结算承包商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承包商自负。5文件的保管和提供承包商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部分项目或原设计图纸进行设计或二次优化设计,设计单位对设计或二次优化设计成果承担相应责任。设计或二次优化设计成果须经具有审图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项目法人有权委托权威部门对设计或二次优

39、化设计成果进行鉴定,如果有夸大设计或有安全隐患,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商处罚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项目法人免费向承包商提供图纸。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承包商可提出要求增加份数,费用由承包商自付。承包商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此类文件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6保修条款:质保期按照国家规定,双方另有规定除外。在此期间若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义务修复。 7安全责任: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要服从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并在施工前与项目法人工程部签订安全协议。8工期延误8.1工期调整条件:不可抗力。8.2承包商延期竣工一天应交纳合同价款的1为违约金。由此给项目法人造成的损失

40、应由承包商赔偿。9隐蔽工程:9.1所有隐蔽工程均应由项目法人工程部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9.2由双方及监理单位认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项目法人归档。10物资供应: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商自购。11工程付款结算:项目法人向承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法人有权监督拨付给承包商的资金去向。11.1合同签订前承包商须向项目法人交纳1%合同金额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待无安全问题且工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11.2工程款:工程完工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确定最终工程造价后付至确定工程造价的70%工程款。2015年1月底付至确定工程造价的95%工程款。剩余5%工程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41、一年后,经有关单位审查确认无保修事项后,一次性付清。12工程变更:12.1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条件: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12.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造价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12.2.1中标人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价格调整价款;12.2.2中标人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报价中类似的价格调整价款;12.2.3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比中标价与工程参考预算的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招标人确认后执行

42、。12.2.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列出的材料单价计算;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未列的材料,参考施工期间安阳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建筑材料单价计算;安阳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中未列的材料,可由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商定,备案后作为结算依据。12.2.5招标人要求中标单位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和材料等,由中标单位提出县城签证,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13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6份,竣工结算资料6份。14违约责任:若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规定内容保质保量按

43、期完成本工程,项目法人有权另委施工队伍,费用从承包商合同价款中扣除。由此给项目法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15争端的解决原则双方如有纠纷,协商解决。16合同份数16.1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项目法人承包商分别保存。1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或工程款支付完毕,合同自动失效。1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项目法人:林州市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商: (盖章) (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合同承办人: 合同承办人: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

44、的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 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在第1.6条中提及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项目法人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1.1.1.4 “投标书”指承包商向项目法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法人所接受的,为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投标文件。1.1.1.5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及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

45、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1.1.1.6 “图纸”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7“合同附录”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是有效合同组成部分。1.1.1.8 “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1.2.1 “项目法人”、“发包人”、“招标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 “承包商”、“投标方”指在

46、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招标人同意己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商同意外)。1.1.2.4 “监理单位”指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单位。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经项目法人同意,监理单位委派到工程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1.2.6 “承包商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项目法人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1.

47、1.3.1 “开工日期”指项目法人批准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3.2 “竣工时间”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4 款项与支付1.1.4.1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商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4.2 “预付款”指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1.1.4.3 “中期支付证书” 除最终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1.1.4.4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第14.8条签发的支付证书。1.1.4.5 “质保金”指项目法人根据第14.3条扣留的款额。1

48、.1.5 工程和货物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项目法人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1.1.5.2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3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5.4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1.1.5.5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

49、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5.6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7 “合同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1.1.5.8“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1.1.5.9“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5.10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法人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6 其它定义1.1.6.1 “不可抗力”如第19.1条中所

50、定义。1.1.6.2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1.1.6.3 “变更”指按照第13条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1.1.6.4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需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1.1.6.5 “日”指日历日。1.1.6.6 “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6.7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以及港币、澳元。1.1.6.8 “书面函件”指任何书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6.9 “工程质量监督”指工程质检站、质检中心站、质检中心总

51、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6.10 “设备缺陷”指由于安装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健康运行而须进行处理的设备状态。1.1.6.11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2 解释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b) 单数形式的词亦可以代表复数含义,根据上下文的内容确定,反之亦然;(c)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1.3 通讯联络1.3.1 通知1.3.1.1 致承包商的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件,指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上述内容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也可派人送达承包商的地址或承包商为此指

52、定的其他地址。1.3.1.2 致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根据本合同条件,指承包商致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通知均应通过传真或邮寄的形式,或派人送达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有关地址。1.3.2 通讯地址1.3.2.1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经事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均可改变地址,并抄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也可更改其地址。1.3.2.2 通讯地址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监理工程师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承包商通讯地址: (地址名称)1.4 法律和语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制约。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5 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互为

53、解释,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b) 中标通知书;(a) 合同协议书;(c) 合同专用条件;(d) 合同通用条件;(k)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i) 招标文件;(h) 招标文件补遗;(e)双方澄清意见(f) 承包商的投标文件;(g)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j) 图纸; (l) 其他有关文件。1.6 合同协议书1.6.1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法人拟定的合同协议。1.7 转让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第15.1条承包商违约处理。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汉语;项目法人提供图纸

54、日期应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2套,设备技术文件2套。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承包商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项目法人统一委托设计院印制,收费按设计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承包商不得在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将此类文件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1.9 遵守法律和规章除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承包商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a) 遵守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b) 遵守项目法人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他类似许可;(

55、c) 合同中规定已经(或将要)由项目法人取得的其他许可中的要求。项目法人也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而受到侵害。对于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中,应由承包商发出的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或必须取得许可、批准等情况,承包商应保障项目法人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后果的损失。1.10 行贿和受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项目法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项目法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项目法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商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和项目法人的经济损失

56、等,承包商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项目法人有权终止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1.11 出版与广告没有项目法人的预先批准,承包商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项目法人。承包商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商在工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撤销这些通知。1.12 税收1.12.1 对项目法人征收的税收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项目法人征收一切税收由项目法人负担。1.12.2 对承包商征收的税收根据现行税法

57、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商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商负担。1.12.3 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规章。1.12.4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合同中,承包商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与规章,法律与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a) 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商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b) 向他们个人征收的有关费用。2 项目法人2.1 项目法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按照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a) 办理管线占用土地(含施工道路)征(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等地面附属物的赔偿

58、(承包商负责放线、清点等配合工作)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b)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c) 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d)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e) 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f) 按照合同及“一级网络进度计划”所确定的时间为本标段的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条件;项目法人应准予承包商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2.2 批准不影响责任项目

59、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对于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2.3 项目法人不对损坏负责除第17条和19条提及者外,项目法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3 监理单位3.1 监理工程师的一般职责和权力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委派有恰当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监理职责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工作。3.1.1 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3.1.2 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a) 根据第4.26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

60、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b) 根据第8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c) 决定第8.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d)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e) 确定第20.1条项下的索赔额;(f) 根据第5条确定指定分包商。3.1.3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应予执行。3.1.4 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3.2 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3.3 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总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 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3.4 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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