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借款协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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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用了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第八条(签名盖章)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对于签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签名主体应限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

2、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当事人加盖公章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为合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九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合同签约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时间的,应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合同签订时间或者以贷款人依借款合同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的,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第十条(贷款人审查义务)借款人或担保人,其公司章程对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规定不明确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前,可以责令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董

3、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第十一条(借款金额确定)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四、借款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未经行政批准的效力)境机构未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借用境外贷款或者向境外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第十三条(企业借贷效力)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企业以自有的预算外资金,税后留利资金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

4、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而签订企业间借贷合同。(另一种观点主,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原则上认定有效,除外部分无效。除外部分列举无效的情形。)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情况的效力)借款人违反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提供与借款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虚假情况,从而使贷款人违背真实意志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借款合同。第十五条(迫于强令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构成侵权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利率的限制)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

5、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的浮动上下限,超出部分无效。第十七条(复利)在金融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中,除根据行政规章可以计收复利的外,复利不予计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逾期利息不再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当事人签订展期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所欠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予以认可。复利的计算问题: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618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

6、第号请示收悉。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与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

7、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8、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1、借款期利息能否滚入本金计算复利: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持肯定见解。对此计算复利,应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否则不能计算复利

9、。2、逾期利息能否计算罚息:中国人民银行持肯定态度,但是根据最高院的上一批复以与国光在全国审判会议的讲话认为,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利率已经体现惩罚性,不应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3、罚息与违约金能否并用,此时因银行的金融性质,自不能许其随便约定,应按中银的规定执行。罚息与违约金可以并用,但总额不能超过最高罚息。五、借款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贷款人知道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借款的责任)贷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仍将贷款发放的,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不予支持。贷款人发放贷款后知道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可以解除借款合同。贷款人发放贷款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10、贷款,但仍继续发放贷款的,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不予支持。上述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根本违约实施救济的条件)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金额达到借款本金的三分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应当接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日至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终止之日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拒受借款的责任)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拒绝接受借款的,贷款人应当解除借款合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赔偿其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的,借款人赔偿金额不超过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应获利息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拒放贷款的责

11、任)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拒绝发放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并可要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可以适用前款规定。但借款人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贷款人按约提供借款,并视情况由贷款人赔偿因不按时发放贷款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逾期利率)借款合同可以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执行国家法定逾期利率。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法定逾期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二十四条(多笔贷款归还认定)借款人对同一贷款人有多笔借款,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属于归还哪笔贷款,按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推定。在数

12、宗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或均未届满情况下,债务担保是一样的,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优先抵充;债务担保并不一样的,以无债务担保或者债务担保最少者优先抵充。第二十五条(本息归还顺序确定)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本息如何计付没有约定的,用款人偿还的款项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第二十六条(私贷公用的处理)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而用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且有会计帐目记载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实际用款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无效的责任)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13、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十八条(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处理)委托贷款合同确认无效后,委托贷出的款项与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由借款人负责返还。对于金融机构,应根据其过错情况确定相应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收缴和罚款)借款合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对贷款方已经取得和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与国家法定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部分,予以收缴;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收缴、罚款决定可在判决主文中列明,也可单独采用决定书形式。对收缴、罚款决定在判决主文列明的,当事人可以就此上诉。对收缴、罚款采用决定书方式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三十条(借款合

14、同撤销后的责任)借款合同被依法撤销后,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处理。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其他第三十一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已过诉讼时效借款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利息后银行向其出具欠息单,债务人在欠息单上签字的,如该欠息单除载有已还利息、尚欠利息与本金数额等容外,还有催收容的,构成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否则不构成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第三十二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

15、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第三十三条(诉讼时效中断方式)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权利,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三)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有催收债权容的公告;(四)债权人提供

16、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等收据以主其通过邮寄、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的方式向债务人主权利的。不含有催收容的债权转让通知,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解释的溯与力)本司法解释实施前的借款合同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当时无规定的,适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生效)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提前还贷的问题)借款合同的解除问题关于借款合同的解除,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解除之规定了一条即203条改变借款用途的。但借款合同既然为合同之一种,自应受合同法总则的约束,因此,下列情形下贷款人应有权解除合同:1、借款人逾期履行构成违约的,支付利息作为借款人的主合同

17、义务,其逾期履行经贷款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分期还款的,借款人不偿还本息达到一定程度的。2、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的。3、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 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以通知做出,但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应认为贷款人为有效的通知。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如何计算,亦有争议,借款人归还占用借款期间的本息自无异议,但对于剩余期限的利息损失,余意可以确定合理的围,盖全赔或全不赔均有失公平。贷款人解除合同后,一般应确定一定之期限使借款人得以偿还本息,期限过后仍不偿还的,应按逾期归还处理,加罚息。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吸收存

18、款、对外发放贷款形成的借款关系,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按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一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清收金融机构资产时为金融机构主债权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第十二条借款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金融机构能够证明贷款已经发放或借款人承认收到贷款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并应认定金融机构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第十三条借款人以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已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和金融机构履行了

19、发放贷款的义务。第十四条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约定或在实际履行中以新贷偿还旧贷为由,或以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为由,主借款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文 号:法经200027号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冀经请字第3号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

20、例进行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此复强制规是国家意志对行为的强制干预,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是用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词语来表述。但还是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和管理性强制规。违反两种规产生的效果分别为合同无效和行政处罚,但管理性规的违反并不能使得合同无效。第十五条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金融机构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第十六条借款人违反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21、,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虚假情况,金融机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申请撤销借款合同的,应予支持。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赔偿损失的,借款人赔偿的金额不应超过依法可保护的借款利息款额。第十八条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将借款合同展期,并将前期利息计入展期合同本金的,该约定有效。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除收取利息之外另外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应认定无效,但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除外。前款规定不能收取的费用,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即予收取的,应作冲抵借款本金处理。借款发放后收取的费用,应先抵扣收取费用时借款人所欠的利息,超出的部分抵扣借款本金。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约定

22、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复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除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的不予支持,应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支付合同期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请求变更计算利息期间的,借款人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借款人应对提前还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支付合同期利息的,按照实际借

23、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照银行规定减收利息。贷款通则32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予贷款人协商,对此做出限制,但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合同法只是规定提前还贷的利息如何计算的两种方式,但并未排斥提前还款的行为。对于没有约定的,合同法似乎排斥贷款人可以要求利息的损失,但如、日本法律均有应予适当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借款人还款时没有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且还款数额不足清偿全部借款,需要认定归还哪一笔借款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借款到期的时间顺

24、序认定偿还先到期的借款;多笔借款均到期或均未到期,且借款均有同样担保的,按照有利于借款人的原则认定偿还哪一笔借款;借款担保不一样的,认定为先清偿没有担保的借款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借款。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能确定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第二十五条第三人书面向金融机构表示愿意代借款人清偿债务,金融机构要求第三人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金融机构、借款人、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同的除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由第三人清偿借款债务,第三人末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同时计付罚息和违约金的,金融机构可

25、以选择主适用罚息条款或适用违约金条款。金融机构坚持主同时适用的,不予支持。由金融机构选择一个条款处理。金融机构不予选择的,由法院决定。第二十七条保证合同无效,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抵押合同无效,金融机构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两年向抵押人主权利,请求抵押人赔偿的,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借款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金融机构无过错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围对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围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为限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以用于商业经营的财产设定抵押

26、的可认定抵押有效。高院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与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

27、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规表述的问题 目前对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存在多种表述,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违约利息”、“迟延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不够规。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按照该条规定,统一表述为“支付逾期利息”。 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

28、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不是约定计收利息,应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鉴于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违约情形下的利息计收均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执行相关规定。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

29、率水平上加收50%100%支付利息。因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违约金,应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上述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三、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且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担保物权。债权人应根据抵押权设定登记光后确定抵押担保受偿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的次序。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行到期,债权人可依据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人主抵押担保权利。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该

30、抵押物上存在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影响法院就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作出相关判决。 四、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后,对债权设定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债权转移的,抵押权随之转移。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属于法定登记抵押权的,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因此,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效力,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可以行使抵押权。

31、五、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是否必须提解除合同诉请的问题 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解除合同诉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肯定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意味着无论是有效担保抑或是无效担保,在担保人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确立了主合同债务人的终极责任人之地位,即担保人的责任最终向主合同债务人进行转嫁。)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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