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电梯的指南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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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1.引言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以下统称“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工作,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报检程序,提高检验工作效率,确保电梯检验工作的有效落实。依据:(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2、(以下简称“TSG 文件”),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是指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接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特检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本指南所称监督检验是指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

3、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市特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与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

4、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与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2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程序安装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过程是:监检申请监检实施(包括沟通、施工前相应资料的检验、现场检验、竣工后文件、资料的检验、问题处理等)出具监检报告、电梯使用标志。2.1监检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到市特检所业务厅前台申请监督检验,并填报监督检验申请单(见附件6)。同时提供附录2中序号17 所述资料。上述资料,凡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受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5、如果受理人员收取了上述资料,将告知申请人实施检验部门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提出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设备的开箱核验和施工现场勘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涉与电梯安装的土建工程与所安装设备要求的相符性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除此之外,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2.2.监检实施2.2.1 施工前相应资料的检验申请被受理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电梯室进行沟通,并提供附录2 中序号843 所述资料(其中:序号815 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强制驱动电梯;序号1622 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序号2330适用于杂物电梯;序号3141 适用于液压电梯;序号42、43适用于曳引驱动电

6、梯、强制驱动电梯和液压电梯)。上述资料中,序号842 应当全部为中文描述,如是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代理商的公章。序号4344 如为复印件,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如果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电梯室接收上述资料后,将向施工单位告知实施检验的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情况、联系等,并与施工单位协商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检验人员在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 2.1 和2.2 所述资料的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告知施工单位。如果上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应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按照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2.

7、2 缴费手续施工或合同规定单位应在现场检验申请前,完成检验费的缴费手续。2.3 现场检验(1)在2.1 和2.2 所述资料检验结果为合格的结论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展施工活动。施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记录。检验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些项目到现场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将按照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自检合格(对于需以125%额定载荷进行试验的项目,可以在协商后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且经确认现场具备附录1 所列的条件,施工单位可以向电梯室申请现场检验,商定现场检验的日期。申请现场检验

8、时需提交附录 2 中序号4550 所述资料,其中序号4647 所述资料必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序号4850 所述资料必须加盖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3)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施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备查验。现场检验时,施工单位应当配合检验人员对附录 2 中序号5154所述资料进行检验。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序号5154 所述资料的容本,以与有关序号55所述资料相应要求的交接备忘录。如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按照 2.5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4 竣工后文件、资料的检验完成上述工作后,施工单位应当将附录

9、 2 中序号56 项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提交检验人员检验;同时将已完成的施工自检报告交检验人员备存。2.5问题处理2.5.1 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1)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存在表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明显的错误或失实之处、无自检结果或结论,签署手续不全等缺陷;(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施工单位自检能力;(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的问题。2.5.2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

10、限,向检验人员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监检人员将根据情况,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2.5.3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出现下列情况时,检验人员将中止检验,并在通知书中写明原因交受检验单位。(1)出现某种情况,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3)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4)设备出现故障,短时间不能修复;(5)没有专业人员配合;(6)其他难以继续进行检验的情况。在排除上述隐患和问题后,受检验单位可以再次申请检验。2.6出具监检报告、电梯使用标志2.6.1 检验工作全部完成,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检验机构将在10

11、个工作日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和电梯使用标志。2.6.2 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或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施工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电梯,检验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6.3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验单位组织相应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程序与容由检验人员根据复检涉与项目确定。2.7 受检验单位在规定时间需持检验费用缴款单到检验机构业务厅前台领取检验报告与电梯使用标志。3. 申请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程序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基本一样,施工单位在办理电梯改造维修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注意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类别的

12、划分。具体的划分要求见附录5。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市特检所提出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提供的资料详见附录3。4. 申请移装监督检验程序移装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一样。施工单位在改造和重大维修开工告知时,使用单位需要提供施工设备在有效期的检验报告。同时,如果施工设备跨区域移装,使用单位还需要提供该设备原注册地的注销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应当提供给检验机构的资料详见附录4。如移装施工涉与改造或重大维修,应增加改造和重大维修检验程序中相关项目,所增加项目由市特检所根据情况确定。5. 申请定期检验程序定期检验的基

13、本流程是:检验申请检验准备-现场检验-问题处理(如果有)-复检(如果有)-出具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5.1定期检验申请使用单位在以下情况时,到市特检所业务厅前台申请定期检验,并填报定期检验申请单(见附件7)。5.1.1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5.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时;5.1.3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再次使用前;5.1.4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按规定办理了停用手续,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再次使用前。5.2市特检所收到定期检验申请单,并在使用单位缴纳了定期检验费用之后,将在5个

14、工作日,通知使用单位确定检验日期,并安排检验人员进行定期检验。5.3检验准备5.3.1 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将本单位的电梯年度定期检验计划通知维保单位。维保单位应当按照TSG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前对待检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5.3.2对于使用周期达到2 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文件的规定,聘请有资格的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单位应当出具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5.3.3定期检验现场的环境参照附录1的要求。5.4 现场检验5.4.1检验人员按照TSG 等文件的规定实施现场检验。现场检

15、验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人员告知本单位的具体安全管理规定。5.4.2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对以下资料进行检验:(1)使用登记资料,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单位资料、安装资料、改造、重大维修资料,以与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维保单位资质证明;(

16、7)限速器校验报告。注:以上第(2)、(3)、(4)、(5)项资料和文件的具体要求参见TSG T5001中有关容。5.4.3 设备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现场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监护工作。维保单位应当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维保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备查。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例如:检验过程中停电等)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例如:试验时主要安全部件失效等)的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按照2.5.3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中“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

17、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项目,未达到相应要求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最迟在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5.5问题处理5.5.1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监护使用意见,或不合格结论、建议停止使用意见:(1)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或者报告有缺陷(如:记录容不完整、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维保人员未取证等);(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维保单位自检能力时;(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

18、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的问题(例如:未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未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未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和维保单位等);5.5.2 受检设备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 项(含5 项),以与存在5.5.1(1)、(3)、(4)项所述问题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当针对通知书所述问题进行整改(对于确属无法整改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将签署了相应意见的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反馈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将根据情况,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情

19、况进行确认。5.5.3 如果通知书表明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与时组织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将签署了相应意见的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反馈给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按的要求5.7条处理。如果拟对电梯作改造、重大维修、停用或报废处理,使用单位应当将签署了相应意见的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反馈给检验机构,并与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相关手续。5.6 检验结论判定5.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判定为合格。(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虽然存在5.5.1 中(1)、(3)、(4)所述问题,但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意见的通知书以与

20、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检验人员确认符合要求。(2)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 项(含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与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检验人员确认符合要求。5.6.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1)存在B 类检验项目不合格,或者超过5 项C 类检验项目不合格。(2)达到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而相关单位未向检验机构提交处理意见与整改见证资料。(3)检验人员对整改情况的确认(见5.5.2)结论为不符合要求。5.7 复检5.7.1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对于按照5.

21、5.3 的规定提出复检申请的,检验机构将根据情况,采用资料确认或现场检验的方式实施复检。5.7.2 对于按照5.6.2(2)、(3)的规定被判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仍可申请复检,但如果提出申请之日距通知书出具之日超过30 日,检验机构将采用现场检验的方式实施复检,并且复检项目为全部定期检验项目。5.7.3 复检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复检结论的判定规则与5.5、5.6 一样。5.7.4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以与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市特检所将把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与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22、并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5.8 出具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5.8.1 按照5.6.1 的规定判定为合格的,自判定合格之日起10 个工作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电梯使用标志。4.8.2 如果通知书表明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则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4.8.3 对于按照5.6.2(2)的规定被判为不合格的,自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日起10 个工作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4.8.4 对于按照5.6.2(3)的规定被判为不合格的,自整改情况确认之日起10 个工作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9 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间需

23、持检验费用缴款单到检验机构业务厅前台领取检验报告与电梯使用标志。附录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现场应当具备的条件电梯分类监督检验现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和液压电梯(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与导电尘埃;(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

24、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监督检验时,检验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特殊情况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的规定。杂物电梯(1)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与导电尘埃;(3)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4)对井道进行

25、了必要的封闭。附录2 安装监督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提交时间出具单位资料名称1施工前申请监检时(资料检验)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请单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委托安装的证明文件3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5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6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设备购置合同和施工合同8制造单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9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包括配置表)或者报告书10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11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1)门锁装置;(2)限速器;(3)安全钳;(4)缓冲器;(5)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6)驱动主机;

26、(7)控制柜;(8)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12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13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与井道布置图(应当由施工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14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15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16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1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包括配置表)或者报告书18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19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1)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2)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有); (3)梯极;(4)踏板;(5)梯极踏板链

27、;(6)滚轮;(7)扶手带;(8)控制柜20驱动或者转向站与总体布置图21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22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23杂物电梯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24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包括配置表)或者报告书25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26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1)门锁装置;(2)限速器(如果有);(3)安全钳(如果有);(4)破裂阀(如果有);(5)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6)驱动主机;(7)控制柜27限速器(如有)的调试证书28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29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28、书(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30机房与井道布置图(应当由施工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31液压电梯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32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包括配置表)或者报告书3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34施工前申请监检时(资料检验)制造单位液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如有):(1)门锁装置;(2)限速器;(3)安全钳;(4)缓冲器;(5)破裂阀;(6)控制柜;(7)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8)仅使用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35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高压油管的出厂合格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与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36机房与井道布置图(应当由施工

29、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37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38液压系统原理图,含液压元件代号说明以与主要液压元件设计参数39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40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4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与井道布置图(应当由施工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42使用单位轿厢超面积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如涉与)43非商用汽车电梯使用场所声明(如涉与)44现场检验时施工单位电梯现场检验申请单45施工过程记录46施工自检报告47导轨支架间距大于2.5m应和顶部小导轨一个支架的计算依据(如涉与)48载货电梯轿厢面积超标的计算说明书(如涉与

30、)49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涉与)50使用单位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表格记录51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5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或者免费维护保养证明文件53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4资料交接备忘录,应包括:a.注明以上27、28、29、30项资料包括本备忘录应完整移交到最终使用单位或电梯管理单位;b.注明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天必须进行注册登记;c.注明在电梯使用前应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如涉与)。55竣工后施工单位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注:表中第1、4、5、45、46项资料需提供原件留存,第2、

31、3、6、7、810、1618、2325、3133、4749项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其它项提供原件不留存。改造与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附录3序号提交时间出具单位资料名称1申请监检时施工单位电梯监督检验申请单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4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使用单位确认的意见并加盖公章)5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计划)6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施工合同8施工前施工单位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或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32、(如涉与)、限速切断阀调定合格证与调节示意图(如涉与)9现场检验前施工单位电梯现场检验申请单10施工过程记录11施工自检报告12使用单位使用登记资料13电梯安全技术档案14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5日常维护保养合同16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7竣工后施工单位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注:表中第1、3、9、10、11、17项资料需所提供原件,第2、4、6、7、项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复印件留存。其它项提供原件不留存。移装监督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附录4序号提交时间出具单位资料名称1申请监检时施工单位电梯监督检验申请单2特种设备安

33、装改造维修许可证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4施工方案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施工合同7施工前使用单位移装前的使用登记资料8移装前的安全技术档案9现场检验前施工单位电梯现场检验申请单10施工过程记录11施工自检报告12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和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表格记录1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或者免费维护保养证明文件15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6竣工后施工单位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注:表中第1、3、9、10、11、16项资料需提供原件留存,第2、5、6项资料需提供复印件留

34、存(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其它项提供原件不留存。附录5部件调整参数调整改造 以下部件变更型号、规格、致使右栏列出的电梯参数等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防火层门、玻璃门与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不管左栏所列部件是否变更,致使以下参数等容发生变更,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 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轿厢重量重大维修 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应当认定为重大维修作业: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导靴、防火层门、玻璃门与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轿厢重量- 13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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