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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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页 共12页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引言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山东省农村经济几年来也取得历史性的进步,支持了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近年来山东省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基础仍然十分薄弱。这严重影响了山东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中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应该有针对性的从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法律责任、加强农民环境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完善。

2、1 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概况山东,古为齐鲁之地,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京杭大运河的中北段。省内地大物博、资源丰富、物种齐全,具有重要的资源优势和地域特色。山东是全国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重点产区,素有“粮棉油之库,水果水产之乡”之称。山东省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条件,主要经济鱼类有40多种,年产量居全国首位。刘佳.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山东半岛城市群旅游环境承载力研究D.山东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630 此外,矿产资源、能源资源以及旅游资源也十分丰富。山东省是农业大省、资源大省、生态大省。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是立省之本、强省之基。11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现状111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积

3、极进行海洋是山东经济发展的特色与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山东省沿海地区积极实施“海上山东”建设战略,向海洋进军,掀起了开发海洋资源的高潮。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成为山东省强有力的经济支柱。然而,海洋在为山东省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物质基础和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面临超量污染的巨大压力。这不仅会对山东省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也使山东省广大渔民的生存空间受到威胁。为此,山东省紧扣本省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指导,围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从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入手,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人与

4、海洋的和谐发展,维护好、实现好广大渔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山东省委省政府还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沿海陆域及邻近海域,涉及沿海7个地级市和37个县(市、区)。112生态文明村和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稳步推进创建生态村和环境优美乡镇是山东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弘扬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从2002年开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和山东省环保局关于

5、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的指示,创建生态文明村和环境优美乡镇的活动在山东省全面展开,各市县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把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有效载体,大力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努力提升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山东省有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7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36个,今年申报了166个国家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其中,威海市已建成省级以上环境优美镇49个、文明生态村368个,分别占全市镇、村总数的98%和18%,环境优美镇的比例全省最高。赵建波

6、.山东省威海市农业生态系统健康评价D.山东济南:山东农业大学,2005:101112 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取得的成绩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的发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环境立法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农村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21积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几年来,山东省根据国家相关立法精神的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国家法律、法规,在涉及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1989年之前,山东省只有一部环境地方性法规,即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至目前,由环

7、保局起草、调研并经省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共9件,政府规章3件。济南、青岛、淄博3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共完成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7件,政府规章18件,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先导和基础作用。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各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强化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使农村环境保护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不断完善对山东省逐步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122规范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

8、通过立法来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整体规范农村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自2000年12月山东省先后印发了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标准,为使各级环保部门规范化建设有章可循,在集中全省环保执法人员智慧的基础上,统一制定了33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文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11个程序,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5项制度,为县(市、区)环保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范本。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12个市88个县(市、区)环保局通过了省环保局和省政府立法办联合组织的考核验收

9、。通过规范化建设,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行为比较规范,程序制度日益完备健全,能力建设有所加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123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执法难是一种普遍现象。其主要症结是对污染责任者个人行为追究不力,存在着处罚违法单位多,追究政府责任少;处罚罚款多,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少;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现象,使执法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排污收费和行政处罚方面的“下级不收上级收”“下级不罚上级罚”的规定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对农村环境执法的影响;此外,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提出的对干预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地方政府领导、

10、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环保部门负责人、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使对因失职导致辖区环境受到污染的各级领导干部行政责任的追究有了明确的依据,对有效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将为推动全省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向深层次、高水平发展发挥巨大作用。2 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21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山东省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的差距。211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山东省经济的飞速发展,山东省在环境保护方

11、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该体系的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并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该体系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基础之上,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所有法律,都必然会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那么,在发生了巨大社会变迁的今天,这些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环境保护建设的新需要。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J.环境保护,2008,15:其次,此法律体系不健全。山东省还没有针对山东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农村自身

12、的环境特点,出台一部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而作为山东省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另外,在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农村专业养殖污染、农业塑料薄膜污染、农村饮用水及饮用水源保护、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从而使山东省农村环保立法跟不上国际环保发展的趋势,不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212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目前,由于山东省环保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完善,致使山东省至今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

13、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下,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山东省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云素枝.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4(04):57这样就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县、镇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区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甚至一些县、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

14、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另外,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最终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致使环保工作无从说起。朱俊丽.我国农村环保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设想J.科技信息, 2008(03):20但在现实中,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致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能真正的对环境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特别是当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青,给违法者开绿灯时,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的制约。正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

15、。因执法主体繁杂,上下级形不成垂直关系。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形成了上级有政策,下级有对策的应付局面,使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监督变得苍白无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2. 1. 3 农民环境权益无法保障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加之农村文化教育落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农民们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不用法。法盲人数远远超过文盲人数。这些直接导致农民的环境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贫困的农民在环境问题发生时往往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在发生环境纠纷后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诉讼中也往往因为举证能力不足、负担不起诉讼费用造成自己应得环境

16、权益的丧失。对于农民在环境权益救济方面的弱势地位,山东省现行环境立法几乎处于失语状态。据悉,目前许多农村地区村民自身的抗争已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22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主要问题的成因221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重视不够在我国农民处于环境弱势群体地位,而环境保护工作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农民环境权益不受重视。所谓“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黄锡生,关慧.试论对环境弱势群体的生态补偿一从环境法视角关注农民权益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02):107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

17、的户籍制度以及重工抑农的“剪刀差”经济发展战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表现仍很突出,导致农民的权利很大程度上被制度性消解,农民作为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很多法定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于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景况,受到过或正在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农民成为我国最为引人注目的弱势群体。 Thomas T Ankersen, Shared Knowledge, Shared Jurisprudence, Learning to Speak Environmental Law Creole,Tulane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Summe

18、r, 2003,p.830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与实现中,农民依然没有逃脱其弱势群体的命运,他们的环境资源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农村不仅仅是城市的政治殖民地、经济殖民地还是城市环境的殖民地。于彦梅.关注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保护A. 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结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这是农村环境污染失控的一个重要背景。中国的环保工作从一开始就把重点放在大城市、大工业和大工程上。落后的基础设施、不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日益加大的污染负荷、日益增多的环境违法案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导致了农

19、村环境污染加剧、立法化进程缓慢。叶全胜,霍尚涛,李希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制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6):1966222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中执法组织缺位一直以来山东省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和良性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山东省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农村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督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绝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

20、员。乡镇绝大多数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少数乡镇一级设置有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但他们多数是兼职,对于农村生活和农业环境涉及很少。即使设置了环保办公室、环保员,也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缺失,没有明确的职权和相应监测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少,经费不足以支付众多的行政管理成本。因此,农村环保执法组织的缺位,不能满足山东省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山东省农村环保工作的依法开展。2. 2. 3农民环境权益保障制度缺失农村和农业是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农村地区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薄弱,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的环境意识淡薄,对农村环境

21、保护工作的价值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环保参与和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思路也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山东省己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山东省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

22、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王丕琢.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思考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6)因此,加强农民环境权益的保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3 国内外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先进经验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指导下,山东省开展了比较深入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环境管理的一些重要领域进行了规范。但是,山东省的地方立法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与国内先进的省份相比,与加入w To后的新形势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用全新的管理理念指导山东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国内外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先进经验,广采他山之石,结合山东省的实情加以借鉴,不断完善山东省农村环境立法,以法保护环

23、境,促进山东省农村环境实现良性循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在今后的农村环保立法建设过程中,充分吸收利用先进国家和省(区)文明的发展成就,尽量少走弯路,取得更大成效。31国内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先进经验河北省河北省历史悠久、风景秀丽,位于北京、天津两市的外围,自古即是京畿要地。河北是我国重要粮棉产区。河北省与山东省有着重要的历史渊源,两省居民在生活习惯、人文风韵、性格品质等诸多方面,融会了许多相似之处。近年来,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方面。各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逐步完善海洋资源保护法规、规划体系,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制

24、度等举措。对山东省农村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311海洋资源保护法规、规划体系逐步完善。 河北省先后制定了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编制了河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河北省海洋开发规划、河北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为合理、有序、有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依法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律保证和科学依据。此外,唐山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立法指示制定了唐山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唐山辖区内开采油田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唐山陡河水库现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加大了依法治理陆源污染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312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建立了海洋

25、环境监测预报制度。为服务全省经济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灾害,河北省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加强了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建立了海洋环境质量公报、预报制度,省市两级每年向社会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唐山、秦皇岛两市从1999年开始通过地方电视台和地方报纸,每天向社会发布海洋环境预报,河北省海洋局从2003年一月份开始通过省电视台1套节目向全省发布海洋预报。省海洋局牵头建立了全省赤潮防治联席会制度和群测群防网络,还在黄骅建立了赤潮监控区,加强了对赤潮的监视、监测和灾害预报工作,对山东省防灾减灾,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北省政协人口资源境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视察报告R.河北:

26、 河北省政协人口资源境委员会,2003:71532国外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先进经验韩国中国和韩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渊源,长期以来,两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都各自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以求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然而,两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环境程度不同,导致两国之间在环境立法、执法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韩国农村环境保护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延续至今,是韩国新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启蒙是韩国新村运动的核心,也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精神启蒙主要是指农民教育及通过机制的建立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积极有效的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各级政府应通过一定的资金投入及相关的政策制度去扶持环境建设,帮助处于社

27、会弱势群体的广大农民,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让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使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处于主体地位。4 完善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之设想山东省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型时期,社会急剧转变、经济加快转轨、结构深刻转换、利益格局剧烈调整,它在摧毁许多东西的同时,也为我们的重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是一个既非常痛苦又充满希望的过程。近年来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和频繁发生的重大恶性生态环境灾难,使我们不能不检讨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因为在某些方面我们的努力是失败的,某些方面的努力没有取得实效,在某些方面我们还没有去努力,这样的结局最终必将受到自然

28、规律的惩罚。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不要过分地陶醉于对自然界的征服,因为每一次这样的征服自然界都会给予我们报复。”因此,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的能力,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赵淑琴.提升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能力的思考J.甘肃农业,2006(8):8这决非“杞人忧天”,防微杜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41转变立法思想、完善立法体系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山东省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此,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

29、需要转变观念,对现行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创设适应山东省新农村建设要求的调整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将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修改现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以完善农村环境和资源保护基本法这一块,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使之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填补立法空白,如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振动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放射性污染、光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此外,海洋经济是山东省的经济命脉,实现

30、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保障山东省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体系,依法管海、依法用海。这是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山东省农业生态环境立法建设还要适应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山东省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使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山东省农村环保立法建设有序地进行。4.2健全环保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环境资源当前山东省环保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比较普遍。由于环保法规处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损失数额,致使违法者为所欲

31、为,无法达到促进其污染防治的作用。2006年11月2日,重庆市政府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环保条例(草案)中规定:“造成重大,特定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此条例的处罚额高,营利成本要低于犯罪成本,使得各企业不敢轻易违法,有效地预防了环境污染。因此,山东省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完善环保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完善环保刑事责任,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4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农民环境权益为全面有效地保障包括农

32、民在内的环境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可以考虑在环境保护立法中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将环境法律援助建设成一项基本的环境权益保障制度。鉴于环境问题本身的技术性以及农村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为了提高环境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可以同时考虑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政府部门内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在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此外,针对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因为举证能力不足、负担不起诉讼费用而打不起官司、打不赢官司的情况,还可以考虑在立法中增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任何环境公益团体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但却因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

33、诉讼。只有建立起完善而有效的环境法律援助制度,农民的环境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结语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把农村环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来解决,以此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山东省农村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农村早已不再是远离污染的世外桃源,农民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危害,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就必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的步伐。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现状的研究,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并得出

34、以下结论: 一、完善山东省农村环境立法。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经济和环境相协调发展的前提,而目前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给农村环境的依法整治造成困难。我们必须根据山东省农村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立法。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加大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建立完善的环境程序立法度。从而使山东省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农村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农村环境行政执法至关重要,是使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因此必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凡是违反环

35、保法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都要依法严格查处,不搞下不为例;要以处罚为突破口,开创环保执法工作新局面。如果下级环保部门不认真查处,上级环保部门要直接查处。对于污染严重、久拖不治、酿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保障农民环境权益。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援助,让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相应的救济;另一方面应加强农民素质教育,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树立强烈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山东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共同打造富而美的海上山东。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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