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二期管网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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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合同第一局部分包合同协议书业主: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总承包商: 白山市华荣建筑*公司、*市二建实业* 白山二建建筑工程*分包商: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分包商承建分包工程即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且业主与总承包商已承受分包商为承当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承当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本钱分包合同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长白

2、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工程地点:*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工程内容: 热力管道安装、聚氨酯发泡保温、给水管道、消防管道、污雨水管道、供热管道、阀门及等安装,沙砾或石粉等回填、土石方开挖、各种类型井砌筑或浇筑等。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及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6) 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8) 投标书及其9) 合同图纸10) 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

3、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详见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第四条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2011年9月10日;完工日期:暂定2011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暂定2011年10月20日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第五条各方代表业主代表:赵启胜总承包商工程经理:王杰、金东武、高亮分包商工程经理:孙闯第六条 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合格。第七条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伍万壹仟壹佰捌拾贰元整小写:¥:4,451,182.00

4、元,具体详见投标报价清单。第八条 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第九条 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约定进展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当保修责任。第十条 合同双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委托业主直接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进展结算,总承包商认可该结算结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第十一条 分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是分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总承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及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予以延期。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签

5、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此分包合同协议书自总承包商、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业主肆份,总承包商壹份,分包商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兹此确认并同意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为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北区示范住宅二期室外给水、消防、污雨水、供热管网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业主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仅说明业主知晓并同意分包商承揽本分包工程,并无其他任何含义;亦不会导致业主承当任何责任或不利后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

6、此均已了解并同意。总承包商: 盖章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联系: 传 真:分包商: 盖章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联系: 传 真:业 主: 盖章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联系: 传 真:. z.-第二局部 分包合同第一章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以下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

7、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分包合同协议书: 指构本钱分包合同一局部、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是指构本钱分包合同一局部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投标书: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

8、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投标书: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本钱分包合同一局部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本分包工程投标书的正式承受函。 业主: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或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总承包商: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承受业主雇用并在分包工程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分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承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工程经理:指分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监理单位: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

9、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保修期: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场和完毕的期间。 保修金: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天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 费用: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规费和税金。 现场: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局部的任何场所。 书面形式:任何手写、打印、印刷

10、。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 送达并保存 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标准性文件。1.2 标题: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局部,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展解释时不应考虑。1.3 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说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

11、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1.4 书面形式: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 ,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1.5 联系方式: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

12、/业主:1)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2) 分包商公司的以及 ;3) 分包商承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4)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以及所承当的工作;5)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职务。2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标准性文

13、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2.3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本钱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及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6) 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8) 投标书及其9) 合同图纸10) 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14、合同的组成局部。 进一步规定如下: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2.4 补充条款: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局部,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3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本分包合同按“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1.2款执行。如果“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标准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置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业主

15、承当。4图纸4.1 分包合同图纸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置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置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当。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局部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分包商应在该局部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标准、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总承包商/业主批准后前述分包商完成的资料的知识

16、产权归业主所有。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及13.2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37条进展移交,且本分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 批准的责任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业主对该图纸承当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任何合同责任及义务。4.4 图纸中的问题分包商应在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缺乏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缺乏的建议或方案,

17、但不管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4.5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标准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当。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标准,并按照图纸、工程标准和要求进展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当。4.6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

18、纸、深化图纸等。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场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任何索偿或工期延长。2) 假设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任何合同责任及义务。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5) 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分包商更须负

19、责送交有关部门进展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5竣工资料5.1 竣工资料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展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到达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当。不管本合同内是否另有约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6文件6.1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由分包商编制施工

20、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工程质量保证方案等的,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6.2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7知识产权和*7.1 知识产权的使用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当由于

21、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7.2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内容或其任何信息。8指示8.1 执行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假设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通知后7

22、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权向分包商追讨。8.2 指示的生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商于3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假设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8.3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局部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平安目的

23、进展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第9条 业主代表、总承包商代表9.1业主代表但凡涉及到任何现场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规定、程序由相关现场代表、*万达商业地产股份*含其控股公司制度规定人员的联合签署后,最后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任何没有根据合同内所附的规定、程序、签字组合以及业主代表最后书面确认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本公司将不予认可。为保证分包商的利益,任何变更、签证都必须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进展、签字组合并最后获得公司授权的业主代表的书面确认。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签字组合并最后

24、取得业主代表书面确认而完成的任何增加或变更工程,其所需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负责支付。9.2总承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代表/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商。10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10.1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须对整个工程包括分包商所进展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局部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1 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

25、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本钱工程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2)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到达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总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3) 总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4)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视、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业主供给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21.1款约

26、定。5)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分包商进展局部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场此类设计之前,分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分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分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条进展处理并相应地通知业主/总承包商。6)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工程所有工程包括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工程到达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7) 提供为保障现场平安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8)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9) 安排整体工程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

27、进度、平安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工程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方案,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方法。10) 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回填管沟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管网工程施工配件、预埋套管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给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的管网工程施工的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适当位置。11)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道路施工程序并召开管网施工相关专业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方案表要求

28、。12)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方案表内。13)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方案的要求时间内完成。14)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和设备,但分包商应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商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和设备。 在总承包商施工工程竣工日期起到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工程竣工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含业主直接发包工程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效劳工作。2. 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这些根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工程但不仅限于此

29、: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延长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撤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撤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去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3) 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4) 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

30、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等通讯设施。但假设分包商需要用长途或 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7) 向分包商提供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并在完成工程之后去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8)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商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9)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0) 总承包商安排及指定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在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与废料。3. 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 11

31、 总承包效劳费用与效果评估1.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效劳所需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平安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已由总承包合同约定。2.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暂定总价款的0.5%。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3.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效劳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12分包商代表工程经理12.1 分包商代表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

32、商/业主书面同意的工程经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13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13.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平安、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

33、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当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在内。本工程包括须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分包商应遵照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13.2 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如果合同约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一局部,则除非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

34、约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有关该局部的分包商文件;2) 这些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3) 工程竣工时,分包商应对该局部负责,做到该局部符合合同约定应到达的目标;4) 竣工验收开场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局部工程。13.3 质量责任 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平安性。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供给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分包商

35、负责采购。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业主接纳后才进展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前批准。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省/市现行的有关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视。本工程的质量须到达工程标准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程的合格标准。13.4 法定责任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36、、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但按中国法律及法规规定应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的除外。对此根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假设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当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13.5 审核责任 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约定执行及完本钱工程。除为解决

37、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模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总承包商/业主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业主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本钱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标准说明等,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并在认可前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业主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业主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应负的责任。假设合同图纸只显示*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标准只说明所须到达的标准,则分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的标准。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管

38、该等图纸发自总承包商/业主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13.6 定位标高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展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按图纸对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复核。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当一切所须之费用。13.7消防责任和义务

39、1、分包商的消防平安管理范围:1分包商是其施工的分项工程范围详见工程标准和技术说明内的现场消防平安管理直接责任单位。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平安管理义务外,分包商还应配合和服从业主及总承包商的消防平安管理。对于因违反分项工程范围内消防平安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应对业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2分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立消防防火标准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平安检查等各项事宜承当全面的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和义务。2、分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防

40、火标准对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标准、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展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分包商不得采用不符合消防防火标准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2不管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在提供给分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管业主和总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分包商均应确保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和建筑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消防防火标准和消防平安标准。3、分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

41、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分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分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展审查,则分包商应承当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

42、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缺乏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4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服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发出的有关消防平安管理的指示,并承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平安监视、检查。如分包商拒绝承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平安管理指示,或拒绝承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平安监视、检查,则每拒绝一次应向业主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5、分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平安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平安,并遵守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万达商业地产股份*和*万达

43、集团股份*,下同制定的施工平安管理制度及标准。2分包商应保证分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分包商应针对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保证进展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3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有、消防平安标志如有等完好、有效。4分包商应负责分项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如有、设施和分项工程的现场消防平安管理,保证分项工程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平安。5如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和

44、义务,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分包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当。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缺乏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6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承受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监视、检查。如分包商未遵守总承包商关于分项工程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指示,或拒绝承受业主和总承包商的消防平安监视、检查,则每违反一次应向业主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业主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6、

45、分包商的消防平安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1分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2分包商应在分项工程范围内建立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平安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对于分项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分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分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4分包商还应遵守总承包商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应急预案,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由于分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

46、平安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服从总承包商的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指令的,分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分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分包商工程结算款缺乏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分包商继续追偿。分包商因承当消防平安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平安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13.8施工成品保护责任1、分包商应配合其他分包商的工作,不得阻碍及破坏自身分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分包商承当全部责任。总承包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存追究分包商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7、2、 工程移交给总承包商前分包商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展管理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工程移交总承包商后,不免除分包商对自施工程的维修责任,费用由总承包商承当。13.9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平安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平安验收前方可使用,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的索赔。14分包商工作14.1 现场接收和施工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已由总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完成而移交给分包商的工程包括但

48、不限于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假设已完成工程内存在缺陷或不满足本分包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业主/总承包商。假设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业主/总承包商而进展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承受已完成工程,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由分包商承当。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平安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分包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分包商设计的局部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局部工程负全面责任。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方案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

49、已由总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分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并在不需要时自行撤除。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包商的工程经理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分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书面认可。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除外,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分包商将被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总承包商/业主可要求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1) *行为;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4) 经常两次以上出现有损安康与平安,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50、。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投标书中承诺的工程经理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总承包商/业主要求撤换时,分包商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14.3 货物运输除非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 分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达现场的日期通知总承包商;2) 分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3) 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总承包商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

51、的所有索赔。14.4 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由分包商提供的全局部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总承包商的同意不能全部或局部移走,从工地内一处移到工地内另一处的情况除外。分包商需对分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损坏、损失承当管理责任。14.5 环境保护分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分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分包合同技术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任何情况下,分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

52、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14.6 平安文明施工分包商应对其所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局部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平安性承当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1)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在工程进展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第三方免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2)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并承当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3) 因分包商过失而使市政当局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等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假设向业主或总承包商征收,总承包商及业主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53、。4) 分包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器,压缩机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5) 分包商须负担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的合理指示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包括现有斜坡、道路、树木及公共设施等免受本工程引致损坏,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业主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平安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14.7 施工用水和用电分包商须自

54、行负责在总承包商指定的临时用电和用水的接驳点安装分水、电表,实行挂表计量,并负责所需的接驳喉管及电线,水电费按当地规定标准收取,由分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支付。如果总承包商无法按要求向分包商提供临时用水、电接驳点的,分包商需自行解决并在不再需要时负责撤除。14.8 文件接收工程建立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额承当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已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当。业主有权从对分包商应付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14.9 分包商的现场作业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现场以及现场存

55、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分包商可得到的并经总承包商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分包商设备和分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防止他们进入邻近地区。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妥善存放和处置分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 在业主颁发一项总包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分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所指的现场和工程中相应局部,去除并运走所有分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至总承包商指定地点。但分包商为履行保修责任而必须保存的货物除外。15分包商违约责任15.1 分包商违约1) 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按照总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并实质上导致

56、总承包商的整体竣工日期延误,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商的实际进度与方案进度的差异情况,在分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通知业主从任何支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承当10万元违约金,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商在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责任;逾期超过30天,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一切损失。2)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商应免费返工重做,工期不予顺延。3) 分包商违反经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承当违约责任。4) 如果没有得到总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更改工程经理,否则将视为其违约,并承当违约责任,擅自更换一次承当1

57、0万元违约金。5) 因分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总承包商、业主造成影响,分包商应分别向总承包商、业主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同时负责消除影响。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业主和总承包商书面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转包或分包工程。如有发生,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分包商应支付业主相当于本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7) 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应按照合同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16现场勘察16.1 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勘察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分包商的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任何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

58、。同样地,分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分包商的投标文件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认为对所有相关事项均已满足其要求,包括不限于:1)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场地大小、现场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条件、地下条件等;2) 水文和气候条件;3) 为实施、完成工程和承当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4) 中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动惯例;5) 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等所有其他可能需要总承包商提供效劳的要求。16.2 对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本工程施工前,分包商须全面检查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到本工程的有关工程之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直至满意

59、为止方可施工。假设此等已完成工程内存在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需要,分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业主。假设分包商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总承包商/业主而进展施工,则视为其已全面承受此等已完成工程,任何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分包商承当。16.3 工地视察分包商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分包价之情况。分包商不会因无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任何索偿或工期延长。16.4 临时用地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商的分

60、包合同价款中。1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17.1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商随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分包商应按照经总承包商/业主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展施工。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业主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分包商对其应负的任何责任。18开、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工期18.1 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分

61、包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是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或由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进场施工的日期。 “完工日期指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经三方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整体工程竣工日期指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相关部门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书日期。分包合同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是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开工通知的日期至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 分包商必须确保所有本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实现合格的竣工验收、完成法定的所有手续并交付使用。完工日期对应工程实体完成时间,意味着分包工程完工后,不再承当任何关于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如果分包工程的竣工日期与整体工程的竣工日期不一致,则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到整体工程竣工日期,分包商在整体工程竣工前承当合同义务和责任。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商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展的工作的一局部。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总承包商的管理、统筹及协调下执行及完本钱工程,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履行上述工期要求规定对分包商所产生的抢工措施费和其他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价款内。18.2 分包商竣工日期的延长如果由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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