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AHC贴吧PAHC经验私等级教程配药物承担行政责任后百度百度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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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配药物承担行政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王某患有咳嗽、气喘病史约10年,加重2年。2004年5月25日,王某至江医生经营的徐州泉山区某诊所就诊。江医生给予号药6粒、号药40粒及未标明药物名称的针剂(江医生命名为A+B)进行穴位注射。后王某出现气喘加重症状,病危,被送至徐州市中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阻塞性肺气肿、肺部感染、高血压病。2004年8月2日,在接到王某家人举报后,徐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迅速赶至江医生诊所进行调查,发现江医生有以下违法事实:擅自将将诺氟沙星胶囊、三七粉、葡萄糖酸锌片更改包装,并起名为“”、“”、“”药,还发现其自制的“口创散”等药物,货值650元。上述行为违

2、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药监局即作出(徐)药当行罚20041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江医生罚款600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2004年6月16日,王某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江医生私配药物致使自身病情加重为由要求赔偿13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江医生给王某所用的号药实为三七粉、号药实为葡萄糖酸锌片,A+B实为鱼腥草注射液和醋酸曲安奈德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该病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分析意见为:“1、病历及处方书写不规范,体检欠详,诊疗记录无明确诊断。2、医方治疗无原则性错误。3、患者症状加重与治疗无

3、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定期间内,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审判: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首先医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原告对徐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徐州医鉴20047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合法性持异议,认为被告于鉴定期间单方向医学会提交了门诊病历,但该病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该门诊病历因来源可疑其真实性被当庭否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原告认为医学会认定被告所用针剂A+B为鱼腥草注射液和醋酸曲安奈德针的依据来自该病历,但该事实与法院根据购药发票认定的事实一致,并不能认定医学会采信了该病历。此外,医学会诊治概要中虽然提及根据医方(被告)提供材料诊断原告系“肺心病、

4、肺内感染”,但分析意见中明确阐述“诊疗记录无明确诊断”,说明医学会虽接收被告提交的门诊病历,但并没有依据该病历作出任何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因此,不能以医学会接收了该病历即认定程序违法。此外,鉴定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再次鉴定,应视为对该结论认可。因此,医学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其次,被告的非法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004年8月2日,徐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诊所非法配制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查明被告存在“擅自将诺氟沙星胶囊、三七粉、葡

5、萄糖酸锌片更改包装,并起名为号、号、号;还发现其自制的口创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受到罚款6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此外,查明被告将鱼腥草注射液和醋酸曲安奈德针命名为“A+B”,诊疗行为中存在书写病历不规范、体检不详、无明确诊断等瑕疵,因此,被告为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但上述过错与原告病情加重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不应赔偿。但是,被告用“号、号、号、A+B”名称命名药品,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草率治疗,不能令原告获得安全感、信任感,给原告精神造成了创伤。被告的非法行为造成了原

6、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对该损害后果应当进行赔偿。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江医生虽然用私配的药物为王某治疗,但该药物并未加重患者病情。此外,江医生病历书写不详、诊断不明确等过错也和王某病情加重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不应赔偿。但是,被告用“号、号、号、A+B”名称命名药品,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此外,在无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草率治疗,不能令原告获得安全感、信任感,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被告的非法行为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对该损害后果应当进行赔偿。2005年3月4日,泉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江医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

7、讼请求。2、由被告江医生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江医生应当对私配药物的违法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江医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因此被责令整改和罚款,对其承担行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王某依照民法侵权法律关系起诉江医生,这就带来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必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按照侵权法的原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此时侵权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江医生配置的药品没有致人伤害,所以不需承担王某病情加重的责任。但是,私配药物的行为在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同时,也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关于患者享有知情权的规定,所以江医生仍然要对侵害知情权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江医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以在受到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后,又承担了民法上的侵害知情权的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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