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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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 发布 2011-#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省民防局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DB #X-2011主编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39 / 45前 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批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市地下工程、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以下简称规。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展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本规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本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容的解释,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开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

3、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市海福巷1号, :210007。本规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 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 市地下工程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志龙 徐利国 峰 劲 吴 畏 龚华栋 郭东军 红禹 吴步旭 余有山 敏之 薇 董文俊 蓝 健 于 倩主要审查人:永生 朱海啸 朱富坤 光寰 王文娟 吕晓宁 平 袁学新 殷友兰 朱菊燕王荣玉 目 次1 总那么12 术语33 配建面积标准64 功能与布局要求74.1 大型居住区74.2 居住区94.3 居住小区104.4 居住组团1

4、24.5 其它规定135 设置要求155.1 家庭避难所155.2 人员掩蔽工程155.3 医疗救护工程165.4 防空专业队工程165.5 配套工程16附录A 成果要求18附录B 用词说明191 总 那么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开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1.0.2 本省行政区域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执行。1.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那么,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以下要

5、求: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开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与配套工程。1.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1.0.6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级别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人口80000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7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

6、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与增加有关指标。1.0.8 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1.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外,还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的相关标准、规,以与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 术 语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限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 res

7、idential quarter 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限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根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一类居住区 first-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2.0.5 二类居住区 second-class re

8、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2.0.6 三类居住区 thir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2.0.7 保障类居住区 supportability- type residential district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2.0.8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

9、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9 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2.0.10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展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2.0.11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2.0.12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

10、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2.0.13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2.0.14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0.15 人防物资库 storehouse of civil ai

11、r defence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2.0.16 家庭避难所 family shelter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部。3 配建面积标准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表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类型家庭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独立住宅2040联排住宅1530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表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居住区类型城市设防等级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省会城

12、市2.42.22.01.8国家一、二类2.22.22.01.8国家三类2.01.81.5县级市1.81.51.5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表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居住区类型城市设防等级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省会城市2.02.01.81.8国家一、二类2.01.81.61.5国家三类1.81.51.5县级市1.51.51.34 功能与布局要求4.1 大型居住区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

13、类别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按要求配置1处0.10.21.80.32.4国家一、二类0.080.120.22.2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按要求配置1处0.080.121.60.22.0国家一、二类0.080.120.22.04.1.3 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

14、要求。4.1.4 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3 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1.5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2 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3 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

15、,具体按表4.1.5-3确定。表4.1.5-3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比例布局要求抢险抢修45根据保障围,宜分散布置医疗救护20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布置治 安20消 防15结合消防疏散通道就近布置,可仅考虑专业队员掩蔽部合 计1004.1.6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与区域供水站等工程;2 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与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工程配置要求按表4.1.6-2确定。表4.1.6-2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工程类型比例布局要求物资库6070宜结合平时

16、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食品站3040合 计1004.2 居住区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080.121.80.22.2国家一、二类0.080.120.22.2国家三类0.080.121.60.22.0县级城市区0.040.060.11.8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

17、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050.11.70.152.0国家一、二类0.040.061.60.11.8国家三类0.040.060.11.8县级城市区1.51.54.2.3 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2.4确定。表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人均指标工程所占比例人均防空专业队工程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0.060.10.12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1008060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

18、2020治安专业队工程20消防专业队工程4.2.5 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4.3 居住小区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150.151.50.22.0国家一、二类0.150.150.22.0国家三类0.11.50.21.8县级城市区1.51.54.3.2 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 保障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

19、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0.11.50.21.8国家一、二类1.50.11.6国家三类1.51.5县级城市区1.51.54.3.3 居住小区医疗救护工程为救护站,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按表4.3.1计算,且不得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4.3.4 居住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功能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4.3.5 居住小区配套工程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其中物资库宜占70,食品站宜占30。4.4 居住组团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20、表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1.50.31.8国家一、二类0.31.8国家三类1.51.5县级城市区1.51.5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表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 建筑面积,/人分类指标城市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总指标省会城市1.50.31.8国家一、二类1.51.5国家三类1.5县级城市区1.31.34.4.3 居住组团配套工程以物资库为主,可与人员掩蔽工程合并设置。4.5 其它规定

21、4.5.1 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布局应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200米以或步行少于10分钟。4.5.2 同一地块或组团部的中高层以上、组团式布局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应相互连通。4.5.3 城市居住区除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外,还应利用居住区中心绿地、广场下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人防工程,并宜与相邻建筑物下的人防工程连通。4.5.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注重发挥平时效益,宜与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建设。人防工程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配置宜符合表4.5.4的规定。表4.5.4 人防工程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结合配置表人防工程类别公共服务设施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

22、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注: 代表应结合,代表宜结合,代表不宜结合。4.5.5 居住区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设置除满足防护要求以外,还应与居住区地面交通、景观绿化相协调。5 设置要求5.1 家庭避难所5.1.1 家庭避难所宜建设在一类住宅下方或院落,其抗力可按防地面建筑倒塌荷载计算,且周边侧墙、顶板、底板均应采用钢筋砼结构,厚度不小于250mm。5.1.2 家庭避难所应至少有1个人员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大小应满足家庭人员平时和战时进出要求。有条件时应设置室外出入口,没有条件设置室外出入口时,口部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23、。5.1.3 家庭避难所应设置小型除尘滤毒设备,并宜储藏个人防化器材。5.2 人员掩蔽工程5.2.1 人员掩蔽工程的防护标准,应根据城市总体防护要求,结合居住区所在区位确定。5.2.2 结合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修建的地面建筑小品伪装房,应采用轻型结构阻燃防火材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5.2.3 居住区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将楼梯间作为室出入口,多层建筑不宜在楼梯间采取战时封堵措施,高层建筑楼梯间严禁采取战时封堵措施。5.2.4 居住区设有多层地下空间,且人员掩蔽工程设于底层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5.2.5 大型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位于地面建筑倒塌围外的通风竖井,宜设置为预

24、备安全出入口。5.3 医疗救护工程5.3.1 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配置。5.3.2 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围以外,口部应直接通向居住区小区级以上道路。5.4 防空专业队工程5.4.1 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采用单建式工程。5.4.2 防空专业队工程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在建筑物倒塌围以外,并应直接与居住区主要干道连接。5.5 配套工程5.5.1 配套工程设置应与居住区规模相对应,宜按表5.5.1确定。表5.5.1 配套工程设置表居住区规模工程类型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物资库食品站注:代表应配置,代表宜配置,代表不宜配置。5.5.2 在居住区局部人员掩

25、蔽单元部,亦可局部结合设置配套工程,但宜有明确的功能分区。附录A 成果要求A.0.1 含居住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居住区地块的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并统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中,其配置容应符合本规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A.0.2 城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人防工程配置要求。 A.0.3 各类人防工程配置指标应纳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中,并对规划单元各居住区地块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展汇总。A.0.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那么中,应包括人防工程配置容。附录B 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

26、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2 本规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DB #X-2011条文说明目 次1 总那么222 术语253 配建面积标准274 功能与布局要求324.1 大型居住区324.2 居住区354.3 居住小区364.4 居住组团364.5 其它规定375 设置要求405.

27、1 家庭避难所405.2 人员掩蔽工程405.3 医疗救护工程415.4 防空专业队工程425.5 配套工程421 总 那么1.0.1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对于居民在战时和平时突发灾害性事件中的防护掩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带动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在居住区规划设计阶段理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标,从而为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起到控制引导作用。本规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1.0.2 本规作为省

28、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各规划设计单位在进展本省行政区域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必须执行本规。同时,在我省一些较兴旺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城乡一体化开展较快,城乡差异已经不明显,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执行。1.0.3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那么。在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区与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将占城市建设总量的重要局部。居住区人防工程要想充分发挥综合防护效能,必须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同时还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开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

29、细规划的要求。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中根本确定了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和布局要点,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确定了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同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也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居住区所处的周边环境条件有关。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人防工程相互连通形成网络化,可大大提高单个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效能,同时有利于人员从地下疏散。同时有条件的,尽可能与人防干道或大型人防工程预留连通口。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人防工程的服务半径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定,防止一些项目为片面追求人防工程集中建设,有利于平时开发利用,却不顾工程的可达性。1.0.4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可分为指挥工

30、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与配套工程。城市居住区部一般不考虑设置指挥工程,有街道办事处驻地的除外。1.0.5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功能尽可能与平时防灾相结合,与平时功能开发相适应。居住区人防工程应该纳入到平时防灾空间体系中,因其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小,可充分发挥其在灾时避难、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功能。1.0.6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中,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将城市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分区越来越明显,在一些大城市,集中规划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居住区,聚集了10万人以上的人口。因此,本规在对城市居住区进展分级时,针对人口规模

31、超过8万人的居住区,定义为大型居住区。此类居住区从人口规模来看,根本对应了街道这一行政级别,因此其人防工程的配套要求也与其它较小的居住区有所不同。1.0.7 与1.0.6条确定的四级城市居住区规模比照,还会有介于两级居住区规模之间的,对此从满足人员防护要求的角度,本规确定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与增加有关指标。1.0.8人防工程作为一种战备工程,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客观上会增加一定的建设本钱。城市居住区住宅类型的不同,其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能力也不同,本规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按居住用地性质将居住区分为

32、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据此将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进展了细化分级,同时从人防工程建设形式上也有所突破,针对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引入了家庭避难所的防护建筑型式。1.0.9我国现行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根底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它按照地面建筑乘以一定的配建比例确定,与本标注确定的配建人防工程指标会有出入。当按本规确定的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小于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时,应按当地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不足局部应当地政策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2 术 语术语,是本规的重要组成局部。考虑到本规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设计单位

33、,多数对人防的专业术语了解不多。另一方面,本规还引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目前在其它的标准规中还没有正式定义,也需要给予明确的解释。一、人防工程专业术语。包括人防工程、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物资库等。二、居住区分类术语。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等。三、新定义的术语。就是根据本规的使用要求,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给出确切名称和涵的用语。其中“保障类居住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以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中所没有的,但在国发200724号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

34、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出台以后,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的多个部委联合公布了廉租住房保障方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加强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调控。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08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在城市用地附加分类中,增加了保障性居住控制区。对其的解释为: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它保障性住房等。可见,保障性居住区是二、三类居住用地带有特殊政策属性的用地。由于保障性居住用地性质的特殊性,我国现行的人防工程结建政策中没有相应的新的规定。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也仅是对其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性优

35、惠。为此,本规本着从实际应用出发,在常规的居住用地分类的根底上,增加了“保障类居住区的分类,并对其人防工程配建指标单独细分。3 配建面积标准本章主要是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确定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的人均建设指标。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家庭户整体确定。一类居住区人防工程规模需求分析:一类居住区为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层数较低,一般为一至三层,少数位于城市中心区,多数位于城市外围。从遭受战争威胁来看,威胁程度最低,战时防空压力最小;从平时灾害来源来看,遭受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不大,只有地震的

36、威胁最为现实。尽管一类住宅的建筑密度低、容积率低,居住环境相对较为安全,现实防空防灾的威胁不大,但并不意味其对防空地下室的需求就弱。首先一类住宅的业主多为社会高收入群体,他们对居住环境的安全需求最高,特别是心理安全需求非常强,同时注重居住的私密性。其次,从完善住宅功能、优化居住环境的角度考虑,利用地下空间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再次,尽管一类居住区住宅遭受战争和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但可能性仍然存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仍然有必要,并且一类居住区住宅业主对防空地下室避难的功能要求更高,更需要一种家庭整体避难空间家庭避难所。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在冷战背景下,地下家庭避难所在日本、美国、欧洲局部国

37、家的住宅建设中已开始出现,现已成为许多国家高端住宅的配套设施,面积从2060平方米不等,部功能较为完善,包括应急照明设施、储水、家庭备用物资、睡床等,可供家庭整体临时避难。在我国现行的防空地下室结建规定中,要求按照首层建筑面积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于一类住宅,从实践的可实施性来看比例过高,不利于落实,也比我国目前确定的人均掩蔽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高出过多。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一类居住区住宅的家庭人员构成特点,一般为46人含35人家庭成员,1名保姆,按照区位关系并结合我国国情,编研组提出一类居住区住宅配建家庭避难所按表1控制。表1 一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类型家庭面积指标建筑面积,

38、独栋住宅2040联排住宅1530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确定。二、三类居住区以普通商品房为主,目前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需求旺盛,居住区品质同步不断提高,同时也是结建人防工程的主体。我国现行的结合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一般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根底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根据住宅楼高度换算成结建比例如表2所示。考虑人防工程体系完备、功能配套的要求,二、三类居住用地配建的人防工程除用于人员掩蔽以外,还需相应配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形成相对完备的人防工程体系,发挥人防

39、工程的总体防护效能。表2 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换算表按现行规定建筑高度结建比例高层33层325层418层5.5小高层11层9.19层11多层6层16.7当然,人防工程体系的完备程度首先与城市的设防等级是相关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由于受到威胁程度高,工程配套要求显然应该较高;国家三类设防城市、县级市区,由于受到的威胁程度较低,工程配套要求可以低一些,重点是满足根本的人员掩蔽就可以了。其次还和居住区的规模相关,比如大型居住区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根本对应于街道的行政级别,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也非常完善,

40、这些建筑也可结建局部人防工程,同时在居住区级以上的广场、绿地下方也可建设一些人防工程。因此,对于居住区、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人均指标较高,其工程配套程度也相应较高。因此规中采用城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等级两个影响因素,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套要求。综上所述,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实际需求和影响因素等方面可以确定,人防工程人均指标受城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类型的影响,因此本规采用这两个指标作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的判定因子。正文表3.0.2中具体指标的大小除满足根本人员掩蔽工程的指标外,反映了其它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套程度的不同,具体可通过第4章各级居住区的分类细化指标反映出来。正文表3.0.2中的配建指标也可

41、换算成地面建筑结建比例,详见表3。可以看出,本规确定的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人均指标,既考虑了地面建筑的重要性,又有连续性,相对更加科学合理,同时采用人均指标控制,在实际应用中,可把人均指标换成千人指标,也便于与其它公共设施的配建指标相衔接,易于被规划技术人员所掌握,操作性强。表3 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换算表按本规指标居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人均指标建筑面积,/人换算为地面建筑结建比例1.54.31.85.12.05.72.26.32.46.83.0.3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也是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确定,只不过与二、三类居住区相比,有所降低。前已说明,保障类居住区是在城市二、三类

42、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可见,保障性居住区是二、三类居住用地带有特殊政策属性的用地。由于保障性居住用地性质的特殊性,我国现行的人防工程结建政策中没有相应的新的规定。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也仅是对其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那么中针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做出以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43、。可以看出,保障类居住区的人防工程受建设本钱的影响较大,实际操作中,局部地市甚至完全免建或免收易地建设费。保障类住宅从区位来看,分布于城市的各个位置;从楼层高度来看,以多层、小高层为主,少数为高层住宅;从户型面积来看,一般小于90平方米,人均小于30平方米;从建筑密度来说,保障类住房对住区的环境要求比一般商品房相对要低一些,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综合来看,从“以人为本出发,保障类居住区对人防工程的现实需求还是不可或缺的。与商品房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需求比拟,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需求中,在保证根本人员掩蔽工程量的根底上,可相应减少医疗救护工程、配套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配套比例,从而降低人防工程人均配建

44、面积总指标,增加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 功能与布局要求本章是根据第3章的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总配建指标,进一步分类细化,确定城市居住区部配建人防工程的功能配置比例和工程布局的要求。4.1 大型居住区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应表达“功能配套、体系完整的目标。重点是针对国家重点设防城市的大型居住区,要求与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工程配套比例根本对应,配置各类人防专项工程。把正文表4.1.1的各类工程人均分项指标换算为工程配置比例,见表4,可见城市设防等级越高,其工程功能配套的要求也越高。表4 人防工程功能配置表工程比例城市类别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45、总指标省会城市按要求配置1处4.28.37512.5100国家一、二类3.65.48291004.1.2 与二、三类大型居住区相比,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重点应满足人员掩蔽工程,然后配建必备的其它专项工程。但其无论是总指标,还是工程配套比例,都比商品房类大型居住区的要求要弱一些,这也是与各地对保障类住房建设优惠措施相适应的。4.1.3 由于大型居住区根本对应街道级行政级别,因此本规针对省会城市和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要求配套建设人防指挥所一处,工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人防指挥工程最适宜结合平时的办公场所建设,也可就近布置。4.1.4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

46、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一般结合地面二级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建设,由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定。救护站应按其保障的地区或保障的目标设置,结合地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建设,或建在卫生院等区域性医疗设施附近。因此,除特殊要求以外,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城市遭空袭时大量发生的伤病员是紧急救治对象,战时居住区卫生减员情况是确定救护站数量的重要依据。以往战争经验证明,城市遭空袭后的伤员人数与敌作战目的、空袭强度、持续时间、人员分布密度、防护程度、预警能力等密切相关。理论上讲,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城市空袭作战,居住区不再是直接打击的对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间接毁伤的地位,

47、加之准确制导武器的使用,伤员人数较之核威胁背景下大大减少。根据解放军理工大学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指标与方法研究报告,城市医疗救护床位按留城人数的一定比例开设,其中国家一、二类城市为3,国家三类城市为2,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为1.5。以国家三类城市的5万人口居住区为例,疏散比例为20,留城人口4万人,那么需医疗救护床位数80个,按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级医疗救护工程1:2:3的比例分配床位计算,那么需救护站床位数40个,根本对应两个救护站的标准。同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那么上按街道办事处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10万人。可以看出,无论从平时的服

48、务人口规模、运行机制还是建设主体来看,结合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人防救护站都是最可行的。本条对于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主要考虑如下:1 按人口规模8万人计,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8000平方米,根本相当于1处急救医院与3至4处救护站的总规模。并且省会城市地面医疗设施配置较为完善,有利于地下医疗救护工程的落实。对于其他国家一、二、三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6400平方米,根本相当于1处急救医院与2至3处救护站的总规模,规提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急救医院规模按建筑面积要求不小于2200平方米;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工程

49、规模不小于1200平方米。4.1.5 防空专业队工程主要由城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居住区配建的专业队工程主要为满足居住区的自我功能的修复和救助。结合居住区可能遭受的空袭与平时灾害的特点,居住区防空专业队的类别主要有四类: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治安专业队、消防专业队,其它类别专业队由城市其它区域的专业队统一保障。防空专业队工程的保障服务半径一般按10分钟赶到现场为标准,按综合考虑专业队的响应时间、行进速度以与大型居住区的占地围,把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的上限定为3000米。正文表4.1.5-3确定了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四类专业队工程的配置比例,也是与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

50、中的各类专业队工程配置比例相对应确定的。4.1.6 人防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民防空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结合需求特点,居住区可能配建的配套工程主要有人民防空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其中,在居住区部一般不会单独建设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而是结合规模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因此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不另外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解放军理工大学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指标与方法研究报告中研究确定,城市对物资库工程的需求量可按人均面积0.150.2估算,对食品站工程需求量可按人均面积0.05 估算。区域电站、区域

51、供水站需另行研究确定,或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确定。本条主要是对于大型居住区,根据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资库、食品站的配置比例。4.2 居住区与大型居住区相比,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35万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中,其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比拟完善,相应的人防工程配建项目也应与大型居住区根本吻合,只是对应的配建指标有所调整,保证配建的各类工程满足最小规模要求。4.2.3 按3万人居住区规模计算,县级市医疗救护工程配建指标为1200平方米,满足救护站的最小规模。国家级设防城市医疗救护工程配建指标可以达到2个救护站规模。4.2.4 由于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的不同,专业队工

52、程的配建指标有所差异,导致居住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也不同。为满足专业队工程最小规模要求,本条确定了各类专业队工程的规模控制比例。4.3 居住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介于11.5万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 50180-93,2002年版中,其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比拟完善,相应的人防工程配建项目也应与大型居住区根本吻合,只是对应的配建指标有所调整,保证配建的各类工程满足最小规模要求。4.3.1 因人口基数相对较小,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不考虑设置医疗救护工程,除必备的人员掩蔽工程以外,仅考虑设置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4.3.2 与二、三类居住小区相比,保障类居住

53、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套要求相对较弱,仅对省会城市给出专业队工程的配套指标,保证根本的工程体系配套要求,具体应符合表4.3.2的规定。4.3.4 因工程规模限制,对于居住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种类主要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不在考虑其它功能的专业队工程。4.4 居住组团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介于10003000人,一方面因为人口基数较小,一些专项人防工程不能满足最小规模要求,另一方面从实际需求出发,仅设置了人员掩蔽工程和必备的配套工程,满足根本的人口防护需要。 4.4.1 二、三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除人员掩蔽工程外,仅对省会城市和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配置了必备的配套工程,具体指标应符合表4.4.

54、1的规定。4.4.2 保障类居住组团人防工程功能配置除人员掩蔽工程外,仅对省会城市给出配套工程的配套指标,具体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4.5 其它规定4.5.1 本条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出入口的设置要求,根据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分布与战时城市留城人口的分布应大体一致,其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十分钟步行进入工程确定。 按不同人群综合平均行进速度计算,10分钟正常可以步行500米左右。考虑下楼的距离,规按照200米以或步行少于10分钟作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4.5.2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中规定: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

55、空工程与城市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相互连通。有条件的城市应通过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的建设或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的建设形成城市人民防空交通干道,重要人民防空工程以与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附近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与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连通,逐步使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形成网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但是编研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人防工程的连通存在许多难点。如相邻人防工程的间距要求问题,即多远距离以的必须连通;连通道建设责任的问题,即由谁来建;统一规划、预留接口的问题,等等。调研分析后,编研组认为,人防工程的连通有必要,但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与政策支持,解决上述难点问题,否那么连通将难以能实现。1连通的外部条

56、件问题。连通的目的是使居住区相邻人防工程互联互通,构成网络,便于人员从地下疏散和掩蔽。一般来说,多层住宅6层与以下的居住区,人口密度不太大,绿地率较高,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不愿从地下疏散。而高层住宅区由于人口密度高,绿地率较小,同时高层住宅区由于平时停车的需求,会充分利用楼之间的地下空间,具有连通的需求和条件。因此中高层以上、组团式布局的居住区,一般为9层以上的小高层、高层居住区,既有连通的需求,又有连通的条件。2连通道功能的结合。居住区人防工程不是为了连通而强行连通,平时封闭或废弃,而应同样重视其平时功能。连通道平时功能主要从解决居住区车辆动态交通、步行交通的角度考虑,并与居住区防灾疏散体系

57、相融合。3需要从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做到统一规划、预留接口,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各阶段技术审查时,重点审查工程连通的落实问题。中高层以上、组团式布局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应相互连通。4.5.3 用城市居住区中心绿地、广场下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人防工程,能有效改善居住区环境,高效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丰富建筑环境艺术、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交通环境、增强防灾抗灾能力。4.5.4 将人防工程建设与教育、医疗、广场绿地、社区服务、交通等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建筑功能空间对地下空间环境适应性的原那么,居住区中许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空间都可转人地下,这些建筑空间主要包括:即使

58、设在地面也需要辅助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空调,且虽有大量人员进人,但停留时间相对较短的建筑功能空间,如居住区中的商业购物、服务、室文娱活动以与停车、物业管理办公功能空间;对自然采光、通风和日照没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数专业人员进人,或要求与地面外部空间隔离以防止污染,以与要求特殊防护的功能空间,如各种管线空间、变电站、水泵房、煤气调压站、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转运站、中水系统、雨水收集、沼气池等。无论是采取与地面住宅建筑相结合的附建式,还是单建式,都可充分高效利用土地,大大节约地面建筑空间的占地面积,既完善了配套服务设施,又保证了地面有适当的开敞空间,防止了地面建筑空间的拥挤,改善了地面建筑空间环境。尤其是在寒冷和炎热地区,将局部公共服务建筑空间设在地下,还可充分发挥地下建筑保温隔热、冬暖夏凉的优势,具有很大的节能效益。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理念产生重要创新和升华,以人为本、可持续开展已融入到居住区规划设计中,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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