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上市失败案例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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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情况 根据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1年3月,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关于市海普瑞生物技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2、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4月,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确认市海普瑞药业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于 2001年12月31日被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根据深府1988232 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年4月,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市海普瑞药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3、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上述文件,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00年至2007年与子公司多普生生物技术2003年至2006年依据深府1988232 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公司控股股东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已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公司或市多普生生物技术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将与时、无条件、全额返还公司

4、或市多普生生物技术补缴的税款以与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 号)以与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 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70.52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与财税200525号文的规定有差异,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

5、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市乐仁科技和市金田土科技出具了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海普瑞因前述税务事宜被税务机关追缴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将与时、无条件、全额返还海普瑞补缴的税款以与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做法尽管不违反行政法规,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存在被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鉴于上述处理方法系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通行做法,且公司的主要股东已就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的保

6、荐机构认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 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市乐仁科技和市金田土科技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如被追缴,全额返还”的承诺,因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证明。2008

7、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到期。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与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009年6月,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9),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相关政策,本公司自认定当年起三

8、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关注1、拟上市企业还是有很多特殊政策的,尽管与国家政策不符存在违规嫌疑,但是会里一般还是没有重点关注了。如常见的公积金交纳问题,以与今天的税收优惠问题等。2、最新审核政策已经明确,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3、另外,会里在反馈意见中没有关注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而是关注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缴纳不合规的问题,值得关注。其实这两个税种一般在实务中一般并不受关注,在此至少是提个了醒。案例情况一、万马:董事和高管是

9、否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典解释1、发行人报告期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2006年12月,公司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到期后,为规公司运作,加强公司独立性,并为拟进行的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提前作出安排,在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聘用控股股东电气电缆集团总裁顾春序、副总裁夏臣科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盛涛改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为满足公司人才需求,公司聘任焕新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工作,并因此调整钱宏工作,钱宏改任公司电力电缆研究所所长。前述人员安排构成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

10、职务设置的基础。2007年1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由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了公司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相对于2005年初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变化情况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形:(1)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5名留任七名留任五名变化不算重大上述留任的5名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原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中的绝大多数,因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2名,分别为陆珍玉和马生海。其中陆珍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德生之配偶,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降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使更多

11、的专业人士和职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马生海因担任万马高分子副总经理,鉴于公司与万马高分子存在经常性的购销关系,为规运作,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1)为充实和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的力量,新增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纯的增加一般都会被认可1、水苗:2006年6月起担任万马集团董事、总裁。2007年1月起,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全面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业务,包括电气电缆集团下属的电力电缆业务。因水苗曾担任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并具有深厚的电力行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其担任公司董事长,以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2、顾春序:1998年2月进入万马集团工作,

12、从005年初起担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现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电气电缆集团系控股管理型公司,顾春序在担任电气电缆集团总裁期间的主要工作为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下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主要涉与电力电缆和高分子材料业务),并代表电气电缆集团在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发行人系电气电缆集团属下最重要的控股子公司,因而顾春序基于其上述工作容的特点非常熟悉发行人的行业背景、业务模式和经营发展战略。因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决定聘任其担任总经理,由其负责发行人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3、尔平:2004年7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董事;主管万马集团财务和审计工作。

13、4、丹凤:1993年10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主管万马集团战略和投资工作(含电缆业务)。5、云: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原任公司监事,现兼任万马集团财务部副经理。6、夏臣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曾任电气电缆集团副总裁。7、焕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工作。其作为高级技术人才由公司于2006年引进。上述新增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原工作与发行人的电缆业务紧密相关,熟悉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管理和电缆行业的业务特点或技术管理,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因而由于该等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引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变化或职位

14、调整并不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稳定因素;相反,该等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人员充实和人才结构完善,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管理决策水平。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任职后,公司经营稳健、业务发展良好,充分体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以与在管理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为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新增3名独立董事和1名董事会秘书3、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盛涛因担任万马电子总经理而于2007年9月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4、最近三年公

15、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影响的分析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最近三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公司新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在之前的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的,一方面保持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这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司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5、本所律师的结论意见律师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

16、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也为符合上市规则之需要;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大多数成员没有发生变动。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一方面可

17、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能力,最终促使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发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为适应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上市规则的需要,是适当的和必要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没有构成重大变化,进而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三、双林股份:董事兼职过多是否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的解释发行人董事长邬建斌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致远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旺林执行董事,全

18、资子公司双林模具监事,控股子公司双林、双林、崇林、双林董事长,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天坛国际贸易董事长。发行人董事立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副董事长,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省建德乌龙山资源开发、盛林电子、申达能源进出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海鸥可可食品、天坛国际贸易董事,控股子公司双林、崇林董事,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建林董事。发行人董事邬维静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宝来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子公司崇林、双林董事,全资子公司鑫城汽配董事长,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双林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恒林电子董事,建林电子董事长,双林塑胶电子董事

19、长兼总经理,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天坛国际贸易监事。请发行人说明邬建斌、立、邬维静如何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意见。1、经核查,关于兼职,邬建斌、立、邬维静已作了如下调整:2、经核查,邬建斌、立、邬维静兼职的上述企业中除了发行人子公司旺林、双林模具、双林、双林、崇林、双林、鑫城汽配以外,其他兼职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3、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与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邬建斌除了在发行人与其子公司担任董事长、执

20、行董事外,立、邬维静除了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外,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邬建斌、立、邬维静三人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参与发行人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22次董事会和18次股东大会,邬建斌、立、邬维静三人出席了发行人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经核查,自三人开始担任发行人董事至今,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邬建斌、立、邬维静三人的兼职行为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一直正常。4、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性文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21、交易事项时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以与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制度进行了规,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了防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与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监督约束机制。正如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5、邬建斌、立、邬维静作为发行人董事,已出具承诺:“1、在担任双林股份董事期间与辞去职务后六个月,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双林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导致与双林股份产生竞争的业务与活动,或拥有与双林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22、、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愿意承担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双林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邬建斌、邬维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与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双林股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双林股份产品一样、相似或可能取代双林股份产品的业务活动;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23、商业机会与双林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双林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双林股份;3、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林股份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6、核查意见: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邬建斌、立、邬维静的兼职不会影响其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董事职责,不会对发行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三、鸿路钢构:高管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发行人2008-2009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频繁的原因以与该变化对公司经营与公司治理的影响的核查意见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档案、高管人员简历与相关离职手续,2008年-2009年发行人高级

24、管理人员变化情况:2009年2月20日,鉴于汪德泉辞去总经理职务,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商晓波为总经理;鉴于商晓红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开金伟为副总经理。2009年9月10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何的明为董事会秘书。其中:汪德泉自2006年7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总经理,2009年2月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担任总经理的时间较短;商晓波自设立起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因汪德泉辞职,被聘任为发行人总经理;商晓红自设立起担任监事,2007年12月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其为董事,后因发行人高管人员变动,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开金

25、伟曾先后担任过多家钢结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具有钢构行业丰富的管理经验,自2008年8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9年2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何的明原为执业律师,自2003年起担任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9月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12月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与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与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规定等各项法人治理制度,该等制度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管理

26、中得到有效推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变化均为正常原因变化,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变动1名副总、增加1名董秘,系发行人为加强部管理、改善公司治理采取的有利措施,不属于重大变化,高管人员能够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与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高管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经营与公司治理未产生不利影响。四、网宿科技:高管变动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解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出具明确意见。(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二)发行人

27、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2007年12月3日,网宿科技发展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2008年5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琪为董事会秘书。2009年3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洪珂为副总裁。(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上市规则要求,新增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位,故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5月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洪珂自2004年进入公司以来历任公司首席技术管、网宿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熟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经营管理

28、,发行人为充实管理团队、完善经营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故聘任洪珂为副总裁。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发行人正常发展所需,是必要和适当的,且所占比例不大。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无重大变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振东医药:决策机构和决策机制变化的解释保荐机构、律师对报告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决策机构和决策机制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一)报告期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与任命、聘用的提名情况与决议

29、1最近三年董事会成员变化情况如下(1)根据2001年9月1日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报告期2007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发行人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安平、金小平、董迷柱、瑞华、马长军,以上董事均由振东集团提名,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2)2007年10月,发行人变更为法人独资XX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经振东集团提名由安平担任。(3)2008年12月,发行人由振东制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经公司创立大会决议,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安平、金小平、董迷柱、郭耀平、瑞华、史宇广、王智民、叶祖光、林洪生、

30、群、保华,其中叶祖光、林洪生、群、保华四人为独立董事,以上董事均由振东集团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仁虎、潜小梅、和义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其中和义琴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仁虎为公司监事会召集人。(4)2009年3月,金小平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由振东集团提名增选近荣为公司董事。2最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1)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经董事会决议,聘任金小平为公司总经理,由金小平提名,聘任董迷柱、宋建平为公司副总经理。(2)2008年12月,发行人由整体变更为股份,经第一届第发行人一次董事会决议,聘任金小平

31、为总经理,由总经理金小平提名,聘任董迷柱、宋建平、志旭为副总经理,正国为董事会秘书,吴宏亮为财务负责人。(3)2009年2月,金小平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通过决议,聘任夏祥为公司总经理。(4)2010年1月25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聘任瑞华为公司副总经理。(二)发行人的决策机构和决策机制发生的变化情况经核查,2007年1月至2007年10月,振东制药有限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原则,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营团队的权责进行了划分;对于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与其他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制定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审

32、议通过后,由经营团队通过办公会议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监事会为股东会负责,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督等职责。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振东制药有限自然人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振东制药有限变更为振东集团控股的法人独资XX公司,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安平担任,选举金安祥为监事,公司总经理为金小平,副总经理为董迷柱、宋建平;该期间公司实行执行董事制度,对于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由执行董事组织经营团队制定具体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执行董事责成经营团队办公会议具体执行并组织实施,监事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督等职责。振东制药有限于2008年12月3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发

33、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上市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对于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制定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责成经营团队通过办公会议具体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督等职责;独立董事与专业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在报告期,振东制药有限于2007年10月经过股权转让成为振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于振东制药的股东较少,根据公司法第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XX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之规定,公

34、司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公司的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原董事会其他成员一直作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公司任职,参与公司决策,公司的决策机构和决策机制未发生实质变化。振东制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后,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与相关法规规定,发行人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安平、金小平、董迷柱、瑞华被选为董事再次进入董事会,仁虎、潜小梅被选为监事。按照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选举了林洪生等 4 名独立董事,发行人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以与外部董事的加入,公司决策机制、决策机构更加完善。发行人为满足上市规则要求,新增董事会秘

35、书和财务负责人职位,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求,而公司副总经理增加了志旭、瑞华。公司董事会核心成员(除独立董事外)与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一直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在公司任职。除金小平、马长军因个人原因辞职外,报告期公司核心人员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实完善经营管理团队,满足发行人正常发展的需要,是必要和适当的,且变动比例不属于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最近两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决策机构

36、和决策机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所履行的实际职责进行核查并对其在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发表意见。1发行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发行人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发行人于 2008 年 12月召开的创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安平、近荣、董迷柱、郭耀平、瑞华、史宇广、王智民,叶祖光、林洪生、群、保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其中叶祖光、林洪生、群、保华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仁虎、潜小梅、

37、和义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其中和义琴为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与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均具有任职资格。振东制药股份公司章程第 107 条,110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第 145 条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的监管职权;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相关决策和监管职权,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任职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以与公司章程的规定。2发行人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义务的职责(1)发行人董事、监事

38、履行职责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外,发行人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依据上述议事规则的程序。(2)发行人董事、监事实际履行职责情况发行人董事能够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行使职责,对收购开元药业、收购振东光明研究院、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高管与制定高管年薪、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拟定公司各项制度、发行人的增资扩股与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等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能够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行使职权,特别关注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

39、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独立董事对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收购开元制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相关制度的通过等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发行人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等事项进行审阅、发表意见,并在相关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综上,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文件后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在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中,能够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能够对发行人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策;发行人董事

40、、监事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发行人的事务;发行人董事、监事在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中,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与规运作出具意见,促进了公司的规运作和经营发展。六、银河磁体:独立董事变更的解释2009年四名独立董事辞职,另选举三名独立董事请发行人说明最近两年董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实际运行六年。殷孟波等独立董事任职超过六年,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治理是否存在缺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一)关于对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会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核查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2年发行人董事会成员

41、的变化为2009年原独立董事殷孟波、文举、罗光华、纪纯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改选一昆、天均、吕先培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殷孟波、文举、罗光华、纪纯辞职系因在公司任职时间已经超过6年,不符合公司当时拟制订的银河磁体股份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性法律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选任出新任独立董事。发行人自2001年设立至今,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独立董事均为戴炎、唐步云、燕、吴志坚、何金洲。该五名董事成员占有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且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戴炎、唐步云分别担任,戴炎、吴志坚、何金洲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本所律师

42、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发生的变化系因合理原因所产生;该等变化前后,董事会多数成员、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与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均仍担任公司董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二)关于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实际运行六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性文件的要求的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1年2月9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3年。2004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任的董事、监事全部连任3年。在人员连任无变动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继续沿用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

43、名称直至2007年6月公司进行换届选举,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期限已超过6年。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曾存在的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际任期超过6年的问题系因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到任并连任时未更换届次名称所致。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任职到期后的连任系公司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此期间,除2002年4月新增独立董事文举、罗光华之外,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未发生任何人员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三)关于发行人原独立董事任职超过六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性文件的要求的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一

44、届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殷孟波、纪纯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01年2月1日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文举、罗光华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22日选举产生。2007年6月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的选举,上述独立董事连任三年。2009年4月16日,因任职期限已经超过6年,与公司拟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相悖,上述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200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辞职,选举一昆、天均、吕先培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同时审议通过了银河磁体股份独立董事制度。本所律师认为,银河磁体的独立董事设立于2001年,直至2009年5月公司未制订专门的独立董事制度,独

45、立董事制度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与部董事保持一致并连选连任,并未对独立董事任期进行特别的规定。2009年5月,公司进一步规对独立董事的管理制度,并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银河磁体股份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不超过6年。公司已经通过接受原独立董事辞呈、制订规的独立董事管理制度、选举新任独立董事的措施解决了上述问题。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期限等均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规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曾存在的独立董事任职超过6年的问题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四)关于对

46、公司治理是否存在缺陷的核查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的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1/3;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与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发行人现有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由 1 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 名财务总监组成。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47、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2、发行人根据相关规性文件的要求,已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审计制度与首发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重大信息部制度(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等部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决策议事规则和部管理制度的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性文件的规定。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48、人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会议提案、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每次会议均制作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容与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不存在影响其申请本次首发的缺

49、陷。六、新开源:审计委员会设立的解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审计委员会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与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经核查,发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同意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共召开了三次会议,具体如下:(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09 年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09 年第一次会议于2009 年10 月21 日以通信方式进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海江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 5 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 5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合法有效。与会委员经过认真讨论,审议

50、并一致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选举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一致同意选举独立董事唐国平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关于设立审计部的议案,一致同意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为光明、常冬云。(二)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09 年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09 年第二次会议于2009 年10 月21 日以通信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唐国平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 5 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 5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合法有效。与会委员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同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

51、务所以 2009 年 9月 30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关于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2)关于审议公司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同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部控制的部控制鉴证报告。(三)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0 年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0 年第一次会议于 2010 年 1 月 16 日以通信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唐国平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 5 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 5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合法有效。与会委员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议案:(1)关于审议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同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以 2009 年 12月

52、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关于公司财务的审计报告(2)关于审议公司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同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部控制的部控制鉴证报告。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规运作,其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过的决议与其容均合法、合规、有效。七、太阳电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股的核查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所持股权的来源、性质与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所持股权的来源、性质与演变情况如下:1、发行人的监事与核心技术人员祖连的配偶幼菁持有部职工股1,818股。在19

53、94年发行人设立时,幼菁认购部职工股620股;1997年10月,幼菁受让其配偶祖连所持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每10 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幼菁所持部职工股增至1,818股。2、发行人的审总监王宗禧的配偶良思持有部职工股3,871股。在1994年发行人设立时,良思认购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良思所持部职工股增至868股;2005年3月,良思受让其配偶王宗禧所持部职工股2,828股;经过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

54、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良思所持部职工股增至3,871股。3、发行人的副总裁黄祥光的配偶邱德珠持有部职工股909股。在1994年发行人设立时,邱德珠认购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邱德珠所持部职工股增至909股。4、发行人的副总裁黄祥光的妹妹黄凤翔持有部职工股1,818股。在1994年发行人设立时,黄凤翔认购部职工股620股;1998年10月,黄凤翔受让其配偶薛远东所持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每10

55、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黄凤翔所持部职工股增至1,818股。5、发行人的副总裁黄祥光的嫂嫂黄赛英持有部职工股909股。在1994年发行人设立时,黄赛英认购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黄赛英所持部职工股增至909股。6、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柯宗海的配偶秀全持有部职工股2,698股。在1994年发行人设立时,秀全认购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

56、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秀全所持部职工股增至909股;2007年4月,秀全受让其配偶柯宗海所持部职工股1,789股,至此,秀全持有发行人部职工股2,698股。7、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方赞加的配偶文英持有部职工股2,698股。在1994年发行人设立时,文英认购部职工股620股;经过2003年4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2005年9月发行人按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后,文英所持部职工股增至909股;2007年4月,文英受让其配偶方赞加

57、所持部职工股1,789股,至此,文英持有发行人部职工股2,698股。案例评析1、同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一样,董事和高管不能发生重大变动也是企业首发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判断标准相对明确不同,后者则主要是一种定性的判断,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前曾有三分之一人员发生变化则认定为重大变化的标准,但是后来删除了该标准小兵认为是明智的,毕竟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只要变动的理由充分合理都应该被接受。2、一般情况下,董事和高管变动主要有三种情况:人数不变而人员调整;人数增加;人数减少。如果是人数增加,而人数增加的理由主要是为了加强公司规治理和满足企业首发上市的要求,比如

58、根据上市公司规要求设立董事会以与增加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人数减少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如果存在那么需要重点解释原因。3、而人员变更的情况是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也就是在有人离开的情况下还有人加入。这就需要解释老的人为什么离开同样还需要解释为什么是这个新的人加入,尽管企业情况复杂,但是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的稳定。如果上述的基本原则被突破,那么问题就会比较严重,甚至需要运行完整的报告期。4、当然,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也比较小,毕竟会里对该问题还是比较宽容的,甚至有朋友说主板都会根据创业板的要求将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的期限缩短为两年呢。5、替他案例中一

59、些比较特殊的关注点如下:董事和高管兼职过多会导致其在管理和决策上精力不够的问题,双林股份的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后来企业还是根据意见作了一定的调整,这也是给我们在项目上一些启示。振东医药在反馈意见中还关注了决策机构和决策机制的问题,不知道关注决策机制的深意是什么,反正律师也就是了针对公司治理制度作了简要解释。银河磁体的案例还关注到了独立董事的变化是否会导致重大变化,这个还是比较少见的,当然该案例也是比较特殊。真实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一开始就设立的股份公司并且聘任了独立董事,结果没有规运行独立董事任职都超过了六年,因此做了彻底的更换,所以是情有可原。另外,律师解释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不

60、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个理由也很有意思。在新开源的案例中,会里还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作了关注,不知道是信息披露的什么信息使得审核人员产生了这样的怀疑。由于太阳电缆定向募集的问题,该案例还对董监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作了关注本已尘封过往事,上市前夜惹纷争 上市,并非像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或者科研基金那么简单,胡乱整理些资料草草填写些表格就可以了。上市,对于一家企业来讲,那是一个完全脱光了洗澡的过程,那是完全回炉再造的过程,涉与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甚至是犄角旮旯。如果你不上市,天大的事情都是小事,但是如果你选择了这条路,那么任何微不足道的事情都有可能成为天大的事情。或许你觉得这样并不合理,但是这就是中国

61、的发审制度。就像Q公司和总遇到的那样,本来已经是盖棺定论的芝麻烂谷子,可是在你上市的时候,依旧是你不得不防的大事情。真是所谓:上市无小事!题记如果不是有唯恐天下不乱的好事者在网上发了那个该死的帖子,总早就把这件旧事给抛在脑后了。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件自己觉得不值得一提的小事让企业的上市进程推迟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其实,本来就是一件谷子烂芝麻的事情,没有人去关注早就应该放在棺材里刨个坑埋了,结果还真就有人去关注,或许这就是企业上市的效应吧。送走了最后一批政府领导和业界贵宾,总终于长舒了一口气,在中介机构的严格要求下陪着企业一起经历的炼狱过程即将结束了,企业和他本人都将迎来一片红彤彤的艳阳天。

62、就在这顿庆功宴和答会的三天之后,Q公司即将登陆证券交易所,实现中国企业家梦寐以求的一个梦想。可就是在这个时候,连酒杯里残留的红酒都还没有风干,秘书就带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并且这个消息帽子大的可不是一般人能接的住的:Q公司欺骗了财政部。总也让这个消息好好吓了一大跳,这年头企业谁敢欺骗国家部委啊,那还不是自寻死路吗?如果这件事情要当真了,这企业别说上市了连生存都成问题了啊。怎么回事呢?就算是亲历者都不能一下子想起来事情的来龙去脉了。总跑到公司档案室里把以前的资料全部收拾出来,才勉强将曾经的那段往事恢复了大体的印象。三年之前,财政部曾委托中海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一批公用卫生设备,不仅是数量巨大并

63、且是价格优惠,地球人知道,那就等于是一块肥的不能再肥的大蛋糕啊。蛋糕谁都想吃啊,那竞争再说难免,并且肯定是消停不了。硝烟过后,胜利者即将登上最高的堡垒,经过过五关斩六将,Q公司和P公司终于从几十家的竞标者中成功突围。旁观者一阵惊呼,这两家公司可有的PK了,不论规模还是知名度那都是半斤对八两,长江对武大郎。两家公司不仅实力相当,并且是哪家公司都志在必得。几天之后,投标结果出来了,Q公司成功中标,而P公司则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并且大家期待的剧情元素一点没有表现出来,Q公司赢得有点毫无悬念。大家伙有些失望,不过也只是少了点热闹看而已,可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P公司能愿意吗?P公司赶紧跑到中海公司去告状,一

64、大摞材料报上去就是举报Q公司的生产规模根本就不具备投标资格,根本就不配与我P公司竞争,所以就更不能中标了。结果中海公司把P公司给挡回来了,说人家没有任何问题,你爱上哪举报去哪里举报去。P公司不服,心里想,你不管用那我直接找你老大说理去,于是转身直接找到财政部要求给个说法。财政部作为老大肯定不能再踢皮球了,一看你要说法,那我就给你个白纸黑字的呗。于是,财政部要求Q公司就投标类产品的当年产量情况进行说明,于是Q公司说公司最近三年设备的产量分别达到了3000台、5000台和8000台。自己说自己好还不能完全算数,企业还专门找到了镇政府和县政府给盖章确认。财政部就把这个拿给P公司,你现在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吧。还能说什么呢?P公司只能是打碎牙往肚子里咽有苦说不出,既然你们都这样了,那就算了呗。本来这件事情也就算是历史的一页翻过去也就翻过去了,想不到Q公司的首发上市让这件事情又成为了一个随时可能引爆的炸药桶。得了便宜的Q公司可能早就把这件招标的事情给忘了,可是吃了大哑巴亏憋了一肚子窝囊气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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