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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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指导方案自行_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国家平安、失密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制度要求。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失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县政府办公室。一、职责分工由县政府办公室_实施。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_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布置统计工作。开展全县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表。(二)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1各乡镇、县级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3县内全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2、位和团体_属于统计范围。4全县各公共机构应_“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软件”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过网络填报并逐级报送。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础表及台账报县政府办公室;其他县级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公共机构直接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逐季度按时填写上报。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二)综合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

3、资源消耗统计局部类汇总情况其中。由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局部类汇总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数据,报送市机关事务局。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一)电耗数据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两局部累加获得总电耗。(二)水耗数据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依照自备井实际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两局部获得总水耗数据。(三)煤耗数据并累加获得煤耗总量。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耗量。(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4、、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两局部累加获得消耗总量。(五)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车油消耗量并累加获得油耗总量。(六)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数,已装置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装置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各公共机构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

5、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确定无误后,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并定期抽查,县政府办公室对各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按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月前_日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半年和年度汇总分别于_月_日内和次年_月_日内。(二)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公共机构按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县级主管部门按季度填写公共机构能源

6、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并于次季度前_日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网络纸质同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六、数据分析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各公共机构按季度、年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演讲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应每半年对本乡镇、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演讲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公共机构比

7、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七、数据平安管理任何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2022年公共机构能源统计指导方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_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_第_号)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政_发_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

8、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_。第三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_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第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

9、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根据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按年度分解落实节能目标,按规定统计、报送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

10、能耗数据分析。第三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必须是被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十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安排能源消耗统计人员,专职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监测水平。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

11、度第_个月_日之前,分别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市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各乡镇、各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_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时,应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县节能办提供超标情况的说_告。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为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

12、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四章节能措施第十三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电子政务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三)空

13、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防止能源浪费。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但应向县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_楼以下(含_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

14、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公共部位照明灯普通开关使用节能声控开关。(七)设备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电表及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防止“滴漏”和“跑冒”现象发生。(九)公共机构对高能耗中央空调系统,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鼓励、支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和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及新型内外墙保温等节能先进技术、优质设备,对中央空调系统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

15、高空调运行效率。第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制止能源浪费。第十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_实施。第十六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县

16、政府工作部门应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_。未通过节能评估和_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七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国家车辆报废制度。(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二)公共机构应当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17、第十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_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县能源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二)能源消费计

18、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_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第二十一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履行_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

19、门切实加强对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_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县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节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五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

20、门应当会同县财政、质监、建设、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于每年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各公共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内容。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能源计量器具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未进行实时监测;(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_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日后施行。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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