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11月招标文件岳麓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LED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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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麓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招 标 公 告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对其岳麓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XXZG2015-497)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此有兴趣的投标人前来投标。1、采购项目情况:(1)采购项目名称:岳麓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采购项目(2)采购项目性质:货物政府采购(3)采购项目预算:¥83.51万元(4)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设备名称产品描述数量1LED显示屏P2.5小间距LED显示拼接屏,显示面积4.32米*1.92米=8.29平方米8.29m

2、22拼接处理器支持多种类多路的视频信号输入,最高支持20路输出通道,可输出给LED显示。6路HDMI信号输入、6路DVI(兼容DVI/VGA/HDMI)信号(支持双链信号输入)输出。1套3综合播控系统用于设备统一管理,集中控制,所有设备的状态监控显示;可WEB访问控制;视频输出模式控制;1套4控制电脑用于整个系统管控,含HDMI输出接口1台5信号传输延长器HDMI传输信号延长器,可传输60至100米。2对6强电配电箱专用强电配电箱,可远程控制电源开关及定时开关1套7辅材大屏定制支架、连接线缆、金属包边、辅材、排风扇;1套 2、投标人资格要求:(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3、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即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特定资格条件:无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每日上午9:00时到11:30时,下午14:30时到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

4、01室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套,售后不退。本项目不接受邮购。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兹定于2015年12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在采购代理机构会议室(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01室会议室)公开开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5、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6、 公示期限:2015年1

5、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共五个工作日)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刘 信 联系人:康艳 吴晗电 话:0731-85118118-1111 电 话:0731-84452269地 址:长沙市白沙街1号 地 址:长沙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01室 传 真:0731-82254858投标保证金账户:(请注明项目名称)开户名称: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 户 行:招商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银行帐号:73190 233 411 0401政府采购(货物类)招 标 文 件采购项目名称:岳麓区地方

6、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 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XXZG2015-497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部分(格式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0. 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11.招标文件的澄清 12.招标文件的修改三、投标文件的编写13.投标语言 14.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6.投标报价 17.备选方案18.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

7、投标保证金21.投标有效期 22. 投标文件的签署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6.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与评标27.开标 28.评标委员会 29.评标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30.中标信息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3.履约担保 34.签订合同 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八、特殊情形的规定36.特殊情形 37.特殊情形的规定九. 其他规定38.政策与法规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40. 其他规定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一. 总则1.1 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依据 1.3 评标方法二.

8、 评标程序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2 澄清有关问题 2.3 比较与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生效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项

9、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投标函分册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商务分册四.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联合体协议书七. 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附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3、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文件附5、参加采购活

10、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附7、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附8、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八、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附9、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0、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附11、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文件附12、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技术分册九. 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十. 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十一.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 十二.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部分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七章 投标邀请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

11、数及要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 标 文 件(第一部分)湖南省财政厅编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说 明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 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 “

12、货 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5 “服 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人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

13、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3)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授权委托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投标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

14、标。6.2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采购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7.采购进口产品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构成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部分。各部分

15、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七章:投标邀请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8.2本章第11.1项和第12.1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3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10

16、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10.1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不响应),处理方式以招标前附表为准。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10.2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一般商务条款,或一般技术条款(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条款数之和)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一般商务条款,或一般技术条款(参数)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见招标文

17、件前附表。11.招标文件的澄清11.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1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本章第8.3项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2.招标文件的修改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本章第8.3项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8、三、投标文件13.投标语言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计量单位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投标文件的组成15.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分册、商务分册、技术分册三部分组成。各分册的内容如下:投标函分册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分项价格表;商务分册包括下列内容:(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5)投标保证金(6)联合体协议书(7)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8)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技术分册包括下列内

19、容:(9)货物说明一览表;(10)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11)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12)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项要求的结构;投标时应同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6.投标报价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

20、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7.备选方案17.1 除本章第16.3项另有规定外,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17.2若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

21、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3)为便于唱标,备选方案的价格及价格折扣应在开标一览表列出。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9.1 投标人须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

22、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20.投标保证金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

23、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0.2采用转账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应为投标人的基本户账户,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转账至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20.3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5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招标

24、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情形之一。21.投标有效期21.1 除本章第20.6(1)目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九十日,从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

25、的签署22.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3.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投标函分册、商务分册、技术分册三部分单独装订,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电子文档包装在正本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

26、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4.投标文件的递交24.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5.1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6.串通投标行为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28、出。(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和评标27.开标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以证明其出席。2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如果有的话)、本章第16.3项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7.3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

29、本章第16.3项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7.4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8.评标委员会28.1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9.评标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

30、人质疑30.中标信息公布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项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1.投标人质疑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1.3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31.5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31.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31.7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

32、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七、合同签订32.中标结果通知32.1 在本章第20.5(1)目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3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由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3.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签订合同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

33、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3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特殊情形的规定36.特殊情形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37.特殊情形规定37

34、.1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37.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

35、织实施谈判。37.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37.4 符合37.1、37.2、37.3所列情形

36、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九.其他规定38.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38.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8.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

37、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8.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

38、“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38.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38.5符合本章第38.1款、第38.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8.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招标文件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39.招标代理服务费39.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40. 其他规定40.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一. 总则1.1 评标委员会1.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2 评标依据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1.2.2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39、件。不寻求外部证据。1.3 评标方法1.3.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3.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1.3.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序号项 目权值的取值范围权值1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0.02-0.100.202财务状况、信誉、业绩、

40、服务等0.10-0.303技 术0.35-0.500.504价 格0.30-0.600.301+2+3+4=111二.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1.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

41、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10.2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8)投标有效期不足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符合专

42、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1.4采用邀请采购人式时,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规定标准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2澄清有关问题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43、明。2.2.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人案等实质性内容。(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10.2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2.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上述修正的基础为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2.

44、2.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2.2.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 比较与评价2.3.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3.2 按本章第2.2.3项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评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2.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按本章第2.3.2项规定调整

45、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2.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2.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2.3.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

46、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

47、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

48、金额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

49、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

50、.货物包装要求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 质量标准(1)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

51、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 如

53、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2.保密义务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3.合同价款支付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

54、价款结算手续。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14.伴随服务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

55、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招标文件前附表与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

56、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

57、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

58、)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合同的变更16.1 在

5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7.2合同的终止(1)

60、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

61、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20.不可抗力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1.解决争议的方法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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