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证学派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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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实证学派述评犯罪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页达到鼎盛,而在20世纪5060年代走向衰落,至20世纪70年代则彻底得土崩瓦解,由综合主义(也称折中主义)代替。一、犯罪实证学派形成得历史背景1、现实原因19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德国从19世纪中叶开始,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由原来的农业国变为工业国;19世纪70年代开始,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联合体而进入垄断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近代的大工业都市的发展、工厂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抗争的激化、大众的贫困化、失业人群的泛滥、家庭的崩溃、帝国主义战

2、争等现象出现了;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然而,德国于1870年制定、1871年施行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即当时的新刑法典),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常习犯、少年犯罪没有作出任何考虑,使人们痛感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无能为力。从此,发出了对以往刑法思想即古典的刑法理论的批判声。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威胁,必然导致社会防卫的呼声高涨,社会本位的犯罪实证学派刑法便应运而生。2、犯罪学的发达(学术理论的推动)一一a、19世纪30年代,凯特勒(L.AJ.Quetelet)首先从统计学领域发展了犯罪学,在其著作中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对历来认为犯罪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的古典刑法思

3、想给予了冲击。b、进入70年代,意大利学派抬头,犯罪人类学派的创立者龙勃罗梭(C.Lombroso)首先肯定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阐明了犯罪是自然的必然的现象以及犯人的重要性。随后,菲利(E.Ferri)在其著作中突出了犯罪的社会的、物理的原因;加罗法洛(BRGarofalo)在其著作中论证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是犯罪的中心要素。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者即犯罪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反社会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特别是菲利,称自己立场为实证学派,主张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实证的、自然科

4、学的研究,对从解释论上研究法规范的古典理论展开了攻击。c、批判的继承凯特勒及意大利学派的思想,在德国进行综合性展开的是李斯特(F.v.Liszt)。支撑犯罪学发达的是科学的发展。eg.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念就受到了达尔文遗传概念的影响,其对犯罪人的分类就有精神病学的支撑。还有实证哲学的指导。实证哲学认为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的知识,故一切知识、科学都应以经过实证的事实为基础,以所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而建立的知识体系才具有科学性。正是这种实证哲学推动了新派的形成。二、犯罪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一)意大利一一犯罪学三圣1、龙勃罗梭新派创始人,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代表作犯罪人论。他的观点在早

5、期主要受人种学、生物学的影响,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有些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从而决定他们天生就要犯罪。根据犯罪性格的不同特质,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4种:生而有犯罪性的人、疯狂的犯罪人、情欲的犯罪人、偶然的犯罪人。龙勃罗梭早期重视对遗传而来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研究,到后来涉及到了社会与自然等环境因素,逐渐形成了综合犯罪原因论。2加罗法洛生著述颇丰,还包括了社会学和经济学著述,但使其成名的是犯罪学著述,成名作是1885年发表的犯罪学。加罗法洛从人类学特征、观相术特征、心理学特征和犯罪人心理的异常来源四个方面阐述了犯罪人的特征;并将犯罪人分为4类:谋杀型犯罪人、暴力

6、型犯罪人、缺乏正直的犯罪人和色情犯罪人。加罗法洛在社会防卫论方面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刑罚是为卫护社会安全而存在;第二,刑罚目的是阻止犯罪人再犯罪;第三,淘汰是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唯一适当、正确的途径。3、菲利在比萨大学作刑法学教授时得到“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代表作有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菲利明确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因论,即人类学原因(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社会原因(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地理原因(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同时,他首次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指出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把罪犯分为5种:精神病犯、天生

7、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在社会预防论方面,菲利主张以社会的手段代替刑罚,因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个人的选择,对犯罪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社会。(二)德国冯李斯特冯李斯特在188年0创办了杂志综合刑法学杂志(又名刑法学总论杂志),在188年1发表其代表作德国刑法教科书,189年发表作为社会病态表现的犯罪,190年5出版刑法论文与演讲集。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同时,他提出“应当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犯罪人分为误杀(偶发犯、瞬间犯)和状态犯(情况犯、性格犯和慢性犯罪人)。在刑事政策方面,李斯特认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

8、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三、犯罪实证学派的基本观点新派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基于某种原因;所以,仅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并不能防止犯罪,而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防止犯罪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另其承担责任,这便是社会责任。1、犯罪原因论犯罪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外在的因素决定的产物。在新派看来,生理、自然

9、与社会原因相结合必然产生犯罪,又称“犯罪必至论”、“决定论”。2、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形成“现象论”、“原因论”和“对象论”。3、对策论在新派眼中,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是次要的辅助手段。对犯罪的对策应是注重预防,并细化为“生理对策”、“社会对策”和“心理对策”。4、刑罚论刑罚是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个别预防。新派刑罚目的观本质是功利主义,注重刑罚个别化,否定报应论,反对一般预防。四、犯罪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对立1、在如何解释行为人为什么犯罪方面,存在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1)加罗法洛指出,如果说自由意志是指在

10、特定的时候我们所拥有的的自我意识,那么,基于道义责任观念之上的刑事制度的不可能性就立即清楚了。2)李斯特明确反对将自由意志论作为刑法的基础。他说应当将犯罪视为社会和个人的产物;自由意志论导致刑法不可能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针对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则可以实现防止犯罪的目的。3)菲利极力否认自由意志论。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人都有理性,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动机。认识作用不是任意创造的东西,但是否将由认识产生的种种引诱力作为动机,则是自由的。

11、意志自由的含义是,可以不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选择行为。这种绝对的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而理性的选择行为。2、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方面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反个人主义、反自由主义,以社会为本位。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新派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以及社会防卫论的立场,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尽可能少的限制处罚范围。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的生存、增

12、进国民的福利而存在的机构;刑法并非目的而是手段,刑法不能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伦理秩序的维持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3、在犯罪论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两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都坚持了主客观的统一,但在主客观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两派得出不同结论,就形成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即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故针对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科处刑罚才具有意义;只有消除了犯罪人的危险性格,避免其再次犯罪,才有利于实现社会防卫。客观主义

13、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4、在责任领域,存在社会责任论和道义责任论的对立。犯罪实证学派学者提倡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是对社会有危险的人,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犯罪行为与适法行为的自由,因此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是不可能的;刑法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险性,进行社会防卫的手段;正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这就是责任。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责任是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有责任即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14、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没有责任则指不能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谴责。5、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的对立。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李斯特倡导目的刑论。他将刑罚目的确定为特殊预防,为了尽可能有效地实施这一目的,刑罚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可变化性与保安性;犯罪人的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标准,因为通过特殊预防,犯罪人的个性首先能够成为刑法措施的目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刑法,必须以改变犯罪人的个性,使之在将来的生活中以尊重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必须寻求有效的行为调节和个性研究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始终如一的运用于犯罪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报应起先意味着一种强烈的心理反射,从神意的报应思想,演进为道德的良心报应,后形成为法律报应。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的报应,是指理性化以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的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的刑罚之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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