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论维护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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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对于正在建设和完善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法制应当是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手段,是避免良好的改革措施走形变样的坚实屏障,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关键,并与此同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措施。本文阐述了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分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策略。关键词: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建设;完善一、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概述(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和特征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

2、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类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关系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信号充分反映产品及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支配的调整与变动要依照市场价格的变化来进行。它不仅要有一个统一完备的商品市场,而且要有一个市场体系,从而使市场机制成为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

3、基本运行机制。(2)企业行为主体化。所有企业(包括那些必须由国家掌握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都应具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所应拥有的全部权力,调整生产经营战略,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从而在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关系中实现企业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9页。(3)宏观调控间接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是活动的基础,一切经济管理都要面向市场,依靠市场,服务市场,调控市场。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事物,而是通过指导性与预期性计划、各种经济杠杆、财政货币政策为主体的各类经济、技术产业、行业和地区政策,按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调节和规范

4、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宏观间接调控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刻于。(4)市场管理法制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需要通过必要的法律制度的监督体系来规范和约束企业与政府的行为。为了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现象,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对那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实施企业破产法。所有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体系要求来进行,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相应的法律体系要求来管理,管理工作人员也要依法办事,从而保证整个经济运行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基础上进行,使市场竞争激烈而有初字,竞争手段规范而又公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378页。(二)法制建设的内涵法制,

5、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建立起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陈春龙:论法制的概念,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第23页。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为了维护不同统治阶级的利益,有着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制。法制建设,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动态意义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制度。我国法制建设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

6、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确立和发展。邓小平指出“中国发展的条件,关键是要政局稳定。”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中国要搞四个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形势不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些不稳定因素长期内还将长期存在。邓小平多次告诫全党全国人民,决不能掉以轻心,要运用法律武器同这些破坏行为作斗争,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

7、要内容和迫切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同时也要求配套的法制建设与之相适应,用以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邓小平在谈到打击犯罪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时说:“我们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如果实现了翻两番,那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局面?我看真正的安定团结是肯定的。”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都可以说二者之间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这也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二者兼顾,不可偏废。二、我国市场经济

8、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明显滞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法可依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础,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才能保障经济的良性、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和今后的基本任务。但是从当前情况看,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第一,一些重要领域立法滞后,无据可依;一些法律规定不够科学,或过于空乏,或指向模糊,社会

9、主义市场经济亟需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层面上存在立法的空白或者是法律的不配套。第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与道德约束相混淆,一些法律缺乏实施的客观条件、脱离基本国情与具体实际。第三,有一些法律明显过时,与时代精神、发展要求相抵触。如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受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对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不够,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重规定市场主体的义务,轻规定行政机关的责任等等,致使某些方面经济秩序不规范,经济活动依法运作的成本较高,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不够协调统一。曹康泰: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法学杂志,2001年第25卷第

10、12页。第四,还有一些法律本身就不够完备,具体实际操作性能较差。这些法律往往是在超前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制定的,急于制定出法律法规,所以立法机关就不可能有充分条件和足够时间对法律即将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因而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内容含混不清,这就不得不过多依靠执法者的理解和解释。因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2、执法缺乏公正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社会上仍长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了极大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法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下

11、。执法队伍的素质是实现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各种层次的执法者面对同一问题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至于形成不同执法者的执法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在执法过程中甚至出现违法执法、强制执法等一些严重影响执法公平公正的情形,造成人们对一些执法者的反感甚至厌恶。第二,个人主义、权力主义严重。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漠视普通民众法律诉求、权大于法、尺度不一、以权谋私等种种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恃特殊,个人主义极其严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另

12、外,有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公然对抗法律,规避法律,致使走私贩私、搞假冒伪劣商品等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第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极大地干扰了法律的贯彻实施。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指令、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公然违法。第四,少数政法、执法机关人员对待诉讼人员冷漠生硬,办事效率较低,常常是敷衍了事,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平公正。3、司法存在腐败近年来,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最大、危害最烈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主要表现为金钱对执法活动的引诱、腐蚀和破坏,体现了钱与法的斗争;它还表现为人情或人际关系对执法的干扰,体现了情与法的抗衡。一些

13、地方出现了执法机关“市场化”、执法活动“商品化”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罚代刑,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欺压群众,甚至与一些不法分子、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公开或隐蔽地向党政领导或执法人员行贿,加剧了腐败风气的滋长和蔓延,使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变成了庸俗的权钱交易,使执法者枉法,违法者可以避法,以身试法者逍遥法外,这是钱法结合的具体表巩再从清法结合的角度看,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人情因素泛滥,各种各样的关系网、人情债、历史帐甚至裙带风,鳞次栉比,使严肃的执法过程变成了折衷、调合、平衡乃至照顾关系的过程,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被逐步抹杀和瓦解。这样,人情关系干扰了公正执法

14、,执法不公又深化了人情关系,使得情法的结合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庸俗。曲云杰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1年5月4、守法意识不强守法是法律的最关键环节。一部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和遵守,那比没有这部法律所具有的危害性更大、更严重。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也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页。但现实是尊重法律、崇尚法律、自觉的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意识传统的残留以及建国以后“极

15、左”思潮的影响,当前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现状都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大潮相冲突的若干因素。人们的守法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社会上仍旧有一些封建思想残余,如等级观念、家族制度等等,使得人们不具有真正平等的主体地位。其次,主体对法律法规的淡薄和漠视,导致我国解决纠纷的成本加大,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一些企业家为了追讨自己应有的债务,不是利用法律,而是雇佣“讨债公司”或者使用其他一些违法的方式来维护权利。这对经济法制建设环境的破坏是很大的,打乱了经济秩序,更不利于社会经济和个人的良好发展。最后,我国宗族权力很大很多纠纷通过宗族长者来协调解决,宗族权利有时超过法律法

16、规。宗族势力导致人们遭遇纠纷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诉诸于法律,不是寻求正常的、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通常是掺杂着宗族之间的各种矛盾在里面,从而使得原本细小的问题变得很复杂,使得法律在解决此类问题时显得“无能为力”,宗族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进一步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崇尚权力、推行人治的封建残余影响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皇权至上”、“朕即法律”、“刑不上大夫”等封建思想还未清除我们党的革命经历和实践的特点使一些人轻视法律的权威。建国前,革命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翻旧的法律,战争与民主要是要靠党的政策,所以,这种先革

17、命后建国、先有政策,后有法律的经历和特点,使得“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的思想深入人心;建国后,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但由于受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观点以及“法律工具论”的影响,导致了法治理论的缺乏和知识的片面,结果不是搞法律无用论,就是片面地认为法律只是治老百姓的工具,管不住权力。2、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协调经济是先于观念的发展而客观存在和发展着的,而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又总是落后于制定它的那个时代。因此,当一项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那它便已经是落后的了,不可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而“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并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用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加强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因此说,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建设必须同步发展,缺一不可。而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总体来说还是比较落后的,一些先进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发展迅速,法制建设也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及时更新

19、和完善。此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是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动力。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深化改革,必然触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涉及相关制度的创新,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涉及权力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二者之间的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它要求市场调节功能的最大化发挥,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限制自由的,这种自由只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绝不是不受法律约束,随心所欲的自由。因此,二者在法律权限的范围内是协调发展的,而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便不再有所谓的“自由经济”。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而法律时有纵容竞争和限制竞争的

20、做法。这种竞争只能是在法律规范和制约下的公平、正当的竞争,不能是超越法律,为所欲为的不正当竞争。如果没有法制化的管理,没有共同遵守的准则,那么市场经济难免会成为脱缰之马,不但不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相反会扩大它的负面影响。高凛: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经营与管理,1996年第2期,第35页。最后,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风险的经济。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内容要求必然会带来人、财、物的巨大流动和转移,而在此过程中一些风险不可规避。为避风险,就必须通过加强法制约束,以此来协调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间的矛盾。我国当前立法工作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而得不到及时解决;一些新的法律

21、呼之欲出,而迟迟得不到落实;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制定出来但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市场经济的良好健康运行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维护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成果,而立法滞后的问题影响了我国当前的改革开放步伐,影响了发展的进程,必须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障经济较好较快发展。3、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同他们的法律意识有联系。法律意识越强,守法的自觉性越高;没有高度自觉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高水平的精神文明。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观、法律感、法律思想和理论知识的总和,它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

22、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要求,对法律现象的感觉和评价。赵惊涛、赵凤山: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思考,农金纵横,1997年第1期。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还不知法、不懂法,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观念淡漠,自觉性较差。一些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寻求其他手段解决问题。4、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作用较弱首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适用于整个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互相配合不太密切,互相制约比较薄弱,党的监督过于原则,人大监督缺乏力度,从而为个别政法机关、政法人员产生特权观念、“老大”思想,进而为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党的纪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

23、法不公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次,缺乏保护公民平等权利的必要措施,如有的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活动中审判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律地位上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正是由于缺乏平等的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关系,使得去律的正确实施受到损害。再次,现行的司法法制使得司法机关在财务方面受制于同级财政部门,人事编制方面受制于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从而成为产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办为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受利益驱动,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殉情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策(一)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但由于市场机制天生带有一定的

24、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李东生、杨春权: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认识,科学之友,2007年8月版。例如,当前的产业结构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当前,特别要加快完成诸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机制,规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应从三

25、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快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些新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社会经济关系,经过实践证明已经成熟、应该保护的,应及时制定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过去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如规范股票、期货市场的法律、市场管理法等。二是要加快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对现行法津法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条款,必须尽快予以修正或废止。三是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加快超前立法步伐。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果断超前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先导作用,避免和减少一哄而起,各行其是的混乱现象,如中介信息服务机构以及经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失业救济和社会

26、保险问题,老人社会福利保障问题等。(二)严格执法、有法必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自然需要一切公民、所有法人的遵守,但是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守法,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的严格司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快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有必要对我国执法制度、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肖扬: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页。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消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

27、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力都必须一视同仁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只有坚定不移地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权威,牢固地树立起严格执法观念,才能排除一切不正之风的干扰,执好法、司好法,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三)提高政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中国有句古话:“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的作用

28、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在人,在队伍。高质量的法律需要高素质的人来制定,更需要高素质的人来执行。当前,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人才奇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法律职业本身需要大量的后备力量,而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急需大批的优秀法律人才。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指出,现在我们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精通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指示符合当时的实际,切中要害。人才问题不解决,将会成为制约我国法制健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

29、,1993年版,第177页。因此,必须增强培养法律人才的紧迫感,下大力气推进法学教育的改革。要建立新的培养人才的机制,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要完善成人教育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短期深造,以便更多、更快、更好地培养法律人才。特别要加强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坚决纠正这支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对少数违法犯罪者必须坚决依法追究,绝不姑息迁就,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四)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加强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监察,只有严格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

30、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加强人大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严格监督,加强宪法在法律方面的具体监督。第二,要强化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律监督重要的、有效的手段。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力度不够的最主要原因是受党、政约束过大,自主权过小,顾虑多,许多事情不敢向社会公开。第三,要强化群众监督。群众的监督应该是党政机关工作成败的关键衡量因素。目前,对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要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要切实解决的问题就是目前存在的领导干部违法之后得不到有效制约和有力监督。是要使宪法和

31、法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法规规章备案制度、审计制度、监察制度等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完善。参考文献:1、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2、顾功耘:新兴市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3、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家,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4、谭伟、张耀明: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5、马长生、汪祥欣:法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6、黄之英: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7、章新生:市场经济法律读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3月。8、李艳梅、欧仁山:试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及其历史经验,桂林市教育学院学报,2009(3)。9、马谭鑫、谢平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完善,法学论坛,2005(9)。10、邱春兰: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研究综述,法学,1999(4)。11、陈永胜、徐世平:邓小平经济民主思想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甘肃理论学刊,20073)。12、李晓华论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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