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之增值税基础知识问答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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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基础知识问答库目 录第一部分 增值税征收9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9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92.关于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问题10二、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税的若干问题103.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04.关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处理105.关于代购货物的征税问题156.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7.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计税的问题198.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9.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2010.关于从事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2111.关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

2、税问题2212.关于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2213.关于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问题251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确定25三、关于增值税适用税率具体范围2615.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616.适用增值税税率13%具体范围2617.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范围2618.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问题28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281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2820.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2821.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29五、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若干问题2922.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若干问题292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问题3

3、024.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3025.关于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3026.关于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3027.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3128.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问题3129.关于一次性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3130.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3131.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自产自用建筑材料征收增值税问题3232.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3233.关于销售折扣征收增值税问题3234.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征收增值税问题3335.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额问题3336.关于进口

4、货物组成计税价格问题3337.关于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3338.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3439.销售额以外汇结算的问题35六、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若干问题3540.关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541.关于外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问题3542.关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3643.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3644.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3645.关于海关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抵扣问题3646.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3747.关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3748.关于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374

5、9.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3850.关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3951.关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3952.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3953.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3954.关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4055.关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4056.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4057.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41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415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管理4159.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必须扫描认证相符后方可抵扣4160.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扫描

6、认证信息采集录入方式4261.关于运输发票准予抵扣的有关规定4462.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4463.关于准予货运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4464.关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问题4565.关于支付运费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问题4566.关于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抵扣问题4667.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允许抵扣问题4668.国际货运代理发票和国际货运发票不得抵扣问题4669.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问题4670.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填写内容不全不得抵扣问题4671.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4772.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抵扣问题4773.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

7、项税额问题4874.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4875.运输发票发生退票的处理问题4876.关于实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问题4977.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4978.关于境外运输费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问题4979.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5080.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抵扣问题5081.运输发票抵扣时限问题50八、废旧物资抵扣问题508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定义5083.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518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分别核算免税货物5185.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管理5286.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5287.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5288.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抵扣规定538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报与责任5490.废旧物资行业申报规定5491.废旧物资行业管理办法57九、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期限579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793.关于代销商品超过180天视同销售问题579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58十、增值税纳税地点5895.固定业户5896.非固定业户5997.进口货物5998.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5999.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59100.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59101.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

9、税纳税地点问题60第二部分 增值税管理61十一、小规模纳税人管理6110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61103.视同小规模纳税人61104.关于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61105.关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计税问题62106.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63十二、一般纳税人管理63107.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63108.关于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64109.关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64110.关于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64111.关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

10、定64112.关于个体经营者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65113.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66114.关于运输单位和个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66115.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66116.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时限67117.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68118.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70119.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70120.关于纳税人当月销项税额结账日问题7112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72122.关于对新办商贸企业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72123.关于对新办零售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74十三、关于

1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74124.什么是专用发票74125.专用发票的使用75126.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75127.专用发票开具76128.汇总开具专用发票76129.关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76130.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77131.关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处理78132.关于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79133.关于专用发票的缴销与保管79134.关于开具专用发票报税时限80135.关于专用发票认证80十四、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136.小规模企业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13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81138.关于代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81139.代开专用发票填写错误、销货

12、退回或销售折让、退票处理81140.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期限8214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清算82十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管理83142.关于取得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限问题83143.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83144.关于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83145.关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处理84146.关于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85147.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86148.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管理86149.关于取得的账外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87150.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

13、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和处罚87151.关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义和处罚89152.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90153.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90154.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充处理问题91155.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92156.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92157.关于非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93十六、增值税起征点93158.增值税起征点问题93159.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销售列举的农产品增值税的起征点94十七、其它94160.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

14、值税的问题94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95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99金属矿采选产品及非金属矿选产品注释103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注释103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104清远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08清远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监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19第一部分 增值税征收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二

15、)报关进口货物的,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代理进口货物的,以海关开具的关税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租赁企业承包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三)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征收范围基本规定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内容包括:(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加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委托者的业务,即委托加工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3)进口货物,是指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2.关于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问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已发生了变化,承租人或承包人既已享有企业的经营权,也就应负有企业民事上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即企业

17、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注:企业租赁或承包分为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和企业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这两种行为。对于企业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其纳税义务人不改变。)二、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税的若干问题3.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

18、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者分配给或投资者,或者无偿赠送给他人。4.关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A.委托方是工业企业B.委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2)销售代销货物A.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B.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的一、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入账。(一) 委托方是工业企业委托方应在“产成品”科目中设置“委托代销”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1)发出产成品给代销售单位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借:产成品委托代销

19、贷:产成品同时,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输费等贷:银行存款2)收到代销方已销产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人账:借:应收账款XX商场贷: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代销收入款项,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借:产品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XX商场(2)不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代销售价超过接收价的销售收入归代销方所得,不另支付代销手续费),按协定接收价入账: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XX商场4)结转销售成本借:产品销售成本贷:产成品委托代销(二) 委托方是商品流通企业的1)委托方应在“库存商品

20、”科目中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委托代销商品并支付运输费等费用时: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XX商场同时,借:经营费用运输费等贷:银行存款2)收到代销单位已售商品的代销清单后,向代销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借: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代销单位汇来款项,也分两种情况:(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的:借:银行存款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贷: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2)不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而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按协定接收价入账: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应收销货款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商品销售成本贷:库存商品委托

21、代销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末还应计算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二、 销售代销货物作为代销方,一般是商品流通企业,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属于代理业务,应按营业税条例纳税,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不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则代销方应就实际销售收入超过协定接收价部分计算征收增值税。(一) 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代销的:1) 收到受托代销产品(商品)时不入账,只是作备查登记。2) 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收取销售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XX公司 应交税金应交增

22、值税(销项税额)3) 代销清单送给委托方后,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货:应付账款XX公司4) 付给委托方代销商品货款,并计算收取代销手续费借:应付账款XX公司贷:银行存款代购代销收入代销手续费收入(二)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而是采用协定接收价方式账务处理与普通进货和销货相同,相当于代销方赊购委托方的代销货物。1)收到代销的商品时(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2)采用售价核算的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商品进销差价(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2)代销商品销售时,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23、票,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此时,按售价入账: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代销清单送给委托方后,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XX公司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售价核算的用售价,采用进价核算的用接收价,作:借:商品销售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同时,按接收价;借: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XX公司采用售价核算的,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商品进销差价贷:商品销售成本4)将代销商品货款(等于接收价和按其计算的进项税额之和)付给委托方,作:借:应付账款XX公司贷;银行存款5.关于代购货物的

24、征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另: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

25、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不征收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一、委托代购商品的核算二、受托代购商品的核算一、委托代购商品的核算委托代购商品是商业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购商品。目前商业企业的委托代购商品业务,主要是委托收购农副产品。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为了便利农民交售,除了自营收购以外,在一些未设收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代购。委托代购时,双方应签订代购合同,规定代购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费用负担、手续费标准、交接货方式,以及结算办法等

26、。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核算有三种处理方法。(一)代购费用实报实销代购费用实报实销是指委托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等),先由受托单位代垫,再向委托单位按实报销,并另行收取代购手续费的处理办法。委托单位对这部分代购费用不计入商品进价,以“经营费用”账户列支。例某企业委托A单位代购兔毛1 000千克,收购价每千克5元,增值税率17,受托方代垫包装费200元。代购手续费按收购金额3计算。商品验收入库,价款及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兔毛 5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经营费用包装费 200手续费 150贷:银行存款 6 200

27、(二)代购费用定额包干代购费用定额包干是指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代购费用按代购金额核定一个比例,由委托代销单位包干,另加手续费,委托单位将这部分包干费用计入商品进价的处理办法。例:若设上例代购费用定额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兔毛 5 2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50经营费用手续费 15000贷:银行存款 6 29250(三)作价交接作价交接是指代购双方按代购合同商定的“交接价”办理结算手续的处理办法。“交接价”包括农副产品收购价、收购费用,以及代购手续费等项。委托单位按“交接价”作为商品进价。例设上例中双方议定代购兔毛的交接价为每千克530元,共计5 300元,增值税率

28、17,以银行存款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兔毛 5 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贷:银行存款 6 20100二、受托代购商品的核算受托代购商品是指企业代其他单位收购商品。日前商业企业的受托代购业务主要有代购农副产品、代购进口商品等业务。受托代购商品的核算一般以不垫资金,收取手续费为主要形式。例某企业接受外地甲单位代购商品一批,双方签订代购合同,手续费为代购金额的3。预收代购资金30 000元。1收到甲单位的代购资金30 000元,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30 000贷:应付账款甲单位 30 0002支付代购商品货款(包括增值税)28 500元。借

29、:应付账款甲单位 28 500贷:银行存款 28 5003收取手续费855元(28 5003)。借:应付账款甲单位855贷:代购代销收入8554.计算应交营业税(按收入5计算)(8555)。借:代购代销收入4275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2755退还多余款。借:应付账款甲单位 645贷:银行存款 645如属受托单位垫付资金,则以“应收账款”账户列账。6.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如果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相关机构设在同

30、一县(市),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国税发1998137号)及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否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1)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如果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7.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计税的问题中华

31、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8.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

32、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

33、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9.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应根据以下两个标准判定:一是企业(纳税人)发生的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义务存在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二是该项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所谓“货物”,指的是条例中规定的一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

34、内;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企业性单位,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则此项混合销售行为也应当增收增值税。(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例如:某企业销售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价格为100万,同时按销售合同规定负责派出技术人员代客安

35、装调试,安装费用为5万元。由于销售空调设备和安装业务发生于同一笔业务,销售货物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安装业务则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和征税范围,即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因此,这项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在确认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应注意掌握好上述两个标准,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货物,不涉及非应税劳务,或者销售货物和销售(提供)非应税劳务行为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些都不属于细则中所说的混合销售行为。10.关于从事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

36、值税;这里所说“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而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在实际操作上,则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包括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包括本数)。11.关于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通知规定,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费为的单位与个人,虽然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应视为从

37、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文规定,对饮食、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12.关于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47号)明确:对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38、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指非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无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电信劳务服务费用,均应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

39、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40、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

41、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四、关于纳税人问题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

42、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

43、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8号通知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13.关于增值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征税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即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征增值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征增值税劳务不同时发行在同一购

44、买者身上。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非应税劳务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项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例: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14.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征税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混

45、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即由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来确定。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中,既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项目,又有销售非应税劳务项目。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即由县及县以上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来确定。三、关于增值税适用税率具体范围15.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具体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16.适用增值税税率13%具体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46、财税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 粮食、食用植物油;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图书、报纸、杂志;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 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注释附后17.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47、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依据:国税函2006第47号)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依据:国税发1994186号)(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依据:(94)财税字第004号)(六)销售自来水。根

48、据国税函200256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上述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办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专用发票使用。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9、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七)根据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分别核算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0、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19.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小于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51、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0.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1.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工业6%或商业4%的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关于增值

52、税计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若干问题22.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若干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内容如下:一、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二、 消费税税金。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三、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

53、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其价外费用是价税合并收取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2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24.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

54、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25.关于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26.关于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

55、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27.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94)财税字第035号规定:为统一税收政策,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28.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函发19940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

56、增值税。29.关于一次性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30.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561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省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31.建筑安装

57、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自产自用建筑材料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32.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

58、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33.关于销售折扣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59、,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34.关于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方式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35.关于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额问题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60、,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36.关于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问题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国税发199315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上式中,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否则,则无消费税这一项。37.关于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是纳税人发行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一)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 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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