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与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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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9-008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 I

2、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156.1 证书156.2 标志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7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811 附则18附件1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19附件2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7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8附件5 检验报告39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容对照表43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

3、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 (见表1)。表1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型号1IC卡(带触点)2IC卡(无触点)3IC卡读写机企业自定(例如:IC卡读写机(ICKD))

4、1.3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1.4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围的通知(全许办2004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1.4.1 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1.4.2 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

5、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6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

6、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IC卡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产品审查部 地 址: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6 51615895传 真:6

7、电子信箱:lzsd.lsohu. nctcvip.sina.联 系 人: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

8、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

9、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 “规格型号”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0、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

11、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核

12、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

13、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IC卡及I

14、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

15、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委托省

16、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将获证企业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

17、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IC卡(带触点)产品标准CJ/T 166-2006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

18、16-2:1999)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相关标准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GB/T 17554.1-2006(Mod ISO/I

19、EC 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 17554.3-2006(Mod ISO/IEC 10373-3:2001)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3部分: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GB/T 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IC卡(无触点)产品标准CJ/T 166-2006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相关标准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20、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IC卡读写机产品标准GB/T 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CJ/T 166-2006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相关标准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21、 4943-2001(idt IEC 60950: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9313-1995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9314-1995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A 450-2003台式居民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SJ/T 11292- 2003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注:1.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符合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的产品标准。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

22、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生产设备检测设备IC卡(带触点)1、 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2、 卡片铣槽设备3、 点胶、贴片设备1、 功能检测设备2、 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长边位移:20mm; 短边位移:10mm;测试频率 :0.5Hz)3、 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扭转角度:151;测试频率 :0.5Hz)4、 游标卡尺(精度:0.02 mm)5、 千分尺(精度:0.01 mm)IC卡(无触点)1、 自动

23、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2、 绕线设备3、 焊(粘)线设备 4、 层压设备5、 冲压设备1、 功能检测设备2、 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长边位移:20mm; 短边位移:10mm;测试频率 :0.5Hz)3、 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扭转角度:151;测试频率 :0.5Hz)6、 游标卡尺(精度:0.02 mm)4、 千分尺(精度:0.01 mm)IC卡读写机1、 总装生产线2、 抗电强度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3、 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4、 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1、 元器件和外购部件测试仪器或装置2、 抗

24、电强度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 (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3、 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精度:应满足GB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4、 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 (精度:量程:0200m;准确度: 5%)5、 产品自检测试软件或者测试卡6、 常温或高温老化试验条件注:1.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的必备条件。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

25、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IC卡读写机1、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GB/T 18239-20002、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 166-2006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1、 功能及性能2、 外观与结构3、 抗电强度检测(交流供电产品)4、 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交流供电产品)5、 保护接地措施检测(交流供电产品)IC卡(带触点)1、识别卡 物理特性GB/T 14916-20062、识别卡 带触点的

26、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GB/T 16649.1-20063、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GB/T 16649.3-20064、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 17554.1-20065、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3部分: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GB/T 17554.3-20061、 卡外观2、 卡复位3、 卡尺寸 4、 动态弯曲应力5、 动态扭曲应力IC卡(无触点)1、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 166-20062、识别卡 物理特性GB/T 14916-20063、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 1755

27、4.1-20061、 功能2、 卡外观3、 卡尺寸4、 动态弯曲应力5、 动态扭曲应力5.4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抽样原则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5.5.1.2抽样方法和要求对IC卡产品抽样时,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IC卡配套的专用读卡机和其它附件;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样品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外接电源适配器或其它外接电源、与IC卡读卡机配套的专用IC卡和

28、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抽样时必须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份交审查组织单位。表5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第1 页共2 页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样品基数(台、)样品数量(台、)检验目的IC卡(带触点)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IC卡(无触点)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IC卡读写机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生产日期抽

29、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样品等级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关键元器件清单第2 页共2 页单元名称规格型号关键元器件清单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关键元器件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显示器键盘IC卡读写模块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电信/网络端口(五类六类)EUT部源的最高频率为 MHz企业人员签字企业名称: (盖章)填 写 说 明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

30、此说明;此表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起使用;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5份并签字盖章;2“单元名称”填写“IC卡读写机”;3“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4“关键元器件清单”填写产品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显示器、键盘、IC卡读写模块、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等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5“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企业申请许可证、获证后增加产品单元时产品

31、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5.5.2.1.1 IC卡(带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见表6)表6 IC卡(带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及分配是否否决项1组卡复位30是2组卡尺寸3是触点的表面轮廓是触点尺寸和位置是卡翘曲否温、湿度条件下卡尺寸的稳定性和翘曲3组弯曲韧性3否4组动态弯曲应力5是5组动态扭曲应力5是6组触点电阻3否7组电磁场3是8组静电3是9组耐化学性6否10组紫外线3否11组剥离强度2是12组粘连或并块5否13组机械强度2是14组电特性3是合计样品总数:40(备份10)合格判定样品的卡复位和电特性、卡尺寸、触点的表面轮廓、触点尺寸和位置、动态弯曲应力、动态

32、扭曲应力、电磁场、静电、剥离强度、机械强度测试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样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备注抽样母体数2005.5.2.1.2 IC卡(无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见表7)表7 IC卡(无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及分配是否否决项1组初始化功能30是2组卡尺寸3否卡翘曲温、湿度条件下卡尺寸的稳定性和翘曲3组弯曲韧性3否4组动态弯曲应力5是5组动态扭曲应力5是6组电磁场3是7组静电3是8组紫外线3否9组剥离强度3否10组粘连或并块5否11组交变磁场3是12组交变电场3是合计样品总数:40(备份10)合格判定样品的初始化功能、动态弯曲应力、动态扭曲应力、

33、电磁场、静电、交变磁场、交变电场测试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样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备注抽样母体数2005.5.2.1.3 对双界面卡、复合卡的检测要求对双界面卡的检测项目、合格判定、样品数量和样品分配必须考虑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两部分标准的相应要求。对复合卡的检测项目、合格判定、样品数量和样品分配必须考虑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两部分标准的最严酷要求。5.5.2.1.4 IC卡读写机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见表8)表8 IC卡读写机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序号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台)及分配是否否决项1外观与结构检测2是2功能及性能检测相互确认时间测试2是字符及其输出检查2键盘检查

34、2卡座检查2存储器检查2通信功能检查2是脱机工作能力检查23电源适应能力检查2是4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工作温度下限试验2是贮运温度下限试验工作温度上限试验2是贮运温度上限试验工作条件下恒定湿热试验2是贮运条件下恒定湿热试验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振动试验2是冲击试验2是碰撞试验2是包装跌落2是5电磁兼容性无线电骚扰1是抗扰度6安全性2是7可靠性30是合计样品总数:35台(其中2台备份)合格判定样品的外观与结构、功能及性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必须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样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备注抽样母体数80台5.5.2.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产品增加规格型

35、号时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IC卡读写机产品的性能(GB/T 18239)、安全性(GB 4943)、电磁兼容性(GB 9254)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5.5.2.3 对于同一生产场地、应用功能不变、关键元器件不变的IC卡读写机产品不重复检测。5.5.2.4 对样品及附件的要求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可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房,从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规定抽取样品,并保证所抽样品及附件的齐套性和状态完好性。5.5.2.5 IC卡读写机产品的可靠性试验5.5.2.5.1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m1值(

36、不少于5000h),试验中的故障分类参照产品标准附录中的规定。5.5.2.5.2 试验方案可靠性试验方案依据GB 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标准,要求采用如下试验方案之一:.序贯截尾4:7方案0.2,0.2,Dm3;当失效数r0时,总试验时间T0.89m0;当失效数r1时,总试验时间T1.44m0;当失效数r2时,总试验时间T1.50m0;.定时截尾5:7方案0.2,0.2,Dm3,总试验时间T1.46m0,合格失效数r3。其中m 0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可接受值,m0Dmm1。IC卡读写机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可由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的

37、原则,自主选择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5.5.2.5.3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可以减免IC卡读写机单元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5.5.2.6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测试及检验报告要求IC卡(带触点)产品测试的项目、检测依据、测试方法与步骤、检验报告的格式等按照IC卡(带触点)测试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执行。IC卡(无触点)产品测试的项目、检测依据、测试方法与步骤、检验报告的格式等按照IC卡(无触点)测试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执行。IC卡

38、读写机产品测试的项目、检测依据、测试方法与步骤、检验报告的格式等按照IC卡读写机测试大纲中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执行。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等。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表9 证书产品明细容示例企业申请容审查结果证书产品明细容IC卡(带触点)合格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合格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ICKD)合格IC卡读写机(IC

39、KD)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

40、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

42、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8-。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8)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43、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

44、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

45、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

46、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47、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

48、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

49、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1)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子标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7 51615851 51615887传 真:5联 系 人:符荣梅 俊智 晓华电子信箱:nctcfrm163.检验产品围:I

50、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2)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地 址:市天河区庄路110号邮政编码:510610电 话:0 87237006 87236794传 真:1联 系 人:立辉 林 宋丹玫检验产品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3)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地 址: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邮政编码:100007电 话:3传 真:1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检验产品围:IC卡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4)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地 址:市宜山路716号邮政编码:200233电 话:5传 真:5联 系 人:胡西虹检验产品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

51、验项目。(5)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市区建国门外郎家园8号邮政编码:100026电 话:2传 真:1联 系 人:路伟检验产品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附件2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 产品品种、规 格 型 号: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产品技术服务共8章32条46

52、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 “此项不适用”(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42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

53、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中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企业领导是否了解与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请发证)产品质量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主持本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订。3.企业是否设置了与申请发证产品批量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经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经领导批准、实

54、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和使顾客满意。2.企业是否制订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形成了文件。3.企业的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并已分解到各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否已制订了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4.企业是否规定了与申请发证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5.企业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企业制订的质量管理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质量体系审、管理评审要求和其它考核办法。2.企业是否严格实施质量体系审、管理评审和其它考核

55、并记录。3.企业是否针对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质量体系审、管理评审,评审容是否真实、充分和有效。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必备设施要求,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满足要求,供电、供水是否正常。2.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3.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o 符合o 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

56、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实地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 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国家规定和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1.本实施细则中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检定或计量周期计划并编制检定或计量规程。2.是否按规程进行了检定或计量、维护和保养,记录是否齐全,状态是否完好,状态标识是否清晰和容完

57、整。3.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企业是否具备了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性能、准确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3.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使用。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并有标识,且标识清晰,容完整。2.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检定记录、证书和档案是否齐全。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4安防设备企业必须满足申请发证产品(有价值的IC卡等)的行业安全防要求。1.企业是否根据申请发证产品的行业安全防要求制定了安全防的管理程序。2.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行业安全防管理措施、技术保障措施是否满足相关行业要求。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o 此项不适用 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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