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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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餐饮(食品)加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授权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乙方(被授权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 册 号: 鉴于甲、乙双方均明确本合同约定的“商标授权使用”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仅为甲方商标品牌输出使用、商标版权授权使用、技术输出及运营指导,即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模式,并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品牌VI、招牌(店铺标志)、等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2、信用的原则,就商业加盟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品牌使用体系”是指甲方的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门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甲方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VI标识”是指与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产品”是指带有标识的所有商

3、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门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岗位职责手册、技术操作培训流程、等。“单店使用”是指甲方将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门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商标使用权。“区域代理”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商标使用权有条件的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展设立区域范围内的门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加盟经营权。“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加盟经营权的行政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门店的场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 加

4、盟品牌授权许可及技术输出2.1 、甲方拥有 注册商标、 运营管理体系、 商标经营体系及品牌VI标识系统,经营范围见甲方的营业执照),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2.2 、甲方拥有完整的产品技术加工流程,有代理的区域,公司已经委托给代理商负责加工产品,乙方找代理商委托加工,代理商收取合理的加工费用。无代理商的区域,甲方授权及传输加工技术给乙方,等该区域产生代理商以后,加工授权取消,甲方停止供应卤料给乙方。2.3 、甲方许可乙方的商标使用权性质:(只能选其一,选择请在该项前的“”中划“”) 单店许可。 区域代理。第三条 合同期限3.1 、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3

5、.2 、乙方有对本合同续签的优先权,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贰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第四条 许可范围及区域代理与营业地4.1 、乙方获准使用商标的地点为: ,以店的1公里内不能开设(乙方自行开店除外,甲方给予优惠。)。4.2 、甲方的电商平台(现暂未开通,指开通后)免费为乙方服务。除非因交易产生平台手续费以外,甲方不得另行收取乙方的其它费用。4.3 、乙方交纳的商标使用费用包含了使用甲方后台管理系统开发升级产生的费用。但不包含甲方系统租用云端结算产生第三方收费。 4.4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区域内开设销售加盟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门店,

6、本合同生效后门店的地址为 ,面积为 约 平方米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前述经营地址及经营面积,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条 商标、知识产权、技术使用费用5.1 、商标使用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人民币 元整,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年管理费8000元。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继续使用商标的,按照甲方当年制定的政策来续签合同。 5.2、保证金为了保证甲方品牌的不受损害,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给乙方。5.3、货品采购预付款及相关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及乙方门店试营业前,乙方必须根据店内货物采购需求及开业之要求,预付货物采购费及相关损耗品之采购费用给甲

7、方支付货物采购预付费用为人民币 元;甲方采取配送产品加收一定比例的加工费,从甲方中央厨房至乙方门店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乙方确定。乙方认可卤制产品配送的损耗率在 内为正常损耗率, 第六条 结算约定6.1、保证金为了保证甲方的商标使用风险,约束乙方,采取乙方交纳保证金,约定如下: 零 。6.2、门店有权向会员发行会员卡,但为了保证会员的权益,乙方不得采取预付储值充卡的方式向会员发行充值卡,一经发现,甲方收回商标使用的权力,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二章 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第七条 信息披露7.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经营

8、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经营的信息。7.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第八条 商业秘密保护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8.2、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第三章 知识产权第九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同意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9.1、 注册商标。(可另附页)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9.2、 甲方拥有完整的产品技术加工流程,有代理的区域,公司已经委托给代理商负责加工产品,乙方找代理

9、商委托加工,代理商收取合理的加工费用。无代理商的区域,甲方授权及传输加工技术给乙方,等该区域产生代理商以后,加工授权取消,甲方停止供应 给乙方。第十条 乙方认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或VI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VI标识、VI标识系统等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第十一条 除为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商标 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标识及VI标识体系。第四章 加盟店的开业第十二条 商标及VI标识体系使用甲方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门店招牌使用。乙方应当保证门店符合法律、法规

10、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开店经营所需要的合法资格。第十三条 开业指导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四条 开业培训门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门店工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但培训期间产生的薪资、劳保纠纷、人员安全问题与甲方无关。第十五条 资料的提供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向乙方提供授权牌匾证书,包括岗位职责手册、技术操作培训流程等。第十六条 开业时间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七条 开业的条件门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7

11、.1、 门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可证照;17.2、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17.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17.4、门店符合甲方规定的开业要求及其他标准。第十八条 门店装修 为了保证甲方品牌统一的VI标识系统,装修材料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外,对于其它材料,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供乙方选择,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总部设计模板之规定并通过总部验收后方可开业。第五章 销售产品的提供和配送及要求第十九条 为了保持甲方品牌形象,门店经营所需的销售产品物料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需增售或使用不属甲方

12、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第二十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流程提前 天以微信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甲方为专业品牌店,严格禁止乙方采购同类型的产品在店内销售,一经发现,取消商标使用资格。考虑到门店地域分布不同的特点,乙方门店内需要增加与甲方无关联的单品以增加利润的情况下,可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再另行增加经营单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产品加工流程及原材料的相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及使用

13、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添加剂及有害物质来加工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商标使用资格并提交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并保留采取因乙方行为给甲方品牌带来损害的有关经济损失的措施。第六章 监督、培训与指导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品牌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维护品牌形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甲方市场督导有权对乙方的店面卫生、陈列、店员操作规范、服务质量及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罚款。违反日常管理的罚款可返回乙方,但造成甲方品牌形象受损的罚款,罚款金额在保证金或者预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门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

14、甲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门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品牌运营的统一性,严格规范服务流程及使用VI物料等,不准使用不带VI标识的物料。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提供开展加盟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七章 门店的统一运营第二十八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经营体系有关门店装修、制度、制作、流程标准和VI标识体系、物料等有关品牌使用等统一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门店的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对店内的装修

15、及其它总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未经总部批准,不得作任何变更。产品零售价格严格按照总部批准的价格销售,当区域市场出现两家门店的情况下,不得恶意竞争、恶意促销、倾销,最低促销价不得低于零售价的 折,所有促销活动必须报总部批准后严格按照总部批准的促销方案开展促销活动,否则取消品牌使用资格。第八章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店内设置监督电话。第三十一条 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门店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向甲方投诉乙方设立的门店的,对确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

16、方追偿。第九章 推广与宣传第三十三条 甲方开展推广与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一天通知乙方。第三十五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区域市场特点的推广、宣传活动,但须获得甲方事先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乙方必须支付完品牌使用费及代理费,不可单方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或者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追究。第三十七条 乙方自接受甲方技术培训起,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所缴纳的商标使用费或

17、者代理费甲方不予退还。第三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第三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39.1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门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不能提供其它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

18、其更正,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42.1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42.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甲方产品或服务。4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商标标识版权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门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42.4 、隐瞒开设的门店数量及在销售数据上作假的行为。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

19、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第四十三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第四十五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

20、成的损失。第十二章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许可的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版权及其他与甲方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四十七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门店注册字号的,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所列举的所有手册、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VI标识及其他

21、与甲方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条 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库存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由乙方自行处理。第五十一条 竞业限制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后 年内,除约定的门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第五十二条 责任划分此商业合同的签订,仅限于因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授权产生相关条款约定。不包括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造成的相关经济责任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区域代理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附后,与本主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53.1、一方给予另一方的

22、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做出,并以预付邮资邮寄、邮件或专人递送方式发送至接收方的在本合同尾部所列地址。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等;53.1.1、以专人递送的,视为于送交时送达;53.1.2、以邮寄方式发出的,视为在投邮后的 日内送达;53.1.3、以邮件发出的,视为于发出日送达;53.2、 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彭伯理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双方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给一

23、方/双方造成损失的,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第五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修改,由双方友好协商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签于: 签于: 附件1乙方身份资料-(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附件2甲方商标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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