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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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编制、人事、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基本实现社会化。随着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确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改革亦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

2、,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范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

3、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由来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产生发展过程。大体说来,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有关立法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学术界也无法定代表人之说。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规定了董事会,并规定:“得推举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第72条)。据此,公司的董事均有代表权,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4、。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立法始有法定代表人之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虽然该法尚未明确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从该法强调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担任来看,显然是把董事长作为合营企业管理中体现中方的控制权来加以认识的。由此看来,在我国立法者心目中,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人物,其法律地位显然不同于一般董事和副董事长。不过,董事长的特殊法律地位如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加以明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

5、定代表。”自此,董事长获得了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长的这种权力并非如传统民法所规定的那样,来自董事会的决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只要受投资者委派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那么被委派者就是合营企业当然的代表。即使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结构董事会决议选任其他董事代表企业,也不能改变董事长的这种特殊地位。至1986年。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至此,法定代表人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

6、人制度也就成为我国法人制度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内容。在程序法上,对法定代表人则早有规定。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是该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时,可以由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需要指出的是,1982年民诉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主要是解决法人在诉讼中诉权的行使问题,与民法中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所不同。在民法

7、学界,学者对法定代表人的认识,并没有早于立法。甚至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学界对法定代表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的认识仍然不是十分清晰。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概念和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民法原理仍沿用传统民法的法人机关说,认为法人机关有集体机关和个人机关之分,“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当然代表人”,并无后来作为特定法律概念的法定代表人之说,也未使用“法定代表人”的概念。1985年10月民法原理修订时,民法通则正在起草中,根据1985年8月15日的征求意见稿第31条,已采用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但民法原理的作者仍沿用原有的说法,未采用“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民法通则颁布后

8、,马原主编的中国民法讲义在谈到法人行为能力的问题时,认为“法人机关分为集体机关和个人机关,它们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讲义的作者是在法人机关的意义上使用“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的,把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两个概念等同起来,而不加区分。这说明,至少到民法通则颁行之时,学界对法定代表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是,自民法通则颁行后,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接受,成为民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虽然多数民法学教科书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论述,通常只是在介绍法人机关的同时提到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但都把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机关的组成内容加以介绍。(二)法定代表人的分类和

9、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常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四种。不论是何种类别的法定代表人,他都具有双重属性。首先,他表现为“自然人”。在民法上,“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在民法概念上已经不是单纯的自然人,他的能力不同于普通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已经与紧密联系起来了。由此,我们也可以归纳出法定代表人的三个特点: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4

10、5条和第68条及第113条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的强制规定完全排除了法人自己选择法定代表人的可能。例如对于公司而言,它的其他高级职员,如其他董事、经理均无权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欲对外代表公司时必须获得董事长的授权。如果出现董事长不能出任或出任不当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改选董事长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不难看出,公司章程能够改变的是董事长的人选而不是“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强制性规定。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3法定

11、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散见于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的程序也有所不同。1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机关法定代表人包括权力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司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和军事机关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各不相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

12、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规定,国务院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政府的正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全国人民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的人选。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本级人司法机关法人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3、产生,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军事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参照现役军官法的规定,一般都是由上级机关的正职首长任命产生。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在国企中,厂长(经理)是法定代表人。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规定:国企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三种途径:按照国务院规定任免;主管部门任免;在主管部门同意

14、的前提下,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任免人选,主管部门批准。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中,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68条第3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中,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重大活

15、动、管理机构的组成等重大问题由会员大会决定。由此,我们认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该由会员大会来决定。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内部领导体制也按机关的模式建立,由主管部门任命事业单位的领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和领导配备也基本按照机关的模式进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改变了以往领导和领导班子由委任产生的传统,以公开招聘或民主选举取而代之。很多事业单位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等多种聘任手段聘任行政领导人员,并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

16、表人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这完全取决于事业单位内部职能系统对其实际能力和管理业绩的评价。对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规章已经有所涉及,如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上级机关任命、招聘、民主选举、董事会(理事会)选举或任命。上述形式产生的法定代表人,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多样性,下面我们就其中的几个典型作简要的介绍。校长。学校是典型的事业单位法人,目前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校长的任免按照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现行学校改革的现状,我们认为

17、,实行基础教育的学校校长的产生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区负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可以由地方教育主管机关指定学校校长,也可以由学区各界代表选举校长,或者由地方教育主管机关首先确定校长的基本条件然后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对于高校校长,由于高等教育仍以政府办学为主,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我国普遍实行的是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免的形式。科研机构院(所)长。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上级部门任免。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科研机构在国家法令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由此,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除了上级任命的方式以外,也可以由科研

18、机构通过民主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198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认为,要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一般区分不同情况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聘任的院(团)长全面负责制,或由

19、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院(团)长。(四)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作为依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综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必须是从事法人业务活动的人;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现分述如下: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

20、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该法第58条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

21、所以,我们认为,本规定虽然仅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显然也包括本规定所禁止的事项。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22、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3对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23、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4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一般认为除要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任职条件以外,还认为必须具备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主要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的职称和学术背景。现对主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任职资格介绍如下。校长。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置普通

24、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科研单位院(所)长。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参考其他事业单位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一般要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的能力、熟悉科研工作的任用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工作能力;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具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务

25、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文化艺术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艺术水平并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五)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关于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分歧最初导源于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与法人本质学说中的“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相对应,关于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有“代理人说”和“代表人说”。1代理人说代理人说又称“受信托人说”,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颇为流行。该学说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法人本身不能进行

26、民事活动,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为之,进而认为法人的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只不过其行为的效力因法律的规定由法人承担。基于这个理论,英美法系国家往往运用代理理论来调整法人与其董事的关系,并以此确定董事以法人名义对外行使权利的范围。例如,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不仅被看作公司的代理人,而且也被看作是公司的受信托人。英美国家的判例法认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和职责。也就是说,背信托而对此种财产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必须在授予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以最

27、适合于他们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方式予以处置。2代表人说代表人说是同代理人说相对应的。代表人说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源自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该学说认为,法人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组织具有同一性;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两者基于同一个人格而存在;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类似于自然人与其手脚的关系。其主要观点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法人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有独立的意志,具有行为能力,它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过,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比较特殊,它是由作为其机关的代表人的活动去实现的。二是法人的代表人是构成法人实体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相对于法人没有独立人格

28、。“代表与被代表者混同为一个人格,其与第三者之关系,即为被代表者与第三者德的关系。”(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印行,第134页。)在代表人说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做出如下规定:法人的董事、董事长代表法人对外活动,享有最充分的权力。有的国家甚至规定法人不仅要对其代表人的正当代表行为承担责任,对其代表超越了营业范围的行为也须承担责任。如法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在单一委员会体制下,董事长主席和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在不侵犯法律特别授予全体董事和股东大会的权力,不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的前提下,董事长和总经理享有以公司名义在各种条件下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

29、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引入委任关系来处理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采用代表人说。我们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用代表人说可以有效调整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人说却无法解释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构成一个整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则没有这种关系。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在对外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代表法人,其代表行为不具有个人的人格,其意思表示即为法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代理人是有独立于被代理人的独立人格的,其意思表示与被代理人也不能混同。代表人的代表全是基于法律或章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则不同,除了法定代理以外,都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一般而言,法人的代表人

30、对外代表法人,对内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法人行使管理权。而代理人则只有对外意思表示权。代理人的权利受到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限制,而代表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章程以及法人内部决议的限制。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概说既然我国把法定代表人作为一种制度而非仅仅是法人机关之一的成员,法定代表人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不难看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由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准确、全面、直接地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地权利。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是指民法赋予其实现某种利益并予以保证的可能性。法律确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为其进行民事活动提

31、供了前提和保障,使之具有可行性。这些民事利益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之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由于法人的权利是直接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使的,由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定代表人在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就是法人的权利。作为自然人,法律还赋予法定代表人以特定的权利,具体包括:法定的独任权,义务决策权,财务的最终控制权,人员录用权和人事任免权,报酬请求权,代表法人的诉讼权利。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加以限制,其中最主要方式之一便是章程限制。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通过两种途径实现:通过章程中经营范围条款来达到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但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32、,各国立法均规定这种限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通过规定某些特定事项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才能实施,从而实现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另外,法人还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制定内部管理性的规章制度,或者以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当然由于这种限制的内部性,决定了其毫无公示力可言,因而除法人能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此种限制外,对第三人均应作善意之推定。当然上述内部约束不能解除制定法人对代表权的限制。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所负义务的履行,负有重要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没

33、有对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综合各种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所负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忠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等。(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事业单位法人承担。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本单位的一切经营事务,制定预算方案,确定其他行政管理人选,任命中下级管理人员,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日常经营工作。同时,法定代表人负有相应的义务,此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的,

34、法定代表人要对既定框架下业务经营的最终结果承担个人责任。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一般权利独任权。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修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1990年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理所当然地代表公

35、司,公司其他职员非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代理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章程的必备条款,故任免法定代表人需修改企业章程。在1990年之后,法定代表人不仅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且是单独登记的专门事项。可见,虽然我们无法找到直接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独任权的规定,但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中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独任权。从更深层次上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受罢免。代表法人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果未经他同意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都被认为是一种越权行为。广东省从

36、1986年起推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制度:法定代表人亲自代表本企业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他人代表本企业签订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换上述有关证明书,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介绍信、工作证不得再作为签订合同的凭证。财务的最终控制权。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实行贷款证管理,只有获得“贷款证”的企业才有资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企业申请贷款证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是“贷款证”必须记载的内容。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非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不发生效力。人民银行对企业存款实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方式,印鉴包

37、括企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财会人员章,因此,如果没有法定代表人同意,企业无法到银行支取存款。非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机构签发的票据不生效力。如果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为“单位”,一张有效票据必须有该“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尽管这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但是从立法精神而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样具有此种权利。人员录用权和人事任免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有自主的决定权,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其有权自行聘用所需部门的领导人员,并有权拒绝接受不需要的部门领导人员。与其决定岗位的设置、考核和用人方案的审定,以此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用人制度的管理。其他业务执行权。法定

38、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法人的全部活动,从典当法人资产、委托拍卖法人财产到转让一辆法人的旧汽车都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和雇员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甚至以单位名义申请游行示威,也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印章。在有些地区,政府赋予法定代表人一些非常奇特的权利,例如:1997年,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党政机关发出一份通知,法院非经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传唤“骨干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上海市,如果一个单位收藏的档案资料复印件有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就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享有事业单位法人的诉权。这是所有法

39、定代表人均享有的一项权利,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也不例外。在法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起诉状和上诉状的必备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人“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人起诉,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在诉讼中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向法院提交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诉状,“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如果法定代表人消极抵制,法人则无从启动或者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主动参与,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止他代表法人行使诉权。如果法人试图起诉它的法定代表人,该起诉

40、在理论上需要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法定代表人在作为被告的同时并没有当然地丧失代表原告的资格。报酬请求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依法向事业单位索取报酬的请求权,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权利。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综合各种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履行的首项义务即为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人,当然地负有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管理义务。这既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其有义务尽自身

41、能力将事业单位管理好,使法人能够有效运作,实现法人的利益最大化和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接受监督的义务。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接受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将人、财、物的使用权交给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监督主要着眼于对事业单位的定期与抽查性的不定期财务审计。以此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保证其法定代表人的廉洁奉公。要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包括调离、提任、解任、解聘、辞职、辞退等)审计。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该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忠诚义务,始终将法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在经营活动中全面履行自己的勤勉、忠实、关注义务。

42、公司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

43、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负有这一义务,从而使其能更好地为事业单位工作和服务。保密义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例外情况以外,不得泄露事业单位法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这在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显得尤为重要。(三)不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权利和义务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是有所不同的。下面按照事业单位的分类,对主要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简要的分析。1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经历了建立、完善和改革的历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按该制度设计

44、,要求校长有权、有职、有责。校长作为学校行政的首要负责人,对学校的日常工作具有决策权与指挥权。在高校中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高校党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规定了党委的领导职责。该法第41条规定则赋予了高校校长一些具体的权利:“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

45、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参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我们认为校长应该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认真负责地管理学校事务;维护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和其他职工地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2科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对科研机构全面实行院(所)长负责制,赋予科研单位较为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科技进步法第34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

46、责制。院(所)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院长或所长享有权利的同时,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科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基本与上述类同,此处不赘。3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1992年卫生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单位的自主权,使单位真正拥有劳动人事安排权、业务建设决策权、经营开发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由此可见,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解聘和辞退;有权根据需要,在定额编制范围内从院外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等等。同时,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也承担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

47、规;执行国家医疗卫生标准、保证医疗卫生质量;认真负责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事务;依法接受监督等。随着改革地深入,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坚持并完善各种形式的责、权、义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真正落实。4文化领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精神,根据对公益型、具有公益性又可实行经营运作以及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在内部领导体制、领导人员管理、用人和分配自主权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政策和要求。一般来说,文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机构设置权、用人自主权、分配决定权,并承担诸如认真负责管理本单位、接受监督等义务。例如,对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实行

48、院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做法是院团长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考察符合条件的,由院团长与文化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团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每届院团领导任期四年。在任期内文化部每年对院团长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履行情况,并决定奖惩。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词,在英文中通常被表述为liability、responsibility,用以描述因违法所导致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是原因,责任是结果),这是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含义,也是最常见的含义,称之为一般法律责任。从广义的层面来看,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切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

49、承担的不利后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意味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本文所说的法律责任仅仅从狭义而言。以此而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单位承担

50、民事责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所在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合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因此,在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时,所在的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表情况下,应当向本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表情形。

51、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而向本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单位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4法定代表人超越本单位的目的范围,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导致合同无效而应向善意第三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单位的目

52、的范围就是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事业单位的目的范围就是指事业单位所能从事的民事活动的领域,当代表人超越所在的事业单位的目的范围同第三人订立民事合同,该合同无效。此时,在第三人为使用时,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向该善意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就是指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代表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其种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有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7种;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产生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的场合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两种:一是在事业单位法人

53、违反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时,在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代表人也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在代表人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失职时,由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代表人进行行政处分。在我国目前对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的规定中,绝大多数为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场合比较少。由于事业单位的种类很多,因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和方式也各不相同,下面从具体的法律法规角度出发,对几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和方式作一个简单的介绍。1校长。教育法对校长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有相关规定。如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

54、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6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9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

55、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科研单位院(所)长。关于科研单位院(所)长的行政责任承担,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科技进步法第57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58条规定:“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59条规定:“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

56、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3条、第35条规定,科学技术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科研单位院(所)长泄露本单位秘密或违反竞业禁止和忠诚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2条规定:“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7、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结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违反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制裁,如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以及罚款、从业资格限制、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4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我国规范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律法规等目前还比较缺乏,一般来说,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文化艺术的行业规范

58、和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指代表人在严重违法失职情况下,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在事业单位法人触犯刑法时,除对事业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惩罚相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二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法失职,后果严重,触犯了刑律,因而须承担刑事责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下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主要的几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59、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一简要的介绍。1校长。教育法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60、,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校长。可见,校长在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或实施相关行为时触犯刑法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科研单位院(所)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第33条、第35条规定,科学技术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61、究刑事责任。科研单位院(所)长泄露本单位秘密或违反竞业禁止和忠诚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科研单位院(所)长除了在单位犯罪时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外,因其个人原因违法或犯罪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最近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

62、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第51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在公共安全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所以其最可能涉及到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并承担刑事责任。4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结合其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得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文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或代表事业单位实施有关民事行为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触犯了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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