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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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简介第一篇: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小胜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这些难题或来源于执法者,或来源于制度缺陷,或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且这些难题也逐渐成为阻碍人民调解调解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为更好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攻克这些难题。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职责不明,秩序混乱。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纠纷类型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国目前拥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和组织也是五花八门。人民调解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

2、责哪些民间纠纷的调解,所以很多时候,群众并不知道自己的矛盾应当去哪里调解,很多部门也常以需调解的纠纷不归自己管为由,对需调解的纠纷互相推诿,以致错过最佳的调解时机。最终,也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调解失去信心。 第二、如何选出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如何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各项权利。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及人格魅力对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人民调解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法;以致许多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调解的人士并没有吸收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而且,人民调解员的各种待遇大多也没有保障,要选出优秀的调解员更非易事。 第三、如何做好调解协议的制作及司法确认工作。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知识水

3、平以及工作条件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调解协议的制作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以致当事人在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时,协议书被确认无效,使得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如何把握尺度。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审查,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有冲突,如若对该调解协议确认为有效则有违法律;如若直接将协议确认为无效,则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付诸东流。这样不但浪费了前期的工作努力,也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升级。 第五、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履行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程序)并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会受到不利的

4、法律后果。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有监督权,但却未赋予其实质性的职权。所以,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没有什么办法,许多调解协议到最后成了一张废纸,使得许多群众不愿选择人民调解而直接诉至法院。 要解决好以上五个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规范调解部门和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人民法院为指导、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新型机制。一、突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的主体位臵的同时,结束各职能部门及组织对请求调解的当事人“打太极”的局面;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着重体现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5、改善办公条件、提供调解能手的晋升空间等方面;三、赋予调解委员会一定的司法建议权,对于纠纷双方因调解不成或一方据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处理的意见。另一方面,法院要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以及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工作,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一、不可避免的在调解协议中会出现一些符合调解双方意识表示但违反法律的内容,如果法院简单的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了事,就可能会使前期的工作努力付诸东流,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积极引导纠纷双方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形成互动

6、;二、对于已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以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同等视之,最大程度上确保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各种矛盾纠纷凸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一经推出,就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也在法律界掀起了一股“调解风”,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大的激励,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应看到,我国的各种民间矛盾还很多,化解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还需要各方不断的努力,可谓任重而道远。 第二篇:学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指引 一、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

7、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

8、理自己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既有传统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也包括新时期土地承包

9、、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共同的特点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 1 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二、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

10、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各方面,统领人民调解法通篇,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把握了三项原则就把握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线。 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

11、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寻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调解平等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2 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

12、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人民调解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更加符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

13、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

14、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使矛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选择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同时,可以避免因收费导致大量民间纠纷转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给行政、司法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三、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法规定,

15、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

16、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其民事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密切。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

17、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四、切实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4 人民调解是上为党分忧,下为民解难的崇高事业。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和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国家给予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有利于激励和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必将极大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项制度: 经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18、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实践中,由于村(居)民委员会收入较少,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常常很难落实,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人民调解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这里,支持和保障责任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支持保障的措施是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足额保障下设司法行政部门专用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

19、况,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工作量、调解质量和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统筹安排和发放补助、补贴经费。 表彰和奖励。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扎根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为国家安宁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得到国家、社会的表彰和奖励。近年来,每年都有4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万余名人民调解员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5 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是义务的、无偿的,常常因为调解纠纷耽误了自己的工作,

20、甚至还要自己负担交通、通讯和误餐等费用。为此,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为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影响本职工作导致的薪酬或劳动收入损失。 困难救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风险,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重大复杂纠纷中,其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和伤害,有的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约有35名人民调解员牺牲在调解工作现场,在调解工作中受伤的更是数以千计。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这里所指“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既包括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

21、程中致伤致残,也包括其他情形,比如因前往调解现场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致伤致残,调解结束后被不法分子打击报复致伤致残等等。这种救助责任并非赔偿或补偿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最低救助责任,是在人民调解员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渠道获得赔偿、救助时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抚恤和优待。人民调解法规定,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里所指“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既包括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被不法分子故意或过失伤害致死的情形,也包括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遭遇意外牺牲的情形。对此,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确定抚恤和优待的具体内容,如符合烈士标准的,应追授烈士称号,其配偶、

22、子女享受烈属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抚恤金等。 此外,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

23、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设立”是“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目前全国82.4万个人民调解组织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

24、.2万个。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从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和各民族成员调解相关民间纠纷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是扎实做好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质量的基础。人民调解组织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

25、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本工作 7 制度。另外,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村(居)民委员

26、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近年来,各地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法,将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被群众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无论是推选产生还是聘任产生,两者只有选任方式的差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作用同等重要。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

27、成年公民担任。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测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 8 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文明调解、廉洁自律,保证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

28、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七、全面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29、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

30、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于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 9 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

31、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是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主体,当

32、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地位如何,决定着调解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调解的成败。为此,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二是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当事人随时有权在调解启动、进行中,放弃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三是要求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进行。把调解公开或保密,作为当事人的选择,符合社情民意,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四是自主表达意愿、 10

33、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当事人的义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义务。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人民调解员才可能掌握纠纷来龙去脉,发现客观事实,据此合法合理地居中调解,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当事人既然接受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自觉遵守调解程序和调解员的工作要求,合情合理地表达诉求,以保障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在接受调解过程中,在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

34、对方当事人正常行使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愿对调解具有决定作用,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才能形成调解协议。因此,人民调解是当事人共同处分权利,维护权益的活动,双方当事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坚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才能真正保障人民调解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九、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

35、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法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 11 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

36、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

37、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

38、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 12 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

39、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蒲镇司法所编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三篇: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一、填空 1、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令

40、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6章35条。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6、具有债权内容

41、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9、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10、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

42、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12、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1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15、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1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1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18、司法所规

43、范化建设中的“五化建设”是指: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效能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和基础设施标准化。 19、当前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20、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22、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44、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2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24、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为选举和聘任两种。 25、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是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 26、人民调解法要求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这里所说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和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 27、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对人民调解的属性

45、和定位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对轻微伤害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尝试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这里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29、我国历史上最早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大明律。 30、调解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后来不断发展,到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31、我们常说的“大调解”都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调解方式。 32、现阶段化解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诉讼、仲裁。 33、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在

46、全国范围内确立和统一人民调解制度是1954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和统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 3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是在1982年。 3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在1989年,由国务院颁布。 36、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颁布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的组成和职责、调解协议及履行等内容。 37、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

47、指导。 38、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9、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0、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2、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

48、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于1993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每届任期四年,受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4、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5、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46、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47、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

49、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4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9、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 50、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51、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5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制作的应当制作。 5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可以由保险机构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

50、 二、简答题 1、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人民调解的含义。 答: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法中对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51、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经费的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怎样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

52、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7、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哪一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8、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9、人民调解员的担任条件? 答: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

53、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10、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哪些行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答:(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1、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2、人民调

54、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那些人参与调解? 答: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1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时有哪些要求? 答: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14、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调解纠纷? 答: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

55、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5、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7、人民调解员对有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

56、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8、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功,应怎样做? 答: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9、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0、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

57、式、期限。 21、调解协议分哪几种?何时生效? 答:调解协议分为调解协议书和口头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22、对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和无效的调解协议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调解协议有效应具备的条件? 答:(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

58、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4、哪些情形,调解协议无效:答:(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25、哪些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答:(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26、哪些情形,撤销权消灭: 答:(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59、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7、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及其应当明确什么内容? 答: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8、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答:(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

60、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9、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那些规章制度?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3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是指哪些纠纷?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1、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哪些纠纷? 答:(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

61、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3、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2、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34、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司法所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35、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以及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该怎么做? 答: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

63、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36、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需对纠纷进行哪些调查? 答:纠纷的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处于什么程度;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37、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误工补贴、救助和抚恤、优待的保障主体都是谁? 答: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保障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设立单位;对人员调解员实施救助的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主要是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抚恤和优待的实施主体是民政部门

64、。 38、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39、司法行政部门怎样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 答:一是制定相关政策规章,二是加强调解研究,三是总结交流经验,四是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 40、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求、咨询和投诉;二是协助、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三是对人

65、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 41、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统计内容都包括哪些? 答: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即设立时间、设立机构、名称、类型、驻在地和组成人员等;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变动情况,即名称变更情况,组织撤销、联合、分立情况,类型变更情况和组成人员变更情况等。 42、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那么误工补贴标准怎样确定? 答:一般为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影响本职工作导致的薪酬或劳动收入损失。 43、什么是司法调解? 答: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所进行的调

66、解。 44、什么是行政调解? 答:是指由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以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45、人民调解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中对人民调解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6、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变化、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47、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调解委员会应该怎样处理? 答:对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苗头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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